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866号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法规国税函[2005]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8号)收悉。批复如下:
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广东揭阳(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纺织机械成套设备、绣花机及售后服务。其主导产品多头式电脑刺绣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轻工、化工、纺织、包装机械”(序号:040105)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田岛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666号 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税区内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从事的非保税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47号)收悉。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法规国税函[2006]671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函[2006]681号 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摩托车)收取款项时,都必须开具新式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无法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其所需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使用。
法规国税函[2005]1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江苏、云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doc
法规国税函[2006]712号 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各国驻沈领事馆费改税之前购置的免费车辆补办申报手续的请示》(辽国税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各国驻沈领事馆2001年以前购置的车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免税规定,但以前未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或纳税申报的车辆,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上述车辆《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登记日期视同为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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