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的规范要求,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权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我局对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纳税人将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账号”),此前由纳税人自行建立或向税务机关申请建立的电子税务局子账号(以下简称“子账号”)予以停用。如原先有使用子账号登录,需做出相应调整。


  (一)办税人员原来使用子账号登录办理社保等业务的,应调整为使用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办理,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二)办税人员在子账号下的办税权限将合并入电子税务局账号权限,办税人员发现自身办税权限不足的,应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账号进行授权,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二、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业务的居委会、学校等机构以临时组织机构代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与原有登录方式保持一致。


  三、跨区域报验单位纳税人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纳税人登录后可根据需要选择对应的外管证办理业务,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四、自然人纳税人以身份证号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唯一账号(以下简称“自然人账号”),与原有登录方式保持一致。


  五、请纳税人提前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账号密码是否准确,权限是否完整。如有遗忘电子税务局账号或自然人账号密码的,请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窗口的找回密码功能重置密码,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


  纳税人有操作方面问题的,可使用智能咨询或联系技术服务热线:12366-9-3。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和代理登录操作手册.doc


  2.电子税务局-用户授权操作手册.doc


  3.电子税务局-报验单位纳税人登录操作手册.doc


  4.电子税务局-找回密码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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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我市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具体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我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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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20]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实现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doc


  2.长三角区域通办办税网点.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工作方案


  为更好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管理有区域,服务无界限”为理念,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各地税务机关建立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跨省(市)办理机制,对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中所列的涉税事项,按照“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流程”原则,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长三角区域跨省(市)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营造便捷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通办范围


  长三角区域通办是指长三角区域内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第一批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包括信息报告、优惠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4大类,共计15个事项(附件1)。


  三、通办方式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长三角区域通办联络机制,各办税服务厅明确专人专邮负责此项工作(附件2),并登记工作台账,准确记录受理信息。


  (二)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并核对资料后,采用扫描或拍照方式采集纳税人相关资料,并通过“税务内网电子邮件系统”流转,将受理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纳税人办理结果。


  (三)受理税务机关在受理长三角区域通办业务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四)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纳税人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领取的,应出示《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选择邮寄领取的,邮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则上由受理税务机关归档保存。主管税务机关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


  (六)纳税人申请办理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的,按本方案执行。对本方案发布后,新文件进一步精简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按最新规定执行。对《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受理长三角区域通办业务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确有需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征收管理工作中自行收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区域通办”作为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岗,加强协调沟通,强化协作配合,切实抓紧抓细抓实。不得推诿、拒绝纳税人的通办业务申请,对于不属于通办业务范围的,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长三角区域通办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主动公开通办清单、办理方式等内容,便于纳税人自主选择。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善于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形成长效工作方法,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逐步推进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不断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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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沪税发[2020]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20]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下同)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市(含中央补助资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承担。


  第六条 (筹资基数的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出现支付不足时,按照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顺序予以弥补。需要市、区财政给予补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支付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的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与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 (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参保人员可以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医疗保险凭证)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待遇)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第十三条 (医保待遇的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以及支付比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五条 (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六条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不予重复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供养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以及本办法所指的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重残人员,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便民服务)


  本市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电子亮证、移动支付等新技术,方便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就医付费等,更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特殊对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高龄老人,是指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老年遗属,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重残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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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沪府规[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财税[2020]57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要求,现就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各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划转到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收入,收缴和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凡经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现行造价核定的补偿金额,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


  三、各市(地)、县(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做好征收依据公示、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确保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同时,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缴费流程,提高征缴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99项“其他收入”。税务部门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怠通过互连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人防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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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1
文号:黑财税[2020]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按照公告规定,我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于2020年12月21日起开始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为了增进您对推行电子专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您可能会收到来自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您可能还会收到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


  您收到的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如果您收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如果您单位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您单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同时,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您单位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如果您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https://fpdk.liaoning.chinatax.gov.cn)。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如果您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专票推行期间,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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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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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四川省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便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优化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


  二、缴费方式及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不再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选择缴费档次,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选档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在办理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选档缴费流程及渠道.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进行优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明确了优化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期限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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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16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本市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支持。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来源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重点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职业领域中培育一批发展急需、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资助项目。


  (二)坚持绩效优先。加强培养基地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以及申报单位历年资助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试运行基地”的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基地”)。


  (二)资助内容


  1.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包括实训硬件和软件购置等项目。


  2.培养项目开发。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和提升等项目。


  3.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对培养基地专兼职教师提升执教能力和教研水平的培训、进修等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对于实训设施设备添置,专项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50%,且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培养项目开发,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个项目10万元。


  对于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最高资助额度一般为每年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做好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申报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的,应具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项目,以及相配套的师资队伍,并同步规划培训实训和考核鉴定双重功能。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申报单位中技术含量较高、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主体工种项目。对于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行业企业特有工种项目,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


  (三)申报项目的培养基地应已通过上一轮培养基地运行绩效评估或整改到位。培养基地在申报资助项目时,原则上历年已资助的同类项目均已验收通过。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项目建设启动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训设施设备、培养项目开发或师资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预算等。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受理资助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并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受资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条 (跟踪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落实日常指导服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受资助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发现建设中存在与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偏离问题的,责成受资助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对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在项目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受资助单位确需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其中,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自筹部分发生变更的,应确保自筹部分投入资金不少于资助资金。对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受资助单位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该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资助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规模较大的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建设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其中,申请实训设施设备添置资助项目验收的,还应提交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


  资助项目超过建设周期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未通过且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项目建设中止且无法继续实施,或受资助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取消“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运作资质的,资助项目终止。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终止的,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实训设施设备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即项目审核通过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培养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各项目资金由项目预算管理单位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受资助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对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受资助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不得随意处置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后续评估)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资助项目日常运行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预期效果实现程度、资产管理等情况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作为对受资助单位再次予以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资助项目实施不符合要求,或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或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和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我们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沪财教[2015]46号)已于近期失效。考虑到《实施办法》的上位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修订并重新发布,且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实施以来,经费资助、管理模式、监管力度等均需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我们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实施办法》。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结构进行了优化完善,改用章条式结构,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资助范围与标准、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跟踪与验收、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目的依据、资金来源、资助原则进行了明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遵循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绩效优先、坚持共同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标准,主要对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资助标准的上限规定。在参照其他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历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资助政策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80%以上的项目资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平均资助额为722万元。综合考虑,为防控资金监管风险,我们新增了单个项目资助额度的上限为20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主要对申报条件和流程、项目审核进行了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核环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


  第四章项目跟踪与验收,主要对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项目终止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关于项目跟踪、项目变更和项目终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提供了依据。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实训设施设备添置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该项目资助资金,若经评估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资助项目终止的,受资助单位应退回未使用的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主要对资金拨付管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资产管理、后续评估、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资助的实训设施设备资产归受资助单位所有,受资助单位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报废的,报培养基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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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沪财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人社函[2020]24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团省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湖北疫后重振,鼓励和扶持更多大学生在鄂创新创业,2021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继续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


  (二)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5年内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三)毕业5年内(2016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扶持资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是项目法定代表人。


  (二)2020年5月31日前(含2020年5月31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20年9月1日(含2020年9月1日)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进行变更的。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三个月及以上的工资。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三、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需要上传的资料


  申报者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281.html,下载学习《网上申报操作指南》,认真填写信息并上传以下电子扫描件:


  1、学历电子认证表


  (1)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3)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查询系统http://cscserzsearch.cscse.edu.cn/”申请认证)。


  2、项目商业计划书


  (可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261.html下载模板)。


  (二)现场审查需要查验的资料


  现场审查由审查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审查。


  1、与2名员工(法定代表人除外)签订的劳动合同。


  2、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为上述2名员工发放的任意3个月工资记录(除农业合作社外,其他类型项目不允许现金发放形式)。


  3、其他涉及国家相关行业准入资质证明。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1月1日至3月10日)。项目申请人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按照身份类别,选定申报通道,点击“我要申报”,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依次进行在线申请、法人注册和项目申报。或者直接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搜索“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依次进行在线申请、法人注册和项目申报。


  (二)项目审查(1月1日至4月12日)。项目审查与项目申报同时进行。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申报项目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对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网上审查,提交上级人社部门网上审核。各县市(区)团委会同申报项目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网上审查,提交上级团委网上审核。


  项目审查也可采取微信端审查方式,现场审查完毕即可提交。网上审查选择微信审查或电脑审查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操作,上传的照片信息必须清晰可见。


  3月22日前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团委必须完成网上审查并提交。4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必须完成网上审查并提交。4月7日前各市州团委必须完成网上审查并提交。4月12日前各市州人社部门必须完成网上审查并提交。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申报人的学历审查工作由省级统一组织进行。


  (三)报表提交。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团委在所有项目网上审查提交后,登录“申报平台”下载打印《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审核表》。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签字盖章后,报省教育厅。各县市(区)团委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团省委。


  各市州人社部门在所有项目网上审查提交后,登录“申报平台”下载打印《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审核意见汇总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省人社厅。


  4月12日前各高校就业创业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团委必须完成项目审核表提交工作,4月27日前各市州人社部门必须完成项目汇总表提交工作。


  (四)项目核查。团省委和省教育厅分别收集汇总各地报送的《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审核表》。团省委对各地团委网上提交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省教育厅对各地高校网上提交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对申报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进行资格审核。


  (五)专家评审。由高等院校、专业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团,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拟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进行专家复审。对拟扶持资金在前十名的项目,需通过在湖北电视台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确定扶持金额;不参与创业大赛的项目,扶持资金只给予5万元资助。


  (六)资金拨付。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团省委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项目拟扶持名单,通过申报平台、三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项目,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五、扶持方式


  (一)资金扶持:为每个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5万元以上资金扶持的企业,优先在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


  (二)导师辅导:为重点项目配备一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创业指导。


  (三)跟踪服务: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融资和政策咨询交流等服务。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教育、团委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密切合作。要多途径、多形式的广泛宣传,引导创业大学生积极申报,确保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大学生能按时进行网上申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时间节点,及时进行网上提交。各级经办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熟知《网上申报操作指南》,主动指导大学生申报者完成项目申报。


  (二)申请资助的大学生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网上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创业者要诚实守信,填报和上传的资料必须完整,申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提供虚假资料、重复获取本扶持资金等骗取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者名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今后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对违反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清单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及当事人,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对违规领取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各县市(区)团委和人社部门为项目审查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审查和实地考察工作,认真审查把关,严格落实“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创业项目和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各级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项目审查操作手册》(登录审查账号进行查看),要严格操作规范程序,现场审查拍照上传,提交内容完整清晰。省级将对各地提交的项目进行抽查核定。项目审查工作采取痕迹管理,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四)项目资金将从2021年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预拨至各地财政,全省项目评审公示结束后,各地人社部门应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团省委2021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确定的名单,积极协调属地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至大学生创业项目专户。


  各地在拨付资金之前要对项目的存续状态进行核实,对项目注销、破产和不再经营的,不再给予资金,并做好记录备查。


  省人社厅联系人:向鹏,电话:027-87811208,邮箱:21891242@qq.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邮编:430071


  省教育厅联系人:张杰,电话:027-87858627,邮箱:hbcyclub@126.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邮编:430071


  团省委联系人:梁成,电话:027-87235255,邮箱:hbsqczx@126.com,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三路5号,邮编:430071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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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2
文号:鄂人社函[20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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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相关精神,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代理纳税申报服务,现就启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供天津市辖区内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完成以下工作后,可使用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用服务模块批量申报功能,代理委托人进行相关税(费)种和财务报表的批量综合申报。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进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取得委托人电子税务局授权。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涉税服务机构登录”方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tianjin.chinatax.gov.cn),选择“批量处理”后进行后续操作,相关操作说明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http://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课件点播栏目下载。技术服务电话400-760-7766。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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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税[2020]34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贵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贵划转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省设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现将划转征收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划转后,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法认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金额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井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清理,妥善保管划转前档案资料和数据,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河道采砂权出让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并根据河道采砂权出让结果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见附件)。税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霄留存相应的《送达回证》(见附件)。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的,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费款事宜。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向河道砂场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河道砂场所在地跨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征收的县(区)级税务机关。


  七、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由缴费人提供给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缴费人提供的缴费凭证中注明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缴费金额审验无误后,方可为缴费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得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税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等工作。


  九、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99”,预算科目名称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级次.为省、市、县的分成比例,收赦国库为河道砂场所在地国库名称。十、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划转后,税务部门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涉及误收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税务部门应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十日前,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实时共享。


  十二、2020年12月20日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三,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办理。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操作手册.pdf

  

2.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繳纳通知书.pdf

  

3.送达回证.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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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辽财税[2020]3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8号 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收入贡献的有限保证鉴证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多次提及中国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采取的工作。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也被称为联合国全球目标(UN Global Goals),由联合国193个成员国在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纽约总部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峰会上正式通过。SDGs旨在从2015年到2030年间以综合方式彻底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发展问题,转向可持续发展道路。一直以来,中国积极承担大国责任,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国内外可持续发展进展。目前,越来越多全球企业开始关注可持续发展,主动管理环境、社会及管治等非财务相关风险,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实现SDGs做贡献。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也已普遍开始提供针对企业公开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独立鉴证服务。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了解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独立鉴证相关业务,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以某可持续发展目标收入贡献的有限保证鉴证业务为例,对该鉴证工作中的鉴证业务三方关系、鉴证对象、鉴证对象编制标准、鉴证程序与证据、鉴证报告与结论等进行分析和分享。


  一、可持续发展现状


  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上,中国成为首批提交自愿国别评估报告的22个国家之一。实际上,近年来,无论是企业、消费者还是监管机构、制度建设者,都日益关注可持续发展。根据《2019年联合国全球契约进展报告》显示,全球81%的公司表示他们正在为实现全球目标采取行动。根据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和埃森哲2019年发布的研究报告《The Decade to Deliver:A Call to Business Action》,99%的受访CEO表示,可持续性对其组织未来的成功至关重要,76%的CEO认为,公民信任将在未来5年对他们行业的商业竞争力至关重要。


  根据202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践调研报告》,在中国,89%的企业表示了解可持续发展目标,69%的企业表示已经在公开渠道提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香港交易所于2012年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指引》,建议上市公司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信息;2015年开始确认提升上市公司ESG“一般披露”及“关键绩效指标”信息披露责任至“不遵守就解释”;并在2019年正式刊发《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并修订《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ESG新指引,修改后指引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正式实施,要求上市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布ESG报告,提高了ESG报告内容披露要求,同时明确鼓励公司对ESG报告进行第三方独立鉴证。


  二、可持续发展相关鉴证业务作用


  就企业自身而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在当前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的非财务风险,抓住可持续发展机遇,同时亦可以提升企业声誉,增加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从全球而言,企业的参与是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可以帮助全球市场的稳定发展。


  企业通常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工作表现,并通过相关数据向利益相关方展示其可持续发展表现及进程。引入具有公信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独立第三方鉴证,可以促使此类数据更为透明、可信,提高公众及其他预期使用者对相关数据的信任度。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自身及其利益相关方更透明、准确地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表现,进一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推动。


  三、可持续发展目标收入贡献的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案例分享


  (一)案例背景


  1.公司基本情况


  K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欧洲的从事食品科学的集团性国际企业。创始于1874年,目前已经成为一家业务遍布30多个国家/地区的全球性生物科技公司。主营业务是为各种食品、糕点糖果、饮料、膳食补充剂、动物饲料与植物保护开发并生产菌种、酶、益生菌和天然色素。在2019年度内,K公司的收入占比如下:


  (1)为食品工业开发和生产培养物、酶和益生菌的收入约占58%,为693.1百万欧元。


  (2)健康与营养相关业务,包括开发和生产用于人类健康的膳食补充剂和婴儿配方奶粉的益生菌解决方案,用于动物健康的饲料成分和用于植物健康的农作物保护,收入约占24%,为276.9百万欧元。


  (3)拟处置非核心战略业务板块的终止经营业务(Discontinued operation)收入约占18%。


  (二)公司可持续发展情况


  K公司基于在微生物和发酵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改进食品质量、改善消费者健康以及提高生产力,共同提供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创新天然解决方案。K公司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管理组织架构以确保整个企业都可参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构建、承诺和执行过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业务部门和相关内部职能部门的代表。




  作为全球性企业,K公司积极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请参见附录A),并基于其业务特点,结合其公司战略目标,以优化耕种(Better farming)、良好健康状况(Good health)、减少浪费(Less waste)、气候与环境(Climate and environment)、职场责任(Workplace responsibility)及引领公正(Leading with integrity)6个方向作为其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SDG 2、3、8、12、13。其中,优化耕种、良好健康状况及减少浪费是业务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重点领域,气候与环境、职场责任、引领公正为运营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重点领域。


  围绕实现可持续的农业、更清洁的标签以及让全世界更多的人过上更健康的生活的工作方向,K公司将2025年公司战略目标确定为“以天然的方式让世界变得更美好”。从2016/2017年度开始,K公司每年披露集团对联合国全球目标的收入贡献(Group total revenue contribution to the UN Global Goals),即集团对其业务重点领域所支持的SDGs产生贡献/影响的产品组合的总收入百分比,并聘用一家有全球执业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有限保证的独立鉴证。


  (三)鉴证业务分析


  A会计师事务所受聘于K公司管理层,基于《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除历史财务信息审核或复核之外的鉴证业务》,对K公司于2019/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年度集团对联合国全球目标的收入贡献开展有限保证的独立鉴证,并向K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出具独立第三方鉴证意见。


  1.鉴证业务三方关系


  在该次鉴证业务中,涉及的三方关系及各自责任如下:


  (1)注册会计师:


  *计划和执行相关工作以获得关于2019/2020年度报告第n页所述对可持续发展目标2、3或12有影响的已售出产品的总收入百分比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并且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会计政策编制的有限保证;


  *根据进行的程序和获得的证据,得出独立的结论;


  *向K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报告得出的结论。


  (2)管理层:


  *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准备对可持续发展目标2、3或12有影响的已售出产品的总收入百分比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保该等信息和数据不存在由于欺诈或错误而造成的重大错报;


  *制订编制数据的客观会计原则;


  *根据会计政策汇总和报告总收入百分比。


  (3)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为K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现有股东、潜在股东、监管机构、债权人、重要供应商、战略联盟伙伴、重要业务客户等。


  2.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为K公司对联合国全球目标的收入贡献,即K公司在年度内,对SDG第2、3或12号目标产生贡献/影响的产品的总收入百分比(the percentage of gross revenue that comes from products supporting UN Global Goals no.2,3 or 12)。其中,SDG 2为“零饥饿”,即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改善营养和促进可持续农业;SDG 3为“良好健康与福祉”,即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SDG 12为“负责任消费和生产”,即确保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


  K公司对联合国全球目标的收入贡献涵盖了年度内所有的产品组合,即包括了持续经营业务,也包括了终止经营业务的产品收入。与合并、收购和资产剥离相关的产品,及总收入在12个月内或不迟于下一会计年度报告计入收入贡献范围。其中,对于资产剥离的情况,产品和总收入从经营控制权转移之日起不计入收入贡献。


  3.鉴证对象编制标准


  (1)K公司编制了《可持续发展会计原则》,并将其公布于官网,作为计算/准备每年集团对联合国全球目标的收入贡献数据的标准,即鉴证对象的编制标准。


  (2)根据《可持续发展会计原则》的要求,每年,K公司对其所有产品都根据其对联合国第2、3或12号全球目标的贡献/影响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可以证明产品从以下八个方面产生贡献/影响,则认定该产品所得收入属于对SDGs产生贡献的收入:


  *提高生产力和产量(SDG 2或12)


  *减少浪费(SDG 2或12)


  *替代人工原料(SDG 3或12)


  *提高食品安全(SDG 3或12)


  *提高动物福利(SDG 2)


  *促进健康和福祉(SDG 3)


  *减少盐、糖,脂肪和乳糖(SDG 3)


  *确保获得负担得起的可用营养(SDG 2或12)


  (3)在评估确定产品相关分类时,需要以下类别的文件之一作为支持:


  *来自科学试验或临床试验的结果


  *经审查的影响研究或文章


  *客户试验和反馈


  *研发内部测试(应尽可能由额外的文件和与相关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面谈作为支持)


  4.执行的鉴证程序与证据


  (1)基于注册会计师关于鉴证业务(有限保证)的专业判断,事务所为K公司的服务项目组执行以下程序以判断是否有重大错报:


  *与准备产品数据相关的部门及人员开展访谈;


  *评估支持产品对SDGs影响的基础文件,包括根据科学试验、外部评审的影响研究、客户评价或内部研发测试结果;


  *评估产品销售金额的汇总情况,并核对每个产品的总收入总额与2019/2020年度报告中的经审计的净收入是否具有一致性;


  *与K公司负责销售、产品表格准备、计算和汇总的关键人员开展展示会议;


  *评估获取的证据。


  (2)在衡量产品是否应该纳入2019/2020年度集团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第2、3或12号目标产生贡献/影响的产品的总收入百分比统计范围时,依据以下原则:


  *如果一种产品已经过临床试验,表明它是如何有益于健康、负责任的消费或节约能源的,则将其纳入其中;


  *K公司使用经审查的影响研究或文章、自己的科学研究或案例来证明产品益处的情况也会被纳入统计范围;


  *对于使用客户评价作为依据的情况,如果仅有个别客户认为其可以支持上述三个SDGs是不足的,占该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客户都评价其符合支持上述三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则才可以将该产品纳入计算范围。


  此外,每个产品的营业额都具有可追溯性,即可以从财务审计中得知,因此可以通过核对每个产品的总收入总额是否与2019/2020年度报告中的经审计净收入具有一致性来核对其准确性。


  在K公司2017/2018年度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内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第2、3或12号目标产生贡献/影响的产品的总收入百分比开展鉴证工作时,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组建了一个包括注册会计师、工程师和一名国际发展研究专业博士在内的多学科团队以开展相关工作。


  5.鉴证报告与结论


  注册会计师根据已执行的鉴证程序获取的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形成有限保证的鉴证结论,并出具独立鉴证报告。以本案为例,注册会计师基于上述已实施的程序及获取的证据,最终得出以下结论:


  基于已实施的程序及获取的证据,对2019/2020年度报告第n页列示的,2019/2020年度内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第2、3或12号目标产生贡献的,涵盖持续经营业务和终止经营业务的产品总收入百分比(鉴证对象),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K公司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本报告第n页所述的“可持续发展会计原则概要”中描述的标准和方法编制。(请参见附录B-报告原文摘要)


  四、案例启示


  在执行此类鉴证服务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基于我国现行执业准则体系,以便于会计师将委托方的要求纳入现行执业准则体系,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以及报告内容和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采用《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除历史财务信息审核或复核之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等相关准则,规范相关业务执行和报告。


  在执行过程中,亦应注意到此类项目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专门的应对处理。例如,从人员配置角度,此类项目可能涉及到除传统财务鉴证知识储备外的其他知识储备,会计师事务所充分予以考虑,并加大多维度拓展人才储备和培养的力度,以满足此类非传统财务审计或鉴证服务要求下的人才需求。


  目前,由于此类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的编制和计算标准往往根据行业、企业不同有明显不同。同时,又因暂时缺乏用于估算和评估非财务数据的公认的既定实践体系,所以不同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展非财务数据的计算和编制,使得此类数据编报和计算的准确性相比具有相对统一标准的财务数据更易受到挑战。


  为了确保此类鉴证业务工作的质量,执行团队不仅需要具有鉴证、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有了解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计算及了解行业专业知识的团队成员。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引入外部专家支持。以温室气体数据的鉴证为例,鉴证团队成员应该具备基本的温室气体相关知识,掌握国际公认的温室气体定义与统计范围,并熟悉国际广泛使用的计算标准和理论,以评估鉴证对象的计算和编制标准是否合适。在当前市场与社会发展趋势下,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采取措施,立足于第三方独立鉴证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助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附录:


  A--SDGs:


  表格1:K公司可持续发展重点领域及支持的SDGs

image.png

  B--鉴证报告原文摘要


  Based on the procedures we performed and the evidence we obtained,nothing came to our attention that causes us not to believe that the 2019/20 percentage of gross revenue from products contributing to the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 no.2,3 and 12)for both the continuing and the discontinued businesses as stated on page 69 in the 2019/20 Annual Report have not been prepared,in all material respects,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ed criteria and methodology as described in the“Resume of 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Principles”on page 69 of the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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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7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省投融资协会


  2.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


  3.河南省晋商会


  4.河南省湖北商会


  5.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


  6.河南省太极拳协会


  7.河南省人口学会


  8.商丘工学院


  9.南阳油田中小学教师奖励基金会


  10.河南省中原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会


  12.河南省民营企业信用发展基金会


  13.河南省汝州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4.平顶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15.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安阳市教育基金会


  17.河南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18.河南省银龄基金会


  19.河南省拥军优属基金会


  20.j健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21.河南中原大佛基金会


  22.河南省万通教育发展基金会


  23.河南省新机救助基金会


  24.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5.河南省杜甫文化基金会


  26.鲁山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27.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


  28.河南省善福缘老龄基金会


  29.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0.洛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31.河南省铭刻雕塑基金会


  32.河南省育人教育发展基金会


  33.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4.新乡市教育基金会


  35.河南牧野文化基金会


  36.河南省中原发展研究基金会


  37.河南省宝桥助学基金会


  38.新乡市环卫爱心基金会


  39.河南省常岳爱心基金会


  40.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41.河南省应急救援协会


  42.河南省尚德文化教育中心


  43.河南省大爱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44.河南省永帝善缘基金会


  45.河南省张伯驹文化发展基金会


  46.河南省中原学生美育中心


  47.河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48.河南省公益文化传播基金会


  49.郑州市常山文明研究基金会


  50.河南省常香玉基金会


  51.河南省中原学前教育研究院


  52.荣阳市荣泽教育基金会


  53.商丘学院


  2020年—2024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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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3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称“试点”)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以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


  (一)试点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执行)


  1.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2.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3.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4.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5.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6.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7.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8.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9.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0.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1.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3.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4.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5.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6.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7.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18.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19.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24.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5.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6.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二)试点产品


  1.干青花椒生产;


  2.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3.瓜子生产;


  4.猪小肠加工。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投入产出法


  对“乳制品制造”等7个行业(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扣除标准详见《采用投入产出法试点的行业(产品)扣除标准》(附件1)。具体包括:


  1.乳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4);


  2.棉纺纱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11);


  3.缫丝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41);


  4.中药饮片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2730);


  5.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


  6.瓜子生产;


  7.猪小肠加工。


  (二)成本法


  对“植物油加工”等26个行业(产品)采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耗用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以上年实际耗用,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调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填报《成本法核定扣除企业实际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调整表》(附件5)。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行业(产品)具体包括:


  1.植物油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3);


  2.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


  3.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


  4.禽类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2);


  5.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


  6.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


  7.豆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392);


  8.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


  9.米、面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1);


  10.速冻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2);


  11.其他方便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39);


  12.肉、禽类罐头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51);


  13.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2);


  14.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69);


  15.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499);


  16.酒的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1);


  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1523);


  18.精制茶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530);


  19.麻织造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732);


  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0);


  21.木质家具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110);


  22.木竹浆制造(国标行业代码C2211);


  23.中成药生产(国标行业代码C2740);


  24.正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10);


  25.快餐服务(国标行业代码C6220);


  26.干青花椒生产。


  (三)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内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四)兼营业务处理


  1.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应将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的业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2.试点纳税人适用不同扣除标准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扣除标准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标准。


  3.本公告所称分别核算,是指对原材料耗用、库存商品、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收入等相关科目均分别核算。


  三、纳税人从事已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农产品加工业务,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以下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申请。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但未纳入全国或全市统一核定扣除试点行业(产品)以外的纳税人,企业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3);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由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召开评定会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上报市税务局。


  (三)审定。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由市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市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2)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市税务局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五、按本公告规定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表》(附件6)。若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转出情况表》(附件7)。对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六、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商重庆市财政局,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公告》对我市此前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相关文件进行了整合和规范,将前期所有已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在本公告中进行汇集,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更容易掌握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公告》对部分前期按产品试点的行业进行了规范,统一更改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的有关行业划分进行确定试点范围,以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掌握纳入试点的行业(产品)范围。如:将“大米加工”改为“稻谷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11)”;取消“榨菜”产品试点,改为将“蔬菜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71)”纳入试点范围等。


  三是《公告》将部分原使用“投入产出法”扣除的行业(产品),改为按照“成本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便于部分耗用农产品以及产品种类(品级)多、产品种类不断变化、同时存在兼营“成本法”和“投入产出法”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减轻财务核算难度,及降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如:从事牲畜屠宰(国标行业代码C1351)的企业,容易兼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53)业务;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国标行业代码C1399)企业耗用的农产品和产品种类繁多等。


  四是《公告》将原使用“成本法”并按照统一标准扣除的行业(产品),统一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使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五是《公告》将“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代码C1399)、“方便食品制造”(代码C143)、“肉、禽类罐头制造”(代码C1451)等行业(产品)纳入试点范围,使我市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进一步扩大。


  六是《公告》对新纳入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初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申报时的填报方法。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无需按照新纳入试点的规定,对库存农产品以及产成品、半成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七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的申报及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试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进行了明确。


  八是《公告》明确了我市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每年对已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的时间要求。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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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0]97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备管理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备系统自运行以来,在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规范事务所出具报告行为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为适应新经济时代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行业服务,省注协结合报备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省注协中小所事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对《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备管理的通知》(闽注会协[2014]93号)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报备信息


  (一)完善专项和其他报告报备信息。在报备专项和其他报告时,需在“备注”栏上简要填写该报告主要审计项目、审计年份、审定金额。备注项目将作为行业监管采集信息和公众可查询项目;


  (二)规范报备数据口径。为提高系统验证信息的准确性,所有报告的填报数据均需精确到“元”(即小数点后四位数);


  (三)如实申报收费情况。各事务所务必按照业务约定书约定或实际收费金额如实填报,确保报备收费和实际收费的一致性。


  二、取消集团报备项目


  为遏制部分事务所在集团项目报备中“偷梁换柱”行为,保证审批的集团客户明细与实际报备的客户明细一致,取消集团报备模块,所有报告均按照业务类型在相关模块报备。


  三、强化系统密码管理


  为保障报备系统安全,督促事务所加强报备系统密码管理,请各事务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和报备系统管理人,逐步落实报备系统专机专人专用管理机制。严格密码设置,要求密码长度8位以上,应包含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数字和符号。建立密码安全保管和交接机制,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检查、报备系统密码修改,特别是在报备人员离职后要及时更换密码。严禁事务所使用空密码、弱密码,严禁使用不良软件对报备系统进行探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


  四、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近年来国务院、相关部委和中注协先后出台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高审计质量的文件,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继续依托业务报备系统,加强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数量的实时统计分析,及时对报备数量异常、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被多次投诉举报,以及承接的业务规模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胜任能力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对报备报告份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项目底稿抽查,经约谈或抽查仍未积极整改的事务所将列为当年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对象。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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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闽注会协[2020]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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