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1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等。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1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19-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0年已获得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类别


  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转型升级类项目


  1、专精特新发展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以2017年以来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为重点。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0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0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名额分配:


  市州本级:长沙市35个,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湘西州各15个,湘潭市、郴州市各13个,益阳市、娄底市各10个,邵阳市、永州市各8个,怀化市6个,张家界市5个。


  财政省直管县市: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各8个,湘潭县、湘乡市、邵东市、汨罗市、桂阳县各5个,其他省财政直管县市各3个。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工信部认定的2020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省工信厅认定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二)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


  1、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1)2020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2020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2)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数字化赋能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3、特色载体项目。


  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完善服务体系1-2类项目申报范围:(1)窗口平台。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以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2)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调度系统报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在省平台注册,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绩效良好(以“创客中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省级核心服务机构。(4)“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截止2020年11月30日完成“上云”中小企业数量4000户以上的云服务机构。(5)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1-3类项目名额分配:市州本级(不含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长沙市不超过15个;每个县市区、每个特色载体园区不超过3个。


  4、“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教育培训类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的通知》(湘工信中小服务[2019]119号)发布的培训重点项目。项目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日(如某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为100人、培训时间为10日,则培训量计为1000人日)、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三)省直单位申报服务体系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进行查询。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不受理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http://220.168.30.70:28889)填报,严格按照项目类别申报模板(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编制申报资料、进行在线提交。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上报文件要求: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将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上传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三)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上报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其他相关扫描件均要求资料字迹、印章清晰。主体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请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必须以一个完整的文档形式上传。


  3、企业申报项目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


  4、特别提醒: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按程序自主申报。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5、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扩大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


  五、联系人及地址


  (一)省工信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1、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肖成晃,电话0731-88955420;


  2、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联系人:吴小波,电话0731-88955553;


  3、教育培训项目联系人:孙丹,电话0731-88955536。


  (二)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联系人:吴琦,电话0731-85165036。


  (三)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张凯迪,QQ 419626603,0731-88955465,18570632457。


  (四)省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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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湘工信财务[2020]4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0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和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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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纳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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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22号 湖南省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9月16日印发的《办法》停止执行,以本通知印发的《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20年11月3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各社区(村)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确认,街道(乡镇)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指导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合作,精简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经办,为申报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地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其下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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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3
文号:湘人社规[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关于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含电子形式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其中,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外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含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刻制,并留底归档。


  三、关于税收票证领发


  (一)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领发纸质税收票证时,领发双方共同清点、核对税收票证种类、字号、数量后,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并签字(章)确认。领用人为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领发双方还应互相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三)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四、关于税收票证保管


  (一)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一清”即办好票证移交,票清离岗。“三禁”即持票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专柜存放、专袋携带。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下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并使用票证专用包袋。“六防”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二)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其中,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五、关于税收票证核算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六、关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填写《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的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和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以及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结算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其中,代征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二)结报缴销其他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应当持已开具应缴销的税收票证相应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七、关于《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八、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费,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收税费,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费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施行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保证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以及税收票款缴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一)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及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要求。其中,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公告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要求。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途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可以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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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更好地指导企业准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2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


  特此公告。


鹰潭市国家税务局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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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6]1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委、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通知》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口径》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各级财政、地税、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对内应抓好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知晓政策规定、掌握操作办法;对外应做好宣传工作,利用政府网站、工作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进行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了解信息、及时办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样表见附件1,各地可根据查询系统情况适当修改),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交书面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四、各地要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纳税人完税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五、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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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赣财法[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控机具应用及售后服务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地税局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税控机具应用及售后服务进行整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控机具的供应及款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产品供货资格协议》的规定、协议履行情况及税控厂商申请,省局已终止9家税控厂商税控产品供货资格,停止其在江西省境内销售。为了进一步方便用户,自2016年起,税控机具在全省范围内不再按区域进行销售和服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税控机具采用分片销售方式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更。


  经整合后,具备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税控机具资质的税控厂商有3家: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税控机具的价格


  为规范市场秩序,减轻纳税人购置税控机具的负担,省地税局从2016年起将税控产品的销售指导价调整为:高档税控机不高于3580元,中档税控机不高于2880元,低档税控机不高于2380元,税控器不高于1380元,以上销售指导价中均含一年服务费。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税控机具的售后服务


  对于已售出的税控机具,在保修期内的由税控厂商或地税部门委托的具备资质售后服务人员免费提供服务;对于已超保修期仍在使用的税控机具,其售后服务费可按年(160元/年)或按次缴纳。具体售后服务人员联系方式以各地公告为准。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各级地税部门可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或自筹经费予以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中第一条部分内容及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销售税控机具生产商具体款型号及价格一览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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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将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发票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jxgs.gov.cn,发票平台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可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网,依次进入“办税服务”“办税辅导”栏目下载学习。


  二、省级国税局端已将A级纳税人名单批量导入发票平台,纳税人登录发票平台时,如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确认,并通过内网登录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维护,保证其能正常登陆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办税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于2016年3月5日前对纳税人通过集中或上门培训的方式进行专门培训,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对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切实、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为确保纳税人取消认证工作推行到位,编写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和操作培训课件,对系统进行了补丁升级和测试,并将培训、宣传等有关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通过公告发布。


  2.与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模式相比较,对纳税人取消认证的新模式,具体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以往办理发票认证,纳税人需要往返税务局进行认证,即使购买扫描仪等设备,也要逐张扫描,一些大企业每月需要认证的发票多达几万张,需要专人承担此项工作,工作量巨大,费时费力,遇到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仍需前往税务局排队识别。取消认证后,纳税人不仅节省了购置扫描设备的费用,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办税更轻松、更便捷。


  二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一方面,发票在邮寄、传送过程中,容易造成票面毁损,影响发票正常扫描,甚至无法认证,给纳税人带来麻烦。另一方面,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会造成纳税人未按期认证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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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规定,我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梳理出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附件: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4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二、公告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梳理出上述四大营改增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即《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名单》。


三、公告事项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销售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相关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抚州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赣州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吉安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景德镇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九江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南昌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萍乡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上饶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新余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宜春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鹰潭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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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4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3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1)2015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6)本局标识为共管户(或国税单管户)国地税比对不成功。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特别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整体安排

  1.国税纳税信用评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2.0版)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版模块中进行,《操作手册》由江西省国税局下发,下载地址:省局FTP/纳税服务处/下发文件夹/2015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地税纳税信用评价由税收管理员在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评定”模块中操作进行。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步骤执行,并报送相关附件资料。


  2.本期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税人国税纳税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统一完成,人工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纳税人地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级地税局完成。


  3.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信息交换,按照从低的原则共同确认纳税人信用级别。

  (1)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系统完成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的基础上,共同进行B、C级别确认和A、D级别初步确认。

  (2)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D级纳税人进行级别复核确认。

  (3)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级别最终确认。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1.纳税信用指标系统采集

  2016年3月21日前,省国税局生成并下发《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完成35项纳税信用指标系统自动采集工作。省地税局对接国税部门的《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下发各地。


  2.人工采集指标录入

  2016年3月21日-4月1日,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其余60项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8号)完成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


  3.评价结果生成

  2016年4月2日-4月6日,完成全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生成工作。


  4.国地税数据交换、确认

  (1)2016年4月7日-4月11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信用评价信息,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级别,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


  (2)2016年4月12日-4月13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外部信息评价,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并将《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不参评原因统计表》(附件4)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等相关信息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上报路径:FTP://上传文件夹/纳税服务处 /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省地税上报路径: FTP:// 上传文件/纳税服务处/2016年度/2015年度共管户纳税信用评价。


  (3)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A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结果发布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提早做好在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栏、省税务机关网站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准备工作,具体发布时间根据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6.结果查询

  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复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15日内进行复评,接受纳税人复评申请的单位负责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A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确认。D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日内,交换上个月动态调整情况并进行确认。同步调整相关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性。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三)结果应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切实落实好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各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与工商、银行、质检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与应用。   四、积极开展纳税信用宣传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紧扣今年税收宣传月“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的主题,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意义、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增强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纳税信用评价舆情动态,正面引导,避免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总局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落实协作机制。为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正常运行,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信息的采集、导入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联合评价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确保公平公正。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对A级、D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若发现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

  4.不参评原因统计表

  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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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赣国税函[2016]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如期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4月11日召开了国地税营改增工作第二次协作交流推进会,就当前营改增试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讨论审议,现将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专业化管理沟通交流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信息共享,搭建共享沟通平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对口部门要设立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各级地税局要整理四大试点行业在地税征管时期的管理制度办法(包括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机制、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沟通交流,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邀请地税业务骨干到国税局开展业务辅导,介绍四大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特点、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方向,提高管理效能。

 

  二、做好营改增委托代征、代开对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求,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所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网络条件由地税局负责部署到位;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增值税发票保管、岗位职责、代开风险防控由地税局负责。代开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由市、县(区)国税局免费提供,并由服务单位(江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各级国税局应确定专人对接同级地税局,对增值税发票代开的政策、税收征管系统需求改造、申报入库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处理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事宜

 

  (一)各级地税局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提供以下两类发票数据: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监制通用发票的结存情况,包括结存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2.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5年以来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查补所属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2016年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三)地税局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局领用发票。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由省国税局决定使用期限。

 

  (四)对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等问题,省国税局已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国税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协调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以上相关事宜如总局有新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四、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

 

  为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更好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互设窗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对接沟通,开展调研分析,共同研究商议,并在4月1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

 

  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测算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特别是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效应分析。要开展国地税联合分析,互通有无、共享资源,确保分析成果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1名税收分析联络员,并在4月18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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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5
文号:赣国税发[2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省国税局拟继续借助“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业系统”),实现对建筑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为做好营改增后两个行业有关税收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暂继续通过省地税局网站登陆“两业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后,应先将预收款收据号段在“两业系统”中“预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模块登记,再开具预收款收据。


三、2016年4月30日前房地产企业从地税机关领用的未使用完的预收款收据,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过渡期间“两业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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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赣国税发[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本次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具体应税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5月份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增值税,应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五、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2016年3月14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了我省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列入公告名单但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及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防止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使用发票和纳税不便。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报方式确认、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将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及办税实务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x-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汇总纳税作出了规定。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也对汇总纳税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告知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汇总缴纳增值税权利;二是告知需要汇总纳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三是告知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汇总纳税人执行的预缴比例;四是告知汇总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五至八项告知汇总缴纳税款纳税人有关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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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总机构申报,现将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从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13号)和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6.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7.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8.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9.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6.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8.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9.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3.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7.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8.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1.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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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金融企业采取预征税款方式,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原则上按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分支机构为预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


(六)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七)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八)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他金融机构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条款废止]


五、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预征率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


六、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江西分公司按税款分配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预缴方式按1%预征率征收。


其他非金融业营改增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预征率征收方式或税款分配征收方式。


七、金融企业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八、营改增各行业或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税收征管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送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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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2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按1%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


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税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四、特殊业务处理


(一)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领用发票的,应以总机构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批准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1.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名单


2.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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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赣国税函[2016]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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