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相关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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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局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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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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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及时开展增值税税率调整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措施落地生效,我区已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区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时限


  为了确保您4月1日起能正常使用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请您及早升级并务必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升级工作。


  二、升级方式


  方式一:自动推送升级


  2019年3月18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税控开票软件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录开票软件。


  方式二:自行下载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登录宁夏航信信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nxhx.aisino.com/sj/sj.html),自行下载金税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可登录宁夏百旺中税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nx.baiwang.com.cn),自行下载税控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


  方式三:辅助升级


  针对使用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或特定纳税人,税控服务单位将远程或派技术支持人员上门辅助进行软件升级。


  三、升级注意事项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动推送升级过程中,如遇到有杀毒软件拦截报错,请务必添加信任或允许访问。您也可以在升级时先退出杀毒软件,升级前也请检查是否有足够的硬盘空间。


  (二)升级前请先做好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三)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起方可开出13%和9%税率的发票。


  (四)本次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四、联系方式


  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宁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热线电话:95113


  宁夏百旺中税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4006112366、400871355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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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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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卷票)相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


  二、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第三方平台(含纳税人自建)免费使用。


  三、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事宜


  按照税总发[2017]31号规定,第三方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百望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4.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平台。


  5.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票云平台。


  6.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7.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上述7家第三方平台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的基础服务,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如存在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情况的,可拨打0951-5046753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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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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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正式上线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开发及上线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9]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构建高效便捷的自然人个税查询核验体系,全面解决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保证首期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19年10月25日开发建设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涉及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异议申诉处理、申诉纪录查询等功能,经性能测试,于2019年1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上线提供服务。届时,欢迎纳税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相关业务:


  方式一:纳税人登陆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宁夏税务特色应用/


  网址:https://its.ningxia.chinatax.gov.cn/


  方式二:纳税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特色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系统


  网址:https://etax.ningxia.chinatax.gov.cn/


  如有问题,欢迎拨打服务电话12366,在此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宁夏税务局申报记录查询系统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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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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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系统切换升级工作。届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将停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1月3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功能对内开放。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变更提醒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新增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切换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系统切换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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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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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公告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中评协和财政厅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协会职能,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全面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原定于2月11日宁夏资产评估协会开展2019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推迟于2月17日开始,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工作原则,扎扎实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做好自我防护


  各资产评估机构、广大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疫情的严峻形式,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知识,及时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疫情动态和防护部署,加强自我防护,尽量减少外出,不去人群集聚场合,外出自觉佩戴口罩,切断传染路径,加强锻炼,增强免疫力。


  三、具体事项安排


  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年检工作人员,通知各执业机构资产评估师登录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年检模块”录入个人年检相关信息,纸质报送年检资料于2月17日年检发文(附件:1.年检时间表)依次内推时间后延报送,报送时间从2020年2月17日起上午:9:00-11:30和下午14:00-17:30。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互相通过电话、微信、QQ群转告。


  联系人:石镇海  电话:5033735


宁夏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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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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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善纳税申报体验,减轻办税负担,我局结合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全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报系统(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网报软件客户端)的“智能填报”功能,并增加了报表逻辑校验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现相关软件已完成优化升级,即日起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并自2018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帮助您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中央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境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如下,请纳税人自愿选择: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https://12366.gs-n-tax.gov.cn


  客服电话:09318112366


  2.税友亿企赢客户端: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客服电话:4007112366


  3.航信客户端:


  http://61.178.108.252:9000


  客服电话:95113


  4.百旺客户端:


  http://61.178.20.154:9105/hlwsb


  客服电话:400-649-1366


  五、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其他事项


  今年我局将继续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及时修正申报信息;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为确保您能在申报时顺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您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本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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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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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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