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决定调整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不再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责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
二、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实行“同城通办”,在肇庆市登记注册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附件表格中任意一个征管单位的办税窗口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业务。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办公地点搬迁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西江北办公区,邮政编码:526020)。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办税窗口及自助办税终端布设情况一览表.xlsx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四川省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便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优化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
二、缴费方式及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不再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选择缴费档次,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选档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在办理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选档缴费流程及渠道.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业务,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四川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进行优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明确了优化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流程、期限及渠道。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八条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通告如下:
登录地址:https://fpdk.yunnan.chinatax.gov.cn
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咨询服务地址:当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辽财税[2020]343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贵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贵划转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省设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现将划转征收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划转后,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法认定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金额和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井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政策制定。
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清理,妥善保管划转前档案资料和数据,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河道采砂权出让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并根据河道采砂权出让结果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见附件)。税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征收依据。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霄留存相应的《送达回证》(见附件)。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的,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开具《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纳费款事宜。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向河道砂场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河道砂场所在地跨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征收的县(区)级税务机关。
七、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份,缴费人留存一份、由缴费人提供给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缴费人提供的缴费凭证中注明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缴费金额审验无误后,方可为缴费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得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税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等工作。
九、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99”,预算科目名称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级次.为省、市、县的分成比例,收赦国库为河道砂场所在地国库名称。十、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以前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贵。划转后,税务部门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涉及误收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税务部门应将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于入库次.月十日前,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入库信息实时共享。
十二、2020年12月20日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三,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业务操作流程按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见附件)办理。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3.送达回证.pdf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3日
法规京财税[2020]2581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与相关收入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做好划转工作对接和业务交接,积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同时要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宣传,优化缴费流程,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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