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地税办函[2016]1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递延纳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地税机关及时做好政策业务培训,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


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4.此次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缴税压力大大缓解。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由于缺乏现金流,纳税人当期缴税可能存在一定压力。实施递延纳税,在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将大大缓解股权激励行权和技术入股当期纳税的资金压力。同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12个月以内完税,也给纳税人筹措纳税资金预留了充裕时间。


二是纳税环节有效简化。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规定使两个征税环节合并,简化了纳税操作。


三是税收负担明显下降。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调整为转让股权时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之前最高45%税率明显下降。


四是适用范围充分扩大。与之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缴税等税收优惠相比,此次优惠适用范围不再有企业范围限制(除股权奖励外),激励对象也不再局限于高管人员。


5.什么是股权激励?为什么股权激励要纳税?


答: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6.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为什么要纳税?


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对于转让技术成果这一环节,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7.什么是递延纳税?


答:股权激励在员工购买取得股权时需要计算纳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也要计算纳税。但从实际来看,纳税人此时往往取得的是股权形式的所得,没有现金流,纳税存在一定困难。递延纳税正是针对以上情况,将纳税时点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即纳税人因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时先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再纳税。递延纳税的好处是解决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缺乏现金流缴税的困难。


8.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是什么?


答: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股权激励都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此次出台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适用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具体如下: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


10.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需要在适用范围、激励计划、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持有期限、行权期限、所属行业方面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一是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四是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六是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这一条件仅针对股票(权)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


七是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这一条件仅针对股权奖励形式的股权激励。


11.第4个条件中30%的人数比例如何计算?


答:30%比例的计算,按照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在职职工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1 某企业2016年9月实施一项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20人。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该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否递延纳税?该企业2016年3月至8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人数分别为90人、95人、95人、100人、105人、105人。


解析:根据62号公告规定,在职职工人数,需要根据取得股权激励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明细申报人数确定。


该企业激励对象占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比=20÷[(90+95+95+100+105+105)÷6]≈20.34%<30%。因此,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递延纳税人数比例限制的条件。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计税?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方法不变,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将股权奖励也纳入比照35号文件计税方法范围内;二是将原来可分期6个月缴税的人员范围,由高管扩至全体员工;三是将6个月缴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


1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何计税?


答: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企业或个人在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有2个条件:一是入股的企业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二是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100%为股权支付。若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除股权外,还有现金,则不能选择递延纳税。


选择递延纳税的,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或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2 李某2016年9月以其所有的某项专利技术投资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获得A企业股票50万股,占企业股本的5%。若李某发明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万元,入股时发生评估费及其他合理税费共10万元。假设后来李某将这部分股权以200万元卖掉,转让时发生税费15万元,李某应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李某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有两种税收处理方式:一是按照原有政策,在入股当期,对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当期或分期5年缴纳;二是按照新政策,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时不计税,待转让这部分股权时,直接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专利技术的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原政策计算:


李某技术入股当期需缴税,应纳税额=(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14万元


转让股权时李某也需缴税,应纳税额=(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20%=17万元


两次合计,李某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1万元。


按递延纳税政策计算:


李某入股当期无需缴税。


待李某转让该部分股权时一次性缴税。转让时应纳税额=[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万元]×20%=31万元


虽然政策调整后,李某应缴税款与原来一样,但李某在入股当期无需缴税,压力大大减小,待其转让时再缴税,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流。


例3 接例2,若李某选择递延纳税后,李某最终仅以40万元合理价格将股权卖掉,假设转让股权时税费为5万元。则转让时李某该如何计税?


解析:根据递延纳税相关政策,李某转让股权时,按照转让收入扣除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虽然李某的股权转让收入较当初专利技术投资时作价降低了,但其仍根据股权转让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李某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风险大大降低。


应缴税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1万元


14.对员工低价从雇主处取得的股权,既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又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如何计税?


答:根据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权的,如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当在个人取得股权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税时,按照个人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参照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同时,62号公告对于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其他方法确定。其中,净资产按照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15.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该适用哪个政策? 


答: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新三板或其他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司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16.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的工薪所得,税收上该如何处理?


答:62号公告规定,对于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与递延纳税股权分别计算,具体计税方法参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一年内多次取得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需合并后再按照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17.个人持有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股权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因获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而选择递延纳税的,自其取得股权至实际转让期间,因时间跨度可能非常长,其中会出现不少变数。如果公司在境内上市了,员工持有的递延纳税股权,自然转为限售股。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相关税收处理应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含三方面:


一是股票转让价格,按照限售股有关规定确定。


二是扣缴义务人转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获得技术成果的企业只需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税务机关,无需继续扣缴递延纳税股票个人所得税。


三是个人股票原值仍按101号文件规定确定,也就是说,转让的股票来源于股权激励的,原值为其实际取得成本;来源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原值为技术成果原值。若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有出入,个人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清算。


18.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不符合优惠条件了,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7项递延纳税条件中第4至6项的,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按不符合条件的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19.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转增股本收入,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依据税法,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分期5年缴税。但是,个人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因递延纳税的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20.递延纳税股权财产原值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101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的财产原值按照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的原值为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财产原值即为技术成果的原值。若纳税人同时取得了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对于单独取得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或以技术成果入股,财产原值的确定并不困难。对于同时取得多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主要应把握两点:一是需要按照加权平均法进行统筹计算;二是与其他方式出资取得的股权进行分别计算。


例4 赵某为A企业核心技术人员。2016年9月,赵某以个人发明的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入股A企业,取得A企业股票20万股,该技术成果原值为10万元,赵某选择了递延纳税。2017年6月,赵某以自有房屋作价50万元,取得A企业股票5万股。2017年10月,赵某出资60万元自股东林某手中购买A公司股票5万股。此外,2017年1月份,A企业实施了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赵某于2020年5月份以8元/股的价格行权获得5万股,赵某选择了递延纳税。赵某的股票原值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赵某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和非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分别计税,原值也分开计算。


递延纳税股权部分: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由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构成。


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技术成果的原值+股票期权的行权总价=10万元+8元/股×5万股=50万元


递延纳税的股票每股原值=50万元÷(20万股+5万股)=2元/股


非递延纳税股权部分:赵某非递延纳税的股票由房屋投资入股和直接购买两部分构成。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这两部分的股票原值也需要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赵某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50万元+60万元=110万元


非递延纳税的股票每股原值=110万元÷(5万股+5万股)=11元/股


例5 接例4,假如赵某此前在2018年6月份以8元/股的价格行权取得股票1万股,并当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如何计算股票原值?


解析:由于该部分股票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不与递延纳税的股票部分进行合并,应与非递延纳税的股票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赵某的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8元/股×1万股+110万元=118万元


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原值仍为50万元。


21.递延纳税股权实际转让时,该如何计算纳税?


答:根据101号文件规定,实际转让股权时,视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例6 接例4,若赵某2021年8月以100万元转让了5万股,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根据政策规定,转让时视同递延纳税的股票优先转让,因此赵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如下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元/股×5万股=90万元


应纳税额=90万元×20%=18万元


例7 接例4,若赵某2021年8月以600万元转让30万股给B企业,其他税费忽略不计,如何计算纳税?


解析:赵某递延纳税的股票共25万股,非递延纳税的股票共10万股。若赵某转让了30万股,则视同递延纳税的部分全部转让,非递延纳税的部分转让了5万股。


对于A企业而言,此时需要考虑代扣赵某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计算如下


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转让收入=600万元÷30万股×25万股=500万元


递延纳税部分应纳税额=(500万元-50万元)×20%=90万元


赵某非递延纳税的部分股票,具体计算如下:


非递延纳税部分的股票转让收入600万元÷30万股×5万股=100万元


非递延纳税部分应纳税额=(100万元-11元/股×5万股)×20%=9万元


22.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个人以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可以分期5年缴纳。但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的,根据101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以递延纳税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须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期缴纳税款。


23.个人享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于个人来讲,无论取得的是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都无需本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相关备案手续由实施股权激励或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实施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的,根据101号文件和62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的次月15日内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并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还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享受延期纳税的,需要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延期纳税备案。


24.办理税收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仅限股权奖励)等资料。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备案时需提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备案时需提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5.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也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和取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仍按照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例7中,赵某转让股权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万元由A企业进行代扣代缴,9万元由B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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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31
文号:桂地税办函[2016]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发[2016]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基本保障市县既有财力,既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保持目前自治区和市县财力基本格局。


  (二)兼顾市县利益。根据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情况,以2014年为基数,将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自治区和市县分享范围。


  (三)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16%,市县34% ;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20%,市县30%。


  (四)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五)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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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7
文号:桂政发[2016]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  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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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做好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见附件)。


  四、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上述建筑企业总机构是指总机构设在广西区内的建筑企业,上述项目部是指广西区内设立的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而广西区内原有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2个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特制定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机关。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如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广西区内建筑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指区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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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6]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桂财税[2018]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条款修改一、将原文件中“地方税务局”变更为“税务局”;二、将原文件中“地税部门”变更为“税务部门”;三、将原文件中“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四、将原文件中“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为“主管税务机关”。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残保金征收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抵扣后的残保金余额按申报当日实际剩余月份进行平均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就地缴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按自治区级单位办理。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后按以下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一)对设在南宁市区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设在南宁市区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二)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95%缴入当地国库,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筹使用。


  (三)市属用人单位设在县(市、区)的,其残保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残保金应由税务机关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征收管理渠道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申请时,应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及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缓缴)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信息、残保金入库信息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负责审核办理误缴误征、多缴多征残保金的更正或退库手续,具体流程参照税款有关退库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供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残保金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地税部门、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字[1998]14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doc    


    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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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4
文号:桂财税[2016]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拓展国地税合作深度,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结合广西实际,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质效,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财务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告。


  一、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的对象


  公告明确了实施联合采集财务报表的对象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向广西国税部门、广西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二、明确报送财务报表相关要求


  (一)按规定需要同时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同一套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向其中任一方报送财务报表,一经报送即视为已完成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的义务。通过纸质报送的,按规定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报送。


  (二)按规定只需向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单方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仍按原报送途径报送。


  (三)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一致,即: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报表,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其中,年度财务报表除了网络电子财务报表外,应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部门另行报送一次年度纸质财务报表。


  三、明确实施时间


  本公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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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份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整改工作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不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所规定的税收政策已停止执行的2份文件进行清理并决定废止。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因此,为规范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公告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16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等2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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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4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方便跨区域经营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就近办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 

 

  全区通办办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事项,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3项):税务登记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6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二、全区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详见附件)中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区通办事项。 

 

  (二)全区通办事项由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全区通办专窗”受理。 

 

  (三)纳税人异地申请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程序与在当地申请办理的一致。 

 

  (四)全区通办事项受理,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办税事项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得异地办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全区通办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全区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和业务流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内涵

 

    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办税服务厅统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选择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四大类15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其中税务登记类的“税务登记内容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事项仅限于按照“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应在税务机关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其他变更事项由工商机关办理。

 

  三、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办理全区通办的场所:《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见公告附件)中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全区通办业务窗口。  

 

  (二)纳税人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方式:纳税人到指定办税服务厅的全区通办业务窗口办理全区通办业务,办理流程与在注册地办理的一致。即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涉税事项办结后的涉税资料由受理的国税机关内部传递,纳税人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纳税人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纸质资料上签字的办理人员应与实际办理人员、在国税系统登记的操作人员一致。

 

  (三)全区通办涉税资料的签章。全区通办涉税业务纸质资料中需要签章的,由受理税务机关通办业务办理岗人员签字并加盖办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或者受理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办理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核查,需要调整办理结果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条件

 

  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后,税源管理工作仍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完毕、稽查未结案、属非正常户等情形,或者申请的全区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违章,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不能异地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事项,应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情形消除后,可异地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事项。

 

  五、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完善

 

  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范围和业务流程将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措施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内容调整和完善将另行公告。

 

  六、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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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9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8日起为全区纳税人提供四类21项涉税业务的全区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全区纳税人可以不受主管地税机关的限制,在广西范围内选择任意一个县(区)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本通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的全区通办服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收优惠备案、证明办理及涉税查询、宣传咨询服务等四类21项内容(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办理


  1.部分税务登记项目变更办理;


  2.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收优惠备案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6.车船税优惠备案;


  7.房产税优惠备案;


  8.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9.印花税优惠备案;


  10.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11.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12.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三)证明办理及涉税查询


  13.网上申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开具;


  1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


  15.代收代缴车船税完税凭证开具;


  16.完税证明开具;


  17.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四)宣传咨询服务


  18.税法解读服务;


  19.办税指引服务;


  20.表证单书领取服务;


  21.宣传资料发放服务。


  三、纳税人在跨区域办理全区通办涉税业务时,应向办税服务厅专门设置的“广西地税全区通办”窗口,按照《全区地税系统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办理说明》(详见附件2)中“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告知工作人员所办理业务为全区通办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地税机关仅针对纳税情况正常的纳税户提供全区通办服务,如因纳税人自身原因存在逾期未申报、欠缴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在全区通办服务范围之内。


  五、在通过办税服务厅提供全区通办服务的同时,全区地税系统各地自助办税终端也将逐步开放网上申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开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完税证明开具、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全区通办服务。请纳税人关注各地自助办税终端的功能更新情况。


  六、各项全区通办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由受理地税机关在相应文书、票据上加盖受理单位的“业务专用章”,其与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业务专用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区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各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广西地税网站或关注广西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区地税系统受理全区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


  2.全区地税系统涉税事项全区通办办理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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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5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事工作顺利展开,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办理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自治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依托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发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专窗。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先信任、后审核”的方式受理事项申请,预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办理。如需补齐补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公布的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登记。个人的实名认证凭据为身份证号;企业、机构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实名认证凭据为法人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第六条 提供网上预约申请服务的服务事项,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指定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或办税大厅进行事项办理。凡预约成功的服务,除申请人自动放弃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必备资料外,不得拒绝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依据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办事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受理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已在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回执。申请回执形式包括电子表单、二维码、短信、微信等,回执内容包括申请流水号、申请人信息、所申请事项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申请材料提交情况、办理方式、办理地点或邮寄地点等信息。其中申请流水号作为网上申请的唯一标识。 

 

  第九条 以电子形式提交材料的网上预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现场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方式、流程与结果说明从其规定。申请受理的时限依照各事项有关办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认证资料真实性负责。通过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多于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办材料递送方式,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快递企业递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申请人,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递送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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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3
文号:桂地税办发[2016]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会[2016]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贯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学习掌握具体内容,认真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处理工作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附则”等条款。其中“账务处理”条款具体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内容。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好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等相关调整处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指导、督促等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159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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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桂财会[2016]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税[2016]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抓紧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


  为加快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障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恢复残保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度残保金征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2015年度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有关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和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行计算申报预缴2015年度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另行通知。如用人单位自行计算的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人数有出入,应补缴或退还的残保金由当地残保金征收机关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结果从单位2016年度残保金中进行调整。


  三、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残保金征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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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2
文号:桂财税[2016]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发[2016]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结合广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实现将地税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四大战略”和全面推进“三大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和服务支持,为实现地税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动税收法治工作,综合衡量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税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2.服务大局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和税收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实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3.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服务,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培育纳税人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4.循序渐进原则。税收法治工作属于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既要积极稳妥地落实现行有效的制度规定,又要研究提出地税系统深入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持续协调向前发展;既要抓住现有工作重点,又要努力拓展工作领域,将地税机关所有行政行为分步有序地纳入法治轨道。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收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1.税收职能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2.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基本形成,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建章立制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3.管理行为不断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程序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进一步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得到落实。机关公文、财务、人事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监督制约切实有效。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地税机关内部监督明显增强,纳税人监督保障有力,其他外部监督得到充分尊重,税务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税收执法风险及税源流失风险有效控制。税务行政问责工作法制化,确保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5.权益保障全面增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税收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人民群众意愿得到充分反映。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救济渠道更加畅通,涉税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纳税人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法律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


  6.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地税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工作顺畅,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配合到位,社会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健全。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2.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严格、及时、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行为。统筹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4.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地税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5.依法界定职能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现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科学定岗定责定编,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持续完善地税稽查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系统内各征管单位之间、征收与稽查之间的征管权责划分,增强部门内部合力。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责任单位: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健全完善地方税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税种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认真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调研以及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调研工作,配合做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改革计征办法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研究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政策。积极推进《广西税收保障条例》的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推动将法院、检察院纳入协税护税体系。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分级探索设立纳税人学堂,继续开展税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税法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7.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实现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和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将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合规性审查,确保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解读制度,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完善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升税收服务大局的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完善重大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各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凡涉及税收管理调整和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0.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分析评估重大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当选取1-2件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纳税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完善税收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


  12.全面规范税收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严格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岗责规范,强化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公室、督察内审处)


  13.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修订完善广西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建立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裁量基准。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程序,逐步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继续落实并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内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大税收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督察内审处)


  14.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税收管理,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指导等举措,对纳税人提供警示和帮助,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5.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计算机中心)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6.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干部监管、财务管理、督察内审、巡视检查等综合监督作用。继续推进税收执法督查和审计,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办公室)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制度和办法,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派驻纪检组)


  18.落实纠错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派驻纪检组、人事处)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9.健全涉税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规范信访工作规程,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20.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办法》等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制度文件,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培养,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尤其要注意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不断拓宽税收信息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卡、咨询窗口等形式将办税事项公之于众。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地税网站等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健全税收咨询库。既要充分发挥公告、报刊等传统媒体的作用,也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做好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22.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3.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积极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自治区以下税务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24.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人事处)


  2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基层工作处)


  26.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办公室)


  27.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8.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通过考试招录和基层遴选等方式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畅通系统内人才交流渠道,促进法律人才归位,让精通税法及相关法律的人才在业务岗位、执法岗位发挥特长。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29.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策法规部门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专家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地税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30.完善公职律师制度。鼓励地税干部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积极为已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申办公职律师资质。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交流和培训,对地税工作中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修订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办法,为公职律师充分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重大税务案件处理等涉税法律事项创造条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3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


  33.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探索推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逐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责任单位:人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依法治税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托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各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细化任务分解。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各项决策部署,关键是狠抓落实。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瞄准蓝图,精准发力,抓住依法治税全局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逐个破解,坚持具体抓、抓具体,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进度要求,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三)强化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优化法治工作相关机构编制配置,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技术保障水平。


  (四)加强绩效考核。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过程和结果管理,以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果检验落实成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治税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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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桂地税发[201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通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现就2017年度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安排通告如下:


  一、1月份申报期限(1月1日-1月2日元旦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1月1日-1月16日。


  二、2月份申报期限(1月27日-2月2日春节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2月1日-2月15日。


  三、3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3月1日-3月15日。


  四、4月份申报期限(4月2日-4月4日清明节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4月1日-4月18日。


  五、5月份申报期限(4月29日-5月1日劳动节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5月1日-5月15日。


  六、6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6月1日-6月15日。


  七、7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7月1日-7月17日。


  八、8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8月1日-8月15日。


  九、9月份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9月1日-9月15日。


  十、10月份申报期限(10月1日-10月8日中秋节、国庆节假期)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10月1日-10月23日。


  十一、11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11月1日-11月15日。


  十二、12月份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按期缴纳的印花税、按月缴纳的资源税、按月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限为12月1日-12月15日。


  十三、其他税费申报期限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项税种、工会经费等地税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申报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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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06
文号:桂地税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国税发[2016]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要求,同时节约国家财政资金,现对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限于文件格式,《税屋》整理要点如下):

 

一、“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的基本释义

 

“甲供材”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是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项目。

 

二、“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主要范围

 

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进“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凡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甲供材”或“清包工”管理方式,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以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基本要求

 

凡是实行“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甲方提供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必须在项目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等环节进行明确,同时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补充条款之一。相关部门在合同审核备案时,要将“甲供材”和“清包工”建设管理方式的相关条款作为合同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日常核算“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时,要将甲供材料的采购金额全额列入支出科目,同时记入“在建工程”和“净资产”相关科目。项目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将其提供材料的全额价款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后,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

 

对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政府补助的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学校医院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依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此项目属于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即可以享受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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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0
文号:桂国税发[2016]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地税函[201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你协会《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协会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1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登记证号是:桂社证字第3号。业务范围: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推进供水、排水行业改革和发展;开展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职工培训;出版会刊和简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你协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凭自治区民政厅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协会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你协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免税收入额进行核实。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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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15
文号:桂地税函[2017]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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