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发[2005]33号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安全保障及有关费用优惠问题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5-04-27
文号:旅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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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委)、交通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

  为贯彻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经研究,现就有关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交通安全、车辆标识和交通、住宿费用优惠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大中小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原则

  根据大中小学生年龄特点、本人无工资收入以及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巳普遍实行“一费制”等情况,大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和未成年人集体参加红色旅游(以下简称“学生红色旅游团”),应遵循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鼓励形式多样、节俭有效的参观学生活动。原则上,小学主要组织学生参加当地红色旅游活活动,中学和大学一般不组织跨省、自治区的红色旅游参观活动,确需组织跨省和自治区的,要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交通安全保障

  (一)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红色旅游团乘坐汽车的,必须选择当地交通部门或旅游部门推荐的信誉好、安全行车业绩优良的客运企业或旅游企业,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任务的驾驶人驾龄必须在三年以上,责任心强,无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对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承运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与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严禁用货车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不得有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夜间行车。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要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对乘坐飞机、火车和客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相关的民航、铁路和水运企业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四)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及其他单位,应对学生的交通意外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做出切实安排。

  三、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车辆标志

  对承担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要设计醒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图形标志。分别张贴在汽车前后方挡风玻璃的右侧,作为“学生红色旅游团”活功宣传标志。

  四、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的优惠

  (一)铁路部门要从运输能力和票源上优先保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需要,安排较好时段的车次。暑期学校集体组织的红色旅游团,经市(地)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团体购票证明铁路部门给予硬坐票价20%的优惠。

  (二)乘坐公路客运车辆的学生红色旅游团,除享受1.4米以下儿童可以半价购票的优惠外,乘坐交通部门选定的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公路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的客运包车,票价在规定的标准上降低10%。

  (三)根据民航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中12岁(含)以下中小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机票价格按照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并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12岁以上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成人普通票价的60%。

  (四)鉴于大中小学生无工资收入,为增进革命传统教育、弘扬艰苦奋头精神,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住宿安排以当地党政军机关的招待所及青年旅社、家庭旅馆等经济型住宿设施为主;当地经济型住宿设施接待能力不足的,可安排入住有接待能力的旅游饭店,房价原则上按门市价减半收取,具体优惠办法由饭店自行制定。红色旅游区(点)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加强经济型住宿设施的建设。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清洁、卫生、安全方面加强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住宿设施的规范和管理。

  五、关于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学生参加红色旅游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作,积极支持红色旅游的发展。依照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交通企业,国家不再制定直接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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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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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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