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赣人社字[2020]130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落实落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结合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


  (一)关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减免金额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以下简称“减免期”)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雇主应缴费部分。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雇主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月数。


  3.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按派遣企业规模划分,相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用工单位收取已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6.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单位类型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7.同一单位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按人员所属单位确定类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划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关于与降费率政策的衔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减免期内缴费基数


  严格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对单位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前,暂按原缴费基数减免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减免期间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单位缴费增加部分予以相应减免,个人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补收。


  (四)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转移接续


  减免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期内的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五)关于已缴纳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对已缴纳2020年2月及以后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重新核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2.对中小微企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纳入省级统一支付计划,由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5.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费。


  二、做好适用对象的划分


  (一)关于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合单位性质划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数据,机构编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和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数据比对,准确划分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


  (二)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精神,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分,区分大型与中小微型企业。对统计部门按规定可以划分确定的,直接采用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结论;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三)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处理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规模划分。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下同)的,企业规模划分指标应包括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子公司单独划分。对大型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大型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实行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关于参保单位类型确定程序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企业划分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拟制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程序联合下发至各市、县(区)。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实。无异议的,按企业规模划分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含漏划的大型企业),暂按中小微企业减免。


  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劳动工资年报等能够确定其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从业人数的相关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营业收入规模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当地有异议企业的审核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三、简化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分类型办理,参保单位无须申请。


  四、有效衔接缓缴与延期缴费政策


  1.减免期间,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62号)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以下简称“延期缴费”)。延期缴费后生产经营仍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含延期缴费,下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实际缴费当月起计息。


  2.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办理单位和人员新增参保业务的,根据组织机构类型或企业规模划分,按照费款对应所属期,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3.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补齐的,待补齐后发放相关待遇,并补发缓缴期间应发放的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齐相应缴费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执行延期缴费政策。


  6.延期缴费参保单位无需提前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办理。


  五、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1.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和设区市统收统支、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和市级统筹工作,及时筹集资金,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减免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保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做好核算调度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核算采取全省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方法和统一数据来源,由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生成。省人社厅建立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调度和通报机制,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减免实施情况。


  根据减免情况,按规定合理调减三项社会保险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七、加强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开展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政策外的单位或人员不得纳入减免范围,期限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等基础数据的管理,严格区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类型,如实执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异常数据核查功能,将减免期间参保人员缴费身份、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异常变化数据作为重点风险排查对象,并结合劳动合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等予以核实,不属减免范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要防范用工单位在减免期内选择性参保行为,规避工伤(亡)事故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八、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在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树立“保企业才能稳就业,稳就业才能有保障”的舆论导向,提振企业信心,防止出现攀比,稳定社会预期。要按照统一下发的宣传口径开展宣传,通过网站、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短信等方式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回答疑问。要对辖区企业开展一对一的政策推送,确保不见面把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让企业知政策、算清账、会操作、能享受。要认真做好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和热线接听人员的政策培训,利用视频会议、网上授课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学得懂、答得准、会执行。要借助主流媒体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稳企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好事办好。要抓好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减免政策不漏一企。要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相关预案,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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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赣人社字[2020]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医保发[2020]2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根据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至5月,对全省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为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尽快做实市级统筹。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可使用职工医保风险调剂金解决。


  五、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及困难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和2月25日,李克强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把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3月3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决定自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免”。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即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


  二是“减”。自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即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4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保障措施


  这次社会保险费减免是在去年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为保证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到位,我省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科学合理划分企业类型。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工作,由统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分。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是全面落实政府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基金调剂力度,2020年国家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由3.5%提高到4%;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在做好社会保险费减免的同时,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不受影响。


  三是扎实做好业务经办。我们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一方面,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算清算准”;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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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赣医保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评协[2020]7号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网上办理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克服新冠脑炎疫情的影响,方便广大资产评估师按时参加年检工作,我会决定开展网上办理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2020年度全省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汇总表》(附件1) ;


  2、《不参加资产评估师年检人员汇总表》(附件2);


  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资产评估师签名。


  二、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2019年1-12月社会保险明细凭证,每名资产评估师单独打印);


  2、每位评估师提交一份报告复印件(只需要报告书文号、加盖公章和评估师签字盖章部分),没有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师不予年检;


  年检机构将年检材料全部制成PDF文件,通过QQ邮箱或在线发送至省评协专办人员;


  所有纸质年检材料各机构先自行保管以备查。


  三、其他事项


  1、如有不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请评估机构代为上交其评估印鉴章。


  2、年检材料无机构公章,评估师年检表无本人签名和不符合年检条件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不予通过年检。


  3、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各项数据如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上报。


  4、根据需求,中评协对年检管理模块进行了升级。请各评估机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录入年检资料。


  5、资产评估师和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交的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省评协将作出相应处理。


  6、2019年度新登记、新转入和新设立机构的资产评估师由本人带身份证、登记卡待疫情过后到省评协签字留底。


  7、联系人:钟北萍   QQ邮箱:1341109805@qq.com


  联系电话:0791-87287823


  8、原江西评估业务交流两个QQ群因电脑中毒被解散,为了方便以后工作交流,现重新创建了一个江西评估交流QQ群,群号:601438045  请各机构加入该群。


  其他事项请参照年检文件(赣评协【2020】3号)文件执行。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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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赣评协[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江西省红十字会


  2.南昌市红十字会


  3.九江市红十字会


  4.新余市红十字会


  5.鹰潭市红十字会


  6.宜春市红十字会


  7.上饶市红十字会


  8.吉安市红十字会


  9.抚州市红十字会


  10.南昌市东湖区红十字会


  11.南昌县红十字会


  12.定南县红十字会


  13.安远县红十字会


  14.樟树市红十字会


  15.丰城市红十字会


  16.上饶市信州区红十字会


  17.铅山县红十字会


  18.吉安市青原区红十字会


  19.吉安县红十字会


  20.永新县红十字会


  21.吉水县红十字会


  22.泰和县红十字会


  23.井冈山市红十字会


  24.万安县红十字会


  25.安福县红十字会


  26.遂川县红十字会


  27.永丰县红十字会


  28.新干县红十字会


  29.抚州市临川区红十字会


  30.抚州市东乡区红十字会


  31.南丰县红十字会


  32.黎川县红十字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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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税[2020]8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附件:江西省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电线电缆制造行业协会


  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


  3.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


  4.江西省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


  5.江西省文化和旅游业投资建设促进会


  6.江西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7.江西省物联网行业协会


  8.江西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9.江西省生态学会


  10.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江西省朗诵与语言艺术协会


  12.江西省信息协会


  13.江西省新三板公司协会


  14.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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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赣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函[202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局内相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大数量的纳税人需要适用此项政策。为了统一和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妥善办理困难减免事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就做好疫情防控困难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一)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符合减免条件,当期申请减免房产税少于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于3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情况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南昌都市圈区域内全部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并减轻申报期集中办理对基层的工作压力,在不改变减免性质为核准类的前提下,对疫情原因的困难减免可适当简化流程及资料,先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采取先行办理、部分资料后补的方式进行。在补充完善资料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二)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的精神,出租方在申请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时,除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双方明确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说明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对于出租方以季度(月)为单位只减少部分租金,且符合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条件的,其减免税额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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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赣税函[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次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二次修改)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2.电话:0791-86650536(兼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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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字[2020]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


  赣州市毗邻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最前沿,也是大湾区联动内陆发展的直接腹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赣州市打造全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桥头堡,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全省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首要战略,抢抓国家大力建设大湾区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赣州市毗邻大湾区的区位交通优势,充分发挥赣州市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主体作用,努力推动赣州市与大湾区基础设施互通、产业互补、市场融合、资源共享,全面提升赣州市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医疗养老中心、教育中心,引领带动全省建设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为江西实现“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全面对接,重点突破。强化与大湾区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衔接,全面对接大湾区交通网络、产业体系、体制机制等,重点打造一批对接合作的示范工程,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通达能力。


  ——开放合作,创新引领。深化与大湾区互利合作,构建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便捷流动,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素集聚和配置能力。


  ——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对标大湾区营商环境,借鉴复制改革创新经验成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极接轨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对外形象和软实力。


  ——优势互补,共享共赢。充分发挥资源、生态优势,促进生态产品供需结合,主动参与大湾区产业延伸和功能拓展,融入大湾区产业分工和市场体系,提升省域副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


  (三)战略定位。


  ——革命老区与大湾区合作样板区。以赣州市为主体,联动吉安等革命老区深化拓展与大湾区交流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和运作模式,探索建立合作共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打造跨省区域合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典范。


  ——内陆与大湾区双向开放先行区。深化与大湾区世界级港口群开放合作,全面推广复制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经验,接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成大湾区辐射带动内陆地区双向开放的主要支点。


  ——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创新区。全面对接大湾区世界级制造业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国际金融枢纽建设,积极融入产业链分工和产业间协作配套,形成与大湾区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充分发挥绿色生态、文化资源优势,适应大湾区消费升级和高端市场需求,成为大湾区的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文化和旅游及康养休闲胜地。


  二、完善融入大湾区交通网络


  (四)加快铁路互通。加快建设赣(州)深(圳)高铁,依托京九高铁经济带,打造江西融入大湾区的主通道,推动大南昌都市圈和吉安等沿线地区积极融入大湾区。推进瑞(金)梅(州)铁路建设,打通与汕头的出海通道。支持赣(州)韶(关)铁路扩能工程纳入国家铁路“十四五”发展规划,支持赣州开展轨道交通规划研究,积极推动赣(州)广(州)高铁规划研究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南昌铁路局、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五)推进公路互联。2020年开工建设寻乌至龙川(江西段)、遂川至大余、信丰至南雄等高速公路,支持赣州市开展赣州至安远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和寻全高速西延规划研究工作。对赣州列入省级规划的高速公路,争取国家按照国家高速公路网标准给予补助。加大赣州与广东相连的国省道升级改造力度,支持赣州创建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拓展空中通道。支持赣州黄金机场三期列入国家“十四五”民用机场建设规划。适时开通瑞金机场至大湾区重点城市航线,加密赣州黄金机场至大湾区航线。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备降基地。加快推进大余新城军民合用机场及定南、石城、宁都、安远、崇义、龙南等通用机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场集团公司)


  (七)开辟水运通道。提升赣州港作为深圳盐田港、大铲湾港、广州港、珠海港的内陆腹地港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对外通道和平台对接,推动共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深水港资源。启动赣粤运河规划研究并争取列入国家水运网络中长期规划,支持建设赣州港(水运)综合枢纽,加快建设综合货运码头,打造赣南水路货运重要节点和全省区域性重要港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三、对标大湾区提升开放水平


  (八)加快提升开放平台功能。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铁海联运“三同”试点,加快集疏运体系建设,提高对周边地区进出口货源集聚能力。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建设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申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中欧班列精品线路,打造区域性中欧班列集结中心。设立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置换至赣州国际陆港,推动在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航空保税物流产业园,常态化运营赣州至香港货运直通车。支持赣州航空口岸申请设立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申建进口冰鲜水产品、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邮政集团江西省分公司)


  (九)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业态。全面启动建设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推进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加快以赣州国际陆港为核心的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物流枢纽布局,支持发展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等港口物流新业态。大力发展航空物流和临空经济,推动赣州黄金机场列为粤港澳航空物流中转基地,推动开辟至国内外主要物流节点城市全货机航线,并与广州、深圳航空货运开展空空联运、联程联运合作。支持赣州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南康家具大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场集团公司)


  (十)营造高水平开放大环境。支持以赣州国际陆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放平台为重点,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实施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互认模式,实现铁海联运进出口货物“一票到底”。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开展电子口岸建设,实现与广东沿海港口物流信息互联互通。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单证自动审核、非侵入式查验、智能审图技术、转关作业无纸化、出口产品快速检测等创新型便捷化通关监管制度和作业方式,推动通关与沿海同等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


  四、打造大湾区产业协作高地


  (十一)提升产业承接能力。充分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作用,积极承接大湾区优势产业转移。围绕大湾区优势转移产业,共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交易认证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支持赣州建设国家级家具研发设计中心,适时推动赣州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研究引进国际创新创业团队在赣州建设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建设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赣州市以合作共建、托管建设等多种模式发展“飞地经济”,以南康区和“三南”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赣粤产业合作区建设。推动赣州国际陆港与深圳盐田港共建深赣港产城一体化合作区,打造“特区+老区”精准帮扶、共赢发展的全国范例;支持“三南”地区实施“两省共建、市为主体、独立运营”的跨区域合作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快建设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产业园,积极探索与大湾区重点城市共建园区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十三)推进科技协同创新。支持赣州加入粤港澳相关产学研创新联盟,支持建设稀土资源储备库、交易集散中心和钨新材料应用产业研发、收储平台。推动大湾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在赣州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平台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和海智计划工作站。支持赣州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赣州规划建设区块链技术产业园,建设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AI)”应用场景,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块链产业集聚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支持赣州率先开展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规模商用,打造信丰、龙南等一批5G示范产业区,建设全省5G应用示范城市。推进章贡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物联网软件)试验基地建设,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示范中心和产业园,推动蓉江新区大数据产业园、章贡软件物联网产业园建设全省数字经济重点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建设大湾区生活休闲旅游共享区


  (十五)建设文化传承和国情教育培训基地。支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将赣州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作为江西段的重点建设区域,并优先支持范围内旅游公路列入新一轮江西省旅游公路规划。加强长征精神系统研究,推动设立传承创新长征精神的干部教育机构。高标准打造瑞金干部学院等一批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鼓励吸引大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以及中小学生到赣州开展红色教育培训或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依托红色文化遗产等载体,传承寻乌调查精神,弘扬唯实求真作风。发挥赣粤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联动大湾区开展客家文化旅游交流。支持客家围屋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客家文化博物馆。推动创建一批阳明文化传承创新区。支持赣州打造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和港澳青少年内地游学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六)建设康养休闲旅游胜地。支持赣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和国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推动与广东共建综合性医疗健康数据管理和健康服务中心,建设一批互换式、候鸟式、旅居式养老联合体。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深化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支持赣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通赣深(港)旅游专列和大湾区旅游直通车,联合打造高铁旅游走廊,共同开发高铁和高速公路“一程多站”旅游产品。争取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支持安远三百山创建国家5A级景区,大余丫山、阳明湖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十七)建设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对接供大湾区农产品标准,建立大湾区“菜篮子”城际合作机制,对成功申报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富硒+”农业战略,推动设立国家富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培育赣南富硒蔬菜、赣南高山茶等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创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等。推动与大湾区农产品检测结果互认和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建设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和冷链物流中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筑牢大湾区生态屏障。支持建立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大湾区开展“东江源”公益环保行动。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和水权交易制度,支持赣州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加大低质低效林改造力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在符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债券资金用于文化教育、乡村振兴、休闲旅游、生态环保等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崇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适时扩大到赣州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六、鼓励比照大湾区先行先试


  (十九)试行资格资质认证机制。比照大湾区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标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试行与大湾区科研人员职称、律师从业资格等认证衔接机制。建立大湾区审核资料认可机制,除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外,对在大湾区已审批或备案的企业主体资格材料仅做快速核验,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审批或备案。对在广东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赣州的,经向认定机构提交完成迁入相关证明材料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


  (二十)创新跨省区公共服务衔接机制。加强与广东医疗资源交流互动,试行赣粤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异地医疗实时报销结算一体化。支持赣州市县医院与大湾区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发展一批品牌医联体。推动大湾区优质高校到赣州开展合作办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


  七、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二十一)赋予更大发展自主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以及不具备下放条件的事项外,省级审批权限原则上均下放至赣州市。国家、省在财税、金融、科技、开放型经济、生态文明、社会资本投资等领域的改革试点优先在赣州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加大对赣州支持力度,对赣州打造对接融入大湾区桥头堡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对赣州国际陆港开行中欧班列、铁海联运“三同”班列给予重点支持。支持赣州国际陆港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加大产业发展类转移支付资金倾斜力度,支持赣州积极引进大湾区电子信息和文化产业。省级财政对赣州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倾斜支持,加大赣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


  (二十三)创新人才政策。人才政策和项目资源进一步向赣州倾斜,支持赣州定向从大湾区柔性引才,打造对接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支持赣州人才申报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引导海外人才到赣州工作。在落实省“双千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远航工程”等人才工程和人才计划时,适当向赣州倾斜,争取中组部在博士服务团选派时向赣州倾斜。落实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引导符合赣州产业发展的人才到赣州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兼职。支持赣州相关单位开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支持赣州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并推动与大湾区相关机构合作。支持建设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推动与大湾区职业(技工)院校合作交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推动创建国家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制造业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赣州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行园区建设、基础设施、物流、绿色、扶贫等专项和企业债。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提升金融科技运用水平。支持大湾区企业在赣州发起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导大湾区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支持大湾区与赣州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建设金融小镇。开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


  (二十五)保障用地供给。支持赣州市建设Ι型大城市,加大省域副中心城市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每年下达赣州各县(市、区)新增用地计划,允许赣州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统筹调剂使用。统筹省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一定指标,支持赣州市对接大湾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引进的大湾区产业转移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预留计划。同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省域内支持赣州市优先使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所属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打造桥头堡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


  (二十七)建立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江西与广东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支持赣州市与大湾区市县建立多层次合作机制,推动相关事项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赣州市政府)


  (二十八)细化政策落实。省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赣州市要积极发挥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赣州市政府)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易炼红省长


  副组长:李炳军 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市委书记


  殷美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吴忠琼 副省长


  吴浩副 省长


  成员:张小平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刘晓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亚联 省政府副秘书长


  熊科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南凯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郭建晖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傅世平 省委编办主任


  张和平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杰忠 省教育厅厅长


  万广明 省科技厅厅长


  杨贵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金接 省民政厅厅长


  朱斌 省财政厅厅长


  刘三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张圣泽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徐延彬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卢天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爱和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罗小云 省水利厅厅长


  胡汉平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谢一平 省商务厅厅长


  池红 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王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邱水文 省林业局局长


  韦秀长 省金融监管局局长


  王福平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廖裕良 省政务服务办主任


  胡立文 省税务局局长


  蒋辉中 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富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


  李赛辉 江西银保监局局长


  唐理斌 江西证监局局长


  张格萍 南昌海关关长


  周敏生 省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


  温治明 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曾文明 赣州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张和平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光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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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赣府字[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建建[2020]11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有关“简化、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和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现就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总(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负责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安全作业。


  二、为便于省内建筑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即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直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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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赣建建[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途径


  纳税人在报送期限内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现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和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和种类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制度需要编制的未在报送范围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按季和按年度报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举例: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季度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度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季度应增加报送现金流量表。如果纳税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除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中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七、公告施行时间


  考虑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延续性,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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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规定,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牛皮革、米糠油、部分香料的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农产品单耗数量予以公告。具体见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6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部分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统一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公平同类型生产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决定对原料和生产工艺接近、具备统一扣除标准基础的部分产品,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本公告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定较为准确的统一标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基于金溪县香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测算扣除标准。金溪县有“华夏香都”的美誉,有全国唯一的香精香料产业园,其香料产业具有较大规模和代表性。二是基于永新县牛皮革生产加工企业情况测算扣除标准。永新县皮革生产行业是该县四大工业支柱产业之一,永新皮革产业园是全省唯一的省级皮革产业园,是华东地区最大的皮革生产基地。三是分析某产品全省纳税人的单户扣除标准水平,计算全省平均水平。四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


  三、为什么在计算香料产品单耗数量时采用有效含量?


  由于香料企业生产购入的农产品为农户初加工生产的粗油,其产品质量不稳定,根据农产品原料的毛重计算各批次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浮动幅度较大。因此,为保证测算的准确性,引入有效色谱含量的概念,其适用基础在于企业在确定采购原料单价时,需要用色谱检测设备检测各批次原料的有效含量,同样在销售产成品时也需要检测有效含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不合格产品。通过有效含量可以测算出稳定且准确的投入产出比。


  四、公告何时施行?


  公告公布的产品已分别于2012年、2018年纳入试点范围,为便于及时执行操作,本次统一的扣除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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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4日


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出口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2018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税收政策。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同意在赣州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仅适用于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施行时间。根据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工作要求,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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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发[2020]27号 江西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三、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一)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7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精神,抓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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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赣人社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发[2020]25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1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1.1%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资金保障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及各地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解决,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办理程序


  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五、其他事项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六、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运行,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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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赣人社发[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


  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会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以下简称上级工会)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负有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服务,协调解决履行职责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以请求上级工会提供帮助或者依法代为履行维权职责。上级工会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劳动关系协调、身心健康管理等方式,为企业职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并指导组建,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对到期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向企业收缴建会筹备金。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后,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及时按照工会经费收缴规定将建会筹备金返还给企业工会。


  第八条 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开发区、工业园区、商贸楼宇、集贸市场等区域或者物流、餐饮等行业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工会应当在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企业工会有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企业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未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对会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企业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十条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创客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会应当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该企业工会,劳务派遣企业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撤销、合并,或者将企业工会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


  企业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撤销的,该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企业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由上级工会转至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工会。会员重新就业申请转接会籍的,由新用人单位的企业工会及时办理会籍转接手续。


  第十三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工会,依法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的组成应当符合工会基层组织有关规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等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评议企业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以及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企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并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与企业协商确定。上一级工会可以向企业工会推荐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公司(厂)、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


  企业工会和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企业工会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人选按照工会基层组织有关规定推荐,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企业的同意。


  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


  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作为基本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重视人文关怀和身心健康服务;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疗休养等活动;开展劳动模范、工人先锋号等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培育工匠人才,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其他形式,参加本企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企业工会应当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的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人选。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组织企业职工对本企业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和企业厂务公开责任人。


  企业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企业应当进行研究并于七日内与企业工会协商,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企业依照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的,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特殊情况工资支付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企业工会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企业工会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沟通协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及时改正。企业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


  企业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及其所属分公司(厂)、车间(科室)工会、班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或者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分公司(厂)、车间(科室)、班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企业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未及时处理的,企业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工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请求企业工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企业工会应当收集、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企业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企业工会帮助的,企业工会应当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企业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需要使用企业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取的有关资料的,企业工会应当提供。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解决。企业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特殊权益。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当建立本企业困难职工档案,通过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形式服务职工,为困难职工群体提供救助。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企业的补助;


  (四)上级工会的补助、其他社会组织的资助;


  (五)其他收入。


  企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总工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撤销、关闭、破产欠缴的以及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履行支付令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企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且不得无故作为所在企业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和清偿债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一)符合组建工会条件而不依法组建企业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企业工会的;


  (三)采取强加不平等条件或者打击报复等威胁、恐吓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企业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依法组建企业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反映,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的;


  (二)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四)其他妨碍企业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企业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企业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擅自降低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报酬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令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第四十六条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企业工会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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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4
文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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