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南省许昌市道路货运发票管理失控案件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7-20
文号:国税发[20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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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查处了河南省许昌市部分企业虚开、虚抵道路货运发票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利用税务机关对道路货运发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组织骨干力量80余人、历时5个月,对许昌市所有开具道路货运发票的企业和接受许昌市道路货运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清查,案件已基本查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查处涉案企业的情况。经查,2001-2002年度,许昌市共有48户开票单位领购道路货运发票16310本,开具15930本,共39.82万份,运费金额29.89亿元。其中30户开票单位涉嫌虚开发票13515本,计33.78万份,运费金额26.11亿元。河南省内企业取得许昌市开票单位虚开的货运发票15.69万份,运费16.9亿元,虚抵增值税进项税款10139.11万元。截止2004年3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收收入11084.76万元,已入库7449.65万元,其余税款正在追缴中。根据检查结果,税务机关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单位48户,其中开票单位33户(包括3户涉嫌偷税犯罪单位),受票单位15户。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已移送起诉28人,依法传唤116人,追回赃款640万元,赃车4辆。

  (二)许昌市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根据河南省地税局的检查,许昌市地税系统在货运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允许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发售、使用发票;二是向没有领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发票;三是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随意出售发票,税款征收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工作脱节,税、票分离;四是许昌市各级地税机关责任意识淡薄,对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的检查,许昌市国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企业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个别干部为企业代填有关文书,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对个别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未实地查验生产经营场所;个别单位增值税交叉稽核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许昌市国税局工作作风不深入,失职失察,基层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

  二、对内部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鉴于许昌市地税局、国税局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在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有针对性地改进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发票开具规范和抵扣要求对运输发票进行控管的同时,对税务机关内部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检查认定许昌市地税局系统共有44名税务人员负有责任,经河南省地税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24名税务人员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开除处分2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行政降级处分2名,行政记大过处分11名,行政记过处分2名,行政警告处分5名。对其余20人予以通报批评。许昌市国税局系统共有30名税务人员负有责任,经河南省国税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16名税务人员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开除处分1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行政降级处分1名,行政记过处分6名,行政警告处分6名;对1人进行戒勉谈话,13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许昌市国税局领导班子集体戒勉谈话。

  三、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许昌道路货运发票案”的发生,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一)开展依法治税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到税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对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运输业营业税征收、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和货运发票抵扣的基础管理,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对提供运输劳务的纳税人进行认定,对运输货运发票认真进行比对。同时,开展对运输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运输行业的税收秩序。

  (三)加大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为促进税收秩序的不断好转保驾护航。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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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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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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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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