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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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曲阜道办公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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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增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职能作用、塑强为民便民利民税务形象、筑强税收事业长远发展根基的重大改革。


  为此,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进一步明确挂牌后工作事项,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税收业务。


  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挂牌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标识牌、原有职能、办公地点、行政、业务印章暂时保持不变,待各派出机构正式挂牌时统一变更。


  三、关于印章事项


  中国税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临时办公区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印章,中国税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直属分局)临时办公区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


  局中标审核专用章。


  四、关于“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办理“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业务,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综合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暂按原有流程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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