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639号 关于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94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船用集装箱橡塑制品、工程类橡塑制品。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 》“新材料”中“精密橡胶制品”(序号:06040016)范围。2005年,该企业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江阴海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636号 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92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银发[2006]121号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法规国税函[2006]1号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号 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5月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宜来特光电(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LIBOR 0.73%的浮动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8号 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法规国税函[2006]6号 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6月27日,韩国进出口银行与星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万美元,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拆借款利率(LIBOR) 1.30%的浮动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0号 关于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免予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从事职业交流、市场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 其苏州代表处协助其总机构在华的上述工作。德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出具了其总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教育和手工业基金会苏州代表处所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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