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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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5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现将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愿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税务代理等服务。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将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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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5月31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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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法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
为支持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现就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网上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四、宁夏区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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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布已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的规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截止2018年11月1日,已在甘肃省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甘肃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甘肃百旺九赋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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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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