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确定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月份设立登记,当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核定定额为10万元(不含税收入,假设已达起征点),其定额执行期为2月至12月。定额执行期中,该个体工商户在4月、5月、7月、8月、9月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因4月份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其他4个月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的20%,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因7-9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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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调整拓宽了“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1)。


  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跑”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2)。列入“一次不跑”范围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范围。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税费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及时间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或《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doc


  2.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新变化,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调整拓宽“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梳理编制《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二、公告内容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发布的《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


  本公告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入了我省服务纳税人的创新举措,业务覆盖面更广,网上办理率更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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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24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委托代征代开端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废、冲红。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含自助办税终端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江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告知的时段内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的相关业务可正常办理,具体有: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时间


  2019年10月28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在此期间暂停办理所有相关涉税业务(含本通告第二条所述税收业务)。


  四、恢复业务办理


  自2019年10月31日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结合正常经营需要,在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足额的发票,以保证系统停机期间有票可开。同时,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暂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2019年10月23日17时至2019年11月6日24时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办理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2019年10月23日17时前办理完成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相关增值税发票号码段电子信息,以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成品油经销企业,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江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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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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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双限报解”,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2.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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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础功能。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公共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开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


  (一)从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拷贝;


  (二)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三)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六、电子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获得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一)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


  (二)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


  (三)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七、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纳税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问题咨询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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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9]32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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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赣财法[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现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予以告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


  纳税人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或者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投诉举报。


  附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下表是截至2019年4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相关情况(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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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为便利纳税人办税,统一规范全省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式样,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和《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式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式样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明确纳税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手续,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需要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格式、内容等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公告区分经批准占用耕地、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两种占地方式,对相应书面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规范。纳税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三、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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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发[2020]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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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赣府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会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落实行政审批“零见面”要求,在疫情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二、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他会计服务事项,除确需到现场的,原则上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应采取网络、电话、邮递等方式,积极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三、针对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预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各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及咨询服务工作,引导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四、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变更、注销等业务,均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办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参见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acc.jxf.gov.cn/)—“会计师事务所”栏目—办事指南,其他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举报等请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暂不接受来人来访。


  五、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申报截止日期及笔试日期推迟,目前省财政厅正常接受申报,所有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以快递方式直接寄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申报截止时间及笔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7287612、87287613、87287614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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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细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以简称《20条措施》)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0条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和贯彻落实《20条措施》摆到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将任务落实到相关内设部门,责任压实到人,优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牵头负责的政策措施,要主动作为、迅速布置,确保落实到位;对协助办理的政策措施,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拓展工作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强化监督绩效。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加大力度稳定经济增长


  (一)加大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财园信贷通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其他财园信贷通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2020年2月至5月底,可对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6个月。


  (二)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担保政策。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为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单户最高额1000万元、取消抵(质)押物要求、免收担保费的定制担保产品,全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对已经免收担保费用、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对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三)加大农业担保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全省“菜篮子”、“米袋子”等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农业经营主体,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其他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经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续保、调整担保周期等方式持续提供担保服务,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提供资金帮助。


  三、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省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卫生、就业补助、工业发展、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等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企业稳岗复工复产、创业就业等方面支出,对财政困难市、县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市县要加大“三保”经费保障力度,切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


  (二)确保财政资金调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级财政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库款情况动态监测,强化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拨等方式,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根据市县库款监测情况,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缩短资金调度周期,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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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税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深入开展宣传辅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QQ群等现代网络媒介,加强与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发送短信链接等网上线上方式,加大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十二项政策、税务总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以及省税务局《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等税收政策措施、操作指引、办税服务温馨提示的“非接触式”宣传,开展线上政策辅导,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便能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三、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绝不允许因组织收入压力大而在执行中打折扣,以务实的担当全力支持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支持一线疫情防控、疫情防控研发以及疫情防控捐赠,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助力企业复产扩能。要对照《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做好政策落实事中事后分析评估,及时收集基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积极研究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省税务局将梳理下发相关减免税政策代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统一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统计口径,确保核算准确及时。


  四、全力优化服务举措。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采用电子税务局、微信、手机APP等多种网上渠道办理业务。省局将进一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更多业务向网上转移,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宣传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线上核验或审核办理,并通过办税服务智能管控平台对纳税人日常办税行为进行分析,分类精准推送相应的业务提示,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科学调度办税服务资源,合理开放场所和窗口并推行预约错峰办税,全面落实各项服务制度,提高办理效率。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协调邮政部门及时配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启用外呼模式,及时将纳税人、缴费人溢出来电呼转到远程居家办公的坐席人员手机上接听。开展云端纳税智能咨询服务,在12366平台互联网端和智能端解答问题。上线智能语音咨询,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形成“现场+远程+互联网+语音智能咨询”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确保咨询畅通。


  五、积极调整税收征管。要切实依法落实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在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不需前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验旧业务,由大厅人员在金三系统内进行普通发票验旧操作,待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再携实物发票前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验旧。要切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减少或推迟入户检查。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缴费人共渡难关。


  六、着力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全年绩效考评、专项督查、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严明纪律要求。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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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赣税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将《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5条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全力抓实抓细《15条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牢固树立“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理念,逐条对照、主动认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迅速分解到具体实施单位、经办岗位和责任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纳税人点对点逐户包干帮扶,确保条条有着落、事事有人办。


  二、强化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和基层税务人员的政策培训。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及时将税收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成立专家团队对纳税人个性化税费问题进行“一对一”视频辅导,确保疑难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合理解决,提振纳税人信心,增强获得感。


  三、强化督查督办。省税务局将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情况纳入疫情防控专项督导范围,采取多种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及时受理有关诉求,强化督查督办,加强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附件: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docx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关于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强化对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防控物资供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全力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采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三)支持一线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疫情防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疫情防控捐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力加大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纾困帮扶


  (六)着力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进一步加大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力度,落实落细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支持创新驱动、文化产业、生活服务业发展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七)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早日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帮扶。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规范进户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原则。


  (八)着力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九)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各地在办理延期申报核准时,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核准时间从规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提速办理;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再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


  (十)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各地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时,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选择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无需向省税务局提交申请;进一步减少材料报送,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再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资料,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申请人不再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核准结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文书送达。


  (十一)延期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三、全力优化疫情期间办税缴费的服务举措


  (十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线上办、自助办”的原则,进一步拓展网上、掌上、线上、自助办税缴费业务范围,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加强设备、系统和网络维护。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微信群和QQ群、电话等方式发布公告和温馨提示,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发票代开等税费业务;通过“网上申领、邮政配送”或自助办税终端方式领用发票;通过支付宝“赣服通”、微信支付“生活缴费”和“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市、县(区)税务局领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


  (十三)推行错峰预约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及服务要求,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积极引导其使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上的预约服务功能提前预约,合理安排错峰办理时间,避免人员大量聚集,有效缩短在办税服务场所逗留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四)简化实名办税程序。推行网上全程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关系维护,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实名事项。对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省内或省外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在网上全程办结“跨区域涉税事项”。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十五)营造安全有序办税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纳税人的数量规模、行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建立一定数量税企联系点,推行直报制度,以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响应服务需求。要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安全检测等工作,保持整洁通风,落实好领导值班、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正确把握好疫情防控与优化服务的关系,切实做到防控疫情与保障办税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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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文号:赣税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医保字[2020]5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执行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5号)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工作


  1.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服务举措,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办事渠道,确保医保经办服务不断,为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周到方便快捷医保公共业务服务。


  二、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3.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接触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托收,网上征收等线上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缴纳。城乡居民使用微信"生活缴费",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省税务局手机APP,赣服通以及省农商银行,农行微信公众号缴纳。确需上门办理的,要先行预约,根据预约的地点和时间,在做好相应防控准备后方可上门办理.


  4.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缴费的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延期缴费期间(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疫情后第三个月末)免收滞纳金。


  三、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落实工作


  5.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落实到位。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6.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并在业务系统做好标识,实现参保人员疫情期间(在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就医购药直接结算。


  我省启动一级响应前以及疫情解除之日后因欠费(断保)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按我省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7.对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异地就医产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执行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先救治后结算,不执行异地转外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认真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


  8.疫情防控期间,凡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要求到现场办理。各地要根据经办业务办理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帮代办,系统办,预付办,预约办,放宽办,电话办,线上办"等医保服务便民举措,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理,探索实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全面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的便捷度。


  9.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发生的医药费用,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报送结算报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申请应加快拨付进度,结合医保结算系统数据,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材料,统一清算,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单列预算,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机制,确保确诊或疑似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10.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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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9
文号:赣医保字[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条款废止]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三、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四、生产经营活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建筑企业,如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保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允许企业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有效应对疫情,解决其经营困难、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结合我省纳税人实际情况,在税法及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权限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有关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措施予以明确,以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降低2到3个百分点。


  (二)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四)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三、施行时间


  为减轻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保持税收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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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税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制度机制、积极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税务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注重法治引领,依法全面履行税务职能


  一是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超1000亿元,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刘奇书记、易炼红省长等省领导多次作出表扬性批示,易炼红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专程到省局开展调研。二是收入质量明显提升。坚决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2019年入库税收收入3357.67亿元,增收171.2亿元,增长5.4%;入库社会保险费425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78.77亿元,增长30.1%。三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梳理整合“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14大类181个清单,推出刷脸办税、实名采集、电子印章、第三方支付缴费等举措。2019年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中,省局在12个政府服务部门中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排名第一。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税收法治建设质量


  一是强化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审核、评估税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进行集中清理,及时公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二是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内部征管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修订、整合,废止59件文件,完善税费征管制度体系。三是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规范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列入省局党委讨论、决定范围,确保决策有据。二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严格执行行政决策各项程序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等提交省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会议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确保依法民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健全法律专业人员队伍,全系统共有公职律师124名,外聘法律顾问181名。加大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统筹使用力度,为重大决策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制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确保推行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许可事项,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三是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持续打好两年专项行动攻坚战、影视行业规范战、“9.03”专案突击战,查处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15.3万份,金额156.2亿元,税额14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65起,抓捕犯罪嫌疑人249名,自首143人。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补税款和罚款1.28亿元,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五、深化内控建设,严格开展执法监督问责


  一是健全内控制度,完成平台并库。整合完善原国税、地税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了数据验证和功能测试,完成内控平台并库。二是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内控平台筛选疑点数据,下发基层督促排查整改,促进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加大督责追责问责力度。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处置问题线索258件,初核问题线索179件,谈话函询56件,立案8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2人,问责党组织18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59人。


  六、加强权益保护,妥善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全省税务机关已办结12件复议案件,除申请人主动撤回1件外,维持7件,撤销3件,驳回1件。积极组织税务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已审结的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判决确认违法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二是认真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省局对受理的2件重大税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依法协调不同意见,既维护税法的严肃和权威,又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开展行政调解。2019年,对税务总局受理的5件复议案件,依法提出调解意见,积极做好争议化解工作;省局接待来访人员8人次,接听并答复税收政策咨询电话70余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2件涉及税费征收、纳税申报的行政调解案件,涉及金额10万元。


  七、推进政务公开,优化税收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对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网站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对1个省级、12个市级内外网站进行集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优化访问和服务体验,网站2019年度访问量近2800万次。二是加大政务信息发布力度。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税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及时发布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2019年累计发布信息5834条,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工作透明度。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外网开设“减税降费进行时”“开展‘五型’税务建设”“优化税务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专栏,建立“信用信息双公示”“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等专栏,有效宣传回应社会关切。


  八、开展特色宣传,增强税收法治观念


  一是扎实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举办“共话减税降费”座谈会暨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减税降费青春鼎力”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组织“减税降费纳税人获得感”系列报道,打造了税媒互动、征纳互动、内外联动的税收宣传新格局。二是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制定了省局党委理论学习2019年中心组学法计划,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有关法治建设的文件和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持续强化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三是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编写了《2019年全省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读本》个人所得税法内容,认真组织全省税务人员参加网上月度学法考法知识竞赛,积极组织全省税务系统2万余人参加2019年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活动,推动普及各类法律知识。


  九、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税收法治工作基础


  一是严格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对全省税务人员税务执法资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全面落实首次申领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要求,严格审核发放税务检查证。二是着力提高税务人员执法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税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必备内容,突出抓好业务融合税收政策培训,2019年省局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0期,参训人员3176人次,培训规模达到34147人天。三是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调整充实法制审核人员,力争使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


  十、加强组织保障,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省局党委十分重视法治税务建设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设的通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确保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规定公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省局召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全国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动员部署会议情况汇报,审议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等制度文件。三是强化法治考核评价。将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将述职述廉与述法一同推进,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对设区市局和省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督导考核倒逼责任落实。


  2020年,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注重统筹集成和重点突破,加强筑牢基础和示范引领,扎实推进全省税务机关法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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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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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江西省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0年2月28日



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项。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完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与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查验纳税人车辆相关信息原件:


  (一)保有机动车,查验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查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减免税的机动车,查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对前款第一项,扣缴义务人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直接获取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原件信息的,可不查验;对前款第三项,扣缴义务人使用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能够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获取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相关信息的,可不查验。


  扣缴义务人在查验保有机动车时,还应查验上年度含有纳税人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或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查验无误后,应当将纳税人及其车辆基本信息(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等)、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已减免税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


  扣缴义务人交强险业务系统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数据共享的,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含代收代缴异地号牌车辆)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所附《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执行。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计税依据信息(发动机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吨位等)以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相应数据为准。购置的新机动车,计税依据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的乘用车,扣缴义务人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当提请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并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算代收车船税:


  (一)保有机动车,按照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第十条 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扣缴义务人不另行代收税款,也不退还已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对保有机动车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提供上一年度车船税完税相关证明,或查验到纳税人上一年度没有车船税完税信息的,应当将相关车辆信息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当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记录纳税人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报。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代收车船税的情形外,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直至纳税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以下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为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为依据;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专用号牌(号牌上有“应急”字样)为依据;


  (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为依据;


  (六)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为依据;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为依据;


  (八)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以纳税人户口簿(登记在村委会)或身份证(地址属村委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


  (九)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保有机动车以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为依据,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


  (十)已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第十五条 未经出售的商品车辆因试乘试驾、车展等原因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扣缴义务人不代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对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第十七条 以下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减税、免税处理。


  (一)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且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见附件)。


  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九条 对已经直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再次代收车船税的,应当予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前,由扣缴义务人直接退还;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后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在确认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申报和结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向纳税人退还多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款未向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还税款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扣缴义务人修改后退还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款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需要退还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退还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凭证,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发生前述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完税凭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证明已开具”字样。


  第二十四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依法支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代收代缴税款和滞纳金、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情况,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代收代缴信息进行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当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依据发生变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做好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代收代缴税款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和录入相关信息,并在交强险保险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报车船税款、提交购买交强险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和结报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中止或解除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以及有其他违反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为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对纳税人、课税车辆、征税单位、税额等完税凭证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立即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层报至省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结合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二、公告内容


  一是明确了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代收代缴范围。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但是,扣缴义务人对以下12种情形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当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为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为依据;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专用号牌(号牌上有“应急”字样)为依据;


  (四)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为依据;


  (六)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为依据;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为依据;


  (八)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以纳税人户口簿(登记在村委会)或身份证(地址属村委会)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


  (九)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保有机动车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为依据,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以《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


  (十)已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十一)未经出售的商品车辆因试乘试驾、车展等原因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十二)对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


  三是明确了代收代缴税款方法和流程。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形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如果扣缴义务人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原件信息的,可不查验;代收代缴机动车(含代收代缴异地号牌车辆)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11〕88号)所附《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执行;对保有机动车和当年新购置的机动车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3种减免税情形应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减税、免税处理,并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办法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或复印件给保险公司存档备查。


  四是明确了代收代缴期限、退税处理和完税凭证开具。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解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区分情形办理退还税款手续;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纳税人的交强险保险单及保费发票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应当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五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做好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代收代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接受税务机关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当依法支付到位,要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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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提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中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纳税人登录地址为: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二、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


  三、已实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服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见附件2)。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


  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在申报期内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3.会员应当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试点企业终止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终止之日起的次月内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终止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5.试点企业应当保证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西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结合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提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等事项:


  一是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中“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江西省纳税人登录地址,方便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


  二是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均可办理。同时,明确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


  三是明确了已实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税务机关将免费提供增值税发票物流配送服务。


  四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作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试点企业为其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要求、试点企业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试点企业及其会员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等,确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旨在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提升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便利性,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已于2019年6月1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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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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