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5
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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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版定义》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应当符合《2020版定义》各项要求。


  二、《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管理,做好停售产品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借新老定义切换进行不当炒作,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联系人:陈键 联系方式:(010)662860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附录: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前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3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1.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1.1.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3.1.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轻度疾病


  3.1.2.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3.3 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3.4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3.3.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3.3.6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3.1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3.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1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恶性肿瘤——轻度】


  4.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021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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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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