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7-08
文号:国税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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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4]29号)精神,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税收中心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效果显著的税收宣传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印发给你们,同时推荐一批各地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优秀创新项目。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学习和借鉴各地税收宣传好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内容,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把税收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


  今年4月,是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因地制宜、求实创新,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十分重视。谢旭人局长在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好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宣传月前夕,谢旭人局长、钱冠林副局长听取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汇报,对税收宣传月工作做出具体批示。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多次参加税收宣传月活动。3月30日,谢旭人局长就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接受了中央主要媒体的采访。4月1日,总局邀请中宣部、人大、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著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了主题报告。同日,纪检组长贺邦靖参加北京市地税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我国首部税务题材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3日,谢旭人、贺邦靖来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西单文化广场举办的大型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参加税法咨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谢旭人局长现场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中滚动播出;人民日报以“局长上街宣传税法”为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月15日,谢旭人局长参加了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税企座谈会”。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为搞好今年的宣传月活动,总局强化了税收宣传措施。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年初,总局在江苏省召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会,及时下发了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出今年宣传月继续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工作。二是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提高稿件的刊播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共刊播新闻150余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东方时空》、《今天》、《金土地》等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1条。三是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宣传信息的交流。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8期。四是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电话、网络了解宣传月进度,并先后赴辽宁、江苏、安徽等地参与和督查税收宣传月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早制定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宣传月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党政领导或撰写文章,或发表电视讲话,或题词致信,或亲临宣传活动现场等。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带动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的积极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协调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统一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送税法活动”和利用因特网进行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整体优势,横向联合,上下联动,形成以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格局。

  (一)同心协力,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轰轰烈烈

  4月3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当地党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携手在繁华街道、集贸市场、集镇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实现了税务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良性互动。辽宁省国税、地税系统联合在全省城乡以设台咨询、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发放传单、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活动;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美好成都”税法宣传咨询,举行猜灯谜、舞龙狮、税收百题有奖问答、中小学生诵读优秀作文和现场绘画等活动;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西宁中心广场隆重表彰全省50户A级诚信纳税企业,并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演出;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授予孙衍吾“优秀义务宣传员”荣誉称号大会;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尺长卷签名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五四广场举行“三送三促进”活动启动仪式;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深圳老东门税法宣传一条街大型咨询”活动;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的12366工作人员,身披“12366为您服务”字样的彩带,采取“12366纳税咨询有奖问答”和“从小学税法有奖问答”的形式宣传税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二)重点突出,送税法活动实实在在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税收政策的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市团委向社会公开招募2万名青年志愿者,聘任450名税法监督员,共同深入全市130个乡镇近40万户农家,发放“惠农税收政策监督卡”1.6万余张;河南省国税局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指南、优质服务措施,通过“纳税服务直通车”送到千家万户;内蒙古国税局深入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走访上万家纳税户宣传税法;内蒙古地税局8000名地税干部走进蒙古包,开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福建省国税局在省最大的农贸市场举行“送涉农优惠政策下乡活动”启动仪式,送涉农优惠政策进村入户;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针对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重庆市国税局利用在城乡设立税法宣传站、乡镇广播站、闭路电视、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千家万户活动;广西北海市国税局组织开展“送税法进千渔家万农户”活动;陕西省基层地税局利用到农村巡回放映电影之机,播放税法宣传幻灯片、散发税收宣传资料。

  (三)拓展渠道,互联网税收系列宣传红红火火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加大了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一是在总局互联网站建立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专栏,发布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27篇;刊载了前12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通知、总结等文件资料;转载有关媒体涉及税收宣传月的报道,方便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的查阅和交流。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专题论坛,发布贴子365个,浏览最多的达220次。三是在网上组织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近万人参加了竞赛,获得满分成绩的611人。四是制作了新时期税制改革问答、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问答、涉税违法案件曝光三个专题,编辑税收政策法规专刊等,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月期间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江苏省国税系统建立30多家网站或网页,形成了一个融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于一体的国税窗口;广东省地税系统16个市(县)先后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税收信息;山西省国税系统全面更新网页内容,开辟纳税指南、最新政策咨讯等栏目和设置咨询信箱、监督举报等专项服务内容;河南省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开展局长与纳税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网上咨询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国税局在《福建日报》、《福建之窗》网站开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系列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向全省600户纳税人赠送中国税法远程教育培训网卡,纳税人可以随时上网学习税法;深圳市地税局举办“QQ会员学税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在“江淮热线”上举办“网友话税收”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税收交流。

  (四)巩固提高,传统税收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是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传统阵地。今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优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和曝光典型涉税案例,教育广大纳税人。4月15日,总局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11起涉税案例,同时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对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警税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30分》、《今天》栏目中播出;浙江省地税局将典型涉税案例改编成电视短剧《星期五档案》每周播出,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全省首批A级信用纳税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特点,制作播出税收专题、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税收专栏、专版。总局与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邀请省税法宣传形象大使赵本山拍摄税收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辽宁14个市电视台播出;吉林省国税局在新文化报上开设的“企业家话诚信纳税”栏目中,发表了9位知名企业家撰写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福建省国税局在省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专栏节目《名流企业谈诚信纳税》;深圳市地税局举办“深港税企对话CEPA”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受到香港居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教委联合6所高校举办“宏声杯”大学生税收知识电视辩论赛;宁夏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广播电台交通音乐台每天播出“税务之声”专题节目。

  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将宣传寓于服务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吉林省国税系统的110个办税服务厅通过开设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热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面向纳税人开展涉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广东省地税系统成立近百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每位进入服务大厅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辅导;安徽省基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幕上输入税收宣传图像、口号、短文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内容;内蒙古基层地税局实行办税服务窗口全体人员宣誓制度。

  三、推陈出新,特色鲜明,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以座谈会、研讨会形式架起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谢旭人局长在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企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以座谈会的方式加强税企交流和沟通的宣传形式,希望税企交流和沟通保持经常化。宣传月期间,各地以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邀请国内经济财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企业代表,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专家研讨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税企座谈会;江西省国税局举办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国税论坛;福建省地税局召开有600家企业参加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型报告会;四川省国税局组织召开税收政策恳谈会。

  (二)利用丰富的艺术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到各种艺术形式中,通过艺术魅力的展示,寓教于乐。总局办公厅和河南省国税局联合推出的税收知识漫画扑克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税法知识,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总局、北京市地税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务歌曲公开征集活动,吸引全国各地音乐爱好者踊跃参加;湖北省国税局编创的税收题材大型现代黄梅戏《天职》,在省内巡回演出50余场,场场爆满;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关注税收,共筑诚信”文艺汇演和内蒙古国税局举办的“国税风”文艺汇演,都以生动活泼的文艺节目,传播税收知识;安徽省地税局筹拍20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京剧名家演唱会宣传税法;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海扬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厦门市国税局举办国税杯“城市·纳税人·活力”摄影赛;宁波市地税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曲艺汇演和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制作的电视方言小品《“曹操”侃税法》,使群众在欣赏幽默风趣的曲艺节目的同时获得税收知识。

  (三)以多彩的宣传形式开展我是小小税法宣传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祖国的未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税收宣传。浙江省地税局开展“水·税·源”浙江中学生未来宣言大型主题活动,种植“护税林”,放漂“护税瓶”;甘肃省国税局与《少年文摘报》举办国税杯“税收与小康生活”全国少儿绘画大赛活动;江西省地税局组织少年税校的学生同税务干部一起开展送税法系列宣传活动;湖南省国税局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青岛市国税局首部税务题材的儿童电视剧《长大要做税务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向全市小学生赠送税收宣传漫画书《兵兵漫游税海》和开展税收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在因特网上推出“校园税网”,举办“小记者与税同行”活动;南京市地税局推出“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活动,向中小学生赠送“税收文化漫谈”小册子。

  (四)利用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别具一格的宣传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巧打“徽文化”牌,在纳税人中开展“学徽商、讲诚信、树商德”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山东省地税局利用2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以风筝搭台,税收宣传唱戏;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红色娘子军、万泉河、博鳌亚洲论坛“三大品牌”效应,开展“万泉气象新”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云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25个少数民族学税法活动;丽江市国税局依托茶马古道,红河州国税局借一年一度的彝族“阿细跳月”节,将税收宣传内容融入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中;江西省、广西区地税局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在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五)运用现代载体开展覆盖面广的流动税收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交通工具流动地区多的特点,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向手机用户每天发送一条税收知识短信,共有1.53万人参加了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将税收宣传内容编辑成30余条手机短信,免费向广大纳税人发送;西藏拉萨市国税局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交车身上制作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新疆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在市区200多辆公交车内的广告栏中,印制税收小知识进行宣传;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举办“税法宣传上蓝天”活动。

  (六)以新颖独特的宣传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深圳市地税局开展“万人鹊桥牵手学税法”活动,采取现场男女青年才艺展示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举办国内首家“税文化史料展”,展出北宋以来各类税收实物资料,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深圳市国税局制作“创新之光”系列税收宣传光碟,通过邮政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免费赠送;广东省国税局就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宣传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建局以来第一次税收宣传问卷调查活动。

  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方法和效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有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联合开展统一的税收宣传活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月活动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信息和总结上报不及时等。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13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紧密围绕税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努力探索,不断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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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编者按:近期,某企业因在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及金额巨大。据了解,此类争议案件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且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征税范围是否包括行政村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拟结合该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作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被追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甲企业成立于2017年,系一家集禽饲料加工、家禽生产、屠宰加工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农牧企业。为扩大经营,其于2019年在A省A市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用以养殖家禽。2024年6月,A市税务机关要求甲企业补缴2019年度以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甲企业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房产税暂行条例》均规定,建制镇属于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应当一致。房产税相关解释明确,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故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其虽然在A市A县多个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但养殖场均没有位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A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使用税相关解释仅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未明确排除所辖行政村。同时结合本省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包括所辖的全部行政村,故只要甲企业在A县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建设养殖场均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中的镇政府所在地应如何确定,与房产税中的镇政府所在地是否是同一概念,省一级政府能否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划定为镇政府所在地?对此,有必要追本溯源,探究法律文本的原意。

  二、建制镇征税范围的法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据此,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可见,两税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作出解释:

  首先,该文指出了地方反映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在答复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评判,没有明确指出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恰恰相反,在第一条中其强调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未指出两税所称建制镇有何区别。笔者认为,此文件意在表明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均为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具体来说:

  从两税的立法背景来看,两税原本为一个税种。其开征可追溯至1951年8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前,并未开征。直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1988年9月2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扫清了制度障碍。故两税原本就是由一税而来,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

  从两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建制镇的目的来看,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故将建制镇纳入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因房屋可能坐落于农村,而房产税本身没有表述为“城镇房产税”,为了避免对农村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作出特别说明,明确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制定本条例。同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因此土地使用税自诞生之日起,就对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作出了明确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专门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课征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也就没有必要在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画蛇添足,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排除在外。

  至于国税发[1999]44号文第二条,只是为解决实际执行中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划定操作困难的问题,而作出的授权条款。过去,房产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由省一级政府直接划定即可;现在,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均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提方案,省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条款并未改变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还需在镇政府所在地这一基本范围内课征,而如前所述镇政府所在地只能包括城镇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换言之,划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仍需要在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划定,不能超越和突破该范围,否则将显然违背国税地字[1988]15号文的规定。

  三、甲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

  其一,如前述,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故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其二,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税收征税范围。国税地字[1988]15号文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A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

  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地理位置好的土地,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级差收入;使用地理位置差的土地,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本案中,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其四,从国税发[1999]44号文例外条款来看,其明确规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用地”。本案中,退一万步讲,按照A税务机关的观点,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所辖全部行政村,但行政村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活动,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语

  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企争议愈发凸显,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监管背景、常见问题与申报指南

目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至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交税、如何应对税务通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淡薄的意识、宽松的征管。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过去,我国在海外税收征管方面较为宽松,一方面是由于(1)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2)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式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得出是否需要征税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疏通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断增加税务征管的人力与效率。通过不断努力,严格开展海外税收征管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境外征税的信息来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国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笔者律师团队非常熟悉的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海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二)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海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收入征税的经验正在不断丰富,随着经验的积累、系统的升级、人才的增多,税务局的征管效率和水平将不断增强。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1. 境外综合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3)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境外偶然所得等。

  结合团队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

  (1)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

  (4)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务局补缴。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一条指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但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对于在境外股票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当地是否要求对此类收益纳税,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法中对于股票投资的免税优惠仅针对在上证、深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海外市场的股票所得并不适用此项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就需要按规定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税务机关在提醒境外所得申报时,通常仅要求纳税人就自己的境外收益进行自查和申报,并不会替纳税人对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往往需要个人自行判定并申报。

  而针对每一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中国大陆税法的要求,具体是否应该交税、应该怎样交税、应该怎样计算和抵扣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个人,对此都不能准确地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和协助报税,从而得到更为准确、具体的分析、判定和计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很多人认为我已经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完税,就不需要在国内再交一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已在境外根据当地的规定完税,在国内仍然需要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这里需要注意,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也是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结合团队的工作经验,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同时可能涉及材料翻译等工作,如果收入种类较为复杂,拟定专门的说明材料帮助税务局梳理情况也可以有效提升申报效率、增加申报准确度。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凭证的获取、整理、提交、翻译均需要满足抵扣条件并且尽量清晰准确,材料提交的范围也需要重点把握,防止负面影响的出现。若境外收入较多、种类较全,建议委托专业税务人员办理。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一)长期生活在境外,也有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近两年,笔者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很多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客户案例,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也同样被要求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

  实际上,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

  笔者律师团队建议,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非税居民身份,则可以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特别是境内外双重身份的情况,通常涉及境内外的不同税法的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而非简单地基于在国内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其中涉及很多细节的专业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考虑自己可能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希望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作出未来的整体规划,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税务师的协助和支持。

  实践中,笔者律师团队也向很多具有多重身份并在境内外取得各种复杂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居民身份申请、境内外纳税义务对比、身份规划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服务。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及团队操办的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税务机关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例如,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综上所述,CRS机制下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门槛虽因国家/地区及账户类型存在差异(如香港600万港币、德国100万欧元的高净值账户标准),但从近年案例看,即使境外账户余额未达当地申报门槛,若存在交易异常、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境内经济关联紧密等风险特征(如湖北追缴12万元案例),仍可能触发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开展穿透式监管。对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海外资产规模通常远超申报阈值,自然成为税务机关优先关注对象;但实务中,持有中小额境外账户的纳税人近期也收到了税务局稽查的电话和信息。因此,并非只有大额资产才会被关注,只不过金额较大的账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优先关注或检查。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电话或短信的通知,建议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境外资产和收益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通常需要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购买的基金理财、保险等,同时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相关对账单、流水、年度报告等资金证明。

  2. 确定境外收入是否完税。如果已经在境外完税,需进一步确认完税金额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

  3. 确定境内应税所得,并预估应缴税额、往期滞纳金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收入按照国内税法应适用哪类所得、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境内同类收入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优惠、境外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抵免、如何抵免等专业评估和计算。

  4.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特别是对于收益类型或金额有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与税务机关就具体适用的政策进行专业、有效地沟通和协商,并严谨地撰写相关说明材料,避免给以后带来税务风险。

  5. 尽早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缴款。

  如果提醒或通知涉及2024年以前的收入申报情况,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本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或信用惩戒,但若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或符合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在缴清税款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和免除罚款、惩戒。

  未按期申报的风险后果

  1.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18.25%)。

  2.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假申报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3.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

  若境外收入金额较多或境外收入种类较为复杂、跨越多个年度,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专业人士会协助对境内外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义务及申报的细节进行详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比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协助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确定收益类型、收益金额后协助纳税人计算并确定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对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举措,而是跨境税源常态化监管的开始。因此,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充分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海外资产及可能产生的收入情况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整梳理境外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转变境外资产性质及纳税结构在合规框架内选择低税甚至免税资产,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许多纳税人已经接到了税务局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申报流程

  (一)委托专业机构申报

  1. 评估是否可以适用双边协定

  2. 分析收入情况

  3. 制作分析材料

  4. 准备抵扣材料

  5. 计算缴税金额

  6. 按照(三)中的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优势:申报准确、通过率高、节省申报人时间,在申报过程中同时帮助客户梳理第二年的申报要点并提供资产纳税法律税务建议。

  (二)自行申报

  可自行按照(三)中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3. 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1)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2)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3)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1.png

  (四)境内外税期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日本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月至次年3月31日。如果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境内纳税年度不一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特别是针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无论在税额的计算还是已缴税额的抵免过程中,均需要按照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抵免。

  四、结语

  近年来,国内很多人申请到了海外身份,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但其生活、工作的重心仍在国内,在境外又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房产、股票等,也有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境内外都有资产和收入,随着对于境外所得征税管理的日趋严格和完善以及CRS信息交换的不断加强,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