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5-09
文号:国税函[2005]4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978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

  一、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总局决定,2005年在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领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从上述检查项目中有重点地选择涉税问题较多的2至3个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税源分布情况,确定本省专项检查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统筹规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省、市级稽查局现有机构、人员优势,采取分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集中力量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抓住要害、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在开展行业检查的同时,各地要选择征管基础较为薄弱、发生涉税案件较多、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一个城市或者区县,组织力量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梳理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发现涉税违法作案规律,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薄弱环节,从根本上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做到检查一户,清理一方,规范一片,努力使所检查行业或区域的经营环境和纳税秩序不断好转。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的工作部署安排今年的税收整规工作。今年全国整规工作要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述领域内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服从当地整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打击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整规工作的日常管理,适时掌握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工作成果,按时上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相关统计和报告。

  二、继续抓好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要案,加大大要案查处工作力度。今年要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要将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的案件作为税收治理整顿的重点内容。在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交通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活动的打击和治理。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部门铲除做假窝点、摧毁犯罪团伙。认真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趋势,探索新形势下治理涉税违法犯罪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加强大要案件督办,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和案件查办分工负责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部门协作综合整治税收环境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有效手段之一。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继续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为主题,联合进行税收环境治理行动,捣毁伪造、印制假发票窝点,摧毁其贩运、销售假发票网络,缴销非法印制的假发票,抓获不法分子并使其受到应得的法律惩处。通过密切税、警合作,进行综合治理,对规范税收和经济秩序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在搞好部门协作、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进一步统一步调、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树立大局观念,通过加强联系、沟通信息、搞好配合,切实做好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涉税大案要案查处的工作任务。

  四、进一步完善以税源监控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机制

  治理税收环境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努力减少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落实税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此,各级税务机关一要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做好收入预测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二要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总局“革除弊病、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员的具体管理职能、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要加强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纳税评估办法,建立工作规程和岗位体系,细化工作措施,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促进税源控管。通过纳税评估不仅要掌握纳税户的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四要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和发票管理工作。为适应税控收款机明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需要,要提前做好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注册登记,高度重视税控初始化工作,监督用户完整记录经营数据,逐笔打印税控发票。各地可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

  五、不断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强化税源管理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依靠信息化手段来实现。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32字原则,加强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和规划等工作。

  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受和储存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切实提高信息应用水平。

  规范协查系统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现行协查系统升级,扩展其业务功能,改善系统运行条件。修订《协查系统机外工作规程》,提高受托回复率和选票准确率。研究“四小票”协查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国、地税发票协查的工作机制。

  六、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服务规范的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分析形势、把握大局、带好队伍、拒腐防变的能力,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探索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二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素质培养,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开展大规模多层次教育培训,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铸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际突出的税收干部队伍。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