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统计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4-29
文号:国税函[2004]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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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汇审和综合分析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及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和报表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

  1.检查户数、检查面、查实率、结案率。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5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5.5%。其中,国税局检查94万户,地税局检查56万户。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81.3万户,结案率为98.8%。

  2.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359.1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40.7亿元,平均入库率为94.9%,比上年同期增长1.9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18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2.1亿元;地税局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总额170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58.6亿元。

  3.罚款比例。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平均罚款比例为16.5%,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8%,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6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4.9%,与上年同期相比提高2.3个百分点。

  4.大案要案查处。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单位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3044户,涉税金额92.7亿元。其中,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3户,涉税金额20.3亿元;查补税款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1户,涉税金额1.9亿元。在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87户,涉税金额0.9亿元。

  5.涉税案件移送。2003年,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4618起,其中:国税局移送涉税案件3962起,地税局移送涉税案件656起。

  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590起,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197起,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393起。

  (二)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

  1.税务稽查机构情况。2003年,各地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税务稽查机构体制模式,积极推行一级稽查,目前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为5480个。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为2824个;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为2656个。

  2.税务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有所下降。截止200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为105979人,其中:国税局59329人,地税局46650人。

  3.税务稽查人员结构进一步优化。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人员中,党员为56871人,团员为12041人,两项合计占税务稽查人员的65%;研究生1169人,大学本专科生为8647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所占的比重由1997年至2003年逐年提高,2003年比1997年提高了35.7个百分点。

  (三)报表报送情况

  经过对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汇审和综合考评,总局决定对报表综合考评平均在100分,即并列第一的山东、青岛2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浙江、河北3个地方税务局以及报表综合考评平均在95分以上的湖北、广东、山西、天津、重庆、北京、宁波、厦门8个国家税务局和四川、重庆2个地方税务局给予全国通报表扬。

  二、统计报表反映出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看,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参见附件第6列);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参见附件第14列);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参见附件第2列、第8列、第9列);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参见附件第3列和第4列)。

  (二)从全国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看,部分地区税务稽查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与总局要求相差一定距离,不能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参见附件第10列);税务稽查人员结构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但从实战能力上看,税务稽查能手所占比重过小,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配备不足;税务稽查装备虽有所增加,但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相差甚远,还不能满足有力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需要(参见附件第11列、第12列、第13列)。

  (三)从报表报送的情况看,部分地区上报的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较差,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有的地区上报的2003年上半年报表和年报表累计数据与2003年二季度和四季度上报的季报表累计数据不一致;有的地区存在虚报数据的现象;有的地区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有的单位应用的税务稽查报表软件的数据库口径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口径不一致,致使全国税务稽查报表数据无法汇总和统计。另外,季度报表仍存在晚报现象并差错较多。例如,2003年三、四季度报表晚报的有湖南、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和湖北、广东、海南地方税务局;数据差错的有河南、云南、贵州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山东、广东、广西、海南、新疆地方税务局,特别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季报表数据差错率达到50%。

  三、几点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200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努力做到提高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效率。

  (二)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务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要按照总局的总体部署,抓好稽查局自身建设。要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能力,逐步培养出一批既是税务稽查能手,又具备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较全面的税务稽查骨干力量,增强税务稽查的实战能力;要进一步改进税务稽查手段,以适应快速高效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需要。

  (四)要充分认识做好税务稽查报表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改进税务稽查报表质量;要重视提高税务稽查报表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尽量保持报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强化他们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确保税务稽查信息渠道畅通,及时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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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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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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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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