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含电子形式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其中,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含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刻制,并留底归档。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领发纸质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并签字(章)确认。领用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三)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四、关于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办好票证移交,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下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并使用票证专用包袋。“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二)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五、关于税收票证核算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六、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和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其中,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二)结报缴销其他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当持已开具应缴销的税收票证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七、关于《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八、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费,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收税费,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费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施行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保证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以及税收票款缴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一)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及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要求。其中,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公告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要求。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途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可以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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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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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6]1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内应抓好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知晓政策规定、掌握操作办法;对外应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了解信息、及时办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交书面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五、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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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赣财法[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控机具应用及售后服务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地税局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税控机具应用及售后服务进行整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控机具的供应及款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产品供货资格协议》的规定、协议履行情况及税控厂商申请,省局已终止9家税控厂商税控产品供货资格,停止其在江西省境内销售。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自2016年起,税控机具在全省范围内不再按区域进行销售和服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税控机具采用分片销售方式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整合后,具备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税控机具资质的税控厂商有3家: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税控机具的价格


  为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纳税人购置税控机具的负担,省地税局从2016年起将税控产品的销售指导价调整为:高档税控机不高于3580元,中档税控机不高于2880元,低档税控机不高于2380元,税控器不高于1380元,以上销售指导价中均含一年服务费。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税控机具的售后服务


  对于已售出的税控机具,在保修期内的由税控厂商或地税部门委托的具备资质售后服务人员免费提供服务;对于已超保修期仍在使用的税控机具,其售后服务费可按年(160元/年)或按次缴纳。具体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以各地公告为准。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各级地税部门可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或自筹经费予以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第一条部分内容及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销售税控机具生产商具体款型号及价格一览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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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将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发票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jxgs.gov.cn,发票平台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可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网,依次进入“办税服务”“办税辅导”栏目下载学习。


  二、省级国税局端已将A级纳税人名单批量导入发票平台,纳税人登录发票平台时,如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确认,并通过内网登录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维护,保证其能正常登陆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办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3月5日前对纳税人通过集中或上门培训的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对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切实、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为确保纳税人取消认证工作推行到位,编写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和操作培训课件,对系统进行了补丁升级和测试,并将培训、宣传等有关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通过公告发布。


  2.与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模式相比较,对纳税人取消认证的新模式,具体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以往办理发票认证,纳税人需要往返税务局进行认证,即使购买扫描仪等设备,也要逐张扫描,一些大企业每月需要认证的发票多达几万张,需要专人承担此项工作,工作量巨大,费时费力,遇到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仍需前往税务局排队识别。取消认证后,纳税人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办税更轻松、更便捷。


  二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一方面,发票在邮寄、传送过程中,容易造成票面毁损,影响发票正常扫描,甚至无法认证,给纳税人带来麻烦。另一方面,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未按期认证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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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规定,我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梳理出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附件: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二、公告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梳理出上述四大营改增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即《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名单》。


三、公告事项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销售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相关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抚州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赣州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吉安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景德镇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九江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南昌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萍乡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上饶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新余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宜春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鹰潭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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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3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1)2015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6)本局标识为共管户(或国税单管户)国地税比对不成功。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特别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整体安排

  1.国税纳税信用评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2.0版)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版模块中进行,《操作手册》由江西省国税局下发,下载地址:省局FTP/纳税服务处/下发文件夹/2015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地税纳税信用评价由税收管理员在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评定”模块中操作进行。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步骤执行,并报送相关附件资料。


  2.本期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税人国税纳税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统一完成,人工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纳税人地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级地税局完成。


  3.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信息交换,按照从低的原则共同确认纳税人信用级别。

  (1)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系统完成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的基础上,共同进行B、C级别确认和A、D级别初步确认。

  (2)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D级纳税人进行级别复核确认。

  (3)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级别最终确认。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1.纳税信用指标系统采集

  2016年3月21日前,省国税局生成并下发《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完成35项纳税信用指标系统自动采集工作。省地税局对接国税部门的《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下发各地。


  2.人工采集指标录入

  2016年3月21日-4月1日,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其余60项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8号)完成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


  3.评价结果生成

  2016年4月2日-4月6日,完成全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生成工作。


  4.国地税数据交换、确认

  (1)2016年4月7日-4月11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信用评价信息,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级别,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


  (2)2016年4月12日-4月13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外部信息评价,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并将《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不参评原因统计表》(附件4)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等相关信息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上报路径:FTP://上传文件夹/纳税服务处 /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省地税上报路径: FTP:// 上传文件/纳税服务处/2016年度/2015年度共管户纳税信用评价。


  (3)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A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结果发布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提早做好在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栏、省税务机关网站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准备工作,具体发布时间根据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6.结果查询

  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复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15日内进行复评,接受纳税人复评申请的单位负责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A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确认。D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日内,交换上个月动态调整情况并进行确认。同步调整相关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性。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三)结果应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切实落实好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各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与工商、银行、质检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与应用。   四、积极开展纳税信用宣传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紧扣今年税收宣传月“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的主题,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意义、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增强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纳税信用评价舆情动态,正面引导,避免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总局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落实协作机制。为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正常运行,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信息的采集、导入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联合评价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确保公平公正。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对A级、D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若发现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

  4.不参评原因统计表

  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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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赣国税函[2016]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如期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4月11日召开了国地税营改增工作第二次协作交流推进会,就当前营改增试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讨论审议,现将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专业化管理沟通交流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信息共享,搭建共享沟通平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对口部门要设立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各级地税局要整理四大试点行业在地税征管时期的管理制度办法(包括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机制、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沟通交流,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邀请地税业务骨干到国税局开展业务辅导,介绍四大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特点、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方向,提高管理效能。

 

  二、做好营改增委托代征、代开对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求,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所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网络条件由地税局负责部署到位;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增值税发票保管、岗位职责、代开风险防控由地税局负责。代开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由市、县(区)国税局免费提供,并由服务单位(江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各级国税局应确定专人对接同级地税局,对增值税发票代开的政策、税收征管系统需求改造、申报入库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处理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事宜

 

  (一)各级地税局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提供以下两类发票数据: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监制通用发票的结存情况,包括结存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2.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5年以来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查补所属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2016年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三)地税局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局领用发票。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由省国税局决定使用期限。

 

  (四)对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等问题,省国税局已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国税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协调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以上相关事宜如总局有新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四、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

 

  为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更好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互设窗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对接沟通,开展调研分析,共同研究商议,并在4月1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

 

  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测算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特别是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效应分析。要开展国地税联合分析,互通有无、共享资源,确保分析成果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1名税收分析联络员,并在4月18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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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5
文号:赣国税发[2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省国税局拟继续借助“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业系统”),实现对建筑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为做好营改增后两个行业有关税收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暂继续通过省地税局网站登陆“两业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后,应先将预收款收据号段在“两业系统”中“预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模块登记,再开具预收款收据。


三、2016年4月30日前房地产企业从地税机关领用的未使用完的预收款收据,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过渡期间“两业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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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赣国税发[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本次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具体应税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5月份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增值税,应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五、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2016年3月14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了我省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列入公告名单但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及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防止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使用发票和纳税不便。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报方式确认、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将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及办税实务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x-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汇总纳税作出了规定。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也对汇总纳税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告知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汇总缴纳增值税权利;二是告知需要汇总纳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三是告知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汇总纳税人执行的预缴比例;四是告知汇总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五至八项告知汇总缴纳税款纳税人有关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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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总机构申报,现将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从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13号)和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6.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7.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8.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9.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6.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8.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9.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3.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7.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8.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1.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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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金融企业采取预征税款方式,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原则上按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分支机构为预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


(六)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七)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八)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他金融机构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条款废止]


五、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预征率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


六、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江西分公司按税款分配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预缴方式按1%预征率征收。


其他非金融业营改增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预征率征收方式或税款分配征收方式。


七、金融企业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八、营改增各行业或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税收征管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送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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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2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按1%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


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税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四、特殊业务处理


(一)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领用发票的,应以总机构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批准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1.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名单


2.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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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赣国税函[2016]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总机构申报,现将金融企业(不含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从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14号)及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5.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8.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3.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5.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6.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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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保险企业,经省内总机构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保险企业预征率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确定。


三、税款缴纳方式


(一)保险企业总分机构采取预征税款方式按月缴纳增值税。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三)地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区范围内(指县及县级市以外的县级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作为预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对应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汇总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五、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当期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六、特殊业务处理


(一)保险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保险企业总分机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四)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管理。


(五)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六)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统一计算申报应缴纳税额,分支机构不预缴。


(七)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确认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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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行为,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仍按月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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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落实好核定扣除政策,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扩大试点行业为什么以适用投入产出法为主?


答:按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加工的试点纳税人优先适用投入产出法,其次是成本法。因为投入产出法相比成本法适用更广,扣除标准准确核定后,如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发生变化,可长期适用。成本法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且需要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因此,公告明确原则上采取投入产出法,对按该方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特殊企业(如企业属于原料多样、产品多样的情况),可按成本法核定。


三、对于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因是这些纳税人主要凭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上不具有特殊性,不存在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四、如何申请核定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财务明细数据;(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核定后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接到结果后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公告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耗用率按年核定,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五、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公告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副产品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只对主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这样一方面能避免多种产品使用一种原料的重复抵扣问题,另一方面也便于计算。对于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其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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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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