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6-30
文号:国税发[2004]8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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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将《2003年减免税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促进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免税普查。通过普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等方式,为纳税人服务,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普查的范围

  1.普查对象。限定在2003年底前所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

  2.概念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减少其计税依据或从其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即纳税人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3.减免方式界定。此次普查按照减免税办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包括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其他退库减免和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

  4.税种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包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农业五税、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免和出口退(免)税。

  5.时间界限。此次普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即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政策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2003年度已审批,但当年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普查方法

  这次减免税普查以表格调查方式进行,全国统一调查表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上报格式。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包括公司)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均全部发放《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应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计算填报;没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也须填写“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并交回《调查表》。。

  2.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测算表》及测算方法见附件3).

  3.纳税人可报送纸质调查表,也可采用总局统一制作的减免税调查软件(企业版)以软盘方式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上报的,须由各基层税务机关自行设计网站网页。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数据,要指定专人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并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减免税调查软件(机关版)逐级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5.国税、地税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组织普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要按所管税种分别实施调查。国、地税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交换工作,以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机关双方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即时转交另一方。

  6.《调查表》由各地按照《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纳税人使用的调查软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测算软件和汇总上报软件及使用说明由总局统一制作,并以网络方式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chinatax.gov.cn/xz.jsp),或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复制软盘发放。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减免税普查,充分认识开展减免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减免税普查的公告》(下称《公告》,见附件5),并在税务报刊、网站发布减免税普查消息;基层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或在办税场所张贴《公告》,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2.要把这次减免税普查和送政策上门,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普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整理的减免税文件目录(《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见网站:www.chinatax.gov.cn),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方法。要统筹安排,计统、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计统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4.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人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消号办法,将调查户填报的“纳税登记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相核对,使所有纳税人都参加普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5.各级税务机关对普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总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调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各级税务机关须将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普查报告于9月底前,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将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附件:附表1-6.rar

  1.《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表说明

  3.《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03年减免税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检查落实活动公告

  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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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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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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