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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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税务建设,各项工作富有成效, 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各级领导的肯定批示90多次。现将我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是全力落实减税降费。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一竿子贯到底”高效指挥体系,打造减税降费“穗惠家”品牌,通过现代化展示平台和“税惠通”“税惠享”“税惠达”系列项目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探索多缴税费快速退库模式,高效完成“残保金”“六税两费”退库任务。目前使用“税惠通”系统快速查询税费优惠政策已超26万人次。二是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严明组织收入纪律,做到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两手抓、两不误”,坚持依法征税,加强各税费种管理,高质量完成组织收入工作。三是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先后推出小规模纳税人“一键申报”、非税收入业务全程无纸化办理、“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等先行先试措施,拓展“一次不用跑”清单至128项,构建5G“税视通”可视咨询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措施。由我局承建、全省上线的掌上税务局“粤税通”获得“2019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奖”。“全国首创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和“区块链电子发票试点”两项案例,入选广州城市治理榜十强。四是支持服务大湾区建设。出台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12条措施,支持南沙自贸片区深化税收改革创新,探索税务跨境通服务措施。围绕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从税收角度积极推出方案措施。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严格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备新制定的2份规范性文件。多次组织开展涉及证明事项文件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文件清理等工作,2019年全系统共对1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或修改。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末位发言等制度,倡导民主团结的班子工作氛围,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领导班子调研制度和基层联系点制度,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和纳税人大走访等活动。建立税费业务集体审议机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指引。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依托执法公示平台,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制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一体化平台,对“三项制度”的数据和成果进行集中展示。二是规范和优化税收执法流程。加强行政审批“零逾期”管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基准。建立岗责明确、流程清晰的税费业务岗责体系,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和“逾期申报+简易处罚”网上办理。推行增值税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模式。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三是深入推进税收综合治理。大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大税收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税警协作。积极推广“活体认证+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方式。应用税收大数据创建风险指标模型加强预警分析。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是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加强内部财务审计。深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完善内控监督平台,严密组织风险排查,开展办税服务厅编外人员“授权+清单”管理试点工作。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和上级监督部门,按要求做好迎接外部检查工作。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监督渠道。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制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积极发挥调解、和解的作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合理行政原则,认真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优化信访办理流程,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坚持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解决信访诉求,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广州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做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和贯彻落实,定期开展主动公开目录检查,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形成“门户网站+双微+新闻媒体+特色平台”的立体式公开渠道。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积极拓宽法治宣传渠道。依托“报、网、端、微、屏”融媒体平台打造宣传矩阵,努力打造法治宣传精品,累计在各级新闻媒体刊发报道超过800篇次。纳税人学堂在“现场面授+网络直播”的基础上,升级“掌上纳税人学堂”,市区两级纳税人学堂共培训1496场,覆盖81.8万人次。二是积极拓展法治宣传形式。在广州税务网站上创建系列专栏,通过图解税收、动漫、视频等形式为纳税人解读税费政策。推出“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系列”精品课程,创新推出中英双语解读政策,该举措荣获2019年广州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十大创新项目奖。举办税法知识普及电视公开课,加强青少年普法宣传。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推行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人才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在各类培训班中均开设税收法治相关专题课程,组织法制人员、公职律师、执法资格考试等专题培训班。打造“案说税法”品牌,提升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执法疑难问题的能力。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制定并落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切实提高领导小组的工作效能。全局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开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查迎检工作,我局相关措施和成效得到上级充分肯定。


2019年度,我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税务人员不擅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二是部分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尚待进一步提升。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助力广州推进“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作出应有贡献。一是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二是坚持严格规范税收执法。全面开展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继续完善征管制度体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全面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坚持提升队伍法治素质。拓宽法治宣传教育渠道,加强推进税务人员高质量学法尊法用法,探索推行基层法制员制度,积极发挥法律人才的作用,擦亮“案说税法”品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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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