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政办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1日


广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为推进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进金融精准扶贫,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区普惠金融工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优化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服务效能,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一)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


  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服务乡村建设、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易地扶贫搬迁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西分行)


  发挥大型商业银行作用。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沉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村镇服务网络,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专营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农业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加大“三农”贷款投放,进一步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桂分支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运行及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用。加快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柳州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优化县域网点布局,积极向农村延伸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系统改革,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各县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以及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积极推动设立民营银行。(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规范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选择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供销社)


  积极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和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与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和担保业务的合作纽带,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我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分支机构的设立,至2020年基本实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县域全覆盖,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促进小微农业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作用。


  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生产管理、森林保护、动物保护、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针对精准扶贫需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服务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基层协保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市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四)完善村级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推广和完善“农金村办”模式,依托村镇行政资源,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等群体的作用,整合“政银保”资源,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村级“三农金融服务室”,协助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金融咨询和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进村活动,把“三农金融服务室”与助农取款点的功能有机结合,打造“农金村办”模式的升级版本。(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供销社,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推出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业务。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模式,努力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存量资产。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手段。推广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善电子支付手段。鼓励开发“金融+助残”创新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或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商务厅,有关金融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广和完善“政银担”、“政银保”合作模式,持续开展涉农贷款业务。鼓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及时补充政府性担保机构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不断提升增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服务范围扩大至覆盖县域。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二)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培育和引导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作用,壮大创投、风投及产业基金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并购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强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证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进一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扩大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逐步激活农村产权转化为资本。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建立林权收储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四)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普惠金融能力。


  运用金融科技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农村支付体系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引导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客户使用移动支付手段。(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融资难问题。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引导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开展业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


  引导鼓励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自助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推广社保卡、医保卡等联名卡服务,将涉农、惠民补贴等各类政府补贴资金通过社保卡发放拨付。巩固助农取款(支付)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引导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自助式服务。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奖补、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贫困地区的支付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办、通信管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推进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与应用。以建设“诚信广西”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推动政务信息在金融领域的综合运用,探索将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向金融机构开放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


  持续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工作。完善农村信用评定机制,加快推进“四级联创”工作,2020年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面达50%。探索建立“信用+信贷”联动机制,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三)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


  逐步建立涵盖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并能覆盖供求双方的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研究构建普惠金融评估考核体系,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把发展普惠金融作为评价金融机构的一项内容,纳入“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同时纳入政府或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的范围。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改进服务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五、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作用。


  以货币信贷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及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对考核达标机构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对贫困地区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发放支农再贷款实行进一步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地区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二)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


  以正向激励促金融资源倾斜。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信贷子公司,开展小微和“三农”服务。有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的申报和发行工作。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引导和鼓励直接融资。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广西证监局)


  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事项加快审批。引导保险机构积极优化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流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保险公司在房产等抵押登记申请主体资格方面的问题,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便利。(牵头单位: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保险机构)


  (三)积极发挥财政政策作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财力及发展水平,积极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项普惠金融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我区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残联、金融办、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各市人民政府要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要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


  六、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持续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保护宣传周等活动,在部分大中小学试行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开展信用户评定,促进公众重信用守合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逐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评估、环境评估工作。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机制,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区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海洋和渔业厅、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供销社、残联等单位参加的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联席会议主要负责指导推进全区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我区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印发实施,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场专项督导、督查活动,指导基层推进工作,重点对区域或机构普惠金融的服务体系、有效供给、基础建设、宣传教育、政策支撑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开展督查。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建立和完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和常态化督察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情况,将普惠金融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或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开展试点示范和专项工程。


  按照《广西农村金融服务进村专项活动两年实施方案(2017—2018年)》要求,整合“政银保商”资源,将“三农”金融服务室和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有机结合,2018年创建农村金融服务进村示范点达1000个以上,以点带面复制推广,真正解决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百色市开展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建设,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鼓励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科技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支持其科技金融方面先试先行。各市要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统筹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移动金融、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扶贫小额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专项工程,广泛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三)健全监测评估机制。


  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注重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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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桂政办发[201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18]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减轻我区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


  (十一)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十二)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尚未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提出的“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要求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于2018年7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报批的市、县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三)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五)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四、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十六)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十七)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十八)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二十)落实减轻专利费负担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一)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及货车计重收费等政策。继续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等减免政策;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调整计重收费合法装载吨位标准。


  (二十二)推广高速公路ETC。自2018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货车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卡,扩大ETC用户规模,提高货车通行费优惠幅度。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展我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分路段、时段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二十四)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二十五)降低货车城市路桥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50%。


  七、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二十六)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适当补贴,降低其缴费负担。


  八、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


  (二十七)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我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十八)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二十九)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全区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九、附则


  以上政策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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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7
文号:桂政办发[2018]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原自治区地税局各片区稽查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欠税管理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分别在国税、地税“金三”系统启动和办结欠税公告流程,并导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确认,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持申请资料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窗口受理后分别录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核心系统推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并移送纸质申请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制作文书送达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68号       2018-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确保不断提升纳税人的办税体验。现就做好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


  (一)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纳税人户籍管理。新税务机构要统筹做好税务登记的确认、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等工作,实现税务登记事项“一窗办理”,内部信息共享共用。对当期有任一税种申报记录的纳税人,新税务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对纳税人在原国税、地税机关户籍管理状态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保持同一纳税人状态的一致性。


  (三)欠税公告。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按户对纳税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进行归集确认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四)风险统筹。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五)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六)执法标准。按规定应当由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行政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新税务机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定额核定依据不一致的,新税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七)委托代征。原国税、地税机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调整的由新税务机构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原国税、地税机关相互委托代征的事项,内部操作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税收票证、发票、税控设备领用方式不变。


  (八)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管理。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网上申报对象和工作流程保持不变。新税务机构要将原国税、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重点税源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统一为一个入口,同时明确内部报表审核和咨询服务的职责分工及人员安排,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管理的衔接工作。


  (九)会统核算。过渡期间,新税务机构按原国税、地税机关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生成报表,但应以新税务机构统一对外提供数据。各省新税务机构向税务总局报送报表时,同时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和新税务机构报表。


  (十)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变更。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应按照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印发)及时办理账户变更等手续。


  (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二、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十二)办税统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办税服务资源和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有效整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十三)资料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统一报送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十四)实名办税。各省新税务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名办税信息合并规则,统一本省实名办税范围、流程及验证手段等,避免重复采集和重复验证。


  (十五)限时审批。新税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审批时限“零超时”要求,对承接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时办结,确保整体审批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


  (十六)法律救济。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新税务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等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衔接顺畅、运转有序,不得推诿懈怠。


  三、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保障


  (十七)系统配置。新税务机构要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配置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做好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子系统配置升级工作。


  (十八)运行维护。过渡期内,新税务机构要按照原有的运维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过渡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本地实际,组建专门工作团队,对过渡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建立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分解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细致地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征管业务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同向发力,狠抓落实,确保纳税人办税顺畅,税收征管业务统一、优化、协同、高效运转。


  (二十一)做好外部协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需要与外部门协作的三方协议、多证合一、国库对账、出口退税等业务事项的衔接和解释工作。


  (二十二)做好相关税收事项的公告和宣传。新税务机构挂牌时,应对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逐户告知纳税人。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业务事项安排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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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桂税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广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6月1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河池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百色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章,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河池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百色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河池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百色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柳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梧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玉林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河池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百色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八个片区稽查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关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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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地税发[2010]18号文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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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


  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公告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的公告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标准的公告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1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通知


  1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数据应用问题的通知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18.自治区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


  19.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计税问题的通知


  2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建制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2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部门以物抵贷取得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2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2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25.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惠贷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复函


  26.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27.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2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林场与苗圃的林木资本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9.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3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资企业使用提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3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3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3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3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3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制糖企业与蔗农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的公告


  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4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4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4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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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则》的通知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坚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羽绒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松香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1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19.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暂行办法》的公告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问题的通知


  2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2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9.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公告


  3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3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3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办法》的公告


  3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3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4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4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4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4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4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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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失信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发生改为适用出口免税或出口征税政策情形,未在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免抵退税申报、纳税申报或缴回已退税款。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既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又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三)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稽核不符发票或失控作废发票。


  (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五)出口企业提供冒用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六)出口企业申报不能收汇的原因虚假。


  (七)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并发函告知其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风险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内,出口企业被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所列的情形;


  2.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风险信息中的供货企业购进,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


  3.购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风险商品,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


  4.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3次;


  5.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占税额比重超过85%的生产企业,既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又无增值税免抵税额,或者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的比重明显偏低;


  6.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所占比重超过50%。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风险信息中的出口企业,具体包括:


  1.涉嫌增值税偷税、骗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且相应的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出口企业;


  2.增值税偷、骗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


  4.经营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严重失信情形:


  1.有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10万元,或者累计在3次以上;


  2.有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3种情形以上。


  (二)严重风险情形:


  1.有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2至4目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


  2.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的3种情形以上;


  3.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四、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至第4目所规定的风险情形及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2目所规定的严重风险情形,不包括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业务。


  五、出口企业有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和第3目规定的风险情形及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2目所规定的严重风险情形,但主管税务机关在3年内(指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36个月),采取出口税收函调、退(免)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未发现有不予退(免)或骗税等问题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或四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重新评定2018年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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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完善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新启用联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另行公告发布。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各设区的市、县(区、市)税务机关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含印花税票销售岗)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根据《办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设计、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工作;


  3.负责本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4.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业务培训;


  6.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停用、交回、损失核销、销毁等工作;


  7.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推广。


  (二)设区的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业务培训;


  7.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


  (三)县(区、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和业务培训。


  设区的市税务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参照县(区、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执行。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部门)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缴销工作;


  5.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专门用于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其票面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为方便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限额和非限额两种,限额的印有大写金额格式,其限额为千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启用四联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基础上增设存档(备案)联,用于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或是房产、国土等部门备案使用),专用于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契税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四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七条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税收凭证。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二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四条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要求刻制,并报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核算部门)留底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纸质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各县(区、市)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报设区的市税务机关;设区的市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底前将汇总后的计划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区、市)税务机关要准确测算本地区的税收票证实际使用量,保证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及票证使用情况安排印制和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印制厂家负责运送到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8月发运。各市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领用计划,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下达配送计划后15日内书面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按上报计划数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领取,原则上每年请领1至2次。各地在领取票证时,要提前3天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税收票证领取或发送应使用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或发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或发送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出库的票证,当天回到或送到单位,以防意外。


  (三)及时清点入库。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税收票证领发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1.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领发单》领取,在《税收票证领发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名称、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各级税务机关之间领发票证时,可以不拆包发放,但如果要拆包发放,必须有2人以上当场拆包,并共同点本或点张、点份。


  2.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发双方各备1册)领取,应当拆包发放,共同清点领发数量,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凡拆包发放的,领发以后发现短少的,由领取方负责。


  3.接收印制厂家配送的票证时,要仔细核对厂家所送票证是否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核准的票证种类、数量相符,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是否与送货单相符。验收入库后,由票证管理中心票证管理人员在发送厂家的票证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票证管理中心”公章,由厂家将其中一联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留存其中一联作为入库和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4.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相互调剂票证的,必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主管票证部门报告,填制《税收票证调拨单》或《税收票证领发单》。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的,除按规定项目填制外,还应在“备注”栏注明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名称。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五)限量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在每次请领税收票证时,对已填开并上解的票证完成结报缴销后,可请领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基层税务机关每次领取的税收票证一般为1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税务人员每次限领10日—15日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每次限领1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人员每次限领10日的使用量。


  第二十七条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忠于职守、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二)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设区的市、县级税务机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应配备防盗安全门、防爆设备、消防设备、通风排气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安全设施;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严防丢失。


  (三)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发现有缺页、重号、漏号、跳号、残破等情况,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逐级上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作废或销毁处理。


  (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纳税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对其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四)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有如下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


  2.有如下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开具完税证明时:


  (1)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填开项目可参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相关栏次。


  (2)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分所得项目填开。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3、3)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例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五)《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一律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税务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六)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顺序(从小到大)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七)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八)除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式样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手工开票的使用范围,并加强管理。


  (九)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十)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为红色。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开具税收票证时,能够打印出用票人姓名的,可以不加盖用票人名章。


  (十一)严格执行税收票证填用“八不准”。即:不准混用税收票证;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条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税收征管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


  (二)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税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时登记、上报。


  (三)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第三十一条 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二)按照上款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电子缴税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登录税收征管系统核对电子缴库信息)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按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1)税务部门的税务所:限期为10天,限额100000元;


  (2)税务部门的税务人员:限期为5天,限额10000元;


  (3)代征单位(人):代征单位限期30天,限额10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10000元。


  (4)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税务所(人)和代征人的税款结报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限额按本条款的(1)、(2)、(3)执行。


  (5)按本项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五)税务人员必须按月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和已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报查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六)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自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缴入库的,按月办理税收票证结缴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七)使用POS机(未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的税款,每日工作终了,应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八)其他票证可按月结报缴销。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相关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结报人员和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九)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十)基层征收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月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征收机关一份。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第三十二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票证填用单位(人)在领发、填用税收票证前,如发现税收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发放税收票证的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经上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二)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三)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


  (五)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区、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三)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项规定办理。


  (四)丢失税收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1.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按照面额赔偿;


  2.《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销售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收完税证明每份赔偿200元。


  3.《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300元。


  4.其他税收票证每份赔偿50元。


  以上赔偿款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


  (五)核销手续:发生税收票证损失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是设区的市级税务机的,通报要同时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税务机关的,通报要同时抄报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过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的查找,仍无法找回,由发生税收票证损失的税务机关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处理后,制作核销请示逐级上报给有核销权限的税务机关。请示要附有通报、损失票证单位调查处理意见、责任人损失票证情况说明、赔偿(罚款)入库凭据复印件、未开据现金票证声明作废公告复印件及“票款损失报告单”等材料。有核销权限的税务机关接到请示后,根据本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复。同意核销的税收票证均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核销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本月结存”中的“损失未结数”栏上列报。


  (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七)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


  (八)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盘点。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年终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不定期的抽查各市、县(市、区)的票证库存情况。盘库后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打印纸质“票证盘点表”存档备查。


  (五)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所有税收票证用存情况进行一次盘库和清点,并将盘库和清点结果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交回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列出移交清册,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变动,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应当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列出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办理离岗手续。


  移交清册应当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办理相关资料移交过程中,监交人可以是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相关资料移交过程中,监交人可以是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的负责人、监察部门或督察内审部门人员、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移交人员、受托人员对所移交的实物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税收票证核算。


  (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二)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四)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五)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按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电子数据,每月终后15天内为数据上报期。年度终了,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上报的纸质报表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年报上报方式和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下文明确。


  (六)报表的数据内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核数为准。如上报有误,务必在下一个月自行更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七)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规定,对所属单位票证报表的上报方式和时间做出具体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税收票证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基层征收机关(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级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用票单位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市、区)级和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抽查。


  第四十条 税收票证归档。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5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15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数据安全管理。


  为确保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各级税务机关应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设专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存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不具备存储条件的,必须按月打印原始凭证,按季打印“盘点表”“票证领用报告表”和“票证用存报告表”,按年打印“票库账”,并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二条 税收票证销毁。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逐级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指派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区、市)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县(区、市)或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批准,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国库经收处,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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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一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废止]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个人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原来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发布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36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9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相应废止,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本公告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在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已经明确,此次公告仍沿用该标准。


  (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因此,公告明确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关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以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体力劳动为特征的零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类应税行为具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质,为减轻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因此,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标准,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虽然已还款,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告明确,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告明确,对个人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房产转让收入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减轻我区个人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公告明确: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公告的施行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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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桂政办发[2018]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办税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办税便利化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


推进办税便利化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有效提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便利度,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释放政策红利。从2018年8月1日起,对90%以上通过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我区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二、规范业务流程,公正透明执法。细化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过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执行主体、履责方式、追责机制上保持统一规范。


  三、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提示。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提升涉税数据质量及提示提醒准确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准确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


  四、简化办税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对已掌握或者能够通过信息交换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对现行涉税资料压减30%,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立全区统一的涉税服务承诺机制,促进纳税人“办放心税”、“办明白税”。从2018年12月1日起,优化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的退税办理流程,并简化相关申请资料,退税到账时间比规定时限压缩30%。


  五、部门信息共享,业务一站办理。加大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三个一站式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环节协助采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通过信息共享、网上信息补充采集等方式实现“一站式登记”;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实现“一站式清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与税务机关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六、推进实名办税,方便业务办理。从2018年8月1日起,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及验证工作机制,并在纳税人办理确认及变更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时,免予其提交登记证件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业务一站办结,办税提质增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业务“一厅通办”、涉税疑难问题“12366热线一键咨询”、“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服务,避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多头跑、多头问。从2018年7月1日起,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宜。从2018年12月1日起,开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试点,扩大发票申领“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范围,实现足不出户申领发票。


  八、强化联合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常态化抽查机制,消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想查谁就查谁”的质疑。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分类安排稽查任务,对既定执法对象的重叠部分必须实行联合执法,切实减少进户次数。向社会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并对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等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


  九、加强银税互动,推行诚税易贷。以纳税信用及纳税记录为主要依据,实现线上银税互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构建“诚税易贷”体系,引导纳税人凭借自身良好纳税信用快速获取银行授信;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税务机关依法依规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十、创新认证机制,构建便捷支付。运用数字认证技术,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为试点,避免纳税人在网上办理业务后,还需另行报送纸质资料。从2018年8月1日起,试点推行电子完税凭证,使其与纸质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为自然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业统一APP(云闪付)、银联无卡支付等电子缴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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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7
文号:桂政办发[2018]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相关涉税事项一并办理,实行涉税事项集中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对象为新设立的纳税人,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登记信息确认、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10个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依托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新办纳税人通过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我要办税)”栏目,提交办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表格和涉税资料。需要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根据提示说明登陆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网站购买专用设备。


  (二)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受理纳税人办税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反馈,予以受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


  (三)信息反馈。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查询涉税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涉税文书。


  (四)实名采集和领取结果。网上税务局反馈事项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补交(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出示购买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票据,领取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操作指南可以在自治区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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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见附件。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         2018-07-05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的使用,统一税收业务专用章印章样式,并对外公告。为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挂牌后在办税服务厅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税服务厅业务印章适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代开发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2.应使用其他专项业务印章的事项,如“征税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等专用印章,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使用。


  (二)明确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样式附于公告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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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

为更好地给我区广大扣缴义务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在广西统一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扣缴义务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扣缴义务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停用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原使用网上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正常使用,已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下载途径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其他服务->软件下载”处免费下载使用。


  三、注意事项


  (一)请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软件。


  (二)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官方渠道发布通知和提示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散布的虚假信息。


  (三)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遇到问题,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系统操作等技术问题可拨打广西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771-23100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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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2018-07-18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 


  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 


  (一)对公务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二)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取得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 


  三、《公告》具体执行口径及示例 


  我区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的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每月对张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200元,其中200元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不予征税,张某每月应按50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每月对赵某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其中通讯补贴未超过240元扣除标准的部分不予征税,超过240元的部分应依法计税,赵某每月应按5000+60(300-24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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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函[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分解表


  2.2017年度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桂税函[2018]29号)的要求,经认真分析梳理,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整改目标


  (一)总体要求


  整改工作是确保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取得新成果的关键。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评价整改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自治区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把整改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找差距、补短板、优服务,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工作效率,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切实服务广西改革发展大局,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整改目标


  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整改工作作为回应公众关切、优化营商环境、改进税收工作的重要抓手,针对群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对照,制定整改方案,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全面整改到位,切实有效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服务水平,切实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以扎实的整改成效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二、整改步骤及责任分工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按照“全面整改、跟踪问效”的总体思路,采取“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方式,全面分解责任,逐项整改落实,确保措施到位、沟通到位、宣传到位、督查到位,整改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至2018年9月底基本完成,总体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6月至8月)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针对意见建议的内容,进行全面分析整理,逐条自查,凡是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建议必须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时间表、督促检查方法等要素。二是市税务局绩效办制定市税务局整改工作方案,并通过公文形式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税务局绩效办。


  2.公开整改承诺。2018年7月10日前,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所辖地区办税服务大厅、新闻媒体三方公布整改工作方案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本局绩效办办公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纳入绩效分析讲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把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分析讲评报告,分析讲评会议纪要必须详细列明本单位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点明未完成整改事项、工作步骤、时间表,确实做到领导关注、部门落实。


  4.加强整改跟踪问效。市税务局绩效办在绩效管理系统发起工作完成监控,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报送本单位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整改证明材料)。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5.加强沟通宣传。各牵头责任单位宜采取“点面结合”方式,从2018年7月开始到2019年1月,每月8日前通过绩效系统工作完成监控上报上月《2017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宣传沟通情况表》。一是做好沟通宣传工作,由各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具体宣传沟通工作;二是充分利用媒体全“面”宣传整改成效。市税务局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社会评价整改方面的新闻宣传工作,在2018年9月-12月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利用报刊、电视、电台、门户网站、微信、QQ以及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做法和成效。


  6.报送整改情况总结。各牵头责任单位于2018年8月20日前通过绩效管理系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表。


  (二)第二阶段:检查核验阶段(2017年9月)


  各牵头责任单位主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核验组完成核验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约谈负责人,要求其制定二次整改方案及明确完成时限,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整改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一把手要负总责。各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跟踪2017年度社会评价整改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着力抓好整改任务落实。二是强化整改责任。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整改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切实把整改措施精确到岗到人,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整改到位。


  (二)狠抓整改,务求实效。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问题的原则,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项目,牵头责任部门领导要做好统筹协调,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本方案的整改目标及措施,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扎实抓整改、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并收集整理好整改工作成果检验佐证材料。


  (三)把握进度,跟踪问效。一是要统筹进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进度表,实行整改销账制度,及时公布整改结果,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做到真改实改快改、改一件成一件。二是要加强督查。整改重在落实,重在实效,整改期间,市税务局绩效办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四)上下联动,广泛宣传。一是要上下联动。对于各项意见建议,牵头责任单位必须逐项整改落实、一对一沟通宣传,既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沟通,又做好工作宣传,各县(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要举一反三抓整改。二是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12366热线、纳税人之家以及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聚焦“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加强宣传,聚焦整改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报道,展示税务部门在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满意度。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有关情况反映请联系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绩效办):0771-558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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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南市税函[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市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上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增强南宁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融入首府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推进实施,切实发挥优化营商税收环境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学习先进、创新发展。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和国内先进地区改革创新的先进经验,结合南宁市实际,学习吸收和创新发展,创造公平、公正、便捷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企业在设立、运营、发展、破产全生命周期涉及的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统筹协调、各级联动。加强顶层设计,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度融合,结合各级政府、各级税务系统的优化营商环境方案,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层层深入、有机衔接。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不断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办税理念、办税制度和办税手段的改革,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加快推进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税收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为新时代南宁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了让各级单位切实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税务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审定工作实施方案,指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机构


  1.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各工作组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的扎实落实,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等,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工作组。成立宣传组、业务组、技术组、督导组,各工作组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共同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顺利开展。


  (1)宣传组:宣传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内、对外统一宣传和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的舆论引导及分析,扩大工作影响力,力争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2)业务组:业务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稽查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各业务科室按照部门职责,认真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成效。


  (3)技术组:技术组由信息中心牵头,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资源调整分配、信息安全监控等工作。


  (4)督导组:督导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监察室、督察内审科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督导方案,定期督促指导各县(区)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便民高效的实体办税环境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确保实现工商信息实时传递和纳税人网上登记信息确认;二是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一次性办结12个涉税事项;三是全面进驻政务中心,将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前移,根据企业申请,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低风险或无风险的,当场办结企业申请领用发票事项,打通企业开办的“最后一公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业务一站办结。落实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落实工作;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发布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对于新办纳税人、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落实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6.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7.推行高效“退出机制”。一是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二是对其他企业推行注销前辅导前移,减少注销环节,压缩办税时长,优化和提速注销流程。(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二)拓展快捷通畅的信息化办税环境


  8.实现信息共享。调整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职能,逐步实现与市级34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9.落实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1.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配合自治区税务局,试点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2.扩大网上申报和更正申报范围。推行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落实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将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试点出口退税无纸化。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积极引导三类及以上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现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16.便捷支付方式。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为自然人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扫码、银行app支付缴税的试点工作。(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7.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扩大发票申领“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范围,推出纳税信用“3连A”纳税人免费寄递、A级限时免费寄递等活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开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自助出票”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科、货物劳务税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8.推行自助核定发票。通过网上、微信、自助终端等渠道,为已实名认证且体检无风险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申请自助核定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9.推行网上签约。推广网上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签订,减少纳税人往返跑次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0.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从2018年8月1日起,试点推行电子完税凭证,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1.实现房屋租赁发票自助办理。开发包括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等两种情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助代开服务,真正实现发票代开线上线下相结合,全市申请房屋租赁发票代开的纳税人,仅需在第一次办理业务前,实名认证并完成一次网上预填审核,今后即可直接在自助办税终端上办理房屋租赁发票代开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2.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3.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5.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打造能识别身份、能个性化推送、能预约、能学习、能办税、能查询的“六能”微信公众号。(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营造低负便企的生产经营环境


  2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8.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9.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从2018年12月1日起,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0.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从2018年8月1日起,对已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微信推送等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1.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32.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3.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4.推行一站式清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一站式清税”工作。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5.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门)


  36.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和同城通办,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构建规范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


  37.流程标准化。推行流程标准化,逐步梳理和下发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规范税收执法和服务标准,明确涉税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8.开展减证便民。对标政府“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9.限办事项按时办结。对各限时办结事项的限时办结率进行考核,要求不得低于99.5%。(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0.实行征管改革。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改变过去“以批代管”模式,前台窗口做“减法”的同时,全面加大风险防控的力度,依法依规强化基础事项和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用活税收大数据平台,把模糊管理变成精准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


  41.优化涉税风险提醒。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提升涉税数据质量及提示提醒准确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准确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风控中心)


  42.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风控中心)


  43.加强政务公开。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及时主动公开并更新自治区税务局编制的基本目录。二是制定税收政策分类指引,对现行纳税人和税务人常用、关注度较高的税收管理和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牵头部门:办公室、各税种管理部门)


  44.提升政策透明度。一是丰富宣传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厅电子显示屏持续发布政策外,还应畅通自媒体、新闻媒体、网络直播等宣传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二是加强培训力度,通过纳税人学堂和“微课堂”等形式,不定期推出培训视频,结合实体纳税人课堂,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的培训辅导。三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专题文章等方式,帮助群众更详细了解政策内容。四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走访,宣传税务创新举措,深入了解办税“痛点、难点、堵点”,对症施策。(牵头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五)建立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


  45.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对发票等关键性业务岗位,推行税务人员实名认证制度。二是推行内控平台,落实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事后追责。(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督察内审部门)


  46.规范税收处罚执法。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严格执行广西税务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7.推行行政简易处罚自助办理。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提供标准和尺度规范统一的简易处罚自助办理服务,纳税人对简易处罚事项无异议的,可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自行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持续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税务总局、区局制定的权责清单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9.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0.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六)完善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51.实施定期信用评价。一是根据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二是根据评定结果对“3连A”企业颁发证书和服务直通卡,享受各项激励措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2.实现线上银税互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构建“诚税易贷”体系,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3.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4.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5.惩戒重大违法失信。一是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相关工作措施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和解读,引导纳税人参与,要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活动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税务局每月15日前向市税务局报送一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报和一篇典型案例。


  (三)抓住重点、对症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对南宁市当前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和优化对策,抓住重点、对症施策、立行立改,逐项优化提升。


  (四)严格考核、督查问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由市税务局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指标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采取专项巡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或纳税人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进行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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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南市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印章,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使用微信办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南宁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平台进入“微信办税厅”功能菜单实现涉税业务“掌上办理”,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018-07-05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广西首府地方税务服务中心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以及原直属机构的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微信办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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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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