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税发[202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政治意识,精准落实落细政策。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防止违规征税收费当成严肃重大的政治任务扛牢抓实,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强力推进。要坚持高位推动,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坚持既有经验做法的同时,要聚焦热点、紧盯难点、排查盲点,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创新推出更实更细举措,保障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禁违规征税收费。面对经济税源萎缩、税费收入下滑、支出压力加大等严峻形势和不利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保持清醒头脑,统筹处理好组织税费收入、落实优惠政策、保障财政支出的关系,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落实总局“五个坚决”不放松。要高度重视收入质量,决不允许单纯追求收入增量而降低对收入质量的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关键时间节点、一次性大额税款、涉及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等可能存在异常的收入,做好排查、分析和监控工作,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及时制止。


  三、推进部门协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落实财税收入分析联席会议制度,算清、算细、算准经济税源(费源)账、疫情影响账、政策测算账,及时向地方党政汇报财税收入情况,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级人大合理调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使税费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要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准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压实责任。省局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开展日常风险排查和专项执法督察。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配合内外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深挖问题根源,举一反三改进,加强源头治理,防止问题反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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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5
文号:湘税发[2020]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湖南省关于确认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等118家公益性社会组织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省本级(85家):


  1、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


  2、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湖南佰骏医疗慈善基金会


  5、湖南省三诺糖尿病公益基金会


  6、湖南省鲁商慈善基金会


  7、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


  8、湖南省影响公益基金会


  9、湖南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


  10、湖南省益阳市白鹿寺慈善基金会


  11、湖南省司法行政人民警察基金会


  12、湖南省郑洞国教育基金会


  13、湖南省铭志教育基金会


  1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厚生教育基金会


  15、湖南省比苛慈善基金会


  16、湖南中车株机公益基金会


  17、湖南省宁乡七中教育基金会


  18、湖南泰禹慈善基金会


  19、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20、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21、湖南岳阳长炼石化科技创新基金会


  22、岳阳市君山区教育基金会


  23、湖南省浏阳市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24、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教育基金会


  25、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26、涟源市教育基金会


  27、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基金会


  28、湖南省力邦公益基金会


  29、湖南商学院教育基金会


  30、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31、长沙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2、宁乡市教育基金会


  33、湖南广益实验中学教育基金会


  34、湖南省保靖县教育基金会


  35、湖南省律协公益基金会


  36、湖南省文化艺术基金会


  37、湖南省浏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基金会


  38、湖南省喜生慈善基金会


  39、湖南省宜章县教育基金会


  40、湖南省泸溪县教育基金会


  41、冷水江市教育基金会


  42、湖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43、湖南省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44、湖南省佛慈基金会


  45、常德市教育基金会


  46、湖南省平江县教育基金会


  47、湖南省公安民警基金会


  48、岳阳市云溪区教育基金会


  49、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50、湖南省湘西从文教育基金会


  51、湖南省宁远县教育基金会


  52、湖南省岳阳县教育基金会


  53、湖南天龙慈善基金会


  54、湖南省新邵县教育基金会


  55、湖南省谭嗣同爱国公益基金会


  56、湖南省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57、湖南省鼎翰公益基金会


  58、湘乡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59、湖南省虚云文教基金会


  60、湖南省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61、洞口县教育基金会


  62、花垣县教育基金会


  63、湖南省吉首市教育基金会


  6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5、湖南省临湘市教育基金会


  66、岳阳市岳阳楼区教育基金会


  67、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基金会


  68、衡南县教育基金会


  69、衡阳县教育基金会


  70、隆回县教育基金会


  71、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72、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基金会


  73、湖南省湘雅医学与健康基金会


  74、永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5、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


  76、慈利县教育基金会


  77、湖南省检察干警基金会


  78、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


  79、湖南省宁乡一中教育基金会


  80、湖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1、湖南人人健康基金会


  82、湖南省顺超公益基金会


  83、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


  84、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


  85、湖南省惠民肾病救助基金会


  株洲市(7家):


  86、醴陵市慈善会


  87、醴陵市教育基金会


  88、株洲市天元区幸福教育基金会


  89、株洲市康复者量化研究发展基金会


  90、株洲市龙华上品教育扶贫基金会


  91、株洲市芦淞区润心教育基金会


  92、株洲市芦淞区慈善会


  湘潭市(15家):


  93、湘潭市慈善总会


  94、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95、湘潭市莲城志愿者协会


  96、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97、湘潭市向日葵志愿者协会


  98、湘潭市湘钢帮帮团志愿者协会


  99、湘潭市蓝丝带爱心公益协会


  100、湘潭市仁爱志愿者协会


  101、湘潭市吉民公益协会


  102、湘潭市天元慈善基金会


  103、湘潭市圆梦基金会


  104、湘潭市南方公益基金会


  105、湘潭市雨湖区慈善会


  106、湘潭市雨湖区九华慈善会


  107、湘潭市岳塘区长郡湘潭高新实验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永州市(11家):


  108、永州市慈善总会


  109、道县慈善总会


  110、新田县维爱公益协会


  111、新田县志愿者公益协会


  112、祁阳县志愿者(义工)联合会


  113、祁阳县科力尔慈善基金会


  114、祁阳县慈善总会


  115、东安县义工协会


  116、江华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117、江永县慈善总会


  118、江永县义工协会


  企业和个人2019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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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为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示。


  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3、湖南省公路学会


  4、湖南省保险学会


  5、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6、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


  7、湖南省报关协会


  8、湖南省黄金协会


  9、湖南省质量协会


  10、湖南省计量协会


  11、湖南省公证协会


  12、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13、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14、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15、湖南省林业产业协会


  16、湖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17、湖南省摄影行业协会


  18、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19、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


  20、湖南省国有林场协会


  21、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22、湖南省涉汇企业联合会


  23、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4、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25、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协会


  26、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27、湖南省生产企业打假防伪协会


  28、湖南省老干部(老年)大学协会


  2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30、湖南省麦当劳叔叔之家患儿家庭援助中心


  上述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2023年,为期5年。


  公示期为2020年5月22日至5月28日。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  郑国荣  0731-85165131(电话兼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饶逸  0731-85579162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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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为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等30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二、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以上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应税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2019年湖南省省本级第二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湖南汀汀公益基金会


  2、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


  3、湖南省公路学会


  4、湖南省保险学会


  5、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6、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


  7、湖南省报关协会


  8、湖南省黄金协会


  9、湖南省质量协会


  10、湖南省计量协会


  11、湖南省公证协会


  12、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13、湖南省质量检验协会


  14、湖南省认证认可协会


  15、湖南省林业产业协会


  16、湖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17、湖南省摄影行业协会


  18、湖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19、湖南省电影行业协会


  20、湖南省国有林场协会


  21、湖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


  22、湖南省涉汇企业联合会


  23、湖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4、湖南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25、湖南省湖湘文化交流协会


  26、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27、湖南省生产企业打假防伪协会


  28、湖南省老干部(老年)大学协会


  29、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30、湖南省麦当劳叔叔之家患儿家庭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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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已全额缴纳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54元/月,以此作为2020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缴费指数仍以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202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政策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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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湘人社规[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11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0年1月 1日起,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 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19年 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 1.5%。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 70周岁以上(含 70周岁)至 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3元;对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 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件1),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启动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先进行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7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件 2)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


  1.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


  2.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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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湘人社规[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提供共伴生矿、尾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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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4号 湖南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2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大力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留湘发展,支持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湘干事创业,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人才生态,加强服务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和就业环境。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应努力挖掘用人潜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录用规模,省属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基层教育、医疗卫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2020年招收定单定向全科医生计划1500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00名、“三支一扶”计划400名。出台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提高本科生参军入伍比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继续实行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高定基本工资政策,落实相关津贴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益性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平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使用就业创业课程资源。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规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积极向教育部争取支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2020年全省增加5%研究生招生计划,将专升本录取比例扩大1倍以上。适当提高应届大学毕业生士兵退伍后专升本录取比例。


  六、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招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确定2020年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工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一般不集中组织大规模公开招聘工作,此前已发布招聘公告的,可暂缓实施,允许事业单位当年之内多次开展公开招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的,可在确保防控疫情前提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面试、推迟体检考察、先上岗后补办聘用备案手续等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随到随办”原则,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用编核准、公开招聘备案和人员编制登记手续。引导企业适当延长招聘时间,结合实际做好体检、签约和录取工作。


  七、大力推行网上招聘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门每周二定期举办的云就业线上视频双选会。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密招聘高校毕业生频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组织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系列线上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灵活办理就业手续。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就业报到证申办业务。统一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标准。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中要求提供介绍信的规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申请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档案。推进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跨区域流转网上办理。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扩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达到50%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援助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就业工作属地责任,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各园区、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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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湘人社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5号 湖南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的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大稳岗和就业补助,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精神,现就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劳动力供需精准对接。充分发挥“互联网+就业服务”作用,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湘就业”微信公众号、湖南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等各级各类公共就业网络信息平台,拓宽就业信息发布渠道,积极组织开展网上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多通过线上招聘求职,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切实提高劳动力供需对接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尤其要针对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网络求职服务。


  二、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对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完成后继续留在见习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大力推广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训,合理安排线下操作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按照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可先行预拨不少于30%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参加项目制培训后继续留在当地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四、实施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新招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员工包车返岗或者员工自行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返岗的,给予企业或员工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大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积极扶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家庭农场、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等产业项目。积极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农民工,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对入驻(孵)企业按规定落实房租减免、水电费补贴等政策。


  六、加强临时岗位开发管理。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农民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疫情防控期间,结合疫情需要新增一批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就近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临时岗位工资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七、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专员作用,强化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持续推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机制,健全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将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纳入2020年度全省促进就业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范畴。


  八、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就地就近就业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全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自主便捷无障碍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已经参保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其中国家、省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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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湘人社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2019年度、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拟确认湖南省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28家、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60家,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0年8月19日至8月25日。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或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  郑国荣  0731-85165131(电话兼传真)


  省税务局  饶逸  0731-85579162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湖南省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株洲市红十字会


  4、湘潭市红十字会


  5、益阳市红十字会


  6、衡阳市红十字会


  7、娄底市红十字会


  8、郴州市红十字会


  9、永州市红十字会


  10、张家界市红十字会


  11、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12、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13、浏阳市红十字会


  14、宁乡市红十字会


  15、长沙县红十字会


  16、韶山市红十字会


  17、衡东县红十字会


  18、涟源市红十字会


  19、新化县红十字会


  20、双峰县红十字会


  21、娄星区红十字会


  22、汝城县红十字会


  23、武冈市红十字会


  24、桃江县红十字会


  25、安化县红十字会


  26、宁远县红十字会


  27、武陵源区红十字会


  28、桑植县红十字会


  附件2


湖南省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株洲市红十字会


  4、湘潭市红十字会


  5、衡阳市红十字会


  6、益阳市红十字会


  7、岳阳市红十字会


  8、娄底市红十字会


  9、邵阳市红十字会


  10、郴州市红十字会


  11、永州市红十字会


  12、湘西州红十字会


  13、张家界市红十字会


  14、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15、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16、浏阳市红十字会


  17、宁乡市红十字会


  18、长沙县红十字会


  19、醴陵市红十字会


  20、岳塘区红十字会


  21、雨湖区红十字会


  22、韶山市红十字会


  23、湘潭县红十字会


  24、南岳区红十字会


  25、耒阳市红十字会


  26、衡东县红十字会


  27、云溪区红十字会


  28、岳阳楼区红十字会


  29、临湘市红十字会


  30、华容县红十字会


  31、资阳区红十字会


  32、桃江县红十字会


  33、安化县红十字会


  34、娄星区红十字会


  35、涟源市红十字会


  36、冷水江市红十字会


  37、新化县红十字会


  38、双峰县红十字会


  39、北湖区红十字会


  40、资兴市红十字会


  41、永兴县红十字会


  42、嘉禾县红十字会


  43、临武县红十字会


  44、汝城县红十字会


  45、桂阳县红十字会


  46、宜章县红十字会


  47、桂东县红十字会


  48、零陵区红十字会


  49、双牌县红十字会


  50、道县红十字会


  51、宁远县红十字会


  52、江永县红十字会


  53、武冈市红十字会


  54、武陵源区红十字会


  55、桑植县红十字会


  56、吉首市红十字会


  57、古丈县红十字会


  58、保靖县红十字会


  59、永顺县红十字会


  60、龙山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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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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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20]17号 湖南省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


  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二)信息交换格式和周期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进行涉税信息交换。各类信息交换格式详见附件。


  1、定期交换。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向省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和分市州统计表(附件4)。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附件5),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6),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壤污染信息。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7、8、9);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进行认定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10)。涉税信息交换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三、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一)复核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复核内容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内容组织复核:1.认定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和实际用地人;2.认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改变占地用途时间、实际占地时间;3.认定占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占地面积;认定复垦;4.认定土壤污染;5.认定其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


  (三)复核格式和周期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复核信息交换格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数据复核工作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全行业协税护税思想共识,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复核工作机制的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权责匹配,保障到位。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对接外部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湖南省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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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湘财税[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函[2020]13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现将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在省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三)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四)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1次,审核通过后当月或下月开始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出现以上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领金人员须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并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隐瞒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依法严肃处理。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


  符合省本级领取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银行卡在智慧人社APP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也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窗口进行申领,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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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湘人社函[2020]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税[2020]19号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32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湘财综[2014]32号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环境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各级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向排污单位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排污单位完成缴费后,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款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


  第八条 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能力建设、交易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等。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市场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否则,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将按各自职责,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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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湘财税[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湖南省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湖南省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株洲市红十字会


  4、湘潭市红十字会


  5、益阳市红十字会


  6、衡阳市红十字会


  7、娄底市红十字会


  8、郴州市红十字会


  9、永州市红十字会


  10、张家界市红十字会


  11、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12、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13、浏阳市红十字会


  14、宁乡市红十字会


  15、长沙县红十字会


  16、韶山市红十字会


  17、衡东县红十字会


  18、涟源市红十字会


  19、新化县红十字会


  20、双峰县红十字会


  21、娄星区红十字会


  22、汝城县红十字会


  23、武冈市红十字会


  24、桃江县红十字会


  25、安化县红十字会


  26、宁远县红十字会


  27、武陵源区红十字会


  28、桑植县红十字会


  二、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湖南省红十字会


  2、长沙市红十字会


  3、株洲市红十字会


  4、湘潭市红十字会


  5、衡阳市红十字会


  6、益阳市红十字会


  7、岳阳市红十字会


  8、娄底市红十字会


  9、邵阳市红十字会


  10、郴州市红十字会


  11、永州市红十字会


  12、湘西州红十字会


  13、张家界市红十字会


  14、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会


  15、长沙市望城区红十字会


  16、浏阳市红十字会


  17、宁乡市红十字会


  18、长沙县红十字会


  19、醴陵市红十字会


  20、岳塘区红十字会


  21、雨湖区红十字会


  22、韶山市红十字会


  23、湘潭县红十字会


  24、南岳区红十字会


  25、耒阳市红十字会


  26、衡东县红十字会


  27、云溪区红十字会


  28、岳阳楼区红十字会


  29、临湘市红十字会


  30、华容县红十字会


  31、资阳区红十字会


  32、桃江县红十字会


  33、安化县红十字会


  34、娄星区红十字会


  35、涟源市红十字会


  36、冷水江市红十字会


  37、新化县红十字会


  38、双峰县红十字会


  39、北湖区红十字会


  40、资兴市红十字会


  41、永兴县红十字会


  42、嘉禾县红十字会


  43、临武县红十字会


  44、汝城县红十字会


  45、桂阳县红十字会


  46、宜章县红十字会


  47、桂东县红十字会


  48、零陵区红十字会


  49、双牌县红十字会


  50、道县红十字会


  51、宁远县红十字会


  52、江永县红十字会


  53、武冈市红十字会


  54、武陵源区红十字会


  55、桑植县红十字会


  56、吉首市红十字会


  57、古丈县红十字会


  58、保靖县红十字会


  59、永顺县红十字会


  60、龙山县红十字会


  企业和个人相应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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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高法发[2020]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现就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知如下:


  01、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非监禁刑罚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者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对处于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3.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02、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4.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5.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6.要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7.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8.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要依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9.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要依法采用新型冻结方式,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


  03、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和发挥破产拯救功能


  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0.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11.要合理确定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2.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变卖措施。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13.要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14.对于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惩戒措施的企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04、综合施策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以稳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护企业发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释放保护企业发展的明确导向。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问责范围,作为各级法院和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渎职失职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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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湘高法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发[2020]43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基本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人。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1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人。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定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对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按照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核实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的要求,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尚不具备“先补后征”条件的县市区,经税务与医保部门研究,在过渡期内可采取“先征后补”方式,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后,由医保部门根据税务征收情况再对困难群体进行精准资助。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度残疾人员以及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同级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优化缴费服务。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中收缴的,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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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4
文号:湘医保发[2020]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财企[2020]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或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提升人才素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在某一细分行业或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项目。


  (二)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精细化管理,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三)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提升信息化运用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项目。


  (六)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和县市区、创业创新基地、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及开展各项服务;支持核心服务机构在提供公益服务的基础上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支持成长性好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支持省级枢纽平台、市州、县市区和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窗口平台提供政策信息、创业创新、法律法规、权益保护、投融资对接服务等公益服务,开展服务活动。支持产业园区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窗口平台的综合服务、信息咨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智慧园区、智能管理、智能工业物流与仓储等建设与服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基地购置仪器设备设施、开发购置软件等,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项目。支持核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税管理、科技服务、创新研发、产权交易等服务;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活动、服务业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


  (四)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重大活动项目。支持省工信厅参加的全国性相关重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大展会的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五)国家和省部署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补助。专项资金对窗口平台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其他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根据窗口平台的绩效考核、公益服务、服务成效、收支情况等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单位总有效支出的6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创业创新基地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效、服务收费与支出给予不超过项目有效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奖励。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活动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领军人才培训项目。依托国内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培训重点的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项目。


  (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以支持精品课程、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开展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培训重点、兼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三)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依托培训机构、职业教育院校、高等学校,支持开展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紧缺生产技术人员为培训重点的生产技术人员培训项目,优先支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领域的培训项目。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服务机构;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符合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第十五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奖励类资金除外),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项目除外)。对同一企业的连续支持原则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通知,并将申报通知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市本级及所辖区、非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工信部门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工信部门、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及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工信、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诺书。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省工信厅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上缴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到期自动失效。经绩效评估后,按程序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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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4
文号:湘财企[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等。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1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19-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0年已获得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类别


  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转型升级类项目


  1、专精特新发展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以2017年以来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为重点。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0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0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名额分配:


  市州本级:长沙市35个,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湘西州各15个,湘潭市、郴州市各13个,益阳市、娄底市各10个,邵阳市、永州市各8个,怀化市6个,张家界市5个。


  财政省直管县市: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各8个,湘潭县、湘乡市、邵东市、汨罗市、桂阳县各5个,其他省财政直管县市各3个。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工信部认定的2020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省工信厅认定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二)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


  1、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1)2020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2020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2)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数字化赋能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3、特色载体项目。


  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完善服务体系1-2类项目申报范围:(1)窗口平台。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以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2)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调度系统报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在省平台注册,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绩效良好(以“创客中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省级核心服务机构。(4)“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截止2020年11月30日完成“上云”中小企业数量4000户以上的云服务机构。(5)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1-3类项目名额分配:市州本级(不含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长沙市不超过15个;每个县市区、每个特色载体园区不超过3个。


  4、“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教育培训类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的通知》(湘工信中小服务[2019]119号)发布的培训重点项目。项目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日(如某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为100人、培训时间为10日,则培训量计为1000人日)、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三)省直单位申报服务体系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进行查询。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不受理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http://220.168.30.70:28889)填报,严格按照项目类别申报模板(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编制申报资料、进行在线提交。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上报文件要求: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将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上传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三)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上报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其他相关扫描件均要求资料字迹、印章清晰。主体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请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必须以一个完整的文档形式上传。


  3、企业申报项目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


  4、特别提醒: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按程序自主申报。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5、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扩大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


  五、联系人及地址


  (一)省工信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1、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肖成晃,电话0731-88955420;


  2、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联系人:吴小波,电话0731-88955553;


  3、教育培训项目联系人:孙丹,电话0731-88955536。


  (二)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联系人:吴琦,电话0731-85165036。


  (三)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张凯迪,QQ 419626603,0731-88955465,18570632457。


  (四)省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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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0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和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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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纳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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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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