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7-08
文号:国税发[2004]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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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4]29号)精神,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税收中心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重点,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和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开展了丰富多彩、效果显著的税收宣传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印发给你们,同时推荐一批各地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的优秀创新项目。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学习和借鉴各地税收宣传好的做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内容,注重宣传实效,进一步把税收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总结


  今年4月,是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主题,因地制宜、求实创新,精心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十分重视。谢旭人局长在去年年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好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进行税法宣传普及教育”。宣传月前夕,谢旭人局长、钱冠林副局长听取了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的汇报,对税收宣传月工作做出具体批示。宣传月期间,总局领导多次参加税收宣传月活动。3月30日,谢旭人局长就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接受了中央主要媒体的采访。4月1日,总局邀请中宣部、人大、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著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共同参加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了主题报告。同日,纪检组长贺邦靖参加北京市地税局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我国首部税务题材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3日,谢旭人、贺邦靖来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在西单文化广场举办的大型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参加税法咨询,回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谢旭人局长现场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在《新闻联播》等新闻节目中滚动播出;人民日报以“局长上街宣传税法”为题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4月15日,谢旭人局长参加了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的“税企座谈会”。总局领导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

  为搞好今年的宣传月活动,总局强化了税收宣传措施。一是加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年初,总局在江苏省召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策划会,及时下发了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出今年宣传月继续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做好今年税收宣传月工作。二是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提高稿件的刊播率。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每日电讯、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共刊播新闻150余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东方时空》、《今天》、《金土地》等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1条。三是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宣传信息的交流。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8期。四是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检查和督导。通过电话、网络了解宣传月进度,并先后赴辽宁、江苏、安徽等地参与和督查税收宣传月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把税收宣传月活动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之一,普遍成立了税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早制定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宣传月活动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党政领导或撰写文章,或发表电视讲话,或题词致信,或亲临宣传活动现场等。各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带动了全社会支持参与税收宣传活动的积极性。

  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形成税收宣传合力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协调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统一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送税法活动”和利用因特网进行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宣传的整体优势,横向联合,上下联动,形成以总局统一组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密切协作,当地党委、政府积极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格局。

  (一)同心协力,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轰轰烈烈

  4月3日,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当地党政部门统一协调、共同携手在繁华街道、集贸市场、集镇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实现了税务部门、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良性互动。辽宁省国税、地税系统联合在全省城乡以设台咨询、文艺演出、图片展览、发放传单、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日活动;四川省、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美好成都”税法宣传咨询,举行猜灯谜、舞龙狮、税收百题有奖问答、中小学生诵读优秀作文和现场绘画等活动;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在西宁中心广场隆重表彰全省50户A级诚信纳税企业,并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演出;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授予孙衍吾“优秀义务宣传员”荣誉称号大会;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尺长卷签名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在五四广场举行“三送三促进”活动启动仪式;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组织了《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现场有奖竞答活动;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深圳老东门税法宣传一条街大型咨询”活动;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的12366工作人员,身披“12366为您服务”字样的彩带,采取“12366纳税咨询有奖问答”和“从小学税法有奖问答”的形式宣传税法,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二)重点突出,送税法活动实实在在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税收政策的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市团委向社会公开招募2万名青年志愿者,聘任450名税法监督员,共同深入全市130个乡镇近40万户农家,发放“惠农税收政策监督卡”1.6万余张;河南省国税局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服务指南、优质服务措施,通过“纳税服务直通车”送到千家万户;内蒙古国税局深入社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走访上万家纳税户宣传税法;内蒙古地税局8000名地税干部走进蒙古包,开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福建省国税局在省最大的农贸市场举行“送涉农优惠政策下乡活动”启动仪式,送涉农优惠政策进村入户;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针对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多的情况,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重庆市国税局利用在城乡设立税法宣传站、乡镇广播站、闭路电视、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千家万户活动;广西北海市国税局组织开展“送税法进千渔家万农户”活动;陕西省基层地税局利用到农村巡回放映电影之机,播放税法宣传幻灯片、散发税收宣传资料。

  (三)拓展渠道,互联网税收系列宣传红红火火

  今年税收宣传月,总局加大了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一是在总局互联网站建立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专栏,发布税收宣传月重要活动文字新闻和图片新闻27篇;刊载了前12个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通知、总结等文件资料;转载有关媒体涉及税收宣传月的报道,方便了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的查阅和交流。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专题论坛,发布贴子365个,浏览最多的达220次。三是在网上组织个人所得税知识竞赛,近万人参加了竞赛,获得满分成绩的611人。四是制作了新时期税制改革问答、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问答、涉税违法案件曝光三个专题,编辑税收政策法规专刊等,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月期间以互联网为平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和咨询。江苏省国税系统建立30多家网站或网页,形成了一个融税收宣传与税收服务于一体的国税窗口;广东省地税系统16个市(县)先后建立网站,向社会发布税收信息;山西省国税系统全面更新网页内容,开辟纳税指南、最新政策咨讯等栏目和设置咨询信箱、监督举报等专项服务内容;河南省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开展局长与纳税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网上咨询和交流活动;福建省国税局在《福建日报》、《福建之窗》网站开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系列报道;江苏省地税局向全省600户纳税人赠送中国税法远程教育培训网卡,纳税人可以随时上网学习税法;深圳市地税局举办“QQ会员学税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安徽省合肥市地税局与电信部门联合在“江淮热线”上举办“网友话税收”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网上税收交流。

  (四)巩固提高,传统税收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是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传统阵地。今年,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发挥和巩固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优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通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和曝光典型涉税案例,教育广大纳税人。4月15日,总局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11起涉税案例,同时组织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的记者对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警税联手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新闻30分》、《今天》栏目中播出;浙江省地税局将典型涉税案例改编成电视短剧《星期五档案》每周播出,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全省首批A级信用纳税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媒体进行了全方位报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受众面广、影响力强的特点,制作播出税收专题、综艺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税收专栏、专版。总局与辽宁省国税局、地税局邀请省税法宣传形象大使赵本山拍摄税收宣传电视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辽宁14个市电视台播出;吉林省国税局在新文化报上开设的“企业家话诚信纳税”栏目中,发表了9位知名企业家撰写的文章,在社会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福建省国税局在省电视台黄金时段开辟专栏节目《名流企业谈诚信纳税》;深圳市地税局举办“深港税企对话CEPA”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受到香港居民的广泛关注;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与市教委联合6所高校举办“宏声杯”大学生税收知识电视辩论赛;宁夏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广播电台交通音乐台每天播出“税务之声”专题节目。

  发挥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将宣传寓于服务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宣传效果。吉林省国税系统的110个办税服务厅通过开设纳税咨询服务窗口、服务热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面向纳税人开展涉税服务和宣传辅导;广东省地税系统成立近百个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每位进入服务大厅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辅导;安徽省基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幕上输入税收宣传图像、口号、短文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等内容;内蒙古基层地税局实行办税服务窗口全体人员宣誓制度。

  三、推陈出新,特色鲜明,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宣传月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形式,开展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

  (一)以座谈会、研讨会形式架起征纳双方沟通的桥梁

  谢旭人局长在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税企座谈会上,充分肯定了以座谈会的方式加强税企交流和沟通的宣传形式,希望税企交流和沟通保持经常化。宣传月期间,各地以研讨、座谈、论坛等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邀请国内经济财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企业代表,举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专家研讨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联合召开“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税企座谈会;江西省国税局举办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国税论坛;福建省地税局召开有600家企业参加的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型报告会;四川省国税局组织召开税收政策恳谈会。

  (二)利用丰富的艺术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到各种艺术形式中,通过艺术魅力的展示,寓教于乐。总局办公厅和河南省国税局联合推出的税收知识漫画扑克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丰富的税法知识,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总局、北京市地税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联合举办全国税务歌曲公开征集活动,吸引全国各地音乐爱好者踊跃参加;湖北省国税局编创的税收题材大型现代黄梅戏《天职》,在省内巡回演出50余场,场场爆满;吉林省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的“关注税收,共筑诚信”文艺汇演和内蒙古国税局举办的“国税风”文艺汇演,都以生动活泼的文艺节目,传播税收知识;安徽省地税局筹拍20集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税务局长》;山东省国税局组织京剧名家演唱会宣传税法;辽宁省铁岭市国税局、地税局举办“税海扬帆”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厦门市国税局举办国税杯“城市·纳税人·活力”摄影赛;宁波市地税局举办的税收宣传曲艺汇演和四川省内江市地税局制作的电视方言小品《“曹操”侃税法》,使群众在欣赏幽默风趣的曲艺节目的同时获得税收知识。

  (三)以多彩的宣传形式开展我是小小税法宣传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着眼于祖国的未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税收宣传。浙江省地税局开展“水·税·源”浙江中学生未来宣言大型主题活动,种植“护税林”,放漂“护税瓶”;甘肃省国税局与《少年文摘报》举办国税杯“税收与小康生活”全国少儿绘画大赛活动;江西省地税局组织少年税校的学生同税务干部一起开展送税法系列宣传活动;湖南省国税局开展“送税法进校园”活动;青岛市国税局首部税务题材的儿童电视剧《长大要做税务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贵州省贵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向全市小学生赠送税收宣传漫画书《兵兵漫游税海》和开展税收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在因特网上推出“校园税网”,举办“小记者与税同行”活动;南京市地税局推出“税收文化教育基地”活动,向中小学生赠送“税收文化漫谈”小册子。

  (四)利用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别具一格的宣传活动

  安徽省国税局巧打“徽文化”牌,在纳税人中开展“学徽商、讲诚信、树商德”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山东省地税局利用21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以风筝搭台,税收宣传唱戏;海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充分发挥红色娘子军、万泉河、博鳌亚洲论坛“三大品牌”效应,开展“万泉气象新”系列税收宣传活动;云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了25个少数民族学税法活动;丽江市国税局依托茶马古道,红河州国税局借一年一度的彝族“阿细跳月”节,将税收宣传内容融入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中;江西省、广西区地税局充分利用旅游资源,在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五)运用现代载体开展覆盖面广的流动税收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交通工具流动地区多的特点,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山西省、太原市地税局向手机用户每天发送一条税收知识短信,共有1.53万人参加了活动;青岛市国税局将税收宣传内容编辑成30余条手机短信,免费向广大纳税人发送;西藏拉萨市国税局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公交车身上制作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新疆乌鲁木齐国税局、地税局在市区200多辆公交车内的广告栏中,印制税收小知识进行宣传;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举办“税法宣传上蓝天”活动。

  (六)以新颖独特的宣传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深圳市地税局开展“万人鹊桥牵手学税法”活动,采取现场男女青年才艺展示与税收知识有奖问答相结合的形式,增强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江苏省姜堰市国税局举办国内首家“税文化史料展”,展出北宋以来各类税收实物资料,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深圳市国税局制作“创新之光”系列税收宣传光碟,通过邮政部门和各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免费赠送;广东省国税局就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宣传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建局以来第一次税收宣传问卷调查活动。

  从总体上看,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宣传内容、形式、手段、方法和效果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进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有的省国税局、地税局没有按照总局的要求,联合开展统一的税收宣传活动;个别税务机关对税收宣传月工作重视不够,宣传月活动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信息和总结上报不及时等。

  开展税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希望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13年来税收宣传月活动经验,紧密围绕税收的中心工作,积极开拓、努力探索,不断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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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