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财会[2017]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有关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准则具体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新准则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附则”等五章,涵盖以下内容:


  (一)政府补助特征。新准则明确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是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五)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其中: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的,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六)政府补助的列报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1.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3.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新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推动新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要通过转发文件、网站发布、组织相关单位财会人员学习培训等方式,加大宣传推动力度,督促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有关企业认真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黄菱;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37105,5318020(传真)。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桂财会[2017]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7]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新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有关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准则具体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通知》发布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包括“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附则”等五章。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全面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将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统一起来,增加了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


  (二)完善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三)完善持有待售类别计量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如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四)完善列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新准则的内容,依照准则规范做好相关会计处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推动新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贯彻实施到位。要通过转发文件、网站发布、组织相关单位财会人员学习培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有关企业认真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准则内容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黄菱;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37105,5318020(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桂财会[2017]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落到实处,顺利推进我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市)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认真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财税[2017]39号文件和17号公告的要求,贯彻实施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对本公司符合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审批情况,公告产品名称和销售途径。广西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公示的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经审批的产品名单,公告列示相关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并在保单上注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税优识别码。对投保后又退保的个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及时收回发票并将保单凭证作废。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按季向所在地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提供个人购买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


  六、各扣缴单位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七、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年度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对在执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广西保监局反映并妥善解决。


  本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开展试点的南宁市自 2017年7月 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广西财政厅、地税局、保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桂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监管局

2017年6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13
文号:桂财税[201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今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要求追溯调整。钢铁和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铁和煤炭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其突出,效益普遍受到影响。财政部印发的《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助于规范有关会计处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国务院及财政部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学习掌握会计处理规定,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三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涉及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主要对划入企业和划出企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规范。涉及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对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母公司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方适用的计价原则、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及附注披露进行规范。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认真做好实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指导、督促等工作,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18020(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2-05
文号:桂财会[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7]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直属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为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深入领会新《会计法》精神实质


  新《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深入领会新《会计法》加强法治、强化监管和严格惩治的精神实质,特别是要学习掌握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要通过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充分认识此次新《会计法》的出台,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新《会计法》,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新《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学法知法懂法遵法,进一步增强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认真宣传推广新《会计法》,进一步扩大新《会计法》的社会影响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新《会计法》的宣传推广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运用网络等媒体,采取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推动形成新《会计法》宣传推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以新《会计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认真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清理和修订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新《会计法》顺利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广西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资料要妥善留存,待广西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后再加以利用。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认真做好新《会计法》贯彻实施后的各项监管工作,推进全区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新《会计法》贯彻实施后的各项会计监管工作。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及时沟通交流、解疑释惑,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会计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强化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要加强上下和横向信息交流,对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和宣传推广,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会计管理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3
文号:桂财会[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进行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1日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近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规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8号公告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进行修订,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2018版)》”)并予以发布。


  二、需说明的事项


  (一)《优惠目录(2018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相比,内容有哪些变化?


  1.补充了2016年6月2日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层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内容。


  2.对执行已到期的文件进行了清理。修订后,《优惠目录(2018版)》的优惠项目一共有63项。


  (二)《优惠目录(2018版)》还会更新吗?


  根据8号公告第二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的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情况及管理需要,还会不定期更新。


  (三)《优惠目录(2018版)》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优惠目录(2018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同时停止执行。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的企业,其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优惠目录(2018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11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简并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6-06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附件),自愿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


  (一)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已先行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需再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二、无纸化试点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www.gxgs.gov.cn: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应按月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资料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视同出口货物无法生成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申报资料,无纸化试点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无纸化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间,以服务平台记录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以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次日(工作日)为准。


  四、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提交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原则上不出具纸质税务文书。但无纸化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出具。


  五、无纸化试点企业应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纸质申报资料,并保存不少于10年。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日常审核、实地调查、预警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出口收汇凭证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应及时提供。


  六、无纸化试点企业被发现有不符合试点条件、未按规定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不符合试点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八、本公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发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16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发[2017]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4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十二届第76号公告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条例》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确保信息管税、协税护税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结合全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提请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二)推进市、县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汇报沟通,积极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制定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建立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协调机制,落实税收保障和协同共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三)完善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跟进,主动作为,研究制定考核激励措施,发挥考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各单位、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绩效办。实施时间:2018年)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抓紧做好阶段性宣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宣传好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运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集中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实施时间:2017年8-12月)

 

  (二)强化日常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广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宣传,跟踪报道实施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充分利用地税门户网站、内刊、微博、办税服务厅等媒介和场所将宣传报道融入到税收管理的日常工作当中,使社会各界支持税收保障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三、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水平

 

  (一)严格依法治税。一是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依法治税要求,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实施时间:长期)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作出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牵头部门:督察内审处,配合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长期)

 

  (二)加强预算与税收协调。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信息,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会商同级地税机关。(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处。实施时间:长期)

 

  (三)积极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现征管现代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四个转变”,达到对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防范税收流失和堵塞征管漏洞,对内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目标。(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四)强化涉税信息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建立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长期)

 

  四、加强协调配合,优化部门协作

 

  (一)建立健全税源控管机制。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加强税源监控为目标,完善以地控税、先税后证、物耗管税、委托代征、联合宣传、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税收协助手段和办法,创新协作方式,拓展协作内容,巩固合作成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各处室根据税收业务工作开展和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梳理涉税信息需求,按照“对方有、拿得到、用得上”的原则,加强与《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信息的提供部门沟通和联系,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格式、内容、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为推进涉税信息目录管理,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获取和使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创造条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年-2020年)

 

  (三)认真抓好《条例》相关措施及要求的落实

 

  1.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分工制。对《条例》逐条分解,逐项落实,确保《条例》执行到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2017年12月31日前)

 

  2.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强化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制定的有关涉税政策措施合法。(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实施时间:长期)

 

  五、优化税收服务,促进规范执法

 

  (一)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普及纳税知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时间:长期)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改善办税条件,降低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地税、国税服务合作机制,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实行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简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程序。(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三)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地税、国税一次性收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四)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税收优惠、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单位: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时间:长期)

 

  (五)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为所有纳税人提供自身纳税信用级别查询服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人员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纳税服务处;配合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时间:长期)

 

  六、构筑信息平台,推进信息管税

 

  (一)完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不断丰富涉税信息数据库,优化涉税信息的工作流程,集中管理涉税信息,并确保按权限交换和共享涉税信息,为综合利用、增值利用信息奠定坚实基础。(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建立税收信息保障工作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落实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的要求,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应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处室(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要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各项涉税信息。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信息中心、财产和行为税处、劳务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七、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工作落实

 

  (一)凝聚共识,提高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等税收保障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2018-2020年)

 

  (二)强化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加强对地税机关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强化对护税协税的监督制约。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牵头部门:机关党委、人事处;配合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实施时间:长期)

 

  (三)加强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创新税源控管方式,促进税收收入增长。自治区地税局将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领导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配合部门:各责任部门。实施时间:长期)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14
文号:桂地税发[201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7]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条款修改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南铁残办: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减免、缓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

 

  (四)《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二、政策执行口径

 

  (一)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政策举例说明:1.某企业2015年1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12个月=24个月;2.某企业2015年7月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免缴不足月份数=36个月-6个月=30个月。)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交当年残保金。停产超过6个月是指企业年度内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当年残保金。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是指企业年度内半停产或停产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含因季节性生产而造成半停产或停产的企业)。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申请残保金减免需提交《纳税人减免税(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减免、缓缴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或缓缴的项目、理由、依据、所属期限、金额等)和以下有关资料: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的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企业财产损失证据、保险公司理赔资料、其它能够说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资料);

 

  2.停产超过6个月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资料、其它能够说明具体情况的资料)。

 

  四、审核流程

 

  (一)符合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减免。

 

  (二)企业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半停产或停产、年度亏损等而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或缓缴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或缓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资料进行审核,但并不因此而改变申请单位的相关责任,申请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企业在享受残保金减免或缓缴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或缓缴政策规定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的减免或缓缴重新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三)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残保金减免优惠但未享受而多缴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残保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1
文号:桂财税[2017]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7]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中央及自治区驻邕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新收入准则有助于强化企业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运用多种渠道和平台,扎实做好新收入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准确掌握新收入准则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和主要变化,确保新收入准则平稳实施。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收入准则有关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包括“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等共八个章节四十五条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修订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收入准则,认真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具体规定,规范做好企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确保新收入准则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加强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推动新收入准则的贯彻实施作为2018年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推动实施。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新收入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要及时了解和密切跟踪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吕志军,黄菱;联系电话:0771—5302335,5337105,5318020(传真)。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桂财会[2017]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17]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以下简称“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2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三、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按我厅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各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非金融类企业填报本套报表。


  (五)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按照我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六)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2.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企业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 0771-5305209,0771-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0.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17]10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以下简称“银行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编制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银行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银行类决算报表填报范围


  银行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


  三、银行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银行类决算报表是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填报的数据必须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基础,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自治区直属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全部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金融企业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有关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六)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银行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财政厅统一规定下发。


  2.各市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财政厅统一规定下发。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一)各市、县财政局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7年度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要督促新成立的银行类地方金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决算报表。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公司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6.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证券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7]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以下简称“证券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券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证券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证券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你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三)你公司向我厅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同时编报本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你公司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证券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等;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厅统一规定下发。


  2.文字材料:你公司须向我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3.装订要求: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打印时须将软件中的数据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0日前。


  四、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49.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保险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7]1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以下简称“保险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公司,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保险类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保险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保险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地方金融企业填报。


  三、保险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你公司要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向我厅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你公司要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三)你公司向我厅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你公司向我厅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七)你公司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保险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电子数据:包括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等;决算报表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厅统一规定下发。


  2.文字材料:你公司须向我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3.装订要求: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打印时须将软件中的数据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报告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18年4月20日前。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对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你公司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2_71337.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金[2017]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7年度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我区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17]10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下简称“担保类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编制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类决算报表的构成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见附件1、2、4、5、6、7)。 


  二、担保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范围 


  担保类决算报表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填报。 


  三、担保类决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填报的数据必须以审计后的数据为基础,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地区或本企业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市财政局应将担保类、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等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各市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还需同时填报汇总辖区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四、担保类决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须向财政厅分别报送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各2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还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1份。 


  (2)上报材料时,须分别正式行文。其中: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按文件、(国有)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含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顺序装订。 


  (3)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2.各级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材料及装订要求。 


  (1)各市财政局须将所辖县(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2)上报财务决算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打印时须调整为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户数变动分析表、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3)以上材料各1份,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二)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财政局。 


  2.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及所辖县(市)上报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于2018年4月20日前上报财政厅。 


  3.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送至财政厅。 


  五、地方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一)各市、县财政局和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要认真、及时完成2017年度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要督促新成立的担保类地方金融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决算报表。  


  (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比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7〕11号)的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报表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金融处)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顾华权,联系电话:0771-5305209、5318224(传真),E-mail:17692875@qq.com。 


  久其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6,400-119-9797 


  久其软件公司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jrszhc@mof.gov.cn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gxcz.gov.cn/gxzzzzqczt/gzdt/tzgg/201801/t20180103_71402.html


    1.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2.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桂财金[2017]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