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2]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2]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
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法规国税函[2002]7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本法规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税[2002]164号 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3月1日起失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国税函[2002]7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阅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法规国税发[2002]69号 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
由于上述这种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法规国税函[2002]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1]9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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