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7]3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沈政办发[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5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破除我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严禁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坚决杜绝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现象;严禁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杜绝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工商登记迁移办理


  第六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获取《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二)企业持《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向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


  (三)经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同意后,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第七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7个要件:


  (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决议或者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三章 国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九条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迁移后,申请办理国税登记迁移。


  第十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初审报经市国税局调整完毕后,由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通知企业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企业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3个要件: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对增值税一般人企业应审核受理迁移前报税及收缴“金税卡”、“报税卡”情况;


  (五)申请迁移时上一月或季度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工作及结清税款情况;


  (六)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七)企业结存发票的,发票验旧或缴销、企业《发票领购簿》收缴情况;


  (八)企业有关税务资格取消情况;


  (九)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十)企业违法违章、在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迁出时限为2个工作日;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国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四章 地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并口头告知企业于3个工作日后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三)企业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2个要件:


  (一)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六)企业是否有在查案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地税登记迁出;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地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当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五章 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办理


  第十八条纳税百强企业是指申请迁移时前一年度纳税总额位列我市所有纳税企业前100名(含)的企业。


  第十九条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正式启动。


  第二十条启动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所需前置程序具体如下:


  (一)纳税百强企业提交迁移申请。


  (二)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


  (三)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迁出地与迁入地,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该企业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财力基数,进行财力划转协商,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由市政府决定财力划转标准,有关地区和部门据此执行。


  (四)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启动迁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纳税百强企业持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依据前条款规定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登记迁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做好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


  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网站、12345热线、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等载体,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


  市政府办公厅:22739103、22720321


  市营商局:83962592


  市工商局:24011822


  市国税局:22563148


  市地税局:22660066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