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落实好核定扣除政策,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扩大试点行业为什么以适用投入产出法为主?


答:按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加工的试点纳税人优先适用投入产出法,其次是成本法。因为投入产出法相比成本法适用更广,扣除标准准确核定后,如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发生变化,可长期适用。成本法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且需要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因此,公告明确原则上采取投入产出法,对按该方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特殊企业(如企业属于原料多样、产品多样的情况),可按成本法核定。


三、对于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因是这些纳税人主要凭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上不具有特殊性,不存在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四、如何申请核定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财务明细数据;(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核定后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接到结果后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公告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耗用率按年核定,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五、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公告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副产品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只对主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这样一方面能避免多种产品使用一种原料的重复抵扣问题,另一方面也便于计算。对于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其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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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推行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答:推行电子发票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节约社会资源,为纳税人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二是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在凭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的缺陷。


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税务机关还可利用及时完整的发票数据,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什么是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可以作为会计档案电子记账形式进行保存。


三、使用电子发票后,需要纸质发票怎么办?


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选用纸张打印(彩印、黑白都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四、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如何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答:电子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到服务商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如航天信息的51发票服务平台、百旺金赋的“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东港股份的“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二是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发票查询模块(正在研发当中),输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三是待国家税务总局开放电子底账库后,可登陆查验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的真伪。


五、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因此,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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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对需省局明确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办法》中提出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本公告明确,除《办法》规定要求外,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明确备案实施方式问题。《办法》中提出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考虑到目前网络备案方式暂不成熟,本公告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3.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问题。考虑到赣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特殊性,本公告明确,针对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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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的需要,普通发票增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每本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规格为190mm×101.6mm。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规格为76mm×127mm,每卷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四、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省国税局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公告根据试点纳税人经营需要,增设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规格以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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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只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领用国税发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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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事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和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江西省国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可继续办理的业务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比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发票系统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开具和数据上传。


2.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除上述第1点的业务可继续正常办理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江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江西国税系统委托代征单位(场所)受托的各类税(费)种代征事宜(含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3.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所有地税涉税业务,暂停使用所有涉税业务应用系统。


2.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申报期限顺延安排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顺利上线并尽可能减少因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纳税人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国税、地税系统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n-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l-tax.gov.cn/)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请广大纳税人对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予以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事项造成影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金税三期上线新旧系统切换时间如何安排?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三、新旧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哪些涉税业务可继续办理?哪些涉税业务暂停办理?


(一)江西省国税系统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可继续办理的业务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比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发票系统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开具和数据上传。除上述业务可继续正常办理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江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江西国税系统委托代征单位(场所)受托的各类税(费)种代征事宜(含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所有地税涉税业务,暂停使用所有涉税业务应用系统。


四、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有何变化?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顺利上线并尽可能减少因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纳税人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五、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国税、地税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n-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l-tax.gov.cn/)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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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8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金融业(不包括保险企业,下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金融企业,经省内总机构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六)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金融企业预征率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确定。 


三、税款缴纳方式 


(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除另有规定外,其他金融企业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外,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三)地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区范围内(指县及县级市以外的县级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作为预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税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对应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汇总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五、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当期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六、特殊业务处理 


(一)金融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金融企业总分机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四)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管理。 


(五)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六)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七)金融企业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以及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统一计算申报应缴纳税额,分支机构不预缴。《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1号)规定,由市级分支机构(分行)按销售额的1%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的规定暂停执行。 


(八)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只限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按月汇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七、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确认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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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洪府厅发[2016]10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青云谱区政府,青山湖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土储中心,江西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严格落实2016年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加快供应节奏,对列入了2016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各区(开发区、新区)加大征迁力度,形成净地;盘活各类存量土地,摸清底数,加强分类督导;加快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速度,促开工、促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明年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宅开发报建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为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黄家湖路的乌沙河支流、枫生快速路为界,南至以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为界,东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东大道为界)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地税局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江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银监局、市金融办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市场运行及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预测预报,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违规销售、囤房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价格欺诈、“价外加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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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8
文号:洪府厅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地税发[2016]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各地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6%下调为5%,与普通住宅相同;将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8%降为6%。


  (三)据实处理降价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屋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认定后,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负担


  (一)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二)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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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赣地税发[201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地税发[2016]5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省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30条(见附件),并就全省地税系统广泛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工作合力


  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把全系统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让税收政策红利尽快转化为企业红利,切实为企业降低成本,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上下协调联动


  为扎实有效推进专项行动,省局成立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张和平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处、办公室、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督查内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管处)。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确定相关工作人员,上下联动,加强协调,深入园区和企业,了解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同时,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配合做好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区)领导挂点联系、政策宣讲等工作,共同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为扎实顺利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局专项行动三级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对接和落实。征管处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省领导挂点联系企业等工作;办公室重点做好政策服务举措起草、对外宣传等工作;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重点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咨询和落实工作;纳税服务处重点做好各项纳税服务举措的落实工作;督查内审处重点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督察工作。各有关处室要细化工作举措,落实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地税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做到广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确保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要宣传帮助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鲜活事例,宣传地税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成效,宣传地税干部主动服务企业的优良作风,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地在推进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专项行动工作内容细化,纳入系统和机关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工作督导,对服务企业不到位、落实政策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举措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支持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服务举措: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1.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密切与国税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扩大“营改增”试点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展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改革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助推供给侧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2.减免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减免交易市场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农产品和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4.鼓励企业开展教育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推广“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定期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将纳税信用级别列入相关部门评选名牌企业、AAA企业、著名商标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重要指标,扩大纳税信用社会影响。与全省23家省级商业性银行签订“银税互动”战略协议,推出“税易贷”等信用贷款项目,实现省级商业性银行全参与、企业全覆盖的“银税互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7.合理减轻企业财务费用负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鼓励企业产业升级


  8.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9.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11.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12.落实支持国企改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13.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4.帮扶困难企业发展。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停产、停业企业,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或公益事业、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停产、停业企业适当放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允许对出租的房产土地部分给予相应困难减免。


  15.帮扶资源开采类企业发展。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减免相关资源税。对经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16.减轻企业基金(费)负担。从2016年2月1日起,对企业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


  (七)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7.适当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扣除。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19.调减房产税原值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0.下调契税税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宅的纳税人,其契税基准税率由4%下调至3%。纳税人承受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3%不变,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契税基准税率保持4%不变。


  (八)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1.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


  22.服务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帮助“走出去”企业享受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3.全面推进《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我省地税部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改革事项,健全制度机制,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见到成效,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使得征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征管业务流程更加优化,岗责体系配置更加规范,信息管税水平进一步提升,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24.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行网上行政许可,持续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纳入政府网上审批平台。对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税费减免,一律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享受相关减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权限予以办理。


  25.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进系统内综合执法,进一步明晰征纳权责,合理界定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权限,明确征、评、管、查、督等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分工,防止权责交叉、多头执法。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提高税法遵从度。严格税收进户执法,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地税机关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务行政效能


  26.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好12类40项便民措施,树立“全面服务、依法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按照“全员参与、全程落实、全方位体现”的要求,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规范服务尺度、优化服务举措、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27.深化国税地税合作。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具体措施。全面推行国地税联合进户检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打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国、地税委托代征、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协同管理非正常户等关键业务,推进在全省国税、地税系统中全面实现“一个窗口、一台电脑、一个系统、一人操作”的关联税费委托代征模式,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8.全面提升税收现代化水平。实现“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推动业务与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规范和优质的服务。大力实施“互联网+ 税务”行动计划,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建立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依托智能手机终端,积极探索“互联网+移动办税”和“互联网+移动办公”,推进技术创新、业务优化、管理提升。通过大力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让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便利、缴纳税款更加便捷、办税成本更加节省。


  29.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增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心座席,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座席人员业务素质,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做精纳税人学堂。优化教学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个性化、点单式的实体课堂教学服务和网络虚拟教学服务,突出对纳税人涉税业务操作培训、纳税辅导。组建专家团队,对新办企业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咨询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等系列跟踪服务;落实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0.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实现总局要求的5类28项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地税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认真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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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赣地税发[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3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含税)应当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外,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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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南昌市局征管的部分外贸企业,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局、新余市分宜县局、鹰潭市余江县局、上饶市鄱阳县局征管的生产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现行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由试点出口企业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并按反馈情况进行数据修改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暂不纳入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


  三、试点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试点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退(免)税电子数据有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四、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主管国税机关税务管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六、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承诺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承 诺 书


  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自愿参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现就试点期间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者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保证申报的数据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书面资料一致。


  二、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申报表、原始凭证等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按现行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三、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工作,对国税机关税务管理中需要提供纸质资料或备案单证的,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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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事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和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江西省国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可继续办理的业务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比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发票系统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开具和数据上传。


  2.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除上述第1点的业务可继续正常办理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江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江西国税系统委托代征单位(场所)受托的各类税(费)种代征事宜(含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3.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所有地税涉税业务,暂停使用所有涉税业务应用系统。


  2.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申报期限顺延安排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顺利上线并尽可能减少因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纳税人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国税、地税系统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n-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l-tax.gov.cn/)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请广大纳税人对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予以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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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8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办理和使用电子发票有关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行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商,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电子签章、存储、验证等业务服务的单位。


  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子发票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确定性。


  第六条 开票方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


  第七条 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第八条 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分别打印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第九条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方应当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货物(服务)流、资金流信息一致。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流程相同。


  第十条 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开票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财务列支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列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一条 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或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发票信息的查验。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方有权拒收;涉嫌违法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提示发票不存在 ;


  (二)发票纸质件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


  (三)发票纸质件显示的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


  (四)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与验证信息不一致;


  (五)发票纸质件显示的购买方与受票方不一致;


  (六)发票纸质件显示的其他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开票方(受票方)应当如实开具(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受票方在查验发票或打印电子发票纸质件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以及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或服务商咨询,相关方应当及时回应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内容因政策或技术等因素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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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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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江西省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同一设区市区域内国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国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见附件1),可以在相应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2)办理,并通过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纳税人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江西省国税系统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2.江西省国税系统可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地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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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落实《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生产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样式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件1)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件2)。


  申请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外贸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和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证明材料。


  二、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将复评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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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的扣除标准是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的相关纳税人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具体见公告所附《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二、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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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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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5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统一省内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申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当按照76号公告及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加企业其他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三、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暂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对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属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企业,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交换,建立联系机制,实现优惠协同管理。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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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2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进行自然人登记。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应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产权,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以其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简并征期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我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流转税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原在我省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同时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已全部改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为深化国地税合作,便于国税机关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调整并统一相关征收规定。 


   (二)“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问题,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管理,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再次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征收率(预征率)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核定征收范围问题 


    《公告》界定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即全省范围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包括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1.根据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可以进行核定征收,其他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进行应核定征收,因此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三)关于临时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切实保证我省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公告》对委托代征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1.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原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过于繁复,不便于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代征,因此公告对此进行了统一,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税机关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的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1.5%预征率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个人,大多为从事生活服务业取得小额收入的纳税人,利润率较低。(2)综合原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以及考虑到减轻该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 


    2.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为避免税收流失,明确对已按预征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根据《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核定征收。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93号)规定,实行承包经营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或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在工程作业地不能准确、完整地对工程作业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会计核算的,工程作业地主管地税机关可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规范执行,《公告》将全省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 


    (五)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据此《公告》规定,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已有明确,本公告为再次重申及明确。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简并征期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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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1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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