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7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按比例列入税前扣除的请示》(甬国税所[2001]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的管理,统一、规范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你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法规国税函[20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略)
法规国税函[2001]7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关于总合司及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港财字[2001]5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法规国税函[2001]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三峡财字[2001]16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7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1]8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山西、安徽、贵州、河北、辽宁、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报批2001年收取上级管理费计划的函》(中铁程财函[2001]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5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2]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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