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政办发[2021]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将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


(二)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二、企业清单认定流程


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确定,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招商等部门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及时将企业清单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调整清单内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在核定区域税收返还资金时,将扣除新引进企业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增值税15%的部分。


(二)加强申报审核。市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将老企业注册变更为招商引资新设企业等方式套取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适时对照企业清单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扣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调整的省级15%的部分不超过以2020年为基期年计算的省级当年增量总额(省级固定收入除外)。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要将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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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9
文号:甘政办发[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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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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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聚焦激发活力稳外贸,稳步推进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加强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构建减税降费可视化分析平台,精准分析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应,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惠”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信息系统建设,交互比对企业信息和申报数据,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智能提醒。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以征管数据、发票数据、出口退税数据、财税库银数据等为基础,预测税源动态、防控征管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至7个工作日内。调增外贸企业每月申报次数,加快退税进度。(市商务局、深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七)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填写、合并申报”。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市税务局负责)


  (八)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提高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上更正申报全覆盖。推动我市财税衔接建设。持续丰富多元化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款渠道。推进智能大厅管理,实行精准预约、智能填单、智能预审核等服务,打造“进门零等待、时间零耽误、服务零间断”的“安静工程”。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8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拓展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宣传推广“ 深税”移动办税平台,实现2021年年底前覆盖90万户纳税人和50万名实名办税人员,丰富拓展特色税收智能应用场景,强化税企沟通,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环境。加强与公安、住建、人社、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个人户籍、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社保和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费。严格落实“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等制度措施,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落实《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的涉税专业服务贸易。与广东省税务局共同研究推出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部门联办等措施,梳理发布“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全省涉税事项办理标准的统一。(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展区块链政务服务场景。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持续拓展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发票、缴费凭证、优惠事项办理、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场景,探索利用区块链、联邦计算等技术解决金融、税务征收、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信息共享问题,构建政务、金融、产业多方协同的区块链生态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密码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二)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试点,在2021年年中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进一步推广区块链电子发票,持续增加行业覆盖范围,拓展应用场景,普及区块链电子发票极速版,实现“开业即开票”。(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根据税务总局公开的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做好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财政、档案等部门加强宣传、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的审核、报账、记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公开共享电子发票数据服务接口,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要求,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加强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出口”、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银税互动”,拓展“银税互动”贷款受惠企业数量和信用等级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七)加强评价考核、健全监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做好1236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归并工作,完善归并后双方的电话转接、工单派发、知识库更新维护等工作机制。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密码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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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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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1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网上申报审核的通告

为方便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工作,按照方便用人单位的服务理念,坚持优化审核流程、精简审核材料的服务标准,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网上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实施。(政策依据链接地址:http://www.jildpf.org.cn/z1k/zcw.j/jlsfg/201609/ t20160921_2435708.html )


  二、申报单位范围


  2020年度内,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三、网上申报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照规定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网址


  为减少用人单位跑动次数,提高审核效率,各单位可自主登陆互联网平台进行申报:http://work.jldpf.org.cn:8001/zhuce/html/index.html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五、申报审核流程


  用人单位网上自主申报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网上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六、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网上申报提示信息,逐项填报单位信息和在职残疾人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必须完全一致。用人单位上传资料不准确、不清晰的,或者弄虛作假、不据实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审核工作中予以驳回。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和《吉林省在职残疾人审核工作有关规定》(吉残就服[2020]4号)要求,审核用人单位.上传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比对用人单位填报内容与.上传资料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核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联系方式


  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电话(附后)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电话.pdf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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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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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就规范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快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协同高效。上级机关加强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同级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合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解决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等执法争议。


  坚持分类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健全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分类查处。严厉打击“四大安全”领域内严重违法行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适应新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


  坚持科学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推动办案流程网上运行管理。提高执法办案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依法全面履职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制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证照。


  (四)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裁量处罚幅度,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危害后果近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幅度接近。


  (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清单制度,对容错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市场主体重点关切的领域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条文梳理,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容错清单。列入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合理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经核查确认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监管,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推行运用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线索登记、立案、审核、决定、公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七)规范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采集的程序规定。


  (八)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九)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合理解决部门之间管辖争议。市场监管部门因职能边界不清与其他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与相关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处罚。


  (十一)加强系统内管辖管理。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提交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管辖协调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跨区域违法行为重复执法时,应当及时协调或指定管辖。对传销等需要立案前备案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要通过检查、审核、评议等手段和约谈、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等方式,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本级机关对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做到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纠正错误、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落实反馈和提案办理回复工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督导员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指导,认真办理社会督导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


  五、强化执法责任


  (十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加强评议考核,切实增强执法人员规矩意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十五)严肃办案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构和人员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禁止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重复执法、逐利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发生,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提请行政执法管辖争议协调、擅自执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情形,按《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执法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七)加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主动查找行政处罚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指导,对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困难要主动听取汇报,将规范行政处罚作为法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统筹布置,同步推进实施。各级执法机构、法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执法办案、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局要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有专门机构实施、有专业队伍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水平。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各级局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党委政府支持,为依法执法、有效执法、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要按照“执法有保障”的有关要求,保障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以及其他执法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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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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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一)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四)非正常户解除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并补办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滞纳金、罚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的非正常户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五)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六)发票领用


  破产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八)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九)税款入库与退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应当告知管理人。


  (十)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服务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设立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设立登记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无需设立登记管理部门采集的变更信息,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经企业授权后向相关银行开放查询。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管理人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者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做好政策辅导或者落实。


  四、依法清收税收债权


  (一)税收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其中企业所欠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税收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


  (二)债权登记及审查确认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额、申报债权的证据、优先权情况、申报时间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因企业破产程序中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不同,税务机关依法受偿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办理入库时,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


  (三)税收债权核对


  企业或者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核对后不予认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积极行使表决权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重整案件中,欠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债权分别编入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行使表决权。


  (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五、其他涉税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此前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行政强制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税收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


  税务机关应当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


  因税收管理要求必须使用破产企业印章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章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重新制作印章。


  (四)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1日



企业破产清算中涉税问题浅析


国浩律师事务所  阴帆超  2020-12-09


  编者按


  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需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好多项税收问题。2020年12月5日,在第三届山西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履职保障及破产程序中的财税问题”分论坛上,国浩太原律师阴帆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税务机关参与、纳税申报、税款处理、清算中所得税纳税义务、破产企业注销顺序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清算中涉税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今天我们与您一起分享她的精彩观点。


  一、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清算前负有报告义务。不管企业账面或实际是否有欠税,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只有企业产生欠税才能参加清算。


  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二、纳税申报问题概述


  (一) 破产清算前的申报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在确定进入清算程序前,应当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 破产清算中的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中: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对于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其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确:


  “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因此,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受法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一律适用25%的税率。


  申报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综上,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注销之前所得税需要进行两项内容申报:一是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注销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是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管理人是否有义务进行申报?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关税收义务大多表述是“纳税人或者企业”。管理人承担了管理破产企业的义务,因此我认为对于管理人接手企业前的办理涉税义务,应当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来履行。第48号《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也是对这种观点的辅证。


  三、破产清算中税款处理问题


  (一) 申报税收债权范围及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中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中予以明确。此公告中规定: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关于申报债权的金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进一步明确: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 税收债权偿还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中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1. 企业欠缴的税款偿还问题应当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债务。


  需要特别指出,对于欠缴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先后顺序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也予以明确。并且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进一步明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应当注意,所欠税款应当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虽然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并不包含上述两种附加费,它们不属于税款范围,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表述中明确表明: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可以该公告第四部分以下的欠税都应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企业欠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四、清算中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实务中,为加快破产清算进度,管理人应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在清算结束前的适当时间,由税务机关提前进场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等的税务清缴确认工作。企业清算所得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一) 企业清算所得税包括的内容


  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破产企业注销顺序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破产企业注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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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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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责任担当,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严峻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立足部门和岗位职责,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措施,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分类施策,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市税务局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梳理了《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详见附件1),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结合省税务局制定的“税务十条”措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重点做好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支持科研攻关、支持公益捐赠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好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疫情防治医护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暂缓工作等,既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又积极促进疫情防控。


三、加强精准服务,积极解决企业困难问题


加强对受影响行业和小微企业的关注,通过税务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媒体等渠道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各单位要成立专业团队,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以及市场物资供应、餐饮酒店服务等行业企业经营情况,依法给予企业大力支持,切实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要重点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助力疫情防控不断供、不掉链。


四、加强自我防护,切实筑牢抗疫税务防线


在强化政策落实和优化税收服务的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关心爱护干部职工,引导加强自我防护,减少人员聚集的会议或活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和政策宣传辅导,多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方式加强税企沟通,切实筑牢打赢战“疫”的税务防线,为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缓解疫情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经济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3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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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穗税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税务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备。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措施早落地、好操作。


二、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培训工作


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减免等业务,精准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明确信息共享项目,及时将征收明细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扎实细致做好减免费核算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特点,按照统一部署,按月、分户做好减免费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成效。要根据政策影响情况,适时推动调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要加强月度收入与免、减、缓政策联动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社保费收入状况。


七、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政策落实。要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和退(抵)费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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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5
文号:税总函[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经2020年3月12日市税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近期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税务局提出如下十条工作措施:


一、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表填写,确保应享尽享。


二、全力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三、全力落实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优惠。


四、全力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进行系统设置,用人单位及缴费人无须办理申请手续。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全力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填写减免税基础信息并推送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5日内快速受理确认。受疫情影响严重、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的疫情防治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疫情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物业、专业批发市场业主单位等,在免征期满后,可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六、扩大出口退税“随到随审”覆盖范围。在全国率先实行出口退税批量“随到随审”的基础上,疫情期间将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受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以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外汇管理分类等级A级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高信用出口企业,纳入“随到随审”范围,经审核不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及时为其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七、外贸企业一个月可多次申请退税。为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外贸企业一个月有多次申报退税需求的,可多次申报,进一步加速外贸企业资金周转。


八、出口退(免)税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全程退税无纸化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线上“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申请及各类涉税事项。四类企业也可通过无纸化申报出口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进一步扩大推广单证备案电子化管理,压缩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时间和成本。


九、优化线上辅导、核查服务。及时向出口企业推送税收政策及疫情防控税收热点答疑,积极借助线上工具辅导和解决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遇到的问题。借助线上工具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过“税视通”等方式及时核实出口企业身份,对按规定需实地核查的,在疫情期间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及时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


十、支持中小企业出口。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内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即可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实地核查延至疫情结束后再补办。


上述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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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5
文号:穗税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税务建设,各项工作富有成效, 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各级领导的肯定批示90多次。现将我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全力落实减税降费。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一竿子贯到底”高效指挥体系,打造减税降费“穗惠家”品牌,通过现代化展示平台和“税惠通”“税惠享”“税惠达”系列项目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探索多缴税费快速退库模式,高效完成“残保金”“六税两费”退库任务。目前使用“税惠通”系统快速查询税费优惠政策已超26万人次。二是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严明组织收入纪律,做到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两手抓、两不误”,坚持依法征税,加强各税费种管理,高质量完成组织收入工作。三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先后推出小规模纳税人“一键申报”、非税收入业务全程无纸化办理、“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先行先试措施,拓展“一次不用跑”清单至128项,构建5G“税视通”可视咨询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措施。由我局承建、全省上线的掌上税务局“粤税通”获得“2019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奖”。“全国首创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和“区块链电子发票试点”两项案例,入选广州城市治理榜十强。四是支持服务大湾区建设。出台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12条措施,支持南沙自贸片区深化税收改革创新,探索税务跨境通服务措施。围绕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从税收角度积极推出方案措施。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备新制定的2份规范性文件。多次组织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文件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清理等工作,2019年全系统共对1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或修改。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末位发言等制度,倡导民主团结的班子工作氛围,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领导班子调研制度和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和纳税人大走访等活动。建立税费业务集体审议机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依托执法公示平台,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制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一体化平台,对“三项制度”的数据和成果进行集中展示。二是规范和优化税收执法流程。加强行政审批“零逾期”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建立岗责明确、流程清晰的税费业务岗责体系,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和“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网上办理。推行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三是深入推进税收综合治理。大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大税收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税警协作。积极推广“活体认证+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方式。应用税收大数据创建风险指标模型加强预警分析。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加强内部财务审计。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完善内控监督平台,严密组织风险排查,开展办税服务厅编外人员“授权+清单”管理试点工作。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和上级监督部门,按要求做好迎接外部检查工作。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监督渠道。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制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积极发挥调解、和解的作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合理行政原则,认真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优化信访办理流程,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坚持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解决信访诉求,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广州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做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和贯彻落实,定期开展主动公开目录检查,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形成“门户网站+双微+新闻媒体+特色平台”的立体式公开渠道。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积极拓宽法治宣传渠道。依托“报、网、端、微、屏”融媒体平台打造宣传矩阵,努力打造法治宣传精品,累计在各级新闻媒体刊发报道超过800篇次。纳税人学堂在“现场面授+网络直播”的基础上,升级“掌上纳税人学堂”,市区两级纳税人学堂共培训1496场,覆盖81.8万人次。二是积极拓展法治宣传形式。在广州税务网站上创建系列专栏,通过图解税收、动漫、视频等形式为纳税人解读税费政策。推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系列”精品课程,创新推出中英双语解读政策,该举措荣获2019年广州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十大创新项目奖。举办税法知识普及电视公开课,加强青少年普法宣传。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人才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在各类培训班中均开设税收法治相关专题课程,组织法制人员、公职律师、执法资格考试等专题培训班。打造“案说税法”品牌,提升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执法疑难问题的能力。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制定并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切实提高领导小组的工作效能。全局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查迎检工作,我局相关措施和成效得到上级充分肯定。


2019年度,我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税务人员不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二是部分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助力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作出应有贡献。一是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二是坚持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全面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继续完善征管制度体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全面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坚持提升队伍法治素质。拓宽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加强推进税务人员高质量学法尊法用法,探索推行基层法制员制度,积极发挥法律人才的作用,擦亮“案说税法”品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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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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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区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档案馆、市规划院、市房地产测绘院: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综合受理窗口设置。继续落实加强各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设置,完善窗口服务和标识引导,以 “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企业群众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交易网签(打印网签合同)、缴税、民生服务等两个以上事项的,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二、深化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办”。继续落实我市既有的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登记业务、增量房转移登记及预告登记业务“通收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的跨区办理服务。同时结合平台建设、数据清理、成果共享情况,逐步拓展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业务范围。


三、推动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批。总结增城区不动产抵押登记(含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注销)业务“在线智能审批”改革经验,积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充分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更多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智能审批。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税务关联信息共享利用。已实现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结婚证、离婚证、个人参保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才绿卡、优粤卡等高频业务数据,全面应用于不动产登记税务实务,免于收取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提升不动产登记税务信息共享水平。


五、扩大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对外应用。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数据接口,对市中心六区不动产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影像推送税务部门,免于收取申请人相关纸质资料,积极将该举措扩大至全市范围。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查询“全自助办理”,并主动向关联部门开放利用。


六、落实不动产登记与民生服务“集中办”。继续落实不动产登记与自来水、供电、燃气、用网等开(过)户一并申请的“集中办”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水、电、气、网等公用服务信息系统对接,通过信息共享传送,并联办理过户。


七、优化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定机制。对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申请人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价格作为申报价格的,或者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作为申报价格的,申请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办理,税务部门可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八、简化析产登记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人办理析产登记(包括夫妻析产、离婚析产)业务时,不需要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申报,不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纳(免)税证明。


专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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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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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穗税发[202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粤税发[2020]59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担当


2020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之年,也是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持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必胜信心,层层压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坚定不移地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二、强化政策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聚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加大扶贫捐赠等方面,按照《支持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做好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简化办税流程,除规定事项仍需备案外,其余均实行申报享受减免税。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强化宣传辅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渠道,加大《支持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宣传力度,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解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精准宣传,如:组织税务人员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因户、因人精准辅导;主动对接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了解沟通,因应需求开展专项辅导。


四、强化跟踪问效


各税费政策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进掌握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做好申报管理,及时研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纳税人诉求,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及时给予解决,属于非权限范围的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馈。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及时做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核算工作,全面、客观反映政策落实效果。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查漏补缺,持续改进,切实推动脱贫攻坚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落实税务政策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通知


 粤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落实税务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担当作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是我省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决胜之年,同时也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挑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税务政策在扶持贫困地区和乡村基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更大力度、更细举措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完善决胜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相关工作靠前指挥、具体部署、跟踪问效,将落实优惠政策与各项扶贫工作统筹安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乡村振兴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目标如期完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政策法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各税费政策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政策落实;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做好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核算工作。


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四好农村路”和村内道路建设,对符合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实施“三免三减半”;助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对符合规定的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着力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一县一园、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产业体系构建,贯彻落实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措施。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对农业生产者、“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实施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落实涉农生产物资税收优惠。


五、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开展消费扶贫,支持“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水缸子”建设,对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激发农民创业就业活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和增收致富。


七、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涉农贷款力度,落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保险支持力度,落实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落实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八、支持扶贫捐赠事业。落实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九、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乡村绿色发展。


十、支持农村土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十一、加强精准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2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支持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附件)宣传辅导。突出宣传辅导的广度和精度,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开展多样化宣传;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对扶贫捐赠、农村饮水工程、“公司+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要专项政策或以特定对象为纳税人的政策加强重点跟踪,开展专题、精准辅导。


十二、强化执行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及时跟进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做好优惠效果统计,加强横向部门信息沟通形成合力,注重纵向意见收集上下联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优势,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梗阻和纳税人诉求建议,积极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通过执行情况有分析、实施效果有评估、意见建议有反馈,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支持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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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穗税发[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规范组织收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规范组织收入的通知》(粤税发[2020]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各单位要压实责任,主动担当,继续聚焦税务总局“四力”要求,按照省税务局确定的工作事项和职责分工,逐项研究,逐条推进,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确保各类便利化服务措施持续推进,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二、把握收入原则,优化税收数据综合利用


各单位要切实处理好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组织收入的关系,既要从实从细抓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又要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收工作,按照省税务局五个“严禁”要求,严守组织收入“红线”;既要让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又要防止出现管理漏洞给骗取优惠可乘之机,避免税收执法风险。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数据的综合利用,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分析,监控分析经济运行情况,更好地服务组织收入决策和管理,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税收分析参考。


三、加强沟通协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单位要着眼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六稳”“六保”,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推动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与税源实际相符合。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好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和执法要求,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巡察工作计划,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核实反馈、整改到位、消除影响,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规范组织收入的通知


粤税发[202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见附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一)切实增强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严肃重大政治责任扛牢抓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担当作为,继续聚焦“四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分工协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拖延,不打折,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服务复工复产、“六稳”“六保”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局内各单位)


(二)从实从细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针对国家和省出台的多批支持政策措施,继续逐项研究、逐条细化、逐层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全程跟踪推进。根据不同政策落实的特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制定配套措施,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完善政策执行指引。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政策建立工作台账,通过“清单式”量化管理,持续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及时收集、认真研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积极反馈,分类解决。(各税费政策管理部门)


(三)加强减税降费核算及政策效应评估分析。提高减税降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多渠道、多侧面、多层次反映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效果,准确反映税务部门政策落实工作成果。加强政策效应跟踪评估和动态分析,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等税收数据,监控分析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税收经济分析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二、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征税收费


(四)正确处理好落实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严守组织收入“红线”,严肃组织收入纪律,严禁以各种形式征收“过头税费”,严禁以任何理由不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禁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严禁虚增空转,严禁出现收入质量问题。(收入规划核算处)


(五)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和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对组织税费收入产生的影响,分行业、分地区抓实税源调查、分析预测、税源监控等工作,动态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结合减税政策、同期基数等因素,认真研判税收收入走势,更好服务组织收入决策和管理。(收入规划核算处)


(六)依托大数据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持续运用税收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开展防范经济运行风险的系统安全性分析。按照“稳、准、快、狠”的工作思路,拓展运用“信息化战法”,强化大数据分析比对,以纳税人开票信息为切入口,以大数据应用支撑线索研判和案件查办,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坚决打击“假发票”“假退税”“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费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税收经济分析处、稽查局)


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七)广泛宣传政策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途径、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一步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针对不同群体和受众宣传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增强宣传影响力,扩大政策知晓面;通过12366服务热线、智能咨询、微信微博互动等线上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主动释疑解惑,回应各方关切。(办公室、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八)强化组织收入工作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讲清政策要求和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包括税收收入总体情况、形势研判、做法措施、存在困难、工作打算、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支持事项等,最大限度争取理解和支持。与当地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沟通,推动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运行、减税降费相协调。密切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工作、政策调整对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影响,对可能存在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的情况,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收入规划核算处、社会保险费处)


(九)持续推进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发挥产业链智联平台优势,释放银税互动效能,落实“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拓展“非接触式”办税费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进户执法程序,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暖企行动,问需问计,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聚更大合力,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纳入2020年执法督察和巡察工作计划,重点排查税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收“过头税费”等不符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的风险隐患。认真对照有关自查、督察工作指引,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开展好自查、督察工作。(督察内审处、巡察工作办公室)


(十一)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针对2020年审计署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坚决抓好问题整改,同时积极认真做好审计署今年跟踪审计的配合工作,并主动向审计署、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等部门报告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督察内审处)


(十二)严肃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第一时间核实反馈、第一时间整改到位、第一时间消除影响,并举一反三改进,防止问题反弹。各级税务机关纪检部门要靠前监督、主动监督。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察内审处、纪检组)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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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1
文号:穗税发[2020]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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