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穗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六稳”“六保”之首均与就业有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围绕省税务局具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内外沟通,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地方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二、全面落实支持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


围绕“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普惠性减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把握政策执行口径,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精准落实成效,助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依法推进延期缴纳税费、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等措施落实,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和融资难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经济、新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宣传辅导。要抓好稳就业保就业税费政策面上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要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点开展线条宣传,通过南方人才市场、政府部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各种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传辅导,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抓实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点对点的宣传,通过走访企业、税企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税法进校园等形式,开展政策精准辅导和答疑释惑,助力企业及相关人员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粤税发〔202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税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直接惠企惠民、公平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集中体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谋划推进税务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担当作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部署要求,即使眼前困难再大,也要坚决全面落实落细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增强紧迫感,聚焦“四力”加大落实力度,使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着力稳企业保就业,扎实有效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二、加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六稳”“六保”优先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予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最大税务支持。主要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形势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主动提出税务支持建议,参与地方党政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要通过工作专班,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纳税人和一线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坚决打通“中梗阻”,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集中加强对重点行业就业支持,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组织落实2020年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已明确延长到年底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缴纳等新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贯彻落实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积极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四、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加强落实促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


五、继续依法有效协助缓解资金压力


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要积极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法落实延期缴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推动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上线以社保费数据为核心的自然人“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积极帮助纳税人缓解融资难题。


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就业形态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支持基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安排,及时落实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以及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改进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研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经营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七、积极推进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部门协作、获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信息,是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请示,推动加强部门协作。要基于现行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积极推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教育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有效获取有关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基础信息,避免政策落实“找不到人、找不准人”,推动政策量化、精细化管理。对相关部门在就业重点群体分类口径上的差异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接,加强数据分析筛选;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人员身份疑点,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协查,形成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合力。


八、持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对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尤其是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既有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导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扩展宣传覆盖面,增强政策知晓度。分门别类梳理有关政策指引、操作手册和热点问答,针对不同就业重点群体和吸纳就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辅导,助力相关人员和企业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九、注重加强工作统筹落实


落实减税降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重大,不容有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更加注重加强综合协调,统筹落实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优化税务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发挥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综合效应;统筹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重点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更加注重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效导向,鼓励担当作为,鼓励实干尽责,加强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在确保任务落实的同时继续为基层有效减负。要更加注重改进方式方法,结合城乡区域不同实际、纳税群体不同实际,加强宣传辅导事项统筹,提高政策宣传辅导落实精准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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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穗税发[202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提高办税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粤税发[2018]13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


自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税种的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纳税人应当于2020年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粤税发[2018]132号)要求,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减少报表报送次数,提高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1.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纳税人应当于2020年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尾盘申报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尾盘申报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印花税实行按季、按月或按次申报缴纳。《公告》对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的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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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缴纳期限、方式等事项。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所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同时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五)关于缴费便利化、信息互连互通的规定


《公告》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方式,简化申报流程,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六)关于授权各省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各省税务局可结合本省实际,根据《公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划转工作落实。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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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发[202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21]15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税务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推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


税务总局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办税指南后,各单位要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办税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切实提升税务人员执行落实能力。


三、加强跟踪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单位要及时收集了解落实成效、问题、意见建议和典型经验做法,并报送市税务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可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事项,要及时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提请省税务局公告取消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以便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减轻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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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3
文号:穗税发[202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会[2021]7号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未来五年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黄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30


  电子邮箱:huangyun@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时期(2021年至2025年),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在“十三五”时期成功开启转型升级之路的基础上,开始步入“十四五”时期以变革融合、提质增效为特征的新阶段,并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未来五年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财政“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引领会计行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助推会计行业运用新技术、融入新时代、实现新突破,向更高水平迈进。


  一、“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绩。


  “十三五”时期,是会计改革与发展推陈出新、成果丰硕、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年,《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任务基本完成,为持续实施会计改革与发展战略,引领会计行业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会计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取得实质性进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项部门规章修订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6项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扎实推进,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会计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推进。从无到有,包括1项基本准则、10项具体准则、2项应用指南、1项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稳步实施,为深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夯实制度基础。


  ——企业会计标准持续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总基调,收入、金融工具等11项具体准则修订印发并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以积极回应并解决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支持。


  ——会计职能转型实现突破。着眼于服务各类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34项应用指引体系陆续出台,内部控制建设的督导力度日益增强,会计凭证电子化全面推开,会计职能实现从传统的算账、记账、核账、报账向价值管理、资本运营、战略决策辅助等职能持续转型升级。


  ——会计人才队伍日益壮大。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持续创新、职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具备初、中、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分别达到670.20万人、242.02万人和20.57万人,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陆续推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加大,为行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会计服务市场更加繁荣。以无纸化、“零跑路”为重点,持续深化会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大力倡导质量优先发展,狠抓服务质量整治,会计服务行业监管不断加强,会计审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0%,代理记账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1%,会计服务市场活力得到充分激发。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重要会计国际机构治理,不断增强我国在会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会计合作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一带一路”国家会计准则合作论坛成功举办,双边、多边会计合作进展显著,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肯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正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相较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仍有差距;相较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会计服务市场管理仍需创新;相较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会计审计工作质量仍需提升;相较于高质量发展要求,高端会计人才供给仍显不足;相较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会计法治建设仍有待加强;相较于数字化发展要求,会计审计工作信息化水平仍需提高。这些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十四五”时期,会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国际看,国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将会深刻影响现有国际会计秩序;国际经贸往来和跨境资本流动,对跨境会计、审计合作及监管等提出新要求;经济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将深刻影响会计准则的发展走向。


  ——从国内看,在稳中趋缓的经济运行形势下,会计审计违法行为又有抬头之势,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科技发展及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工作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要求会计法制、会计标准不断健全完善、有效实施,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持续提升素质、加速转型,要求会计管理部门继续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会计行业成绩经验基础上,科学引导会计行业在未来五年持续健康发展。


  (三)会计改革与发展二○三五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将基本实现打造会计强国的战略目标。会计法制水平与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需求相适应,会计审计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执行更加平稳有效,我国参与制定国际会计审计标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显著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执业能力与会计强国的地位相匹配。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基本完成,会计诚信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会计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显著提升,现代会计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会计行业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数字中国以及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会计审计标准制定和实施“两个重点”、切实抓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会计人才队伍“两个管理”、持续强化法治化和数字化“两个支撑”、努力实现会计职能对内对外“两个拓展”,积极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跨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会计行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会计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强化会计法治建设,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持续推动会计立法、普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财会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加快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强根基、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创新变革。坚持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会计管理制度创新,推动会计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破解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破除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持续推动会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坚持将会计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中去布局、去谋划,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推动会计工作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坚持开放包容。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会计领域国际治理和国际标准制定,持续加强会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会计法治化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会计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拓展,会计基础性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会计审计标准更加科学。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等各类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基层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更加精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反应机制更加及时高效,切实推动各类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会计服务行业更具活力。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日趋深化,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监管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持续优化,行业管理更加高效有力,市场更加公平规范,市场活力得到全面激发。会计服务行业进一步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会计审计质量日益提升、行业信誉度不断增强、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服务机构,在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体系,持续创新会计人员培养方式方法,持续改进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持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推动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会计法制更具约束刚性。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完成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同步加快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贯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刚性要求和法律约束得到强化,为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制保障。


  ——会计职能实现拓展升级。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健全完善各种会计审计数据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政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双向拓展新格局。


  三、“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高质量建设与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基础性保障。


  1.持续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梳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晰体系内各层级准则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前瞻性研究,主动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影响,积极谋划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紧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进展和国内实务发展,找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根据国内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需要,全面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定期更新准则汇编、应用指南汇编,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研究修订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研究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监管、税收等政策的协调,增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作用。


  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运行框架,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模拟测试,建立适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评估机制,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运行。优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渠道、提升问题收集质量数量,做好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继续发挥联合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解决问题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


  2.继续深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根据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继续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健全完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有效实施。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政府收入等政府会计问题的研究,制定有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适时出台有关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按年度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入账;研究制定出台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开展成本会计核算;加强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编写和及时公布应用案例,积极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适应非营利组织改革发展需要,修订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发布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新旧衔接规定;适时修订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资金)类会计标准,更好地满足相关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费会计核算办法;配合相关基金(资金)管理改革需要,研究修订或制定相关基金(资金)类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3.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与时俱进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深入研究新技术对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定或修订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


  紧密跟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的实施情况,积极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做好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能力。


  (二)全面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促进现代会计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推动简政放权纵深发展。


  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配合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流程、便利申请手续。调整优化市场禁入措施,稳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预期。进一步激发现代会计服务业市场主体活力。


  2.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


  坚持系统思维、点面结合、综合施策,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秩序整顿规范,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工作会议机制,完善现代会计服务业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规范审计底稿出境,保障审计数据安全。推动建立质量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着力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恶性低价竞争问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保障机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御能力。着力整肃会计师事务所“有照无证”、注册会计师挂靠、注册会计师超出执业能力争揽业务等行业乱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律管理作用。


  3.优化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无纸化和群众办事“零跑路”、“不见面审批”的目标。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继续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地域名问题,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域发展。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网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务咨询、价值管理、风险控制、战略规划等高端服务,成为承接中国企业境外业务的骨干力量。推动国际会计网络在中国境内本土化经营,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参与国际会计网络的高层决策机构。积极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服务中国经济参与和融入全球经济发展。


  (三)培养造就高水平会计人才队伍,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人才储备。


  1.推动会计类学历教育改革。


  持续推进会计学科建设,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促进会计学科转型发展。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重点会计学科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教改研究和实践探索,大力推动会计人才培养从学术主导向应用主导转型。加强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加强核心课程教材建设和会计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持续提升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


  2.抓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继续做好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高端会计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拓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范围,加强高端会计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着力提升培养质量。健全高端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安排,建立高端会计人才数据库,使高端会计人才更好服务于会计事业改革发展。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3.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和指导,以会计人员为导向,优化继续教育机制,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闭环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带动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会计人员分别构建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完善不同层次、类别会计人才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并据此制定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


  4.做好会计人员职业技术评价。


  探索建立以专业评价、能力评价、诚信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和教育广大会计人员提升能力、诚信执业。修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完善线上申报和无纸化考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以研究制定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为依据,修订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探索推进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年多考,满足广大会计人员能力评价需求。积极研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其他会计类职业资格认定、学历教育相互衔接的可行性,畅通各类会计人员流动、提升的渠道。加强对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提高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结构。


  5.推动人才培养重点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上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国际一流、中国特色”学院建设,加强国家会计学院载体平台建设,切实发挥学院董事会、战略咨询委员会的咨询、监督和支持作用,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发展情况的定期评价工作,支持国家会计学院开展高端财经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研究生教育、新型财经智库建设、财经国际交流合作等。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其加强会员管理,开展会员培训。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会计人员培养培训,共同提高会计人员能力水平。


  (四)全面推进会计法治建设,为建设高效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提供保障。


  1.加快完善会计法制体系。


  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会计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畅通单位内外部会计监督衔接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入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为持续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奠定制度基础。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步推进释法宣法普法工作。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指导督促会计审计人员掌握法规制度、依法开展会计审计工作。


  2.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


  围绕深化财会监督的要求,加强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日常业务备案和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和比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优化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计划、统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压缩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合理配置执法检查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课程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持续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突出维护公众利益宗旨,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并以独立性监控为重点,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会计诚信机制建设,依托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加强德治与法治的衔接与贯通,营造全行业守法、合规、诚信的向善向上氛围。


  (五)切实加快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步伐,为会计事业发展提供新引擎、构筑新优势。


  1.积极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做好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修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展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会计信息化对会计核算流程和单位业务活动的全面覆盖。研究制定涵盖输入、处理和输出等会计核算全流程、各阶段的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建立企业会计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推动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在编制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国有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应用,改造行业管理数字化平台,启动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财税共享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库。


  2.积极推动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函证数字化工作,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函证数字化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函证业务、数据等标准,加快函证电子化平台建设并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函证不实等问题,以提升审计效率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在网络平台以低价广告宣传、低价与中介合作等手段争揽审计业务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行为,探索采用审计报告查询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计报告防伪验证,根除网络售卖虚假审计报告土壤。


  3.积极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


  优化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持续采集更新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有效发挥平台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效率。完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综合查询平台,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事业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升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实时动态跟踪,完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发挥会计数据标准的作用,打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运用会计行业管理大数据,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数据支撑。


  (六)大力推动会计职能对内对外拓展,助力提升宏观治理能力和微观管理水平。


  1.推动实现会计职能对内拓展。


  加强管理会计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推进管理会计在加速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有效实施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步加强管理会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推广,为行政事业单位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作出有益探索。全面修订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为各类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有效开展风险防控、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夯实基础。聚焦绿色发展理念,密切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方面的相关工作进展,推动研究建立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2.推动实现会计职能对外拓展。


  加强对政府预算会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成本会计信息的分析应用,为更好地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提升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可持续性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密切跟踪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有效运用财务数据,加强对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为财政部门及相关方面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决策等提供支撑。组织会计学术界结合典型案例深入研究,探索建立基于会计数据的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服务政府监管需要,开展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共享和电子发票入账试点,以会计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分析模型,分阶段形成非现场监管能力,支持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审计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监管工作,为会计监管数字化提供支撑。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探索、总结、推广现代会计服务业在推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数据增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难”等会计改革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七)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治理,为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专业支持。


  1.继续深度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


  全面参与、深度影响、努力引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各个层级中“有人”、在双边多边会计交流合作国际场合中“有声”、在支撑参与国际治理的各项基础能力建设工作中“有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准则项目研究报告制度、国际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和涉外人员管理协同制度,有效提升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力。


  全面系统梳理会计国际治理层级,科学研究确立各层级参与策略,不断加大参与力度。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等治理层、核心技术层和战略层的各项事务,巩固和利用现有中方席位,把握方向,高位协调,及时就会计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和涉我核心利益等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影响国际会计标准发展方向。加强国际会计技术前瞻性研究,广泛动员力量,积极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作用,形成“目标统领、工作统筹、力量统合、口径统一”的整体工作格局。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解释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论坛、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及相关咨询工作组、全球主要会计学术组织等,多层次多渠道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牢牢掌握中方代表在其中的重要席位,积极发声,深度影响,在重大会计技术议题上阐明中方观点,影响国际准则项目制定。


  2.持续深化多边双边会计交流合作。


  积极发展全球会计领域伙伴关系,不断扩大会计国际交流合作“朋友圈”,提升中方影响力。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国家关于加强会计准则合作的倡议》下的会计交流合作,提升“一带一路”国家准则建设和实施能力,定期召开合作论坛会议,相互宣传本国会计准则、法规和监管政策等,共同探索解决会计准则建设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世界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论坛、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多边机制,协调立场,努力引领,发挥参与技术研究、引领议题讨论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双边合作,争取支持,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创造有利环境。


  3.稳妥推进会计服务市场双向开放。


  秉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服务市场开放谈判,全面落实CEPA、ECFA协议,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在互相尊重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寻求灵活务实的跨境监管合作途径和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研究资本市场开放相关会计政策。


  适应资本市场开放要求,持续研究制定境外机构在华投融资会计标准适用政策。巩固与欧盟、英国、俄罗斯、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等效成果。稳步推进中国—瑞士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加快推进中国—俄罗斯和中国—英国等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


  (八)着力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组织会计理论攻关。


  配合会计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围绕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会计行业转型发展等主题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加快推出系列成果,切实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有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科学论证和决策参考。


  2.完善理论研究机制。


  完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专门论坛等学术活动机制,优化期刊选稿用稿、论文评选呈报、人才选拔推荐等学术评价机制,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分工合作的学术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中国会计学会为引领,服务全国、协同高效的会计理论研究体系,结合会计改革发展进程组织开展案例研究,讲好中国故事。


  3.深化国际学术交流。


  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三家国家会计学院等在深化会计国际学术交流中的平台作用,有效运用“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亚太财经与发展中心等国际合作机制,配合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


  四、规划纲要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规划纲要的内容,重点抓好《全国会计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三项子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动重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并指导、督促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组织、会计学会等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共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区(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规划纲要中重大的会计改革与发展举措纳入本地区(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充分发挥会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十四五”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重大会计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队伍,落实会计管理经费,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用好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抓好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营造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广泛宣传“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解、重视、支持,为全面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规划纲要实施的考核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督促落实;要定期检查、评估纲要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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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4
文号:财办会[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1]8号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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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6
文号:财税[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结合“放管服”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区在简化和优化增值税优惠办理流程方面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公告。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原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从何时起停止享受优惠?


  本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举例说明如下:


  例1:A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机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2021年5月,A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不再生产销售有机肥,改为生产销售化肥。A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例2:B企业是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应当自5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例3: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本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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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2月和3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1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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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0]3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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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20]150号 民政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局、证监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国残联等2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医保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中医药局 药监局 知识产权局

中国残联

2020年12月28日



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


一、发展改革委


1.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2.对试点地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社会福利领域相关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教育部


3.推动试点地区的院校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


三、科技部


4.鼓励试点地区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各类研发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承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在试点地区实施实现产业化。


5.支持试点地区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鼓励行业权威机构、龙头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6.鼓励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7.支持试点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生物医用材料、仿生学、机器人、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康复医学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8.支持试点地区面向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民政部


9.鼓励地方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六、司法部


10.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财政部


11.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本国康复辅助器具能够满足要求的,原则上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鼓励试点地区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工伤保险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品种。


九、商务部


14.支持试点地区的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在试点地区举办康复辅助器具博览会、展览会。


十、卫生健康委


15.支持试点地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康复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紧密衔接。


十一、人民银行


16.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十二、海关总署


17.优先支持试点地区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以及优势产品出口。


十三、税务总局


18.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机构,落实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市场监管总局


19.指导试点地区持续推进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信用监管,推进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0.对试点地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支持参与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鼓励并支持在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鼓励康复辅助器具认证制度开发,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五、统计局


21.支持和指导试点地区健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供需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以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服务机构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行业统计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机制。


十六、医保局


22.鼓励试点地区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银保监会


23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24.鼓励试点地区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及产品应用的保险产品。


十八、证监会


25.支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鼓励证券公司开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


十九、中医药局


26.鼓励试点地区研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


二十、药监局


27.对试点地区符合《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给予支持。


二十一、知识产权局


28.支持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业务指导力度。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相关费用减缴。对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企业给予优先审查支持。


二十二、中国残联


29.支持试点地区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和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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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民发[2020]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20]74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1日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和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证明材料报送,加强事中事后公正监管,创新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纳税人办事为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办理部分税务事项仍需提交繁琐证明等问题,切实提升办税特别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便利度。


坚持高效便民。聚焦纳税人重点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措施,确保推行工作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告知承诺制制度规范,修改信息系统,减轻基层负担。


坚持统筹推进。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工作集成,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风险防控、分类监管、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风险可控。从税务工作实际出发,对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风险程度、核查难度以及纠错成本等进行综合研判,稳妥确定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成熟一批、推行一批,确保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监管有效。


(三)工作目标。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税务机关清楚告知、纳税人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税收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办事繁、办税难等问题,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前)


在前期开展的税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摸清底数,为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好基础。(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二)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底前)


本实施方案所称税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在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中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要有针对性地选取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密切相关的、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查取得,通过事后核查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或者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要积极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证明事项直接涉及重大国家税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于重要涉外事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2021年2月10日前)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情形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逐项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相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改信息系统、办税指南(2021年6月底前)


配套修改信息系统中办事流程和表证单书,将告知承诺程序环节、告知承诺书文本和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嵌入信息系统,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实现相关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修改相关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相关业务司局配合)


(六)发布目录、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


以公告形式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公开,同步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税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政策法规司、纳税服务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2021年7月1日开始)


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三、监管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税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积极通过协税护税机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用监管。认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通过核查或者日常监管等方式发现虚假承诺的,根据虚假承诺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相关信息将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归集,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虚假承诺失信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或复核。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税务信用信息系统,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做好纳税人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税收风险防控。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采取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税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税务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税务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办理税务事项所需证明。(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总局政策法规司要牵头做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统筹确定推行事项、报送信息系统修改业务需求。各主管业务司局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风险控制措施、核查办法和不实承诺认定文书。纳税服务司要更新办税指南、落实虚假承诺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规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要做好信息系统修改调整工作。各省税务局要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压紧责任,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及时上报告知承诺制推行成效、数据和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提升一线人员执行落实能力。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深入宣传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策法规部门、税收宣传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推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各省税务局在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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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税总发[2020]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2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税务机关,根据前期问计问需征集活动中纳税人缴费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决定,2021年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以“春风行动”实际成效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安排,紧扣党史学习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围绕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推进税收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群众诉求快响应


1.问计问需于民。响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制定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对税务系统加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管理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前体验期,在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公开招募服务产品体验师先期体验,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服务产品。


2.税费咨询响应。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所在地12345热线,保留号码和话务坐席,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


3.改进服务评价。修订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满意度调查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开展评价-差评处理-结果应用”的业务闭环管理模式,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


(二)优惠政策直达享


4.狠抓落地落细。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果,深化运用“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


5.优化享受方式。建立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的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仅需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续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非税收入政策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


6.加强效应分析。运用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跟踪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支持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便捷办理优体验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9.精简证明资料。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简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对于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同一笔合同,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无需重复提交备案表等资料。取消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进一步降低跨境投资者办税成本。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11.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推广“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优化电子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功能,结合纳税申报情况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申请提示信息,在纳税人填报留抵退税申请时实现退税申请基础信息自动带入。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办,对申请注销时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简化“零申报”资料报送,对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通过《批量零申报确认表》方式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类服务解难题


13.关注特殊人群。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两条腿”走路,在做好线上服务的同时持续优化线下服务,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项办理的要求。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社保费缴费顺畅便捷。


14.优化个税汇算。制发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进一步完善年度汇算制度、操作指引和宣传方式,引导纳税人顺利办理年度汇算。新增手机APP年度汇算专题页,根据纳税人所处年度汇算的时段和状态,采取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千人千面”的提示提醒服务。引导纳税人及时确认本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对接到身份冒用异议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核实处理。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对确需上门办税的可采取预约办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设置年度汇算专厅或专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组建更大规模的咨询辅导团队,对重点人群实行“一对一”咨询辅导责任制。优化年度汇算系统功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数据和捐赠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申报表中;取得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境外所得申报。优化年度汇算制度,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经营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可就近在发放报酬单位所在地办理年度汇算。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结合模范机关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志愿服务,通过“党员先锋岗”“青年突击队”“志愿服务团”等方式,帮助特殊群体和有需要的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15.助力小微企业。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7.支持区域发展。实行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网上办,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办理报验、反馈等事宜。推进长三角地区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指导长三角等地区探索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实名办税信息互认,推动跨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小微企业实现税收跨省缴库“同城化、电子化、标准化”,进一步提升跨省经营纳税人的缴库便利性。打通珠三角服务贸易付汇快速通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税费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涉及信息报告、税费申报、税费缴纳等方面的服务承诺,按年公布上一年度承诺兑现情况。


(五)执法维权显温度


18.推广首违不罚。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19.推进柔性执法。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0.加强权益保护。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牢记为民服务初心使命,切实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权益性审核,确认是否减损纳税人缴费人权益或增加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六)规范执法提质效


21.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区域内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实施备案程序。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扩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实现减负增效、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征纳成本。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违规征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等行为。


(七)信息互通减资料


23.推动信息共享。加大部门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逐步丰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同步共享,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完善资源环境税收外部数据采集应用功能,扩大免填报数据项范围,优化资源环境税申报功能。


(八)部门协作促联办


24.深化部门协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事一次办”要求,从纳税人缴费人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加强部门协作共享,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健全完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社保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推动制定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和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等方式,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制定不动产交易税费集成办理规范。


(九)国际合作求共赢


25.优化国别指南。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加强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完善《“走出去”税收指引》。针对疫情影响,就部分反避税热点问题出台有关解释口径。


26.扩大协定网络。推进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并提供涉税争议解决机制,促进跨境投资、技术和人员往来。


27.便利国际遵从。扩大我国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网络,增加我国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伙伴国,批量交换我国企业的国别报告,免除我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提交国别报告的遵从负担,避免其在东道国可能受到的处罚。依托电子税务局提供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28.简化办理程序。制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发布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简化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办理流程,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并选择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现一地申报、多地缴税。


(十)诚信纳税予激励


29.完善评价机制。优化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落实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30.深化结果应用。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动态管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一步规范认定标准,明确失信惩戒措施,保障当事人权利。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方便纳税人依据信用积分等指标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把牢行动方向。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春风行动”深入开展。要将“春风行动”开展情况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将其作为模范税务机关创建的重要衡量标准,推进党建与业务更好融合。各级税务局要加强统一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抓好细化落实。


(二)结合工作实际,有序接力推进。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和“春风行动”的总体安排,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结合当地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实现四季吹拂便民风。


(三)凝聚部门合力,打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注重与外部门联动配合,同频共振、统一行动,扎实抓好“春风行动”举措的落实。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及时总结并报送好的经验做法,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适时向全国进行推广。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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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11
文号:税总发[202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反映。


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1年3月29日



广州市把握RCEP机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机遇,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把握RCEP机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一)促进跨境B2B出口。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服务,对跨境电商B2B 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B2B 出口货物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简化申报要素,用好出口退货政策。(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二)加快RCEP国家跨境货物通关。深化广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改革创新,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缩减通关时限,研究推动RCEP国家跨境电商货物,在已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企业提交所有海关所需信息且符合正常放行条件的24小时内放行,其中易腐货物争取6小时内放行。(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三)优化税务服务。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推进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试行“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广州市税务局负责)


  (四)简化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支持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提供跨境结算便利化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五)货款轧差结算。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汇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商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六)简化纸质单证。对已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商经营者,支持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核其货物贸易相关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凭平台推送的电子单证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和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市场主体可免于提交纸质单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七)加大融资支持。依托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科技型跨境电商企业“轻资产”特点,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及时核验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市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配合)


  (八)建立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ODR)平台。依照《亚太经合组织(APEC)企业间(B2B)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ODR)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设置平台解纷流程,实现谈判、调解、仲裁全流程在线完成,并提供线上提交材料、线上审核、线上沟通及文书智能生成、在线签署等多项功能,运用信息化技术赋能,为跨境、跨语言、不同法律管辖权的争议提供快速电子解决方案和执行机制。(广州仲裁委牵头,市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配合)


  (九)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各区现有产业载体、旧工业区、旧厂房等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集聚区),吸引国内外优质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对入园企业提供投资融资、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各区政府负责)


  二、把握RCEP机遇,培育创新发展主体


  (十)引进资本助力。引进全球优质投融资资源,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或融资平台,借助资本力量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搭建跨境电商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互动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一)加强上市指导。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指导和管理,理顺企业守法证明协调办理机制,指导上市申报企业解决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反馈的有关问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二)建立服务制度。联合优质上市保荐团队、资深创业投资专家、专业中介团队,打造企业上市顾问专家库,为拟上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个性化指导,增强企业上市信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三)企业上市奖励。鼓励广州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州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收购跨境电商企业。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已在境内外证券上市并明确将国内运营总部设在广州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三、把握RCEP机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四)加大创新投入。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品牌升级+设计创新+科技输出”模式,强化供应链上下游整合,形成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进一步开拓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RCEP国家市场。相关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参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执行。(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五)创建自主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六)支持标准制定。推动跨境电商整体向数字经济高层次发展,为全球跨境电商规则制定贡献“广州智慧”。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配合)


  四、把握RCEP机遇,拓展国际营销网络


  (十七)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面向RCEP市场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为广州外贸发展提供新空间、新动能。(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十八)开设国际物流航线。在广州白云机场新开通国际或地区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按照广州市现行航线补贴文件的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航线补贴资金。(广州空港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九)支持建设独立站。各区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海外独立站,支持传统生产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使用云服务建站工具拓展海外市场。(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二十)支持直播带货。打造RCEP大区域直播之都,支持各类MCN(多渠道网络)机构和电商平台开展面向RCEP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跨境电商直播带货活动,推动广货出海、好货入粤。(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二十一)搭建产业对接平台。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学术机构等社会组织与RCEP国家地区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合作,邀请RCEP国家地区相关机构参加世界跨境电商大会等国际高端峰会,促进多边贸易发展。(市商务局负责)


  五、把握RCEP机遇,强化专业人才培训


  (二十二)开设跨境电商专业。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或课程。(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专业人才培训。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在穗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商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对在人社部门进行适岗培训备案的企业,按照广州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培训补贴资金。(市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二十四)引进专业人才。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引进产业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对跨境电商企业高端、急需紧缺人才按现行规定给予补贴。(市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各区政府、广州市税务局配合)


  (二十五)鼓励创业创新。鼓励行业商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组织RCEP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广州大学生参与到RCEP国家市场创新创业,增添新生力量推动广州与RCEP国家合作,拓展广州外贸发展国际新空间。(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配合)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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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自2021年4月起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统一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企业缴费


  (一)缴费时间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2.银行发起批量扣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补缴业务办理时间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顺畅,每月补缴业务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其中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时间为1日至25日的工作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时间为4日至25日。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缴费单位批量扣款成功,建议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于每月8日前确保用于缴费(含补缴费额)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2.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在批量扣款期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3.缴费单位应于批量扣款结束后,通过“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确认缴费情况。批量扣款不成功的缴费单位,可在每月25日前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


  4.对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影响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请缴费单位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期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2021年4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18日(以下简称扣款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每月10-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以下简称查缴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每月扣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扣款日顺延而占用查缴日时,当天不能进行银行查询缴费。


  如遇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可能对扣款日进行微调,将及时通过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通告,建议每月5日前存足费款。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2.2021年4月份-12月份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期日历.xls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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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会协函[2021]7号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的提示

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2]7号, 附件),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现提示如下:


  一、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来云南省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 证业务报告,应当使用电子防伪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前,按《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云会协[2012]12号)的规定,取得带有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封面,随附在鉴证业务报告首页,提供给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


  二、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在查阅、使用鉴证业务报告时,应当关注该报告是否附有电子防伪码,应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门户网站的“电子防伪码查询”栏目中输入电子防伪码进行查验, 且通过微信扫描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封面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应当将未附有电子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不按规定使用电子防伪码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戒。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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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云会协函[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2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第二批政策清单共计49项。


  一、降本减负增效


  1.鼓励企业在鲁分支机构转为法人企业,自2021年起3年内,在鲁分支机构转为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后,对其产生的新增财力省级不再分成,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采取参股等方式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2.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在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2021年为5G基站运营商压降进场租金8000万元,完成直供电改造1.5万个,减轻电费负担1.4亿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


  7.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9.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10.年内取消省内全部11处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实行八五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2021年1月至12月,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2.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允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扩大内需


  13.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发展,推动建设30个左右省级绿色数据中心。(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14.省级财政投入5000万元支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1年底前,90%的市和70%的县(市、区)达到省级三星级以上,形成500个以上服务民生的应用场景;打造300个左右智慧社区(村居),基本实现20人以上的自然村4G网络覆盖。(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15.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后,省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16.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鲁产精品”馆,将商城内鲁产产品直购限额标准由30万元提升至4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17.省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推动“好客山东”品牌入选央视“品牌强国工程”,支持举办旅游发展大会、中国歌剧节,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18.启动第一批省级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区建设,集中培育“文旅康养十强县”。在全省开展100家革命场馆特色展陈、100个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建设、100款红色文创展示推广、100家研学基地红色游、100条红色旅游线路推广、100场精品剧目演出等系列活动,拉动文化旅游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19.2021年“五一”节前,上线运行“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扩大数字文旅消费。(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0.省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资金,在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21.依托“山东家电消费节”,于6月、11月开展两次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色、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2021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启动“15分钟社区便民生活圈”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各市在居民步行15分钟可达范围内,丰富便利店、菜市场、早餐店、维修店、家政服务点以及教育、文化、娱乐、健身、医疗、康养等便民业态,一站式满足居民生活和服务消费需求。2021年对“15分钟社区便民生活圈”专项规划明确、改造提升效果明显、社区覆盖面扩大、拉动消费作用突出的前3个市,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3.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稳定外贸外资


  24.对2021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海运及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对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5.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2021年认定5个跨境电商平台、1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6.在县域开展外贸高质量发展区建设活动,2021年认定10个高质量发展区,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7.认定10个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每个创新区省财政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8.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和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进口。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9.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0.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四、加快动能转换


  31.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从2021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集成电路专项基金,面向全球支持优秀科技人才联合我省团队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别设立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专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3.大力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4.支持省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5.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排名前两位的省属企业,省财政对省属企业“双招双引”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36.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和科技增信评价体系,将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提高到20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7.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对省级认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辅导。(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38.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9.加快实施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我省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与纺织、机械、化工、食品等重点行业共建专业性子平台,面向全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大宗原材料、装备、电子信息、消费品等重点工业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对建设成效显著、电子商务交易额领先、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居前的平台,纳入工业互联网财政支持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0.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1.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强化要素保障


  4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民生工程的用地,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4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44.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5.自2021年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6.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47.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乡村振兴板,2021年推动10家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将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扩充至2000家,纳入全省金融辅导系统跟进服务。(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8.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推动设立总额4亿元的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49.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1年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以上政策,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其余政策均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于2021年4月1日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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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8
文号:鲁政发[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1]5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落地落实,对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重大举措和重点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补充完善全省2021年工作部署若干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计划、预算报告指标,我省相关指标新增和调整情况(6项)


  (一)新增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5G用户普及率达到30%。(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


  2.2021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2021年省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率达到15%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调整指标(3项)。


  1.2021年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重由4.34%提高到4.9%。(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2021年全省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由4.38件提高到4.78件,增长速度由12.9%提高到19.2%。(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2021年全省每千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6.5张提高到6.7张。(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23项)


  (一)关于“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2020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


  落实措施:(1)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并将省级和市县安排的相关配套资金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2)实行直达库款单独调拨,财政库款直拨市县基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关于“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落实措施: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关于“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落实措施:(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青岛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将以工代训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扩大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群体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关于“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2021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措施:(1)按季度通报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并进行窗口指导。5月底前,对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开展全面评价,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大型商业银行2021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2020年增长30%以上。(2)结合地区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信贷有效需求情况,6月底前确定县域存贷比重点提升县。对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定期监测,确保重点提升县县域存贷比较2020年继续提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五)关于“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落实措施:(1)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和现货市场建设,建立“双专班”工作协同推进制度。放开制造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限制。(责任单位: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省能源局)(2)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推动转供电环节价格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六)关于“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的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


  落实措施:(1)对年内开通的5条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实施差别化收费试点。2021年年底前,取消11处政府还贷普通路桥收费站。(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2)建立省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整治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联合工作机制,出台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弘扬企业家精神”。


  落实措施:(1)6月底前,起草完成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完善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综合应用社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建立企业评估评级模型,实现惠企政策“一键匹配”。(2)6月底前,出台山东省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优秀企业家进行重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关于“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


  落实措施:(1)省级财政科技支出增长10%,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2)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针对制造业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政策分类梳理、打包推送和精准辅导,落实“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为纳税人提供靶向服务。优化升级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在申报所得税时,及时提示制造业企业可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填报方式,帮助企业准确便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省自然科学基金资金规模达到6亿元、增加15%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九)关于“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


  落实措施:(1)统筹工业转型发展等资金,对重大技术改造、智能化技术改造等高水平技改给予资金支持,引导全省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2)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园区和工业设备上云奖补政策,用数字技术赋能产业发展。(3)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聚焦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项目,支持一批“延链、补链、强链”企业,推动形成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落实措施:(1)出台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整合质量基础设施资源。(2)制定山东省质量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关键共性技术,聚焦农业、食品药品、制造业、服务业、建设工程等“八大领域”,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3)出台山东省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指导企业制定企业联合标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关于“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


  落实措施:(1)培育10个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县(市),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到乡镇布局商业网点,新建改造一批直营连锁超市和加工配送中心。(2)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发展基地,首批培育认定10个年交易额过300亿元的基地。(3)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企业培育工程,培育认定2家全球性物流企业集团、10家大型物流企业、20家专业化中小物流企业。(4)打通冷链配送“最后一公里”,将生鲜投递柜、社区配送站等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市可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电费补贴。(5)深化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认定10个城乡高效配送县,建设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6)培育10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企业,推动骨干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融合发展,引导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7)开展流通领域全行业数字化改造,首批认定10家省级数字化改造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十二)关于“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


  落实措施:(1)加快停车场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单位自有地,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3)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不超过100公里间距配建充电站,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站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十三)关于“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落实措施:(1)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责任单位:省扶贫开发办)(2)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全省149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3)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并将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11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关于“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


  落实措施: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将小麦(三等)2021年最低收购价由每50公斤112元提高至113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十五)关于“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落实措施:(1)持续壮大烟台苹果、寿光蔬菜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再培育1-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加快优质粮油、生态畜禽、高效林果、现代种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力争总数超过90家。建设省级农业产业强镇100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10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落实良种补贴、生猪调出大县支持等政策,扩大规模化养殖,全年生猪产能达到5000万头。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建设国家级养殖场6-10个。推进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年内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屠宰企业达到50家。(责任单位:省畜牧局)


  (十六)关于“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各承办保险机构统一承保条件、优化理赔服务。(2)实施“境外百展”计划,组织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专场云展会。(3)创新举办日本进口博览会、韩国进口博览会和RCEP区域进口博览会,增加自RCEP区域市场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七)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


  落实措施:(1)举办山东出口商品全球系列展洽活动,“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2)围绕“制造+服务”转型、数字贸易、文化产品及服务、医养健康服务等领域,认定10个省级特色产业服务出口基地。(3)加快青岛西海岸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建设,扩大大宗商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民生消费品进口,培育评选100个省级进口“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八)关于“推动国际物流畅通,清理规范口岸收费,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落实措施:(1)完善“单一窗口”功能,实现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推动“单一窗口”与海关、港口信息共享。建设口岸收费自主更新系统,并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2)推动省内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落实RCEP货物“6 小时通关”。(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九)关于“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融合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


  落实措施:(1)积极培育特色园区,年内培育10家“双招双引”园区、10家新业态发展园区、10家国际合作园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2)推行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上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十)关于“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落实措施:(1)6月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十四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试点。(2)2021年年底前,评选100家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信誉度佳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立足高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育遴选50家节水标杆企业、10家节水标杆园区。(4)制定完善节水激励政策,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和水务经理制度,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十一)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


  落实措施:(1)严控“两高一资”行业新增能耗,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明确“两高一资”行业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系数,确保“两高一资”行业能耗只减不增。(2)5月底前研究制定全省能耗“双控”工作总体方案,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市,确保全年全省能耗强度下降3.5%,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18亿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关于“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落实措施:(1)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启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建设工作,力争使半数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国家认定。(2)对于办学特色突出的高中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合理核定收费标准。(3)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典型区(园),每个市至少建设一个共享性的大型智能(仿真)实习实训基地。(4)建设一批职教集团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


  落实措施:10月底前,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省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卫生健康行业内一码通用。年底前,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部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国家2021年计划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4项)


  (一)关于“深入推进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做好数据中心建设布局,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创新应用”。


  落实措施:(1)打造济南、青岛2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推进黄河流域数据中心互联互通。(2)提升数据中心运营水平,实施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行动,落实数据中心用电补贴政策,引导数据中心绿色、集约、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


  落实措施:在青岛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8家试点单位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关于“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


  落实措施:设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动山东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在济青烟筹划布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分中心,搭建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服务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关于“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落实措施:(1)组织平度市、无棣县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探索土地延包的具体路径和办法。(2)指导平度市、潍坊市寒亭区、汶上县、兰陵县、禹城市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围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开展试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四、国家2021年预算报告新增重点任务落实措施(3项)


  (一)关于“适度减少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落实措施:(1)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质量走”,扎实做好债券项目储备与筛选,最大限度争取中央专项债券资金支持。(2)拓宽专项债券使用领域,优化债券资金投向,突出债券支持重点,优先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补短板强弱项项目,优先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优先用于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项目。(3)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加强债券资金监管,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落实措施:(1)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完成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2)组织开展氢能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研究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氢能装备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支持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利用绿色能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4)落实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造林绿化“十大工程”奖补,支持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探索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5)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企业纳管、上市交易企业配额分配、排放报告核查与配额清缴和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关于“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措施:(1)推进契税地方立法,研究形成山东省契税具体税率和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办法,确保契税法于今年9月1日起顺利实施。(2)密切跟踪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动向,积极推动我省相关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印花税、关税等税收立法工作,做好税法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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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8
文号:鲁政字[202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1]237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吉财税[2021]169号),现将吉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期限为1个月或1个季度,计征基数为当月(当季)的销售额,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申报期与增值税申报期同步。


  三、缴纳义务人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 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本通知自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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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9
文号:吉财税[2021]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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