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积极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职能,在“降成本、优环境”、落实减税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特制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9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服务举措: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


  (一)支持开发区产业升级


  1.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鼓励科技创新,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主动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予以优先认定,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子公司按规定予以认定。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支持开发区创新创业


  4.对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税收减免。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属于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的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鼓励开发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促进开发区绿色发展


  7.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对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8.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对开发区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调减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对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按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按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四)助力开发区企业降低成本


  10.加大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2年内不得调高开发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11.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企业的加工或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12.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3.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开发区中小企业可选择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减少预缴税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帮助开发区纳税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激发企业活力。


  二、创新纳税服务举措,提升服务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水平


  14.健全信用体系增值应用。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强与各有关银行合作,将开发区守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入“银税互动”受惠范围,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积极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推出纳税信用风险提醒服务,开通A级信用纳税人办税绿色通道,支持诚信纳税人健康发展。


  15.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为开发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个性化、点单式的实体课堂教学服务和网络虚拟教学服务,突出对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培训、纳税辅导。组建专家团队,对开发区新办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个性服务。


  16.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开发区企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中转型发展。帮助开发区“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为开发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帮助开发区“走出去”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17.创新纳税辅导方式。对开发区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对开发区所辖具有发展潜力、具有新兴产业特色、财务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由地税机关根据企业请求,对纳税人未来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指定税务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并出具在若干年内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的服务,进一步帮扶企业发展,消除不确定性。


  18.积极推进“互联网+办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快国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推广使用,以一个集成门户整合国税、地税双方现有的各类办税业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开展国地税通用自助办税终端,实现电子办税与实体办税同质化,线上线下相互融合,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只跑网络,不跑马路”。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优质营商环境


  19.推进简政放权。自2018年4月1日起,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制定赋权清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依法享有设区市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地税局全面享有县(市、区)地税局税收管理权限。


  20.落实权责清单。着力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在开发区率先推行“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服务,公开目录清单,切实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腿”。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权责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税收执法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确保权责清单落到实处。


  21.严格规范公开文明执法。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督察。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考核、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22.规范和减少税收执法检查。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检查对象均须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随机抽取。在随机抽查中,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定向抽查,适当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重在培育扶持,注重引导遵从,对新设企业3年内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23.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及时引导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4.严格兑现“六公开,六不准”承诺。公开税收政策,不准收过头税;公开评定税负,不准收人情税;公开执法程序,不准违规操作;公开处罚标准,不准乱查滥罚;公开服务内容,不准拖延慢待;公开廉政纪律,不准吃拿卡要。


  25.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抓好地税系统作风建设,严格税务工作人员廉洁从税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营商环境评议评价和文明创建工作,切实纠正和解决纳税人关注涉及地税部门的税收执法、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利于开发区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不断强化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树立优良的地税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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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工商个字[2016]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经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实施。每个设区市先行选择一个县区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保我省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应当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


  1.修改登记表格。2016年10月31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的要求,完成修改和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表格和材料提交规范,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材料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共享和互认。


  2.完善窗口服务模式。2016年11月15日前,全省各级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窗口、办税窗口制作“两证整合”公开办事流程,放置“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效率。


  3.改造升级业务系统。2016年11月15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完成对现有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建立完善“两证整合”工商税务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


  4.开展业务培训。2016年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规范,分别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1日起)


  1.选择试点县区进行“两证整合”。2016年11月21日-30日,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区先行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全面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原领取的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2016年12月1日起,省工商局将个体工商户新开业、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等信息实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推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反馈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和存量转换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四、明确职责


  (一)省工商局牵头组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系统改造,满足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办理和营业执照打印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时按赋码规则向个体工商户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交互共享。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接收与传送功能。税务部门要将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依法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三)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


  (四)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平台,组织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两证整合”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扎实的登记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要争取财政部门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让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指导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目标要求、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督导,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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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7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二、统一登记制度。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必须执行《指导意见》。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指导意见》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做法,一律改为以《指导意见》规定为准。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准备。


  三、提升操作能力。


  省局将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优化改造工作,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全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帮助窗口工作干部全面掌握《指导意见》内容、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等,熟悉业务平台操作,具备熟练指导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能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局企业注册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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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2
文号: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7]20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便利化程度,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简化受理文书。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积极提供代办转报服务。对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做好台账登记,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给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申请材料,也可以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网上传递申请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式样,在相关文书中注明申请人查询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和办理进程的途径。


  三、切实简化申请材料。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推行实名办税工作,依托政府信息共享机制,有效简化申请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对推行实名办税后已采集过身份信息的经办人、代理人,不再要求报送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由经办人、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要求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认真落实预约服务制度,通过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预约。国税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及时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书面要求邮寄送达的,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国税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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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4
文号:赣国税函[2017]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7]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决定,推出简并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六项减税政策,为确保减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多种途径进行发布


  《一封信》收到后,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立即通过当地报纸、网站、有线电视、公众号和纳税人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发布;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网点进行张贴,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扩大政策宣传面。发布工作应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及时进行提醒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面向大众发布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新政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跟踪宣传,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精准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告知提醒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到 “全覆盖”和“应享尽享”,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三、认真做好办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科、12366热线等一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及时解答纳税人有关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岗工作人员,强化大厅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确保纳税人需求的及时应答和诉求的及时反馈,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快速办理。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江西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感谢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在此,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6项减税政策,其中涉及我省纳税人的有5项。这些重大减税政策的实施,将为减轻我省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果您是增值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统一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如果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如果您是金融机构纳税人,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范围已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外,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的还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为方便您更加及时了解这些与您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通过国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和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提醒服务。若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到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政策咨询、现场辅导和报表审核,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纳税人是否满意,是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将持续发挥部门合力, 着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充分释放税收政策红利,助推我省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我们期待着与您携手共进、勠力同心、共同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做出更大贡献。再次感谢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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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9
文号:赣国税发[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7]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精准深入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准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大提升


  (一)思想认识再深化。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举措,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水平的具体行动,也是全省国税机关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的必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对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传达学习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有关指示批示,毛伟明常务副省长讲话及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紧扣“精准、深入”这个关键,围绕“降成本、优环境、解难题”这个主题,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主动服务改革发展,不断把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再强化。调整省局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为省局党组书记、局长胡立文,副组长为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中根,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进出口税处、国际税务处、大企业税处、机关党办、稽查局、注税中心主要负责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单位具体抓、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同时相应调整龙南、大余两个工业园区对口联系工作组。各市、县(区)国税局也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帮扶方案再优化。要根据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赴对口园区开展走访调研,深入园区、企业一线,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对口联系园区帮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精心组织,强化宣传,狠抓落实,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二、政策大落实


  (四)优惠政策全梳理。全面梳理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组织编印《江西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免费赠送挂点联系企业和园区纳税人,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负政策全落地。狠抓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100条”和省局降成本优环境“双16条”政策措施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全面释放政策红利,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发展后劲。


  (六)研究政策全方位。结合国家调整完善税收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人办税制度性成本等方面研究一批可操作、可检验、可落地的政策措施,持续为企业送去“真金白银”政策礼包。


  三、实施大宣讲


  (七)营改增政策深入讲。围绕营改增税制改革,举办营改增政策师资培训和营改增行业培训,对系统内负责营改增政策管理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和办税业务实务操作培训。


  (八)科技创新政策重点讲。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举办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辅导,重点解读最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跨境贸易政策针对讲。向“走出去”企业宣讲国际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境外税收风险管理等内容,为赣企落实中央“一带一路”战略,引入海外合作伙伴,投资海外市场提供政策咨询及防范国际税收风险提供个性化服务。


  (十)税收新政及时讲。围绕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等税收新政,对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开展系列培训。


  四、组织大走访


  (十一)万名税干访企问税。省、市、县国税局三级联动,紧紧围绕推进“营改增”等重大改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内容,组织万名税干深入企业,通过发放调查表、赠送税收政策手册、上门辅导、办培训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防范涉税风险。


  (十二)征纳双方座谈论税。各级国税机关组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与企业家、办税人员进行深入交流,问需、问计、问难,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全力支持我省企业发展。


  (十三)服务团队专家诊税。组建大企业专家服务团队、互联网+纳税服务团队、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国际税收管理团队等专业化团队,对企业执行税收政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提出确定、统一的政策执行意见,快速、准确地回应企业涉税诉求。


  五、精准大帮扶


  (十四)调研分析细全深。企业联络员要沉下身子蹲企调研,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梳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帮助企业算清减负账,理清发展思路。6月底前,省局联络员每人要撰写一篇联络企业调研报告;12月底前,提交一篇联络企业帮扶工作总结。


  (十五)入企帮扶实打实。由局领导带队赴对口联系园区开展走访调研,为企业送政策、送温暖、树信心。企业联络员要经常到联络企业开展走访,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及时收集、梳理企业诉求,主动跟踪问题解决进展情况。要引导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培育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把“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作为生存法则,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十六)问题解答百分百。对专项行动办、企业帮扶APP平台等转来的相关税收问题,要建立台账管理,畅通线上线下办理双向渠道,严格按规定时间回复和办理。按照“谁负责、谁落实”原则,做到沟通联系百分百,及时与企业联系,一般问题电话问清详情,提出解决措施;复杂问题要上门了解情况,因路途较远或时间紧不能上门的,要委托主管国税机关上门了解详情。问题应对百分百。在我省国税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协调解决;不在权限范围内的,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取得理解支持;属于其他部门的问题,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跟踪落实问题解决情况。答复满意百分百。最终实现纳税人对国税系统问题办理结果的满意度达到100%。


  六、服务大优化


  (十七)开发12366咨询新功能。结合打造“六能”12366热线平台,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开发集税收政策咨询、发票查询和其他涉税信息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自助语音服务,实现纳税人咨询自动化、智能化,提升纳税人咨询效能。


  (十八)打造网上办税新平台。全面整合现有网上办税大厅、APP办税软件、微信办税软件等各类办税服务平台,并与实体办税大厅、12366等互通,为纳税人办税提供多样化选择。拓展网上办税平台业务功能,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发网上申领发票两种模式,实现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优化网上申报系统,增加系统的逻辑审核和错误提醒功能,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提升网上申报速度。


  (十九)推广联合办税新模式。深化国税地税征管合作,整合国税地税前台办税业务,推行“一窗通办”新模式,逐步实现联合办税“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


  (二十)增加便捷办税新手段。试点推行电子发票,缩短纳税人领用、打印、验旧纸质发票的时间。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系统,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全面推行涉税信息一次性采集,纳税人依法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


  (二十一)扩展高效办税新范围。扩大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范围,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的便利措施,实施范围扩大至C级纳税人。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逐步将代开发票数量较大、自开发票需求强烈且涉税风险较小的行业纳税人纳入试点。


  (二十二)压缩办税时间新举措。减少代开发票的办理环节,纳税人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征收的地方税费,由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岗负责征收,或由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征收。推行预约办税,向纳税人实时提供各办税服务厅当前排队信息和需要等候的时间,合理平抑办税高峰和低峰,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无效等候。精简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简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证明材料,简化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证明材料。


  (二十三)推进税收共治新途径。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行涉税信息目录管理,统一全省报送信息目录,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七、开展大督查


  (二十四)放管服自查转职能。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情况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限时整改,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让纳税人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


  (二十五)执法督察促规范。围绕“四个坚持”落实情况,以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贯彻落实等情况,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大督察,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税收政策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助力企业发展。


  (二十六)专项督查找差距。不定期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摸清各级国税机关在政策落实、动员宣讲、联企服务、破解难题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对照目标任务找差距,聚焦问题抓整改。


  八、工作大推进


  (二十七)考评到位。将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设区市国税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的绩效管理考评内容,全面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纳税人对各项政策“应享尽知”“应享尽享”。


  (二十八)宣传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媒资源,广泛宣传降成本优环境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省局将不定期编发简报,介绍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各地要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安排专人向省局和专项行动办报送工作信息。


  (二十九)沟通到位。今年,省直机关工委与省专项行动办将联合开展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对落实专项行动及其效果,进行评议评价。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园区对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与本地专项行动办、对口联系园区、企业间的联系沟通,积极对接,落实好对口联系、入企帮扶等工作,确保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得到各方高度肯定和评价。


  (三十)总结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帮扶情况统计工作,持续反映降成本优环境专项活动成果。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把握企业诉求,认真分析困难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设区市国税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全省国税系统降成本优环境行动情况统计表》,于11月底前形成专门的总结报告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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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0
文号:赣国税发[2017]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7]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总局、省局已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2017年绩效分档考评指标。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推动政策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由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法规、征管、纳服、收入核算等部门协调配合。


  二、全力开展宣传,力求培训全面覆盖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12366服务热线、短信、微信等载体,全面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宣传。省局将在门户网站开设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专栏,及时公布最新文件、操作指引、涉税提醒等,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进行推送,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列入重点专题培训内容,做到政策讲深、讲全、讲透,让每一户研发投入企业“应享尽知”。要结合12366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梳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内容,编写答疑手册,规范政策解答,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三、依托信息系统,帮助企业应享尽享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挖掘金税三期系统和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研发申报情况。针对近年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会计报表中反映研发支出的企业,开展“点对点”辅导,提醒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要制定具体帮扶措施,指导企业建账立制,使之符合申报加计扣除政策要求。对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提示企业进行更正申报。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切实提升政策受惠面。


  四、加强外部协作,提升政策执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科技、工信、文化宣传等部门加强沟通,对已认定或正在培育的高新技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开展精准辅导,指导企业对研发费用支出进行正确归集,开设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申报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研发支出,应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要认真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6]122号),及时解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争议问题。


  五、畅通投诉渠道,做好舆论正面引导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从政协提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反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要做到及时记录、及时受理、及时反馈,反映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积极挖掘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向中国税务报、江西日报、中国江西网、中新社等媒体推介,正面宣传我省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形成有质量的政策效应分析报告,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税收视角的决策参考。


  六、强化督导总结,严格绩效分档考评


  各地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通过FTP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报告内容包括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政策受惠面及效果),政策效应分析、典型案例、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对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存在研发支出但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要逐户列明具体原因一并上报,省局将重点督导检查。省局将依据各地报告及数据质量情况,并参考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督查和社会反映等情况实行分档考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六、做好政策评估,强化效应分析。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总局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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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3
文号:赣国税函[201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二)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征税范围和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三)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锅炉台数。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后,能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及时调整计算方式,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调整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从次月起调整计算方式。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4.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贯彻落实《环保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8年3月12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


  通过前期调研,我省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需要采用核定计算方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我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省环保厅发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制定了《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告。


  二、《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纳税人、核定计算方法、核定程序、征收管理及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有:


  1.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第三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其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环保税法》和《抽样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3.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事项。


  4.第八条明确了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依据。


  5.第九条明确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因为本公告上位法《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税法的配套措施,与税法同步实施。


  三、必要的举例说明


  例一:养猪场


  某养猪场,2018年2月存栏数量5000头,有1个排污口,粪便未经处理直排,未装自动监测设备,如何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


  (三)确定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5000(头)÷1=5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5000×1.4=7000元


  (五)注意事项


  养殖业征收环保税的四个条件:1.达到附件1中的规模化养殖标准。2.有排放口。3.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4.属于附件1中列举的畜禽。


  例二:医院


  某医院,现有病床位280个,全部按卫生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污水直接外排,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方法计算。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物


  (三)确定计税依据:


  当月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280÷0.14=2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


  2000×1.4=2800元


  例三:建筑行业


  某楼盘建筑工地,规划面积10000平方米,2018年2月建筑2000平方米,该建筑施工时按规定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了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


  根据规定,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


  (三)确定计算消减系数


  建筑扬尘排放当量值=(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建筑工程初始系数为1.01,该企业设置了边界围挡,减掉系数0.047,进行了易扬尘物料覆盖,减去系数0.025,运输车辆机械冲洗,减去系数0.31,该企业扬尘最终系数=1.01-0.047-0.025-0.31=0.628


  (四)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2月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污染当量数=2000×0.628÷4=314,应纳税额=314×1.2=376.8元。


  (五)注意事项


  1.建筑扬尘适用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税目。


  2.建筑面积以每月实际建设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3.消减系数可以多次扣减。


  四、落实措施


  为保障《核定计算管理办法》顺利推行,省局将通过电话咨询、案例指引、微信解答等方式指导全省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每一户采用核定计算方式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辅导,确保在首个征期到来前都能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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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税注字[2018]1号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省注税协会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赣税协字[2017]4号)完成了年检。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有关规定,将省注税协会2017年度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2018年截至公告日新设立事务所和未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的解释,凡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再办理备案等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各设区市局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将全省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通过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将市局发布的全省事务所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告,各基层税务机关在涉税业务报告时,要审核出具涉税业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在市局发布的名单内,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层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


  2017年度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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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9
文号:赣税注字[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现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4号公告)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2017年第4号公告第二条调整为:


  “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由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核准。


  (二)报送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总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纳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2.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三)核准流程


  1.企业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2.主管国税局核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案头复核签署意见后转报省国税局。


  3.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作出核准意见,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局和财政局。


  4.主管国税局根据核准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总机构。


  (四)分支机构变化管理


  经核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由总机构填写《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清册》报送主管国税局,由主管国税局转报省国税局进行调整,不再另行核准。”


  二、2017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调整为: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附件),经主管国税局盖章后上报总机构。”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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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果蔬汁饮料、竹木包装物、纸和纸制品、肉制品、芝麻制品,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对于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依据统一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货物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实行单独核定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依据实际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第二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12号)第二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2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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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制了《江西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方式,增列更多“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具体内容、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12366热线、二维码、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最多跑一次”清单》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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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公告最后一段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表述废止。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和领发时间,并对《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手册》上共同签章。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查询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也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并以现金方式收取税款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结报缴销: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当按照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四、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款,方便纳税人办税。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税,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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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 “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9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制了《江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不需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一次不跑”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方式,力争实现更多办税事项“一次不跑”。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办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改革精神、具体内容、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12366热线、二维码、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办税事项“一次不跑”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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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并就相关文件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77号印发)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十一条。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73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具体名单附后)”删去。


  (二)将第二条中的“《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修改为“申报表”。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库区基金的票据使用税务机关代征库区基金,应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征收和缴库。”


  (四)将附件中的“1.《税收通用缴款书》(票样)”、“2.《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和“4.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单位名单”全部删去。


  (五)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73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修改为“税务”。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废止公告附件,即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一)第一条第(一)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第一条第(一)项“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修改为“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第一条第(二)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第一条第(三)项中“按月汇总”修改为“按季汇总”;“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修改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6%)-进项税额”。


  (五)第一条第(五)项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六)废止第一条第(六)项。


  (七)第一条第(七)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九)废止公告附件,即《实物贵金属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


  五、《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一)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修改为“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二)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三)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中的“由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批复相关县级地税机关”修改为“由设区市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文件中所有“地税机关”和“纳税服务(分)局”分别修改为“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关表述。


  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一)删除第一段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三)附件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一)第二条中“省国税局”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废止第五条。


  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将第一段“地税”修改为“税务”,并将“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修改为“结合当前新情况,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二)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修改为“继续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三)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与国税部门共建”修改为“开发建设”。


  (五)将第十条第(六)项中“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修改为“不断扩展全省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


  九、《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一)将正文中所有“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将第一条第(四)项第13点中的“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删去。


  (三)将第二条第17点中的“对纳税人未来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指定税务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并出具在若干年内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的服务”删去。


  (四)将第二条第18点修改为:“积极推进‘互联网+办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快电子税务局推广使用,集成各类办税业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开展税务通用自助办税终端,实现电子办税与实体办税同质化,线上线下相互融合,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跑马路’。”


  (五)将第三条第19点修改为:“推进简政放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税务局享有设区市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税务局享有县(市、区)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


  (六)将第三条第20点中的“落实权责清单”修改为“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清单”,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权责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税收执法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确保权责清单落到实处”删去。


  (七)将第三条第22点中的“对新设企业3年内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删去。


  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一)第一条中“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主管国税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设区市国税局”修改为“设区市税务局”。


  (二)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调整“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中的第(二)项第2目“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三)第二条“主管国税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


  (四)附件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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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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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工商个字[2018]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年报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要将年报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拓展宣传层次领域,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范围,切实提高年报公示工作社会知悉度。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年报工作,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节点宣传相结合。不仅要向市场主体宣传,也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积极协调乡镇、街道、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管理部门等单位发挥部门优势,促进广大市场主体参加年报工作。要结合推广“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创评暨“诚商信贷通”、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等活动,加强对年报等信用信息的运用,让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的受到惩罚,让按时年报、守法经营的得到甜头,通过树立正反两方面的鲜活典型,真实体会到年报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以及不按时年报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严肃年报工作纪律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操作步骤,指导广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填报年报,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代替填报。要自觉维护年报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在年报过程中搭车收费、乱收费,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省局将加大对年报的督查力度,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查处并向当地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三、结合年报推动个体工商户统一代码的全覆盖


  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以来,我省已有60万个体工商户换发了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仍有110万个体工商户持旧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登记基础信息的部分共享,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的总体目标要求,各地要尽快完成现有存量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向统一代码的过渡,要结合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积极引导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在2018年底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为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创造基础条件。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2018年7月2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总结,于2018年9月30日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工作总结分别报省工商局个体处。年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随时报告。


江西省工商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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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制了《江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不需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一次不跑”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方式,力争实现更多办税事项“一次不跑”。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办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准确掌握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改革精神、具体内容、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12366热线、二维码、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办税事项“一次不跑”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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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表述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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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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