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税[201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共计72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一、承担粮油储备企业共63家


  (一)良友集团


  1.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3.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4.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大连粮食仓库


  5.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


  6.上海福新面粉有限公司


  7.上海市油脂公司


  8.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9.上海东辰粮油有限公司


  10.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11.上海金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2.上海金山吕巷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3.上海金山兴塔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4.上海金山张堰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5.上海金山新农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6.上海市第四粮食采购供应站


  17.上海良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它


  18.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19.上海升月米业有限公司


  20.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


  21.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2.上海垠海贸易有限公司


  23.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


  24.上海农场粮棉加工厂


  (三)浦东新区


  25.上海南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6.上海南汇国家粮食储备库


  27.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粮食管理所


  28.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粮食管理所


  29.上海浦东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四)金山区


  30.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


  (五)松江区


  31.上海松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六)青浦区


  32.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七)奉贤区


  33.上海奉贤国家粮食储备库


  34.上海奉贤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八)宝山区


  35.上海市宝山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6.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罗店粮管所


  37.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


  38.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顾村粮管所


  39.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大场粮管所


  (九)嘉定区


  40.上海市嘉定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1.嘉定区娄塘粮油管理所


  42.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


  43.嘉定区徐行粮油管理所


  44.嘉定区外冈粮油管理所


  45.嘉定区华亭粮油管理所


  46.嘉定区马陆粮油管理所


  (十)闵行区


  47.上海市闵行区粮油总公司


  48.上海闵行区马桥粮管所


  49.上海闵东粮油公司


  50.上海闵行区颛桥粮库


  51.上海闵行国家粮食储备库


  (十一)崇明县


  52.上海崇明新建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3.上海崇明庙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4.上海崇明城桥粮油有限公司


  55.上海崇明鳌山粮油有限公司


  56.上海崇明新河粮油有限公司


  57.上海崇明堡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8.上海崇明五效粮油有限公司


  59.上海崇明裕安粮油有限公司


  60.上海崇明老效港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61.上海瀛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2.上海立明粮油有限公司


  63.上海崇明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二、承担棉花储备企业共1家


  64.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


  三、承担食糖储备企业共1家


  65.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四、承担肉类储备企业共7家


  66.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


  67.上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68.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69.万有全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0.八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1.上海富实食品有限公司


  72.上海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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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财税[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管理要求,在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态势,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根据地块不同情况,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建的比例和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持住房的比例。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

       

建立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和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组成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开展土地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应承诺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违反规定的,取消竞买或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实行市、区两级审核(包括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对上市房源定价不合理的,坚决予以调整。加强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监测监管,不得擅自提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销售方案等内容,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上网销售。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有意规避限购、限贷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四、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 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物价管理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

       

五、全面实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在已试点基础上,制定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全面实行二手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严禁从事首付贷、过桥贷、违规房抵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和调控政策,及时澄清不实消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对编造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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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8
文号: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6年10月27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为确保政策执行准确,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发布背景

 

  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将自然失效,沪财税〔2016〕77号文件的发布仅仅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衔接与明确。

 

  二、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减免的区别

 

  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税制规则,国家允许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本市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了最高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2万元(含本数)。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对特定对象设定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与增值税起征点从制度设计本意、适用对象、政策内容上都有着本质区别。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区别,准确解读其内在含义。

 

  三、文件发布后的现行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4、自2016年11月1日起,《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5]96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14]71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5]96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有效,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无任何调整,不存在国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上海具体落实中缩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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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7
文号:沪财税[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6]5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16年4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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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沪财税[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库[2016]5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流程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一)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程序:


  1.公益性民非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4)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民非单位需将申请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2.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所需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需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民非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三)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民非单位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民非单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民非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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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沪财库[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等部署,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现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加强信息共享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


  工商(市场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在全市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各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代码启用证明。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将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税务部门要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制定“两证整合”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及时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


  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开展培训,传达本次“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任务,掌握实践中的操作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


  市工商局会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各区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工作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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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及《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本市“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基础上,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为市场主体开办和成长提供更多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稳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两证整合”办理。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市场主体,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二)年度报告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市场主体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年度报告内容,由市场主体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有关年度报告新增内容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信息共享


  根据《“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的规定,制定统一信息标准,在改造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新办理“五证合一”的市场主体,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反馈市场主体的相关基础信息。上述信息应通过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共享,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定期离线交换的方式。


  (四)推广应用


  各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证照继续有效(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到期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协调相关事务。


  (二)加强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及时改造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换系统,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技术保障;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制保障,确保有关工作在规定时间节点前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回应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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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教[2016]58号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机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全面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情况,通过分类清理,加快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依法理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出资关系,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市级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


  市级行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关。


  市级事业单位,是指行政类(含参照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及暂缓分类等市级事业单位。


  所办企业,是指上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再投资的各级企业。


  三、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调查摸底。对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所办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二)分类实施。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行业特点,以及其所办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现状、资产财务状况、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不同方式实施清理规范。


  (三)严格程序。清理规范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等规定程序执行。


  (四)安全稳定。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四、清理规范的方式


  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分类实施清理规范工作。


  (一)市级行政机关(含行政类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所办的企业,因履行职责确需保留的,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二)市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属于公共管理、技术支持、后勤保障、义务教育、党团教育、公共卫生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脱钩,今后也不得再投资举办企业;对属于科学研究、文博科普、文体场馆、文学艺术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考虑到其所办企业较多是为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延伸对外公共服务等需要,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


  (三)市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相关的企业继续保留,但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与其主业无关的企业要进行脱钩。同时,严格控制该类事业单位新增对外投资。


  (四)市级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对经营类事业单位所办的企业继续保留,待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再一并处理。对暂缓分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该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按照“一事一议”和“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五)对脱钩企业按不同经营状态进行分类处置


  对处于无法持续经营或工商吊销但未注销的脱钩企业,由其出资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该脱钩企业清算注销工作。对处于持续经营的脱钩企业,将该类企业划转至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施统一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以房屋土地作价投资或无偿划拨企业使用的,这部分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划转。


  五、清理规范的步骤


  (一)成立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为确保此次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本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中:市财政局和市编办主要牵头负责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做好脱钩企业的接收工作,并作为出资人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市机管局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市级行政机关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中的相关国有资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清理规范工作中关停企业依法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市工商局和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中企业的清算注销及出资人变更等事宜;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协调清理规范工作中的法律纠纷处理。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所办企业的各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规范过程中资产安全和职工稳定。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成立本部门(单位)内部工作小组,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所办企业的相关情况并认真、按时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三)制订上报清理规范方案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对所办企业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和人员安置等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有关工作预案,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


  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后报送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按照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必要时,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清理规范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脱钩的企业成建制划转移交市国资委管理的,由市国资委配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脱钩企业股东变更登记等工作;确定保留的企业,应明确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定清算注销的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对外投资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所办企业实施清算注销。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所办企业有法律纠纷案件的,所办企业原出资单位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对继续保留的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清理规范的时间节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应当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6年底前,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统计报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与此同时,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着手研究制订清理规范方案。


  2017年3月底前,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方案审核汇总后,报清理规范工作小组。


  2017年6月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对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汇总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017年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小组会同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清理方案,开展并完成注销、划转以及后续规范等工作。


  为加快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调查摸底和制订清理规范方案的同时,对清算注销企业,可同时开展相关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准备工作。


  七、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事企分开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办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由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清理规范工作,认真做好所办企业的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方案制订申报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政策纪律,依法规范操作,切实提高执行力。清理规范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隐匿瞒报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不得弄虚作假、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等。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与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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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沪财教[20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各其它中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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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差别化信贷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


  (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


  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


  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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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成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部分视同出口货物等没有出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暂不实行无纸化管理。


  二、申报规定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试点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数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试点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对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的,以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受理信息上注明的受理时间为准。


  四、相关文书


  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并打印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如有需要,试点企业也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五、资料留存


  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备查。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六、违规处理


  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时间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二、公告内容


  公告对本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试点范围、申报规定、受理时间、相关文书、资料留存、违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实施时间


  明确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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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9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七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三、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四、税收信息对外提供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信息对外提供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14号)的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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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沪国税函[2016]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6]14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8家企业作为本市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名单见附件),免费为所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内容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提供税局驻点服务、其他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 “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 “eTax@SH网上认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通用开票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企业、自然人)、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其他利用Internet完成税收相关工作的纳税人端软件。


  二、服务商的基本职责


  (一)网上在线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网上在线咨询服务功能,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咨询问题的受理与解答。要求:咨询服务在半小时内完成,纳税人在线平均等待不得超过5分钟。


  (二)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热线服务电话,电话一次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解答咨询。要求:文明礼仪、用词规范、当场解答,不得推委。


  (三)上门技术服务


  网上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服务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如有配件需要更换,只按市场价格收取配件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


  (四)培训服务


  服务商应开展多渠道的培训服务,包括网上在线培训、现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服务商必须为对应的征管分局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在新增之日起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培训一次,免费提供场地(在新增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所属征管分局所在行政区域内)、师资及培训材料,具体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由对应的征管分局和服务商协商确定。对应的征管分局还有其他培训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借此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五)税局驻点服务


  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支持。要求: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增派。如遇税收政策调整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客户端软件重大变化的,服务商应及时增派力量,满足线上线下服务。


  (六)其他服务


  服务商可以拓展各类服务渠道,如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辅助服务,积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


  三、对服务商的基本要求


  (一)服务商承诺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


  支持服务平台基于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呼叫中心系统至少具备60线以上的咨询服务受理能力,有能力至少储存3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能在需要时快速扩展存储。


  (二)服务商承诺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


  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服务商承诺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拥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及专职服务团队,按需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部门。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


  (四)服务商承诺的管理要求


  1.针对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等服务方式,制订对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建立问题库和知识库,建立服务人员全员考核体系。


  2.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检查用户评价系统,及时发现用户低满意度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座席、技术人员并处理纠正;检查座席接听电话记录,处理纠正服务态度不热情、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情况;及时处理纠正拖延服务、服务乱收费等情况。


  3.接受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管理和考核,每月5日向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报送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上月网上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咨询问题解决率、上门技术服务次数、上门服务解决率、纳税人回访个数、纳税人满意率等,并统计分析纳税人所提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4.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服务商须在相关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并交一份给对应的征管分局存留。


  5.服务期满,如服务商未能延续服务,应与后续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后续服务单位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咨询语音记录、智能咨询平台咨询记录、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服务商驻点服务人员应向后续服务单位派驻人员移交驻点服务形成的各类资料、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对尚未完成服务事项,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后续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移交接工作完成后,服务商应销毁所有涉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记录。


  6.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因素引起本市征管分局合并或拆分的,合并或拆分完成前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仍由原服务商负责服务(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划归某个征管分局的,原服务商与此征管分局也建立对应关系),合并或拆分完成后一个征管分局对应多个服务商的,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由该征管分局均匀分配给所有服务商。


  四、服务费用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市税务局按季支付各服务商,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税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五、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六、其他要求


  网上电子申报原服务商应与新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原服务商必须将客户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新服务商,并对客户资料实施销毁等措施。新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防纳税人信息外泄。新服务商应加强与对应征管分局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各征管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对新服务商开展实地考察,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分段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申报,确保1月纳税申报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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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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