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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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提供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通告如下:


  一、上门缴纳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在省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以及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但参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企业可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企业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在县(市、区)无上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能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三)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柜员机办理缴费业务。


  (四)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站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农金站部署的“惠农通”“裕农通”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POS机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部署的“村村通”POS机于11月上旬起提供查询缴纳服务。


  二、互联网渠道缴纳


  (一)企业可下载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其他资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V1.0.052。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APP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于每月下旬通知商业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四、办事指南


  上述缴费渠道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至附件6。


  五、咨询办理


  (一)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以下软件开发厂商服务热线、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线交流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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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附件:


  1办税服务厅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doc


  2电子税务局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3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操作指南.doc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宝端操作指南.doc


  6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办事指南.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我省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通过共同开展数据移交与清理比对、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业务测试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上门方式包含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以及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互联网方式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五、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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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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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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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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