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财税[2020]17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三家单位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6
文号:藏财税[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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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16日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同级残联负责审核,下同),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加强动态监控。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央(含内地省、市、区)驻藏单位按照本办法应缴纳的残保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暂按年计算缴纳,逐步推行按月缴纳。


  从2021年起,西藏自治区残保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填写报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见附件1),按规定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年度残保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税务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残保金。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可与上级单位合并申报;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合并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残疾人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见附件2),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传递给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残保金。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残保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残保金因政策调整、误收等原因需要办理更正、退库事宜的,比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减缓免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缓缴、减免残保金,同时填写《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复,并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残保金征缴。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残联联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征缴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身份认证、征缴金额等信息的实时交互共享,为申报、缴费、统计、公示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不得以收定支,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残疾人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残疾人家庭及就业环境无障碍化改造。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托养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0月底前配合残联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残保金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金额、时限及主要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九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2021年1月1日起,全区税务系统正式开始征收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残保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2.西藏自治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


  3.减免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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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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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流程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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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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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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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