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综)发[2019]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区教育收费及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宁财(综)发[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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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校、学校(学院):


  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宁财综发[2017]834号)和《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方案》(宁财办发[2018]320号),为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数据共享相关工作,贯彻“互联网+教育”理念,落实“互联网+收费”相关措施,提高教育收费收缴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全区学前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自学、成人继续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函授、夜大、党校等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或单位。


  二、改革目标


  1.规范管理,统一应用。适应大数据集中处理、云计算综合应用要求,保证数据标准的统一性,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实现我区财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查询。收费收缴统一使用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统一收款渠道。


  2.数据共建,资源共享。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集到的标准化数据信息,建设财政大数据应用平台。财政电子票据资源需要财政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共建,财务核算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全流程衔接,最终达到财务软件核算的电子应用。


  三、具体措施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全部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


  付平台”或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APP“宁财缴费”进行支付缴费。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纸质票据和电子


  票据)全部通过“宁夏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使用和核销。


  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完成支付后,自动推送财


  政电子票据到缴费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手工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缴费人如需报销,凭财政电子票据到具体缴费单位换


  开纸质机打票据。


  5.现金缴费的,直接通过财政票据系统开具纸质机打票据。


  6.财政电子票据样式及纸质机打票据样式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规定统一改版。


  四、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确保改革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宣传,确保此次改革顺利落地,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加强服务,确保改革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学校的服务,针对相关问题要主动作为,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3.加强应用,确保改革成果。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在宣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基础上,重点宣传“宁财缴费”APP,让更多家长关注和应用,确保改革有成果。


  4.加强监管,确保监督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管,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尤其是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不出现乱收费行为。


  五、其它事项


  1.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收回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并在1月31日后,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新的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据),确保各学校(学院)票据的正常领用发放和使用。


  2.各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单位(学校)要在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做好已使用票据的登记,空白票据的缴销。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空白票据的上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际出发,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并将收缴管理方式以正式文件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4、对于个别学生或学生家长仍通过传统缴费方式使用现金缴费的,各级学校不得拒收。


  六、登陆地址及应用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单位用户使用互联网登陆http://dzpj.nxcz.gov.cn;财政用户使用内网宁夏财政门户登陆。


  2.宁财缴费APP应用下载地址:各手机应用市场。


  七、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1.财政业务:自治区财政厅咸永刚0951-5069396


  李冠艳0951-5069307


  2.技术支持:财政业务运维0951-6822222


  博思软件


  袁飞18995387796(吴忠市)


  柳紫洋13469698683(银川市)


  徐盼17711802117(固原市)


  张凤顺15352294200(石嘴山市)


  田瑞15379667465(中卫市)


  3.“宁财缴费”APP客服热线:400-055-8832


  技术支持:游世静13272727333


  陈劼15207001257


  附件:全区财政收缴方式信息收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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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4天因“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入职仅短短四天,员工就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用人单位所谓的“考核期”,是否能成为随意“炒鱿鱼”的“免罚金牌”?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这起案例。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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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逸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了钟某的仲裁请求,钟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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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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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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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