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豆豉扣除标准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先后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缫丝加工行业、棉纺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三)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明确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京财法[2020]240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日
法规苏人社函[2020]32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办理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阴、宜兴、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大丰、丹阳、扬中、句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简化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流程,经研究,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实行统一办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各地自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经办业务之日起,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统一办理。
二、符合《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 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综合柜员经办窗口,现场“一窗式”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办大厅”)、移动应用程序(APP)、自助服务终端等进行自助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详见附件)。
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退费业务,应先退还已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档案由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办理就业登记时,由登记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生成电子就业创业证,人社电子证照系统制作并记载相关信息。确需纸质就业创业证的,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七、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组织实施。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4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8幢。
二、原址停用和新址启用时间
原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1日18:00后停止使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企业公园8幢办公地点于2021年3月12日9:00正式启用。
三、邮政编码
401120。
四、对外公开电话
(023)63391509。
五、涉税检举电话
(023)6339159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0月
法规冀财社[2021]1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批复2021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省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省本级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省级2021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你单位,请按照预算法要求,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
2021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21038473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6297493万元,本年收入14740980万元;本年支出16158935万元,转移性支出4879538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转移性收入+本年收入=本年支出+转移性支出)。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附件:2021年河北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每个市(县)指定1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具体邮寄地址见附件,纳税人需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市县局指定的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上述申报表单: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纳税咨询”栏目在线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地址.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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