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检举事项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检举案件答复(一)


  5.检举案件答复(二)


  6.检举案件报告


  7.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分三类,第一类是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二类是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其他检举事项。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点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网络检举途径。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第六条 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


  (二)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二)检举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检举事项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并由本级处理的处理方式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第十条 跨区域稽查局从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可以对重大涉税检举案件进行督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对于未列为督办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督办、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举报中心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称的转交,转交资料为检举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并保存邮件快递投递、转办单等凭据。


  第五章 检举答复


  第十七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告知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由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告知。


  第十八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按以下方式答复:


  (一)督办案件


  市州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需要以省局名义答复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案件审结前的每月15日,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案件答复》;其他省局督办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备案。


  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


  (二)其他案件


  不属于督办的其他案件,由查处或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答复。


  第十九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的,在答复前,负责查处、调查的稽查局检查部门或负责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制作《检举案件报告》,针对检举材料列举的违法线索或事实逐条逐项进行书面报告和说明,并向同级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提交;在答复时,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和税务机关内部文书、移交移送文书、检查资料、证据资料等有关案情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失效时间:2025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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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发[202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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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湘政发[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函[2020]16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广大缴费人、办税人员、代收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健康安全,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截止日期早于2020年3月31日的统筹区,集中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年2月29日统一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二、鼓励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为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集中或上门征收、银行柜面征收,鼓励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社保网上缴费终端、各代收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省税务局已对相关涉税、涉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向社会进行了提示(详见省税务局网站http://hunan.chinatax.gov.cn/)。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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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医保函[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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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湘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备案,决定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以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试点,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关于在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02-24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我省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就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进行了备案。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同意了我省的备案申请,为方便执行,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及要求


  本次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范围是岳阳城陵矶、衡阳、湘潭综合保税区,上述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是否申请试点,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同时申请试点。并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试点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有关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管与服务


  税务、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试点相关服务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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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省局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全国税务系统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努力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的要求,建立新型机制、精准政策推送、优化涉税办理、快速跟踪问效,真心实意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为夺取疫情防控最终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税务力量。


  全员参与。要以战时状态,在严格做好干部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动员全省3.4万名税务干部职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全身心投入税费政策落实工作。


  全程服务。要以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目标,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到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优惠办理、操作执行、政策落地等各个流程、各个环节。


  全面覆盖。要围绕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目标,实行网络化服务。各县市区局按区域面积、纳税人户数、税源规模等要素,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每一个网格对应安排一个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实行包片包干负责,做到支持帮扶企业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新型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打破层级界限、部门界限,广泛动员全体税务干部,组成若干支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送政策服务,问政策需求,帮政策尽享。


  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可分为五类,即:先锋服务小分队、大企业服务小分队、后援支持小分队、政策解答小分队、巡查督查小分队。


  先锋服务小分队原则上按照管辖区域划分,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务分局(税务所)人员组成,责任包干、分户到人。


  大企业服务小分队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集团总部在湖南的“千户集团”和“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区域总部的宣传辅导工作,市州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及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后援支持小分队由县市区局机关、市局机关和市局稽查局人员组成,与先锋服务小分队形成一对一或一对多关系,协助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政策解答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运维管理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疑难问题解答和政策解读。


  巡查督查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负责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其他小分队工作落实情况督导。


  (二)精准政策推送


  1.分类(户)编制税费政策指引。省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编制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生活服务行业、快递收派服务行业、进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等9个税费政策指引(详见附件1)。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按照“一户一策”要求,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税费政策指引可制作活页电子书,也可以印制纸质资料。


  2.多渠道“一对一”推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线上推送为主、面对面宣传为辅,充分利用钉钉、微信、QQ群等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一户一策”税费政策指引。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时,要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特别是上门服务要征得纳税人同意;如遇特殊情况,要想办法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留死角。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等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3.开展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为全面掌握纳税人知晓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省局设计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附件2),调查内容包括推送优惠政策适用性、政策解读清晰性、税收优惠的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开具、困难及建议等,并制作了税收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二维码(附件3)。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辅导过程中,要告知纳税人扫描二维码,及时反馈纳税人掌握政策的情况及问题建议,便于进一步开展个性化辅导。


  (三)优化涉税办理


  1.简化优惠办理程序。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清单式”服务,除清单列明需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免予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对于需税务机关核准和备案享受的税收优惠,实行容缺办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推广“非接触式”服务。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的覆盖面,将“非接触式”申领发票比例提升到70%,大力推广自助终端和电子发票。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


  3.简化税费申报。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将部分税种扣缴申报由按次改为按月汇总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


  (四)快速跟踪问效


  1.落实全程跟踪服务。对纳税人是什么类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怎么进行申报办理、什么时候能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分户台账,全面跟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2.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主动服务地方党政决策。


  3.快速响应纳税人需求。及时整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推送纳税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政策解读性问题,由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及时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对属于需研究的问题,及时推送有关部门研究。


  4.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对企业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要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局研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税务部门夯实税基、培植税源的职责所在。各级税务机关要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要负总责,一把手要统筹指挥,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具体落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全局性工作。全省税务系统要坚持全省“一盘棋”思想,上下各级之间、各小分队之间要紧密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台,切实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既分工又合作,确保各项措施抓实抓落地。


  (三)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责任到队、任务到人。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局实时跟踪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按周通报工作进度,及时推介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疫情结束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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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发[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函[202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工作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省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推出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扩大发票邮寄范围等一系列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措施,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办税缴费的正常秩序。当前,疫情防控进入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积极引导网上办。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上缴费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多个系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便捷、全面的使用功能,已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的绝大部分涉税缴费事项办理需求,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对凡是能够网上办理的各类涉税缴费事项尽量都通过网上办理。


  (二)尽量不见面办结。暂时不能全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需要发放纸质发票或证件等相关事项,采取线上受理线下邮寄的方式;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等相关事项先行容缺受理,待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相关资料或手续;需要线上受理线下办结的事项,主动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先做网上预审,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线下办理。


  (三)紧急事项预约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紧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子税务局、电话等预约通道,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四)非紧急事项延期办。暂时不能网上办理的非紧急事项,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延期到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五)坚持自助优先。对未经预约的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在做好日常防控的同时,尽量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到自助办税区通过电子税务局和自助终端办理。各单位尚未启用的自助终端要立即启用。


  通过实施分类处置系列措施,尽可能减少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的人数和次数,尽可能减少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直接接触。坚决杜绝人员“扎堆”窗口和办税服务厅拥堵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广泛宣传“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流程、事项和知识。


  (二)加强远程辅导。前期各级税务机关已组建电子税务局远程辅导微信群,实时对接纳税人(缴费人)的问题、困难和疑惑,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要参照建立各主要信息系统的远程辅导微信群,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的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理。


  (三)推行网格化服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办税缴费相关的网格化服务,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实行联点包户,相关税务干部要当好辅导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非接触式”涉税(费)业务的网格员,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安全感。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强化沟通协调。各主管税务机关身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一线,要承担起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责任,所属办公室、征管、税政、法制、税源管理、第一税务所(分局)、纳税服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非接触式”办税工作的落实落地。


  (二)明确工作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工作,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好领导责任、属地责任、属事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日常防控工作不到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落实不力,从而导致感染事件发生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涉税舆情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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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函[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健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2020年度我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第一期已中奖者的兑奖时限


  2020年我省第一期“互联网+发票有奖”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已于2月8日顺利举办,中奖结果已公布。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本期二次开奖的兑奖时限由2020年4月10日调整至2020年7月10日。第一期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二、合并第二、第三期二次开奖活动


  2020年4月10日合并产生第二期、第三期二次开奖的奖项,共设一等奖1个,单个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二等奖1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600个,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兑奖时限顺延1个月,由6月10日调整至7月10日。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与二次开奖活动且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本期开奖。后续二次开奖,仍按《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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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发[2020]10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征内容


  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二、减征范围及期限


  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三、缓缴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各市州要指导县市区医保部门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强化基金管理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并指导县市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市州统一制定本市州具体实施办法,并于3月20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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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湘医保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新设立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开办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事项为纳税人开办完成之后的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在开办后另行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也可选择在开办时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


  二、简并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表单内容进行优化整合,简并为《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附件1),由新办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三、实行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


  新办纳税人通过优化后的程序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单位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办理的,由其直接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承诺后续补盖印章;仅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已完成实名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现场办理的,由其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本通知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2.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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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湘税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20]7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纾解受困企业资金困难,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渡过难关。


  二、鼓励降低企业房租。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减轻企业费金负担。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四、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依法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报或缴纳期限。对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税费减免。结合地方实际,充分运用手机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缴费便利服务,简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最大程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保障纳税缴费人安全健康。


  五、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税费支持政策。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政策标准、办税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落实落细。要密切跟踪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财政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政策实施期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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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湘财税[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确认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等343家公益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省本级(117家):


  1、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2、湖南炎帝生物百年树人公益基金会


  3、岳阳市教育基金会


  4、湖南省桂阳县教育基金会


  5、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6、耒阳市教育基金会


  7、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湖南省石门县教育基金会


  9、湖南省扶贫基金会


  10、湖南三楚公益基金会


  11、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12、衡东县教育基金会


  1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教育基金会


  14、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


  15、湖南省娄底市慈善基金会


  16、澧县教育基金会


  17、湖南省资兴市教育基金会


  18、湖南省娄底市教育基金会


  19、湖南省长沙市光彩事业基金会


  20、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21、湖南弘慧教育发展基金会


  22、桑植县教育基金会


  23、益阳市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步步高福光慈善基金会


  25、长沙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6、湖南省众善公益基金会


  27、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基金会


  29、湖南省新化县教育基金会


  30、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32、湖南省临澧县教育基金会


  33、长沙市慈善基金会


  34、湖南兴威慈善基金会


  35、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教育基金会


  36、湖南中南传媒公益基金会


  37、湖南融达慈善基金会


  38、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39、湖南省汉寿县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42、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教育基金会


  43、株洲市教育基金会


  44、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5、湖南省永兴县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浏阳市教育基金会


  47、邵东县教育基金会


  48、湖南省长沙洗心禅寺慈善基金会


  49、汨罗市教育基金会


  50、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


  51、湖南省绿之韵公益基金会


  52、湖南省龙阳助学基金会


  53、湖南省温暖工程基金会


  54、湘潭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5、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56、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57、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58、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59、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教育基金会


  60、湖南省双峰县教育基金会


  61、湖南省湘潭大学教育基金会


  62、湖南省天心未来教育基金会


  63、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64、湖南省永顺县教育基金会


  65、岳阳市云溪区慈善基金会


  66、湖南省大爱慈善基金会


  67、东安县教育基金会


  68、湖南省中信湘雅爱心助孕扶贫基金会


  69、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教育基金会


  70、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


  71、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基金会


  72、湖南省湘商公益基金会


  73、湖南省祁阳县教育基金会


  74、祁阳县昌世助学基金会


  75、长沙县教育基金会


  76、湖南省龙池教育基金会


  77、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78、长沙市望城区教育基金会


  79、湖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0、湖南省朝阳公益基金会


  81、湖南省吉首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2、常宁市教育基金会


  83、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4、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基金会


  85、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基金会


  86、长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会


  87、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


  88、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教育基金会


  89、湖南践行国学公益基金会


  90、岳阳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


  91、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基金会


  92、邵阳市教育基金会


  93、湖南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94、永州市教育基金会


  95、湖南省汝城县教育基金会


  96、湖南省华容县教育基金会


  97、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8、湖南宋祖英助学基金会


  99、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


  100、湖南省湘阴县教育基金会


  101、湖南省欧阳询公益基金会


  102、湖南省炎帝陵基金会


  103、中方县康龙助学基金会


  104、湖南省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105、怀化市教育基金会


  106、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基金会


  107、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湖南省华侨公益基金会


  109、衡阳市教育基金会


  110、湖南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11、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2、湖南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湖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114、湖南胡杨教育基金会


  115、湖南省慈善总会


  116、湖南省环保志愿服务联合会


  117、湖南省残疾人托养协会


  长沙市(25家):


  118、长沙市慈善总会


  119、长沙市德兰光明慈善基金会


  120、长沙麓山教育基金会


  121、长沙市金海教育基金会


  122、长沙市金茂公益教育基金会


  123、长沙市玛丽莱青少年足球基金会


  124、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


  125、长沙市长沙银行快乐益家基金会


  126、长沙市立信教育基金会


  127、长沙市长麓教育基金会


  128、长沙市澳优公益慈善基金会


  129、长沙市雨花区益友公益促进会


  130、长沙市雨花区慈善会


  131、长沙县十帮一义工协会


  132、宁乡市慈善会


  133、长沙市望城区雷锋慈善会


  134、长沙市望城区学雷锋志愿者慈善协会


  135、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慈善会


  136、浏阳慈善会


  137、浏阳市义工联合会


  138、浏阳市沙市镇赤马湖义工联合会


  139、浏阳市德仁爱心协会


  140、浏阳市新文学校教育基金会


  141、长沙市天心区慈善基金会


  142、长沙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基金会


  衡阳市(27家):


  143、衡阳市慈善总会


  144、衡阳市义工协会


  145、衡阳市小红人志愿者协会


  146、衡阳市蓝丝带志愿者协会


  147、衡阳市微公益青年志愿者协会


  148、衡阳市蒲公英志愿者协会


  149、衡阳市大三湘公益基金会


  150、衡阳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


  151、祁东县义工协会


  152、祁东县慈善总会


  153、耒阳市慈善总会


  154、衡阳县慈善总会


  155、衡阳县积善志愿者协会


  156、衡阳县船山助学志愿者协会


  157、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158、衡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9、衡东县洣水志愿者协会


  160、衡东县阳光爱心联盟


  161、衡东县慈善总会


  162、衡阳市蒸湘区慈善会


  163、衡山县慈善总会


  164、常宁市义工协会


  165、常宁市人间爱心协会


  166、常宁市清溪教育发展协会


  167、衡南县慈善总会


  168、衡南县火苗助学基金会


  169、衡南县第一中学基金会


  邵阳市(32家):


  170、邵阳市慈善总会


  171、邵阳市心理学会


  172、邵阳市壹心慈善志愿者协会


  173、邵阳市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74、邵阳市女企业家协会


  175、邵阳市“红心林”志愿者服务联合会


  176、邵阳市社会组织促进会


  177、邵阳市家庭和谐促进会


  178、邵阳市紧急救援志愿者协会


  179、邵阳旗袍礼仪文化协会


  180、邵阳市养老服务业协会


  181、邵阳市红丝带志愿者协会


  182、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


  183、新邵县感恩圆梦教育基金会


  184、城步苗族自治县爱心义工协会


  185、城步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186、城步苗族自治县大邵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187、新宁县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


  188、邵阳市双清区慈善会


  189、洞口县慈善会


  190、邵东市慈善协会


  191、邵东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192、邵东市爱心义工联合会


  193、邵东市关爱老兵志愿者协会


  194、邵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195、新邵一中教育促进会


  196、新邵县大新镇教育促进会


  197、新邵县坪上镇教育促进会


  198、北塔区慈善会


  199、邵阳县慈善会


  200、邵阳县光彩事业促进会


  201、武冈市慈善会


  岳阳市(20家):


  202、岳阳市慈善总会


  203、岳阳市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04、岳阳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5、岳阳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6、华容县慈善总会


  207、岳阳市君山区慈善总会


  208、临湘市慈善总会


  209、岳阳市岳阳楼区慈善总会


  210、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


  211、平江县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


  212、平江县关心下一代慈善基金会


  213、平江县慈善协会


  214、岳阳市云溪区慈善总会


  215、湘阴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16、湘阴县慈善总会


  217、岳阳县慈善总会


  218、岳阳县公安民警救助基金会


  219、汨罗市慈善总会


  220、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慈善总会


  221、汨罗市梦想助学基金会


  常德市(32家):


  222、常德市慈善总会


  223、常德市大湖股份祖亮慈善基金会


  224、常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25、常德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26、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227、常德市第七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8、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教育基金会


  22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基金会


  230、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教育基金会


  231、常德市微善风慈善基金会


  232、常德市武陵区慈善总会


  233、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基金会


  234、常德市鼎城区慈善总会


  235、汉寿县慈善义工联合会


  236、汉寿县慈善总会


  237、汉寿县扶贫基金会


  238、石门县慈善总会


  239、桃源县慈善会


  240、桃源县教育基金会


  241、临澧县慈善总会


  242、临澧县烽火乡慈善协会


  243、临澧县太浮镇慈善会


  244、临澧县新安镇慈善会


  245、临澧县合口镇慈善会


  246、临澧县停弦渡镇慈善会


  247、临澧县鳌山村爱心协会


  248、临澧县志愿者协会


  249、澧县慈善总会


  250、安乡县手牵手志愿者协会


  251、安乡慈善总会


  252、安乡县娱乐养老志愿者服务协会


  253、安乡县论坛志愿者协会


  张家界市(11家):


  254、张家界市慈善总会


  255、张家界市罗嗣清旅游公益基金会


  256、张家界爱盟公益协会


  257、张家界市永定区慈善总会


  258、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王家湾村爱心互助协会


  259、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慈善总会


  260、桑植县慈善总会


  261、桑植县10帮1爱心协会


  262、慈利县慈善总会


  263、慈利县义工协会


  264、慈利县壹禄福公益慈善协会


  益阳市(19家):


  265、益阳市慈善总会


  266、益阳市馨欣公益志愿者协会


  267、益阳市桃江育才奖学基金会


  268、益阳市卢佳祥慈善基金会


  269、益阳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70、益阳市公安民警基金会


  271、资阳区慈善总会


  272、资阳区教育基金会


  273、益阳市赫山区慈善总会


  274、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基金会


  275、南县慈善会


  276、南县教育基金会


  277、沅江市慈善总会


  278、沅江市教育基金会


  279、桃江县慈善总会


  280、桃江县教育基金会


  281、桃江县武潭教育基金会


  282、安化县慈善总会


  283、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基金会


  郴州市(20家):


  284、郴州市慈善总会


  285、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


  286、郴州市心理援助志愿者协会


  287、郴州市福城志愿者协会


  288、郴州市益行志愿者协会


  289、郴州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290、郴州市牵手志愿者协会


  291、郴州市惠众志愿者协会


  292、郴州市北斗星志愿者协会


  293、郴州市虹爱儿童守护志愿者协会


  294、郴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295、郴州市天柱公益促进会


  296、郴州市林邑志愿者协会


  297、郴州市苏仙区慈善总会


  298、永兴县慈善总会


  299、永兴县志愿者协会


  300、资兴市慈善总会


  301、郴州市北湖区慈善总会


  302、宜章县慈善总会


  303、汝城慈善总会


  怀化市(19家):


  304、会同县慈善会


  305、会同县舜德义工协会


  306、会同县志愿者协会


  307、辰溪县慈善会


  308、怀化市洪江区慈善会


  309、通道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310、通道侗族自治县牵手公益协会


  311、通道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志愿者协会


  31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义工联合会


  315、洪江市慈善会


  316、新晃侗族自治县慈善会


  317、溆浦县慈善会


  318、沅陵县慈善会


  319、麻阳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320、中方县慈善会


  321、怀化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22、怀化市慈善总会


  娄底市(16家):


  323、娄底市慈善总会


  324、娄底市娄星区慈善总会


  325、娄底市娄星区兴良助学会


  326、娄底市新化县慈善总会


  327、娄底市新化县梅山助学社


  328、娄底市双峰县慈善总会


  329、涟源市慈善会


  330、涟源传承助学会


  331、涟源市一中爱心助学会


  332、涟源市孝亲敬老志愿者协会


  333、涟源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334、涟源市博爱助学会


  335、涟源市助残志愿者协会


  336、涟源市阳光公益志愿者协会


  337、涟源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338、冷水江市慈善总会


  湘西自治州(5家):


  33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340、湘西自治州小背篓爱心助学协会


  341、湘西边城爱心志愿者协会


  342、永顺县慈善总会


  343、吉首市慈善总会


  企业和个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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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报送2019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的提示

湖南省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49号)规定,请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如因疫情耽误无法报送的可延期至5月31日。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当前,为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纳税人身体健康,湖南省税务局全面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在此期间,为了确保您的机构顺利开展全年业务,以及后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不受影响,建议您及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通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模块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和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尚未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采集的,需提前通过该模块完成信息采集,方可报送协议信息及年度报告。


  上述信息采集、报送方法可适当参考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信息采集、业务报告报送操作手册”,相关问题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信息采集、业务报告报送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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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建价函[202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费用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


  (二)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针对疫情防护措施、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可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疫情防护费: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工资: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三)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费用的计取。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材料价格监控,加强疫情防护措施费用调查,及时调整和发布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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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湘建价函[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及长沙分行,三湘银行,湖南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银税互动”活动成果


  (一)主动作为,科学部署“银税互动”工作。各市州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应依托“银税互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统一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部署“银税互动”工作措施,联合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主动作为,有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


  (二)受惠扩面,不断丰富“银税互动”产品。各合作银行要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根据其贷款需求强、金额小、偿还快等特点,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设计信贷产品,帮助更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推进直连,不断优化“银税互动”模式。按照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我省“湖南税务银税互动平台”已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上线,各合作银行要尽快接入“湖南税务银税互动平台”,转换为“银税直连”模式,打破信息孤岛,真正实现“互联网+税务+金融”,确保“银税互动”提质提速。


  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秩序


  (一)规范秩序,严禁合作机构乱收费。银行请相关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已备案的征信机构。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银保监、税务部门。


  (二)依法合规,规范银税信息共享范围。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将企业授权共享其涉税信息的记录纳入信息共享范围,防范过度授信风险。严格规范业务信息数据统计工作,银行要按照规定时限和报送要求,向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便于分析掌握“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


  (三)加强管理,确保涉税信用信息安全。银行与相关机构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合作机构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合作机构。


  三、助力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一)精准帮扶,支持企业生产运营融资。各级税务机关、银保监部门要在同级党政防疫工作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推动辖内各银行主动下沉做好属地企业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特别是确保覆盖到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建筑安装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自身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梳理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精准放贷。


  (二)加大宣传,帮助更多企业受惠发展。各级税务机关、银保监部门和各银行机构要加大“银税互动”宣传力度,将“银税互动”服务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简明扼要宣传推广,扩大“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知晓面。


  (三)深化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不断推进。各级税务机关、银保监部门、银行机构之间要深化工作联动、信息互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融资提供良好的税费信用信息支撑,及时响应企业需求,发挥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职能职责,凝聚推动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合力。


  各地在工作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普惠金融处)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邓颖夫,0731-88188760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张凌芳,0731-8283063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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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湘税发[202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以来,全省各级医保、税务、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缴费宣传和征收组织工作,目前全省城乡居民缴费参保率已达到92%左右,总体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的工作离目标任务还有一定差距。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的影响,全面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征收收尾工作,确保应保尽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标对表《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施方案》(湘医保发[2020]12号)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查找差距,压实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组织参保工作的责任,加强对缴费参保率较低地区的督促指导,迅速组织开展征收攻坚行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以电话、入户等形式拉网式摸排未参保人员情况,推动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库,加大政策宣传和参保缴费动员力度,加快医保费征收进度,确保6月底前完成常住人口参保率95%的工作目标。各地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与同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对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逐户、逐人核实参保状态,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和新增贫困人口实时参保政策,确保所有贫困人口应保尽保。


  二、将全省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由3月31日再延长至6月30日。6月30日以前参保的,继续按照每人250元的标准缴费,可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从7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2020年度参保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扶贫部门认定新增的未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各地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前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错缴的退费工作,确保缴费人权益不受损。


  三、继续鼓励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为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集中或上门征收、银行柜面征收,鼓励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社保网上缴费终端、各代收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省税务局已对相关涉税、涉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向社会进行了提示(详见省税务局网站http://hunan.chinatax.gov.cn/)。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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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现对湖南省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湖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邮政编码:410002;联系人:马世杰;联系电话:0731-85183095。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公众服务”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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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函[202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便利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决策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便利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简易注销免办理


  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告简易注销信息,且在税收征管系统内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适当调整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2020年4月1日起,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申请一般注销的,优化及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疫情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省局“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努力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做好便利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清税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当场办结。同时,要指定专人跟进市监部门传递的简易注销业务,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本文件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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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湘税函[202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我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高企认定实施常年申报,2020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第二批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8日。


  二、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


  三、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申报材料(首次认定的需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系统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材料。企业应利用15M的附件上传申报材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核实初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交辖区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节点前完成初审推荐,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推荐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


  (四)认定评审


  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申报企业材料,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引导有高企申报需求的企业先登录科企信息库进行自评入库后,再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2.参与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4月15日前提交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至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审核备案。具体备案要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另行通知。省认定办将集中公告一批可供2020年认定申报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名单(2019年7月已公告的中介机构名单仍可供今年第一批申报企业选择参考)。


  3.各级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核实和初审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


  4.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省认定办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陈上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郑国荣0731-8516547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吴志红0731-85554851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省火炬创业中心  李润洁  0731-88988755


  刘军  0731-88988749


  地址: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6室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日


  附件1: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资料。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七)年度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八)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十)企业承诺书。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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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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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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