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税办发[201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是今年的“第一号工程”。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减税降费与组织收入之间的关系,确保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决不允许出现因收入任务紧张而影响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更不能将减税降费与完成任务对立起来,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政策落实的同时,圆满完成收入任务。


  二要严肃收入纪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办、国办、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已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点监督内容,进行全面监督、全程监督。税务总局也已将减税降费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组织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督导督查。各级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减税降费和依法组织收入工作;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项立查立改;要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对于违规组织税费收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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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湘税办发[20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和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178项业务,其中:单个办理事项149项,并联办理事项29项。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及湖南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办理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全面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结合湖南实际,重新梳理和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向社会公告。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清单》分为两类:单个办理事项和并联办理事项。单个办理事项共有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1大类149个事项;并联办理事项共有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纳税人非初次申领发票、清税注销、税控设备的更换、代开发票作废、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税、自然人二手房交易等8大类29个事项。


  三、明确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实现方式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辅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力争实现《清单》所列事项“一次不用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并在官方网站公布。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及湖南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查询《清单》办税指南。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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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促进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所适用范围及对象


  《公告》第一条规定,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湖南省范围内将自有住房或租入住房出租,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住房出租的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个人出租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征收方式,分别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一)据实征收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税率。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出租或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5%~10%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率×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四、《公告》实施的时间规定


  《公告》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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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办发[2019]6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抢抓国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机遇,推进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重点储备、梯次培育、加速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力争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直接融资总额增长50%以上,资产证券化率提高5%以上,居中部省份前列。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实现零的突破。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围绕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建立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库。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上市后备资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要将入库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推动其加快上市进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精选30家左右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扶持。


  三、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税费缴纳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加强制度和业务创新,提升改制辅导、融资转让等业务水平,探索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发行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模式,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优质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金融等部门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筛选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四、加强对拟上市企业指导与支持。省、市金融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涵盖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的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调研指导,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发债,拓宽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保险、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信贷、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


  五、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省内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


  六、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市场监管、国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指导与支持,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形成会议纪要等方式解决。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指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推动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七、推动企业境内上市。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引导企业提前谋划,找准定位,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接,选择适合的上市板块。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科创板,对于科创板首发上市公司比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更大支持。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专门建立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子库,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在引进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配置重点项目等方面针对科创板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挂牌、融资,为“科技创新专板”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综合孵化服务。


  八、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支持企业赴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拟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登记等相关事项办理的,金融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办理。


  九、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步发展成行业龙头企业。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链发展。鼓励和引导国有投融资平台等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流动性支持、产业并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帮助上市公司纾困解难,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危机等风险,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十、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健全覆盖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的新增成本给予奖补、缓交等优惠政策,降低上市成本。


  十一、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改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拟上市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拟上市企业,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认真落实《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支出,按国家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企业上市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各市州、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早日上市。


  十三、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关心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办理上市有关事项,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营商环境。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等部门在涉及省内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十四、发挥上市服务机构作用。支持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服务机构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上市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建立执业业绩评价体系,推动提升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新三板企业协会、股权投资协会、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各类资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融资、规范发展及上市。


  十五、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各级金融部门要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网信、地方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组织开展管控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的范例,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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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8
文号:湘政办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1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自建、第三方、公共服务、电商、中介等机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现将我省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在我省境内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企业和从事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规范》要求,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改造,并自行选择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软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面测评。经评测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经评测符合要求的企业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向机构所在地市州税务局(征管部门)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评测报告和服务方案,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


  (二)为确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符合安全要求,自建企业和服务企业每年应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三级等级保护测评(2019年9月1日后已通过三级等级保护测评新备案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0年可不进行等保测评),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备案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进行年度等保测评备案。


  (三)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或已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评的由总机构自建的电子发票平台,其分支机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总机构通过备案或测评的资料、总机构授权使用证明和服务方案等相关材料来备案。


  二、时间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企业,严禁在湖南省境内开展相关业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在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进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或未进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的自建电子发票平台企业,严禁使用自有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


  三、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根据平台备案情况和年度等级保护测评备案情况,于每月10日前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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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1
文号:湘税发[2019]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除外。


  二、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一)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本地施工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承揽建安工程作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本地施工单位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申报事宜。


  四、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有多个项目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项目设立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各项目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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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湖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更好服务湖南“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湖南全省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申请事项编号和验证码,并发送至备案人填写的手机号码。


  办理对外支付业务的银行凭备案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事项编号、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税务电子印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外省银行可通过登陆电子税务局实现备案信息查验。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备案表》经银行查验未通过的,或因故未支付成功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备案。


  (四)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40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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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0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从所有行业(购买不动产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参与发票的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参与发票必须为第一次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的发票;


  (4)参与发票不得为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设置中奖名额2800名,设4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2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5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4)四等奖2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元。


  3、参与及兑奖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2)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3)奖金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即时发放。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或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2、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月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个人真实姓名一致,且消费者已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采集个人真实信息;


  (3)在每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符合条件的单张发票在当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可多次中奖。


  4、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活动定期举办,通过电视媒体实况播出开奖全过程。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5、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期中奖个数611名,设3个等次奖项,分别为:


  一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下同);


  二等奖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万元;


  三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涂改的;


  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⑦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


  ⑧发票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2、参与条件


  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每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前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3、中奖机制


  参与活动的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中奖概率越高。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上不封顶。单张发票在当期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最多中奖一次。


  4、开奖方式


  同二次开奖。


  5、奖项设置


  三次开奖每期设10个奖项,单个奖金人民币50万元(含税)。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与中奖者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已由税务机关留存,则由留存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予兑奖的情形同二次开奖。


  二、活动时间


  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按本规则进行。


  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第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中第一期二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0年2月8日,参与范围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三次开奖现场开奖时间为2021年1月。


  三、注意事项


  (一)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二)原《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有奖二次开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本次活动的相关事宜,由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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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切换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二、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至1月23日6时以下业务暂停办理,请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2.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将暂停办理发票代开、申报、税务优惠减免、申报错误更正、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预缴开票、三方协议、房产交易申报及所有的税费征收开票业务。


  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暂停办理用户注册、自然人代开发票及其他涉及自然人相关信息的业务。


  4.湖南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管理系统将暂停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5.长沙市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将暂停办理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除办税服务场所个人所得税业务(2月1日恢复)以外,其他全部业务均恢复正常办理。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敬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以避免系统切换升级造成影响。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启用后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


  (三)停止办理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系统停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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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函[20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业务受理


  省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部门,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料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当场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全部需补充或补正的资料,纳税人按要求补全补正资料后予以接收。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同时,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并推送至省局,向纳税人出具资料接收清单,登记代办转报事项台账,并将申请资料应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同级征管部门。


  (二)情况核对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安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对。税源管理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货币资金情况的现场核对,填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见附件),签字确认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交征管部门。


  (三)资料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对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通过EMS方式邮寄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731-85513494,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上报市州局(征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业务核准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延期缴纳金额在5000万以上(含本数)的,须经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关于文书送达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过程中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省税务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通过EMS方式邮寄送达。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货币资金核对情况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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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5
文号:湘税函[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评协[2020]1号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资产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评协(注协),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0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9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16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全省资产评估机构2019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和2020年会费交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财务报表报送


  (一)报送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均需按所辖关系(省直管或市州管辖)报送财务报表。


  (二)报送方式


  2019年度行业财务报表的汇总与报送工作将通过网络,依托“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下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


  各评估机构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可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各评估机构除通过网上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表外,还须将系统内纸质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省评协财务室。


  (三)报送时间


  截止时间:网络报表和纸质报表报送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2月29日。


  二、会费缴纳


  (一)会费计算和缴纳


  2020年度会员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评估机构填报完报表后,在“会费交费”模块中可看到应缴纳会费金额,各评估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会费分别上缴省评协或市州评协(注协)。


  (二)会费缴纳时间


  市州评协(注协)所属的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市州评协(市州注协)账户,省直管评估机构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市州评协(注协)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应上缴会费足额缴入省评协(省注协)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585957350631


  开户银行:中行长沙市南大路支行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行业财务报表中需要填列的会计报表数据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模块中评估机构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单位会员模块”;模块中执业会员数据来源为2019年12月31日“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平台执业会员管理模块”。


  (二)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三)市州评协(注协)向省评协报送的报表包括:市州评协(注协)行业汇总报表说明、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附件1)及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附件2)、所辖各评估机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为了解和考核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情况,评估机构应在报表中反映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情况,对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在年报中予以说明,并提交职业责任保险保单的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湖南省评协财务室


  余丹凤  杨楚:0731-85165237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汇总指标明细表


  3.市州评协(注协)2019年度评估行业收入结算统计表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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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7
文号:湘评协[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条措施,请贯彻落实。


  一、支持物资保障。对于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二、支持医疗救治。辅导落实好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四、支持科研攻关。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五、支持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社会人士在此次抗击疫情工作中倾力相助、共度时艰,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统筹,成立专业团队,通过12366平台、办税服务厅、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指导,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七、便利退税办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八、便利补偿处理。因疫情影响,企业未及时申报抵扣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告知该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已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确保纳税人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九、便利办税缴费。落实好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相关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业贷款。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广运用“湖南省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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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湘税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今年2月6日以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密集出台了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公告等,明确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下发了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


  当前已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各级税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强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有力支持当前的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包括:对取得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和相关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类型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


  税务总局还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文件,创新推出了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等四大方面18项措施,重点包括:对受疫情影响的申报困难、资金困难纳税人,分别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等等。


  各级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千方百计狠抓落实,通过优惠政策落细落地,坚定全社会防疫胜利信心,提振防疫士气,助力稳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质供给,帮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度过困难,正向激励捐助者,以凝聚社会合力,汇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一要学习把握政策。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懂弄通并准确把握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做到灵活机动学,广泛运用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等载体进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与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政策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及其具体操作。


  二要全面宣传政策。对税务总局、省局制定公布的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指引、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应进行全面的宣传。省局专门整理了政策问答(详见附件)作为专题宣传辅导资料。坚持点面结合,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开展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辐射面;建立目标纳税人工作群和工作清册,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实现“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宣传,提升政策宣传针对性。


  三要跟踪问效政策。要重视税企互动和部门联动。应问需于企业,通过电话、视频等灵活方式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衔接并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要规范执行政策。要确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和统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情况,保持上下贯通并做到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式保障政策的准确落实。


  五要督导落实政策。建立有效的跟踪督促机制以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要综合运用系统数据分析监控、电话、电子邮件访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令不行或变通执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督促税收政策的落实。


  三、全面加强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各级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佳的效果确保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落地见效。办公室要严格统一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口径,采取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督查。税政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细化流程,加强政策效应跟踪,积极反馈政策执行问题和完善建议。纳税服务部门要持续优化服务举措,顺畅办税缴费渠道,确保疫情期间服务不断档、质量不滑落。收入规划、征管科技和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优惠政策落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全力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稽查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稽查,避免因执法失当产生负面影响。督察内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督察。政策法规部门要牵头做好“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为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全面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上级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亦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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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税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检举事项登记表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4.检举案件答复(一)


  5.检举案件答复(二)


  6.检举案件报告


  7.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分三类,第一类是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二类是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类是指其他检举事项。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各级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举报中心受理点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第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网络检举途径。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人检举,应当登记《检举事项登记表》和《检举事项管理台账》。


  各级举报中心和举报中心受理点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检举受理回执。


  第六条 跨区域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第七条 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受理以下检举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转交资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


  (二)应由辖区外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点、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收或受理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三类检举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转交同级或上级纪检部门。


  (二)检举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检举。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检举事项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并由本级处理的处理方式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类检举事项且不由本级处理的,转交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处理权的跨区域稽查局。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和受理的,转交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或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第十条 跨区域稽查局从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及时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辖区内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类检举事项,按规定职责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了解所转交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应处理未处理的应要求限时处理;对超过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转交事项予以催办。


  第十三条 省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市州税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事项处理情况进度表》。


  第十四条 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可以对重大涉税检举案件进行督办。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对于未列为督办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督办、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举报中心和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


  跨区域稽查局、县(市、区)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点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所称的转交,转交资料为检举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留存,并保存邮件快递投递、转办单等凭据。


  第五章 检举答复


  第十七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告知检举事项处理情况的,由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告知。


  第十八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按以下方式答复:


  (一)督办案件


  市州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需要以省局名义答复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于案件审结前的每月15日,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进展情况,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报送《检举案件答复》;其他省局督办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并将答复情况报省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备案。


  跨区域稽查局查处或调查的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案件,由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


  (二)其他案件


  不属于督办的其他案件,由查处或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答复。


  第十九条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的,在答复前,负责查处、调查的稽查局检查部门或负责调查核实的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制作《检举案件报告》,针对检举材料列举的违法线索或事实逐条逐项进行书面报告和说明,并向同级举报中心或举报中心受理点提交;在答复时,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和税务机关内部文书、移交移送文书、检查资料、证据资料等有关案情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失效时间:2025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执行到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要求,湖南省撤销了县(市、区)级稽查局,增设了市州级跨区域稽查局,并指定县(市、区)对接稽查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了检举事项类别和处理原则。《实施办法》将检举人检举的事项归纳为三类,分别对各类检举事项的处理方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明确了负责检举工作的机构和部门。《实施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稽查局设立本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所辖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市、区)税务局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设置市州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点。


  (三)符合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检举工作涉及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举报中心负责检举事项的分级处理,各举报中心受理点接收和受理的检举事项原则上要交由同级举报中心统一处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案源管理统筹的规定。


  (四)规范了检举事项办理流程。《实施办法》规定了省与市两级举报中心之间和市级举报中心与举报中心受理点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之间检举事项办理流程。


  (五)加强了检举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检举事项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也加强了检举案件督查督导、工作报表报告的编制报送等检举工作管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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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政发[2020]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安全监管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5.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6.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7.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9.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三、减轻社保缴费压力


  10.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11.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12.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1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14.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1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6.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按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17.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季度全部下达。


  18.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改、扩大产能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对疫情结束后的剩余防控物资和不能转产的产能,按照国家兜底采购收储政策落实。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


  19.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支持稳岗就业


  20.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2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22.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加强与兄弟省份沟通对接,建立劳务协作跨区域双向流动机制,畅通用工渠道。


  七、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23.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4.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25.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八、全力确保物流运输通畅


  26.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27.加快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碍交通现象,保障高速公路服务区正常运营,恢复交通网络和交通运输通道畅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九、持续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28.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粮油蔬菜、畜禽饲料等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物流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


  2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30.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落细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防疫法规制度,依法科学开展防控,抓过程、抓环节、抓细节。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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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8
文号:湘政发[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函[2020]16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确保广大缴费人、办税人员、代收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健康安全,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截止日期早于2020年3月31日的统筹区,集中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年2月29日统一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二、鼓励缴费人通过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为防止新冠肺炎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集中或上门征收、银行柜面征收,鼓励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APP、社保网上缴费终端、各代收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省税务局已对相关涉税、涉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途径向社会进行了提示(详见省税务局网站http://hunan.chinatax.gov.cn/)。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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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医保函[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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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湘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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