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江西省内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收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代收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四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


  第七条 代收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使用社会保险费税银接口,将社会保险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等方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和缴费档次、金额信息,完成扣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缴费人通过受托银行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受托银行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传递该协议,由系统补齐税务机关、协议号等信息,以便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扣款。


  缴费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后,由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生成批扣缴费清册,通过税银子系统发送到受托银行进行扣款,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并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反馈缴费信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委托村(居)委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代收人员,具体负责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村(居)委会指定的代收人员收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及其合作银行提供的代收软件和相关POS机具,获取缴费人缴费档次和金额,通过划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的,实行“双限”报解管理,代收费款达到5000元或代收费款期限累计达到一周的,应当将代收费款存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代收单位提供代收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需要缴费凭证的,向代收单位索取,也可以向委托税务机关索取,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按照村(居)委会代收方式处理。受托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收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收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和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受托村(居)委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配置相关机具,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收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缴费人对委托代收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受托代收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收、少收、多收或提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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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人社部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待遇发放业务2019年1月2日恢复。2019年1月7日起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重大决策,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实施意见,省税务局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划转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落实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促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广泛凝聚共识,给社会公众以明确、稳定的政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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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8]11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和2018年度(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赣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4.江西省萍乡城北地产教育基金会


5.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


8.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9.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0.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人民教育奖励基金会


12.江西婺源查之家帮扶基金会


13.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4.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15.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


16.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17.南昌大学潘际銮教育基金会


18.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9.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0.江西慈爱公益基金会


21.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江西省民建同心扶贫基金会


23.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江西爱康慈善基金会


26.江西省南丰县教育基金会


27.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


28.新余市教育基金会


29.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会


30.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教育基金会


32.江西省煌上煌爱心基金会


33.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34.九江银行敬老爱幼慈善基金会


35.江西省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基金会


36.江西省政协海外扶贫基金会


37.江西赣能扶贫开发基金会


38.江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9.江西省慈善总会


40.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41.江西省红十字会(公益性群众团体)


二、2018年度(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1.东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江西慧健康公益基金会


3.南昌航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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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赣财法[2018]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期,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国税和原地税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差异,改革实施后,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执行,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另有规定的企业,仍维持现行征管模式不变。


  二是明确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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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江西省省级201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4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201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


  2.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协会


  3.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4.江西省零售服务产业协会


  5.江西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6.江西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7.江西省兴民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


  8.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江西省室内装饰协会


  10.江西省能源协会


  11.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


  12.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13.东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江西爱康慈善基金会


  15.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16.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江西省卒中学会


  18.江西省保健学会


  19.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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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赣税发[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9]13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肥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解读,答疑解惑,增强与其,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全文下载: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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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赣财法[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非税[2019]3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19年1月22日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筒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它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


  第十条 保障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南昌地区以内的中央驻赣部门、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电力、通信、铁路、航空、中石油、中石化等)和省属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保障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后,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库,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全额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南昌地区以外的中央驻赣部门、企业和市、县(区、市)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地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保障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由科各机关征收的保障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缴入国库,预算科目使用“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如遇调整,按新的政府收支科目执行。


  保障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由财政入库的,按照财政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税务入库的,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系统上线后,残疾人联合会应按要求执行全省统一收缴电子化规程。


  第十一条 每年3-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南昌地区以内的中央驻赣单位(包括金融、保险、电力、通信、铁路、航空、中石油、中石化等)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参照省属单位的审核认定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4月底前,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4-5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多个名称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登记注册尚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申报时,提供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完成减免或者缓缴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保障金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六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到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子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印发



  《新办法》相比以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是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8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05]13号,税务部门征收残保金的方式原来是以代征的形式,而最新的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是征收残保金的主体。


  二是征收残保金的标准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统一按照本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变成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今后每个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它的征收标准都不同,对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要计算征收标准,加大了征管难度。


  三是残保金的使用更加多元化。由原来政策规定的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修改为现行政策的六个方面(见《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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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赣财非税[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洪税发[2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突破、新发展,现就支持服务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20条措施。


  一、落实政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行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及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稳妥做好本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欠费,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降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改进管理,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五)推行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新办企业可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的“套餐式服务”功能模块,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12个关联业务进行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审核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实现办税“零门槛”。


  (六)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范围,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B、M、C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全市无纸化退税企业退(免)税额占比全市50%以上。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八)简化民营企业注销程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简化民营企业纳税人注销手续,对符合“免办事项”规定的,免予出具清税证明;对符合“即办事项”规定的,在前台即时办结;对符合“限时办结”要求的,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间;对符合 “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九)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清理简并各类税务检查,统筹规范进户管理和实地检查。对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优化服务,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十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推送政策多元化。在南昌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第一时间推送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方便企业自主查询政策,确保让纳税人政策早知晓、优惠早落地。解读政策专业化。组建专业团队第一时间解读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根据政策适用的企业、行业,以及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政策解读宣讲。落实政策团队化。组建政策落实团队,对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结合南昌实际,针对性地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确保税收政策在南昌落地生根。


  (十二)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将依申请的业务全部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厅通办”和“多元化”办税,实现所有涉税事项“一次申请、一套资料、一次办结、一次出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表“最多跑一次”清单,整合“全程网上办”清单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逐步推出“一次办好”清单。


  (十三)精简压缩办税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改进税种优惠管理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逐步取消纸质资料复印件留存和税务机关内部纸质资料流转。


  (十四)优化民营企业申领发票流程。为新办民营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申请、申购防伪税控器具、发行防伪税控器具和领用发票,推行“一条龙”服务,并于1日内办结。优化发票管理,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出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便利措施,让民营企业“足不出户”,轻松领用发票。


  (十五)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缴税。引入电子印章,依托数字技术实现电子签章,有效解决网上出具税务文书、网上提交涉税资料的合法性,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除传统方式外,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税。


  (十六)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十七)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强化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激励和鞭策纳税人依法诚信经营,加快推进南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和推广“银税互动”税银通项目,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工作要求,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之责、份内之事,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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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洪税发[2018]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任务,坚持服务大局、着力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机制、持续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狠抓队伍建设,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新业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职能


  一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四个坚决”组织收入要求,实现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18年,累计组织收入3186.5亿元,同比增长13.7%。积极策应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工作部署,先后制定助推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20条、推进降成本优环境25条等政策措施,确保减税政策落到实处。2018年,累计为纳税人减免税657.7亿元,其中支持改善民生减免税119.96亿元,鼓励高新技术发展59.69亿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41.59亿元,有力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二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持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落实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要求,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大力推进减证便民。组织编写了《江西省纳税人办税指南》,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导税台、填单区的醒目位置,通过二维码、LED大屏、触摸屏等信息化设备供纳税人查阅。三是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编制全省税务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及其指南,整合全省办税服务资源,简化企业登记流程和纳税申报手续,简并企业纳税申报次数,减少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四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开展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共评价纳税人44.7万余户,其中A级纳税人8023户。深化银税互动,推介“税易贷”等银税互动产品,为我省3000余户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30余亿元。积极开展联合惩戒宣传日、联合发布诚信红黑榜,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68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不断完善税收法治制度机制


  一是推动涉税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增值税降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等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全力做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动省政府修改涉税地方政府规章,2018年10月省政府令第239号对4件涉税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理顺了税收执法制度体系。二是全面清理法规文件。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结合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等法规文件清理工作,宣布废止374件、修改91件、继续执行29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新制发147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三是认真落实证明事项清理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清理,严格证明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总局发布取消20项证明事项公告后,我局第一时间翻印,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到位。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及时制定了省税务局《党委工作规则》《行政工作规则》,列明了讨论、决定事项,明确机关各项工作和重大事项决策运行要求,健全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二是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各项程序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列明清单,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等及时提交省局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保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及时合并原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队伍,全系统共有公职律师124名,聘任法律顾问181名。加大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使用力度,努力为税收改革、税收执法、行政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


  四、持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是着力规范处罚裁量权。根据新形势下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要求,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修订了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明确了7类53种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二是扎实开展三项制度试点。按照“无向有看齐、少向多看齐、有向优看齐”原则,突出抓好南昌、赣州两市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完善税务文书单证记录、强化金三系统流程记录、健全办税场所场景记录、开展执法现场音视频记录”四位一体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规范。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在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调研三项制度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给予批示肯定。三是认真抓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随机抽查计划完成率100%,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比例28.45%,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立案率30.85%,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共查补17.48亿元。四是“两法衔接”务实高效。认真组织省直四部门开展打击虚开骗税“双打”专项行动,共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6.23万份,金额69.21亿元,税额11.23亿元,破获亿元以上虚开大案16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6名。目前,已有21名不法分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查大案、强震慑的作用突显。


  五、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一是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按照总局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成立了内控工作领导小组,深化内控平台应用。目前,全系统共通过内控监督平台录入内控制度53项,内控风险点1721个,防控措施1666条,设置风险防控指标65个,开展风险筛查72批次,确认问题326个,发布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6个,收集基层建议156条。二是扎实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11个设区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国税收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税收征管重点环节管理情况、督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了执法督察;对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国标行业代码转换核实校验等重点内容开展了专项督察,对赣州、吉安市局落实国务院减税措施情况、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税务稽查等方面开展了重点督察。同时,针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情况开展了督察调研。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原则,截止目前过错责任追究共计657人次,通过系统数据扫描实现自我纠错问题7064个,有效提升了税收执法水平。四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研究回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积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新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件(其中行政处理1件、举报投诉处理1件),应诉税务机关积极答辩,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六、积极稳妥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涉税纠纷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从执法程序、事实证据、依据适用、决定内容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2018年全省已结案的10件复议案件中,除决定前申请人主动撤回2件外,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7件,纠错率达87.5%,有效发挥了复议工作职能。二是认真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案件事实和税法规定为基础,组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受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的不同意见,既维护税法的严肃和权威,又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三是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职能,最大限度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接待登记制、领导轮流接访制、每月一排查等工作制度机制,细化责任分工,严格规范落实。2018年,全系统共处理调解案件8件,涉及税费征收、核定税额、纳税申报等方面,涉及金额85.2万元。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围绕税收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健全政务公开机构。及时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明晰了具体的工作职责,全面强化了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2018年6月15日,正式上线运行的省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将其打造成为我省税务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智能办税服务平台”“服务即时响应平台”“税收舆论引导平台”,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在省局门户网站“一站式”发布政策法规、征管执法、纳税服务等各类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三是打造全新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推进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按照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完成了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的规范化改造,升级了江西“移动税务”手机APP,拓展办税渠道,提升服务层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努力打造阳光透明税务。四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网站和新媒体作为纳税人诉求收集和舆论引导的主阵地,完善“局长信箱”“税收干部违纪举报”“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等栏目的审核、回应、分析机制。2018年,全省系统未发生一起重大舆情事件。


  八、深入开展税收普法


  一是扎实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座谈会、“助力赣企出征‘一带一路’”专题宣讲会和税收优惠政策专题新闻通报会,联合省普法办、新法制报社,开展2018年百万网民税法知识竞赛,营造了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形成了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充分展现了税务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二是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把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加强税务干部职工宪法教育的重要途径,在税务机构改革新机构设立后,分级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重温宪法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三是认真开展分类学法考法试点。作为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的试点单位,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编制了税收法律法规专业题库,组织了全系统21594名税务干部参加分类学法考试,取得了参考率达100%、连续3年位居前列的好成绩。


  九、持续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法规队伍建设。将法律人才充实到法规部门,发挥公职律师、法规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完善基层法制机构,在基层税务局设立法制股,强化一线执法行为监督,着力提升基层税收法治工作基础。二是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持续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各级税务局党委把宪法法律和税法纳入会前学法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促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税收改革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紧紧围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全覆盖、全税种、全流程、全岗位的业务融合培训,切实提高全省税务人员履行新机构职责的能力。将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各类培训的必备内容,作为新招录人员初任培训的重点内容。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398名税务干部参加税务总局组织的统一执法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率达100%。


  十、进一步夯实税收法治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建设。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及时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强化了省税务局党委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发挥领导小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作用。二是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下发文件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进行任务分解,按季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依法行政重要事项和制度,研究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加强法治考核。将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将述职述廉与述法一同推进,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对设区市税务局和省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基层税务机关政治巡察、重点工作实地督导、强基固本专项活动等,以督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2019年,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工作宗旨,认真落实全面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统筹集成,奋力开创江西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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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我省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反映由于经济、政策、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企业资金压力,希望适当降低预售收入的税收负担。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应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规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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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三条 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出口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南昌等2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18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具体税收政策。201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南昌综合试验区建设步伐。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仅适用于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试验区范围或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相应调整相关内容。


  三、施行时间


  根据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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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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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可设置若干档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


  (三)核定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公布执行。


  (四)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项政策,按规定确保中央调剂基金的按时上解,做好中央下拨调剂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的统筹调剂。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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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赣府厅字[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字[2019]18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如下: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image.png

二、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image.png

三、2019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


2019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

image.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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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0
文号:赣人社字[2019]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6月4日至6月18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30038)。


  3.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350510523 qq.com。


  4.电话:0791-86650639(兼传真)。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目前人均耕地情况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提高至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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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现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杜绝、防止任何可能存在的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防范于未然,强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局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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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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