鲁政发[2016]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鲁政发[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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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当前,全省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现就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省级和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加快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2014年-2016年外贸发展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力度。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重点支持赊销期限在90天以上的长账期业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3.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提高出口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优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出口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复核。(省国税局负责)强化对出口货物的税收预警评估,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省国税局牵头负责)积极争取我省优势产品列入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目录,优化我省出口退税率结构,对国家目录明确的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济南海关、青岛海关负责)


  4.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运用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中资和外资外贸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从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加强银贸合作,通过实时发布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推动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年底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贯彻落实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与补偿各项工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综合施策降低企业成本


   5.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涉及进出口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口岸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6.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对企业参加“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的自办展会和重点新兴市场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完善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建立港口收费举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乱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7.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18%。优化社会险种结构,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条件的市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落实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8.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积极争取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享受国家加工贸易中西部地区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综合运用土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省内中西部地区转移。(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省内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鼓励转移到省内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9.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一批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0.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实现加工贸易全程无纸化作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探索出境加工、服务外包等保税监管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


  11.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十百千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工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自贸区市场认定10个山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场建设100个分拨中心,支持1000家企业建设境外体验店和配送网点,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省商务厅负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保和融资支持。(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外贸企业合作,在重点出口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12.加快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综合运用多方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韩国、美国、非洲等重点市场推动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常年展示中心。鼓励企业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展示馆、线下体验店,打造面向海外推广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国际自主品牌宣传,举办“山东品牌环球行”活动,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境内外展览会等多渠道加大山东国际自主品牌推介力度。(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启动“外贸品牌小镇”培育工程,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石油装备、轨道交通、纺织服装、农产品等特色产业较为聚集的区域,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贸品牌小镇。(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13.打造跨境电商发展高地。加快落实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建设“两大平台、六个体系”,构建五大发展机制,推进“四合一”发展模式。认定一批省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复制推广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及青岛等12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经验。加大对省级公共海外仓宣传推介,探索B2B2C扩大出口的新模式,提供一站式仓储配送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完善山东特色的跨境电商信用保障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继续开展“跨境电商进万企”专项行动,2016年推动1万家传统外贸企业上线经营。(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14.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建立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授信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海关企业协调员对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机制,提高海关监管和服务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加快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赋予一类企业资质,优先办理退税。(省国税局负责)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形成的进出口数据单独统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继续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争取国家级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15.加快“走出去”带动出口。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按照“整合资源、整体推介、错位融合,抱团出海”的发展模式,推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山东“一带一路”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


  16.提升外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落实好2016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山东之夜”签约项目,利用好香港山东周等资源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鼓励外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生产配套基地,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大力引进国际人才,实施“外专双百计划”和“一带一路”外国专家专项计划,畅通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复制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人才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省商务厅负责)


  17.提升园区贸易载体功能。提高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发展水平。(省商务厅负责)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和国际转运拼箱试点,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8.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设备。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给予进口贴息扶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地炼企业争取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负责)推动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贸易成品油复出口业务。(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积极推动港口码头、输油管线、仓储设施建设,有效解决进口原油接卸及运输瓶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支持建设成品油保税仓库。(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发挥流亭机场进境免税店功能,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省商务厅负责)


  四、改善外贸营商环境


   19.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山东电子口岸运维机制建设,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山东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和青岛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单一窗口。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提高机检比例,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对信用差的出口企业加大查验力度,推进“双随机”从货物查验向事后监管延伸。推动共享数据标准化和通关无纸化。全面优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全省欧亚班列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一步提升中韩“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工作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委托大型国有企业保管其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普通护照,为国有企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为外向型企业商务人员办理领事认证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省外办负责)落实对韩国签证便利制度,对在中国工作的韩国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或在中国领土内设立业务并参与业务运行的韩国投资者,将首期居留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开展外贸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外贸领域知识产权犯罪侦办力度。(省公安厅负责)加快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推广应用山东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及应急机制,有效遏止境外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等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充分利用标准化、检验检测及认证资源,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应对工作(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外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健全外贸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实行月调度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市外贸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展和出口市场份额变动情况,开展外贸稳增长专项检查督导。(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区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抓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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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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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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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要确认您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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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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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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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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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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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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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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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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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