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吉安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吉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6-8242209,传真:0796-8242181。


  二、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暂以吉安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职能范围、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5581;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112798;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6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0716。


  三、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窗口、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吉安市行政中心税务窗口暂以吉安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提供纳税服务,服务范围、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公地址为吉安市井冈山大道122号,联系电话为0796-8228585,传真为0796-8225581;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窗口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北大道128号,联系电话为0796-8112596;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办公地址为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6号,联系电话为0796-8292652;吉安市行政中心税务窗口办公地址为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为0796-8221939。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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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对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五条。


  (三)将文件中第七条“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房产证地址”修改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窗口工作人员录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地址”。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删去附表《存量房(住宅类)交易纳税申报表》。


  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填写《吉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三)删去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三、《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删除第一段中的“吉安市地税局、吉安市国税局共同”,将第一段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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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786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300%的部分。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95元/月。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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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纸和纸制品、蜜桔果醋、橙原浆、芝麻制品(不含芝麻油)、水洗羽绒、部分香料产品的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和《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二、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以重量单位记录布匹的产销量。利用棉纱、白厂丝进一步生产布匹的,按照2.6%的损耗率,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image.png

 2.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部分香料产品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表

image.png

备注:有效含量是指香料企业运用色谱检测设备对收购的香料粗油和销售的香料产品所含的可提取有效成分含量进行检测时,设备生成的检测数据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统一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根据《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陆续发布公告,将部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促进税负公平,降低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陆续对扩大试点范围中原料和生产工艺接近、具备统一扣除标准基础的部分农产品,明确全省统一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二、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定较为准确的统一标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分析生产某类产品全省相关纳税人的单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水平,计算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开展部分典型企业实地调研,掌握生产工艺及经营特点。三是召开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并充分听取部分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四是参考其他省份已公布的同类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


  三、对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但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已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但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为什么提高用苎麻生产手工麻布的损耗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将纺织品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并在计算布匹的纱、丝耗用量时,考虑到正常损耗,我省规定了2.6%的损耗率。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反馈2.6%的损耗率是机械化织布过程中的损耗率,而以苎麻、精干麻为原料纯手工制作的麻丝,只能用传统织布机手工生产布匹,原料损耗率远大于2.6%。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促进税负公平,经过调研测算,公告明确利用苎麻丝进一步生产手工麻布的,按照20%的损耗率计算手工布的苎麻丝耗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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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将第五条“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负责,省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设区市税务局由票证部门负责,县(区)税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责任部门要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修改为“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并在征管部门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


  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将第三条第(二)项中“主管税务局税政法规部门会同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科)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科)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税政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所属县(市、区)税务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确定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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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我省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新发票监制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西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机打发票”,原“江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手工发票”,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定额发票”。名称调整后的普通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普通发票一致。


  三、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新发票监制章”)。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发票监制章的式样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西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关于普通发票名称的调整


  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机打发票”,原“江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手工发票”,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定额发票”。名称调整后的普通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普通发票一致。


  三、关于旧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关于新发票监制章的启用时间


  为保证纳税人能及时领用新版普通发票,新发票监制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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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1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全力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简政减税降负系列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优生态、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跳出税收看税收,自觉把税收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针对新情况,研究新举措,着力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


  (一)统一思想,服务发展大局。为应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着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努力让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政策效应充分发挥、政策红利有效释放,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主动作为,夯实财力基础。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四个坚决”要求,严禁收过头税、严禁虚收空转,力争实现税收收入“零水分、零异常、零风险”。健全收入风险监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四部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实现税收收入真实的、没有水分的增长,实现税收总量与税收质量同步提升,使税收收入增幅与经济发展、减税效应相适应,夯实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财力基础。


  (三)克难奋进,落实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确保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的两项过渡期政策顺利实施,为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税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平稳推进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职责划转工作,制定和完善我省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入库对账、权益保护等制度办法,组织面向缴费人的政策解读,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确保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具体意见落地。


  (四)提升站位,积极建言献策。用好税收数据的“金山银库”,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价值,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从税收视角深入开展税收经济、政策效应、税收风险分析,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行业动态、企业变化以及区域发展现状,形成一批税收分析“拳头产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落实减税政策,激发实体经济活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各项减税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五)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一是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是完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三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扩大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创新创业发展。一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二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或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到江西,依法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四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支持产业发展。一是支持物流产业发展。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纳税人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是支持动漫产业发展。2020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三是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一是支持去产能、调结构。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


  (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一是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面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简化手续,推行“一键申报”出口退税,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积极争取税务总局赋予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一般纳税试点资格政策,配合做好九江出口加工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景德镇申报陶瓷文化综合保税区和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在我省落地工作。二是支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对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十一)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一是鼓励外商在赣投资。2018年1月1日起,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二是支持赣企“走出去”。企业可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十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一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二是支持节能减排。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十三)降低企业收费负担。一是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调整后的基金征收标准为3.105厘/千瓦时。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对标省委、省政府打造“五型”政府、“四最”发展环境,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四)规范税收执法。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执行标准,最大限度规范处罚裁量空间,做到处罚标准统一,处罚结果公正,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须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开展对全省分管税收工作的副县(市、区)长的综合治税培训,营造良好的税收共治环境。


  (十五)减少办税次数。推进“一网”办税,做好江西省网上税务局与江西政务服务网对接工作,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一网通办”。推进“一门”办税,将房地产交易、车辆购置税征收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需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优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于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开发应用“容缺受理服务系统”,避免纳税人因忘带资料而“多次跑”,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十六)压缩办税时间。简化开业登记流程,协调由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时全面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对省内跨区迁移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结清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作注销清算;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即时办结。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实行限时办结税务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的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推行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实行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行办理”。


  (十七)增添办税便利。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拓展应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缴税。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财务软件与纳税申报软件对接,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申报数据“零录入”和纳税额自动计算。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和电子印章(签名)系统,推进涉税资料电子化,逐步取消网上办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纸质资料复印件留存,实现受理、办理、出件全程网络化、无纸化。


  (十八)优化税后服务。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强化风险提醒,开发风险数据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即时发送提醒短信,督促纳税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办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推行“线上税银互动”模式,逐步实现税务端和银行端专线数据直连,建立以税银征信互认、用户授权、信息共享、大数据风控为基础的税银合作机制,提高融资效率。


  (十九)强化信用建设。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纳税信用评价,建立健全诚信纳税“红名单”和税收失信“黑名单”,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诚信纳税良好氛围。


  (二十)强化督查考评。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将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情况纳入重点工作实地督查、税收执法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内容,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内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政策措施在全省税务系统全面落实落地。对发现的问题坚决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规严肃问责,切实做到真督真查、真究真问、真促真改。


  各级税务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强化政策效应分析和落实跟踪问效,撸起袖子加油干,戮力同心,砥砺奋进,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绘就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新画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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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赣税发[2018]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发[2018]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要求,结合各地大调研大走访中收集的民营企业涉税需求热点、办税堵点、发展难点、维权痛点等情况,提出如下政策服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瞄准民营企业需求热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充分适用。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以落实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回应关切,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扩大一线基层干部参与面,群策群力,共同研究提出简明易行的完善建议。


  二、疏通民营企业办税堵点,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五)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在全省税务系统组织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推动税收管理和服务朝着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的方向不断优化升级。


  (六)整合征管信息系统。提质提速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扎实开展管户对照、数据清理、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将原国税地税金三系统进行应用整合,两个数据库合并为一个,两户纳税人合并为一户,两套管理模式、岗责体系和征管流程整合成一套,确保在2019年1月1日实现全省双轨试运行,2月1日实现全省单轨上线,以“网合”保障事合人合、促进力合心合,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信息管税能力和纳税人办税效率。


  (七)精简涉税资料报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2018年底前,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全面规范税务证明事项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核实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全面推行办税实名制,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时,免予提供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升级容缺事项服务系统,将更多涉税事项和材料纳入容缺服务范围。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和电子签章系统,推进无纸化办税。


  (八)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制定全省统一的税务注销办理流程,编制全省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并对其进行持续简化、优化。简化企业省内跨区迁移流程,迁出地税务机关结清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作税务注销清算,便利企业自由迁移,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九)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继续大幅度压缩时间,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推进“一门”办税,加快推进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房地产交易网签信息共享、业务联办。推行新办企业套餐服务,对新办企业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12个涉税事项一并办理。简并纳税申报次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多个税费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出口。落实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的退税时限要求,支持优质民营出口企业发展,一类企业出口退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无纸化退税,一、二类民营出口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三类民营出口企业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也可纳入试点范围。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十一)拓展网上办税事项。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改造我省电子税务局,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推进互联网网签税库银“三方协议”,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推进应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缴税。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网上自主更正,纳税记录网上查询和打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实现“一键报税”。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确保2018年底前5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十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税收协定的保障作用,使我省“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可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限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帮助“走出去”企业依法解决境外涉税纠纷问题。


  三、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点,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十三)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深化“银税互动”,进一步拓展银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推进“银税互动协议”,联合全省银行机构将“银税互动”活动的受惠面拓展至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信用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更新的信贷产品;搭建“江西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将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让纳税人和金融机构少走“马路”,多走“网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招工用工。落实好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招工用工难的问题;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引进创业人才和团队,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简化发票领用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发行税控设备、领取增值税发票业务在1日内办结。持续扩大民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缩短纳税人领用、打印、验旧纸质发票的时间。


  (十七)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发票需求。改进民营企业发票管理措施,确保供给所需发票用量,对实体民营企业要根据其真实业务需求,在加强发票开具管理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限售或停止供应发票。对于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及时纠正后,应及时保障发票供应,支持企业正常经营。


  (十八)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协会、商会等单位,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九)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通过建立政策专家团队、试行预约裁定、优化风险监控、完善风险应对、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加大信用支持等措施,不断激发“五新”发展活力。


  四、消除民营企业维权痛点,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二十二)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二十三)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四)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推进企业守信激励。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安排、土地供用、资格认证、环保许可等18个方面提供41项激励措施。纳税信用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A级、B级的纳税人,在2年内没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在申请提高一个等级最高开票限额时,可不进行实地查验或简化实地查验内容;“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


  (二十六)保障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突出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九)细化工作落实。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考核考评处要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局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一项一项组织实施,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设区市税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请各责任单位按照《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分工安排》,于2018年12月25日将落实情况报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十)务求取得长效。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要不断谋划和推出新的举措;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新的成效;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


  附件: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分工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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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赣税发[2018]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江西省内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收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代收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四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


  第七条 代收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使用社会保险费税银接口,将社会保险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等方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和缴费档次、金额信息,完成扣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缴费人通过受托银行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受托银行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传递该协议,由系统补齐税务机关、协议号等信息,以便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扣款。


  缴费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后,由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生成批扣缴费清册,通过税银子系统发送到受托银行进行扣款,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并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反馈缴费信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委托村(居)委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代收人员,具体负责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村(居)委会指定的代收人员收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及其合作银行提供的代收软件和相关POS机具,获取缴费人缴费档次和金额,通过划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的,实行“双限”报解管理,代收费款达到5000元或代收费款期限累计达到一周的,应当将代收费款存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代收单位提供代收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需要缴费凭证的,向代收单位索取,也可以向委托税务机关索取,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按照村(居)委会代收方式处理。受托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收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收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和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受托村(居)委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配置相关机具,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收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缴费人对委托代收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受托代收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收、少收、多收或提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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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人社部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待遇发放业务2019年1月2日恢复。2019年1月7日起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重大决策,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实施意见,省税务局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划转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落实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促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广泛凝聚共识,给社会公众以明确、稳定的政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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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8]11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和2018年度(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赣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4.江西省萍乡城北地产教育基金会


5.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7.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


8.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9.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0.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人民教育奖励基金会


12.江西婺源查之家帮扶基金会


13.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4.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15.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


16.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17.南昌大学潘际銮教育基金会


18.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9.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0.江西慈爱公益基金会


21.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江西省民建同心扶贫基金会


23.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2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江西爱康慈善基金会


26.江西省南丰县教育基金会


27.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


28.新余市教育基金会


29.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会


30.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教育基金会


32.江西省煌上煌爱心基金会


33.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34.九江银行敬老爱幼慈善基金会


35.江西省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基金会


36.江西省政协海外扶贫基金会


37.江西赣能扶贫开发基金会


38.江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39.江西省慈善总会


40.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41.江西省红十字会(公益性群众团体)


二、2018年度(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1.东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江西慧健康公益基金会


3.南昌航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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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赣财法[2018]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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