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函[2019]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19
文号:宁税函[2019]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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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宁夏区税务局检视整合有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办理事项,从落实减税降费、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全面整改落实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电子税务局自动甄别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自动计算税收优惠金额。


  二、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增值税发票供应量


  实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马上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当日办结。对增值税发票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合法合规满足纳税人的购票需求。


  三、打造“一网融合”全功能电子税务局


  整合地方特色软件,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统推系统,电子涉税事项种类从23种增加至46种,实现“一网办”“全程办”和“小微业务打包办”。提炼“减税降费业务功能包”,提供业务办理“向导式服务”,引导纳税人精准办理涉税业务。


  四、倡导“智慧填报”压缩办税时间


  减少纳税人信息采集和报告事项填报,整合减少报送资料,尤其是涉及纳税申报表中的附列资料,实现发票数据“一键获取”、申报数据“一键预填”、附征税(费)申报“自动跳转”的复合申报模式,确保90%的填报内容实现免填和自动计算,提升数据填报准确率,降低误操作率。


  五、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持续对涉及信息报告、纳税申报、优惠办理等事项的办税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拓宽“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内容,保障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达到70%以上。


  六、重塑企业注销流程


  优化“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功能,提供“清税注销套餐”服务。对纳税信用为A、B级等符合注销即办条件的5类纳税人,税务注销实现当场即办。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全的税务注销纳税人,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结税务注销。


  七、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费体验


  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在全区范围内增设100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分步建成辐射全区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试点上线“互联网预约静默叫号”系统,同步配套办税流量动态提醒和导航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调节安排办税费时间。发放“二次办理优先卡”,节省纳税人办理复杂业务时间。


  八、持续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推进无纸化申报企业扩围,实现市级局和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两个全覆盖”,出口企业达到申报、审核到退库的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在没有疑点的前提下,全区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退时间,由原来9.6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以内。


  九、发挥税收职能服务重点群体


  联合军地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共同支持和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积极落实《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充分发挥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减税降费服务咨询专窗(岗)功能,优先办理国家、自治区明确的重点群体涉税(费)业务,提供专业税收政策咨询辅导。


  十、推行“跨界联办”共享外部信息


  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大厅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延伸点,探索推行车辆登记、转籍、优惠办理等服务“一条龙”模式。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检视问题、整改问题作为着力点,切实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税业务办理突出问题,主动担当作为,以全面落实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抓手,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及时、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与税收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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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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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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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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