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煤炭行业洗选煤折算率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中的“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二、将《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新余市国家税务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三、将《新余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中的“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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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巩固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的成效,确保存量房价格评估工作后期管理的科学、规范、持续,实现有效控管,现根据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存量房价格评估的后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统称存量房核价系统)的日常维护、计税价格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异议处理,信息共享和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日常维护包括遗漏数据补充、新增数据补充、异常数据修正。


  1.遗漏数据补充。房地产税收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于2个工作日内采集遗漏房屋数据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员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和数据补录工作。


  2.新增数据补充。对于新建楼盘,房地产税收管理员应于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60日内将新增房源采集信息提交系统管理员,统一对其进行总体评估补录。


  3.异常数据修正。业务复核岗发现存量房核价系统中原始数据与纳税人交易申报房产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纳税人产权证书和产权登记部门档案信息进行核对,确需修正的,出具由信息核查人员签名的纸质资料传递至系统业务管理员进行修正。”


  (四)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第四条加强对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的管理。及时监测、校验、调整存量房核价系统数据,聘请评估机构参与价格评估和调整,确保数据与市场相符,严格评估结果管理。


  1.采取多种方式监测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结合市场情况对技术标准、评估结果进行及时校验,当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环比变动幅度累计超过5%时应修正评估模型,努力使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评估机构参与基准价评估和调整。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对存量房核价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数据调整;参与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个案进行估价;参与对新增交付商品楼盘的价格评估;确保存量房核价系统的数据与房地产市场实际相符。


  3.严格评估结果管理。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逐步缩小评估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暂定下浮比例为10%,在条件允许时取消下浮比例。”


  (五)删去第八条,修改为“第五条内控机制建设包括系统账号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痕迹化管理和内部督导检查。


  1.严格存量房核价系统的账号管理。建立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机制。申报受理岗人员不得兼任业务复核岗工作。禁止多人共用一个账号、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等违规行为。


  2.加强存量房核价系统的数据管理。严格对修改权限、管理程序、查阅权限等规定,确保数据安全。账号使用人及税收征管系统管理人员应注意保密,及时更新密码,防止账号被窃取和非法使用。


  3.实行全流程的痕迹化管理。对存量房交易申报涉及的受理、审核、终审及集体审议等环节应签字或电子签名,保留电子数据、纸质资料等,作为风险防控、监督和问责的原始凭据。


  4.加强内部督导检查。市、县(区)税务局应当对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严格责任追究。”


  (六)删去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异议的处理。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1.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解释工作。若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征收机关以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若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转入价格复审环节。


  2.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现场勘察,调查审核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不予认可(特殊事由须提交集体审议),以存量房核价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对属于正当理由情形的予以认可,进入价格复审环节。纳税人接受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转入申报环节。


  3.纳税人对征收机关复审结果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


  4.对征收机关以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结果为计税依据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1.法院公开判定或裁定(不含调解)的转让价格;


  2.以多人参与的依法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转让价格;


  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证明资料的;


  4.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八条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无论是否达到明显偏低的标准,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调整。”


  (八)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九条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对重大事项和需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成立集体评审委员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和复评后,由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机关提交集体评审委员会决议,并在集体评审委员会召开前3天电话通知纳税人按时到场听证,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争议的理由。集体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受理后一周内召开,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集体审核。”


  (九)删去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条推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及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将房地产交易基本信息直接导入存量房评估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减少信息重复录入及复核时间。纳税事项完成后将房地产交易完税信息和不征税信息及时传递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健全“先税后证”管控机制,推动建立信息实时传递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应建立网闸安全制度,保障纳税人房地产交易、登记、婚姻、征收等信息的安全。”


  (十)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规范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积极配合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和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信用记录传递至信用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对于守法房地产中介实行联合激励;对于诱导、唆使、协助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的不法房地产中介,实行联合惩戒。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应当采取随机轮候的受理方式。”


  (十一)删去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全市存量房核价系统的数据采集、评估、补录、修正,异议处理等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市局做好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将《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一)将公告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除公告第二点。


  (三)将公告第三修改为“二、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股东税后利润分配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据此清算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四)删除公告附件。


  三、《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尾盘销售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


  1.以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7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在每次收到价款后的次月15日内按收到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乘以上述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将公告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公告中“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0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38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46元/月。自201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修改为“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18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776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92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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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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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县(市、区)地税局”修改为“县(市、区)税务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鹰潭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后期管理办法>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的“鹰潭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三、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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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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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鹰地税发[2001]18号)


  将第二条第三款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标准废止。


  二、《鹰潭市国家税务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在利润总额中扣除”废止。


  三、《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业务的公告》(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将文件中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文件中第四条中的“请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资料--发票网上申领纳税人开票软件端操作说明’中下载”修改为“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涉税下载--资料下载--发票网上申领操作说明’中下载”。


  (三)将文件中第五条中的“其他问题咨询鹰潭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修改为“其他问题请咨询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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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公告

为了加强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以房屋业主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实际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但对于交易双方所申报的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按本公告中规定的基准计税价格(见附件)作为核定征收税款(费)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中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参照鹰潭同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经法定程序,依法确定。


  二、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房屋性质认定,依据鹰潭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上所注明的房屋性质为准。


  非住宅房基准计税价格,依据鹰潭市城区交通指数、人口密集度、商业环境指数等各项指标,分为十二大类,最高一级为47000元,最低十二类为2800元,具体见附件。


  三、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变动情况及交易价格指数,依法定程序,不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公布。


  四、本公告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鹰地税发[2011]14号)同时停止执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鹰潭市区二手房(非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表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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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中的“地方税务局”改成“税务局”。


  二、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机构名称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件。主要内容包括:


  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网站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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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


  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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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我局对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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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37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181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公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37元为计算标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181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3元/月,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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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关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区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电话、来访等形式,向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检举。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赣县区城南大道中端;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7-7775639。


  二、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江口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王母渡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湖江分局、原赣县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办税大厅)、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二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四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五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原赣县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暂以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各自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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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赣县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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