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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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整改工作。


  附件:1.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建设性意见建议整改措施表


  2.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群众反馈其它意见建议情况说明表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根据《柳州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柳州市2017年度自治区绩效考评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柳绩发[2018]2号)要求,柳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研究自治区2017年度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工作,现制定整改方案,具体如下:


  一、整改前期调查情况


  按照《柳州市2017年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中反映的与柳州市税务局相关的整改内容,并于2018年5月21日起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并于2018年6月5日对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采取询问、查看工作记录、查看窗口设置和规范制度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一)工作效率、办事流程类整改事项:第120170020100044项:“柳州市办税票流程复杂,希望简化流程。”第120170020900169项:“柳州市鱼峰区的税务局在办理业务方便工作效率低,排队等待的时间久,而且工作人员都是要上班时间开会,开会时间又久都要半个小时左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占用上班时间开会。”第120170020600024项:“柳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务登记有关一些手续,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现场只有2个自助机,希望多增加一点自助机。”第120170020900146项:“在柳州市国税局开税票时排队时间长,希望能根据人流量来多开窗口。”第120170021100003项:“柳州市的国税和地税办事周期太长,撤销营业执照需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希望相关部门办事效率提高。”


  1.调查过程:一是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2018年柳州市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二是到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查验取证。


  2.证明材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现场图片资料。


  3.调查结果: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8827份,收集到纳税人对工作效率、办事流程类的意见主要反映: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等。经过实地核验,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6月5日当天全部窗口均有工作人员在岗,经询问及查看记录并未发现占用上班时间开会的现象。


  (二)服务态度类整改事项:第“120170021100001”项:“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国税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去办理事情问他们怎么办,他们很不耐烦,爱理不理,希望他们以后的态度要热情认真,做到有问必答。”第“120170020900013”项:“柳州市到税务、社保来办事的人多,有些工作人员态度不太好。”


  1.调查过程:一是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2018年柳州市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二是到部分办税服务厅现场查验取证。


  2.证明材料:微信公众号截图、现场图片资料。


  3.调查结果:通过“柳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推送在线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8827份,针对“您认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应提高哪些方面?”的问题,部分纳税人表示“办税人员服务态度热情、诚恳”应提高。在鱼峰区国税局、鱼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现场检查过程中未有纳税人反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问题。


  二、明确整改目标、整改主体及整改措施


  (一)提高效率、简化流程


  1.关于第120170020100044项:“柳州市办税票流程复杂,希望简化流程。”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函〔2018〕8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吴承刚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科。


  (4)整改措施:一是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并主动申领发票,且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即时办结,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二是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三是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2.关于第120170020900169项:“柳州市鱼峰区的税务局在办理业务方便工作效率低,排队等待的时间久,而且工作人员都是要上班时间开会,开会时间又久都要半个小时左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占用上班时间开会。”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推行“一次办”“网上办”。全面落实自治区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实现高效办税、明白办税、轻松办税;二是推行“马上办”。在办税服务厅预审区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三是推行“就近办”。实现同城通办,配合上级税务机关做好全市通办、全区通办服务清单,自助办税设备进银行、进邮政、进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四是推行“一站办”。全面推行“大一窗”业务办理模式,实现涉税业务一个窗口办理。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3.关于第120170020600024项:“柳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务登记有关一些手续,办事人多排队时间长,现场只有2个自助机,希望多增加一点自助机。”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取消税务登记事项。协调工商部门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二是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为新开办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票种核定等开业常办涉税事项“套餐式”服务;三是按纳税人需求,加大设施投入,有计划的逐步增加自助办税设备,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的需求;四是办税服务厅增配信息化人员力量,设置自助办税培训和体验功能区域,积极引导和培养纳税人信息化办税偏好,有效缓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堵的问题。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4.关于第120170020900146项:“在柳州市国税局开税票时排队时间长,希望能根据人流量来多开窗口。”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二是推行“网上办”。推行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三是扩大电子发票应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逐步扩大增值税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实现发票网络化运行。实行电子发票代开应用,为个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5.关于第120170021100003项:“柳州市的国税和地税办事周期太长,撤销营业执照需要一个多月才能办好,希望相关部门办事效率提高。”


  (1)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柳市税发〔2018〕1号)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江峰副局长。


  (3)责任单位:征管科技部门。


  (4)整改措施: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税务注销程序,针对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5)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二)优化服务、提升技能


  关于第“120170021100001”项:“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国税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去办理事情问他们怎么办,他们很不耐烦,爱理不理,希望他们以后的态度要热情认真,做到有问必答。”


  第“120170020900013”项:“柳州市到税务、社保来办事的人多,有些工作人员态度不太好。”


  1.整改目标:树立和增强导向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服务水平与业务技能,促使税务人员遵守“热情主动、文明礼貌、公正公开、高效快捷”的服务规范,促进征纳和谐。


  2.整改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梁喜书总会计师。


  3.责任单位:纳税服务科。


  4.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岗位业务练兵,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便民办税举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构建征纳和谐关系;三是及时处理纳税投诉,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对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不满意的,可直接拔打服务热线12366进行投诉,对因服务态度不好受到纳税人投诉的,进行严肃处理;四是采用明察暗访、运用绩效系统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整改回应机制


  整改过程中涉及的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分解表及整改结果等内容,我局将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接受群众反馈、监督。


  柳州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0772-5333665


  四、整改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群众反馈意见整改是自治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抓好反馈意见整改是赢得群众满意的重要举措。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对照整改目标,倒排工作进度,定期督查,分阶段部署、落实整改工作。对重点意见建议,要全程跟进,全程监督,防止整改流于形式,确保整改工作在既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二)相互配合,严格考核。2017年整改工作将列入2018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既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的,未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和报送有关材料的,或在核验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整改效果差的,将按考评标准予以扣分,并严肃问责。


  (三)认真整改,务求实效。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群众满意导向,实行开门整改,做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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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柳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地方税务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印章,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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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桂林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印章,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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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及时计算缴纳,无需预征。


  (三)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桂林市已经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现已无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故删除此项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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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梧州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印章。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的问题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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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不得提前核定。


  核定征收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结合清算申报时市税务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三)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四)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出售的,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建造商铺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三)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


  (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本条第(一)、(二)、(五)执行。


  第九条 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


  2.政策解读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梧州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三)关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的收入确认方法


  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


  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4.有相关资料证明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关于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时的处理方法


  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明显偏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纳税人拒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并据以计算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安造价报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暂行办法第七条将房地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为不低于5%,非普通住宅为不低于6%,其他类型房地产为不低于7%,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梧州市范围内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拍卖的,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据实计算增值额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按不低于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因不能提供发票等特殊原因、经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依照上述类型房地产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六)关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


  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2.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有关陈述和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核查,撰写核查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合议,并做记录。


  5.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对于非房地产项目采用简易程序,按上述第1、2、5点执行。


  (七)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三、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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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删除《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10]69号)第六条“各征收单位应严格按不同的房地产类型适用相应的预征率抓好预征工作,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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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标准的确定。


  二、本公告所列的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及说明(见附件,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系我局根据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造价资料制定,以后年度的参考指标由我局根据造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并按年予以公布。


  三、参考指标的用途


  作为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审核时验证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的参照依据。


  作为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进行核定的参照依据。


  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在具体运用参考指标对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进行验证时,应结合清算项目的房屋工程特征进行,对于清算项目房屋工程特征与参考指标对应的工程特征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指标作为验证的参照依据。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的确定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或明显高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安造价定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依本办法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确定。


  (二)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确定。


  五、参考指标适用于梧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六、核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金额(即: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的建筑面积


  七、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土地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完成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不作调整,未完成清算的按本公告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


  2.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3.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市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核定暂行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原暂行办法中“梧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二)明确了建安成本扣除金额的确定方法


  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超过房屋建筑层高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应先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房屋(建筑)用途、类型分别对照适用的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层高标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对于能够准确核实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的清算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分摊各类型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准予扣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准予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金额/∑[某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某超房屋建筑层高标准类型房清算的建筑面积×(1+系数)]


  系数的计算方法:系数=(某超标准房屋层高-某标准房屋层高)/0.1*1%


  公式中的系数根据《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制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梧州市2002-2013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说明


  一、表中的年份是指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当年。“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房屋工程经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


  二、本参考指标对应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房屋的建筑工程(包含基础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水电安装工程,不包含二次装修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


  三、住宅楼、商住楼及宾馆、酒店等建筑名称的定义


  (一)住宅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居民居住使用,不得用作他用。


  (二)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


  (三)宾馆、酒店是指给宾客提供歇宿和饮食的场所。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是指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房屋。


  四、各类建筑的基本工程特征


  (一)建筑工程:包含土石方、基础、桩基础、砌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门窗、楼地面、内外墙装饰、地下室及屋面工程。


  1.砌筑工程:粘土砖或粘土多孔砖;


  2.钢筋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未规定采用商品混凝土年度)、采用商品混凝土(不分泵送及非泵送);


  3.门窗: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防火门或木门,房间门为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


  4.楼地面工程:水泥砂浆面层,厕所、厨房做防水处理;


  5.屋面工程:做防水保温隔热处理;


  6.墙面装饰:外墙涂料或贴外墙面砖,内墙为一般抹灰;


  7.天棚装饰:一般抹灰;


  8.卫生间设备配置:蹲便器;


  9.厨房设备配置:水龙头。


  (二)安装工程:


  1.电:包含电力照明(铜芯线)、各户电表、弱电系统(即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等配管及配线)、消防工程等,但不含高低压变配电系统、电梯、卫生洁具、空调系统等;其中弱电系统主要指有线电视、电话、防盗对讲、闭路监控系统等的配管、配线。


  2.水:各户水表、入户水管(每户包一个水龙头)。


  五、房屋建筑层高标准


  (一)住宅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层高4.5米以内,地上建筑层高3米以内;


  (二)商住楼建筑层高:地下室、商场、商店层高4.5米以内,商务层高3.5米以内,住宅层高3米以内;


  (三)宾馆、酒店建筑层高:地下室、裙楼层高4.5米以内,其他楼层层高3.5米以内;


  (四)城市居民用房(砖混)建筑层高:3米。


  若超过以上层高,则每增高0.1米,造价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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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对原梧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为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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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北海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并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印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


  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规则,明确了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税务分局的执法问题。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明确了新机构挂牌后稽查衔接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五、关于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规定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未下发新的规范文件前,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按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关于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整合、网上办税系统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问题


  公告中明确了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进行整合,纳税人不需要国地税两边跑。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明确纳税人资料报送和事项申请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原国税、地税机关对同一事项资料报送有不同规定和报送要求的应当统一规定报送。公告中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税务机关通过后台业务流转、协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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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北海市范围(含合浦)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北地税发[2010]15号)和《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北地税函[2010]85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我市原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废止“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删除北地税发[201]0]15号文第二条“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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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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