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甘肃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了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的具体方案。现将《甘肃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463568681@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甘肃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并在信封上注明“甘肃省资源税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730030。


  咨询电话:0931-8870308,8891124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8日



甘肃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30%征收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认定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矿产储量报告等资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13-2004300U445S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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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4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需转让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转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保留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方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细化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规则。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满足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三)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土地二级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地方权限内,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闲置低效用地,应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依法促进低效用地转让再开发利用。依法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三、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一)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划拨土地价格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评估。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仍须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能随意变更,确保抵押权实现时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甘肃银保监局)


  四、建立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一)建立交易平台。各地要在自然资源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并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争取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网上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农业农村厅)


  (二)规范交易流程。各地要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达到交易条件、不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违反交易规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交易监管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市场主体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可由交易管理部门和登记机构并联审查,由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同时将涉及的交易监管信息等原始资料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要根据交易管理部门移交的资料和交易监管意见,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将登记资料等及时反馈给交易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五、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一)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地要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建立业务联办工作模式,明确各自职责,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二)规范中介组织服务。各地要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服务和桥梁功能。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信用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同时,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的中介组织,要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三)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各地要在现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全面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市场形势,摸清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实现有效监管。要建立土地价格定期评估和发布制度,实时监测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平衡供需矛盾的作用,运用财税、金融和优化服务等措施,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四)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及时提醒和督促受让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因土地使用权人转移而随意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要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交易行为、交易程序等是否合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开。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住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落实法律法规。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依法依规进行。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交易规则,制定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主动有效解决,创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确保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不断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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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4
文号:甘政办发[2020]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科高函[2020]34号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以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最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自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自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0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3.有效期未满的高企,不能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申报条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点击“企业申报”并按步骤注册,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得重复注册。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在当批次截止时间前向属地科技局报送纸质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具体可参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kjt.gansu.gov.cn/News_Notice/detail.php?n_no=368315)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内页需逐页编制页码,并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方式为胶装,双面打印,并制作硬纸质封皮封底,封皮和书脊需打印2020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得税主管机构(具体到税务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局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园区科技部门盖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方面提供材料。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2019年度6-12月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2017-2019三个年度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加盖企业公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必须包括主表和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


  (1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线上材料:各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后,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并上传附件材料。


  3.视频材料企业录制视频资料: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营产品(服务)的加工制作(工作流程)来展示,并配语音说明。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4.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所有纸件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与视频材料一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至各级科技部门。


  六、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开展核查。


  2.对明确推荐的企业,由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注册在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及时回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3.各市(州)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将本级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七、工作要求


  1.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自主完成认定申报工作。要加强研发投入,健全研发费用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省级认定机构现场抽查准备。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对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做到“应知尽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必须连续三年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2.持续提升服务层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对高企认定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支持创新、提振产业的意识,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高企发展。要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要加强组织指导和过程管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按期填写高企发展年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以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计算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313办公室


  业务咨询QQ群:1027277378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4549342


  张其斌  13919273948  0931-8886885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斌  0931-8825719


  附件一: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要求说明.doc


  附件二: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


  附件三:企业信用承诺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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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甘科高函[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医保发[2020]41号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切实减轻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对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


  五、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前缴费的,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直接申报缴款;在当年缴费期限之后缴费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申报缴费,经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应缴费款核定业务时,应当只核定新生儿当年应缴费款。


  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2019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问题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要在做好政策过渡的基础上,将现有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政策全部规范到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内。同时,完善相关经办规程并提出信息系统参数调整需求。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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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甘医保发[2020]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收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实施系统停机升级。停机期间,社保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5月31日20时至2020年6月8日8时,全省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征收业务。税务征缴有关的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渠道暂停服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缴费人及时掌握当地税务部门的工作安排,合理调整缴费时间,避免影响正常缴费。


  (二)服务暂停期间,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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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甘肃天水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甘肃德美社会救助基金会


  4.兰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甘肃省西北师大附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6.兰州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甘肃若水慈善基金会


  8.甘肃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9.甘肃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0.甘肃兴华青少年助学基金会


  11.甘肃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甘肃奇正慈善公益基金会


  13.甘肃天庆慈善基金会


  14.甘肃世恩慈善基金会


  15.甘肃扶贫基金会


  16.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17.甘肃西北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天水文雅爱心基金会


  19.定西市慈善协会


  20.定西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21.定西市青少年发展(教育)基金会


  22.定西市陇中合益慈善基金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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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8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2019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


  乐施会(香港)甘肃办事处、甘肃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甘肃省医学会、甘肃省妇幼保健协会、甘肃省饭店协会、甘肃省篮球运动协会、甘肃省老教授协会、甘肃陇东学院正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青年企业家商会取得2019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9至2023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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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1
文号:甘财税[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地税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和加强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充分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注意事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2.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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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0]219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7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效纾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全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


  六、各市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参保企业划型结论和减免流程、缓缴处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甘人社通[2020]87号和甘人社通[2020]124号文件政策和要求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市州要切实承担责任,按规定做好基金缺口的责任分担,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7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简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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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8
文号:甘人社通[20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人社通[2020]231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和批复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其中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19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8%。


  (三)倾斜调整


  1.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年满70周岁至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3.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4.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7元的,调整到2827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保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按照省上统一规定落实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发放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待遇调整情况,填写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0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汇总全省待遇调整情况并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甘肃省202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xls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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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甘人社通[20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持续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以“谁跟企业过不去,我们就跟谁过不去”的鲜明态度,持续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要切实把工作任务牢牢扛在肩上,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围绕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推出更多实招硬招,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既注重企业眼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又着眼打破制约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给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靠实工作责任,强化任务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实施意见》提出的6个方面20条具体任务,主动认领各自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所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要创新体制机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科学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质量效率。有关改革事项涉及地方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按程序推动相关地方法规的立改废释。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任务,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采用清单管理方式,跟踪问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推进整改。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引导市场主体和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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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文号:甘政办发[202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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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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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保费征缴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系统升级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实施系统停机升级。停机期间,社保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8月25日18:00至2020年8月31日23:00,甘肃省税务机关暂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征收业务。税务征缴有关的办税服务厅、银行柜面、银行APP、微信、支付宝、代征客户端、单位客户端等渠道暂停服务。


  二、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缴费人及时掌握当地税务部门的停机工作安排,合理安排缴费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停机期间的缴费业务,避免影响正常缴费。


  (二)服务暂停期间,请广大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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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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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删去第六条、第九条。


  2.将第七条修改为“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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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0
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0]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在通信、电力、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举)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在重点国家城市建设海外仓、特色商品展示展销中心,扩大进出口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减免或延期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兰州新区、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园区及三大国际陆港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区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给予相应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底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满足修复条件后,经企业按程序申请,及时予以信用修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大民营企业发展奖补力度


  15.继续实施全省经济贡献奖。根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对省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6.补贴企业研发成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7.积极实施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8.统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8亿元招商引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创新、工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发展等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全省高质量发展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的市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9.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符合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20.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分工负责)


  21.及时兑现企业骨干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四、鼓励新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2.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鼓励大学生通过推广互联网平台就业。大力推广和发展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在进行互联网经营中降低服务费,吸引更多线上创业经营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微经济。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发展“宅经济”“夜经济”“微电影”“微旅游”,促进线上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24.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引导新毕业大学生、返乡能人等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甘肃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吸引返乡入乡就业的产业项目。支持对乡村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5.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6.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在改扩建各类站场枢纽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以站场枢纽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提升公铁联运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机场建设。结合甘肃机场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省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在兰州、敦煌、天水等地区,优先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8.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维修、驾培、物流、公路、航运等领域一视同仁,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绿色交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29.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项目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工程尾款、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要不断优化支付方式和环节。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工程尾款和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0.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及时出台大力推进PPP工作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对企业投资的重大交通项目配套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六、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1.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省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2.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和优势,同等条件入选全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储备企业目录,同等享受国家各项优惠补贴政策。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保留闲置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备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聚焦重点行业,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智慧能源等项目试点申报。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及时申报一个。(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分工负责)


  35.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结合“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提供与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信用保证保险力度,针对民营企业开发更多增信服务和产品。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广线上模式的小额贷款。强化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分工负责)


  36.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支持基金,依法合规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民企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和再融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资本市场利用水平。(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37.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民营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8.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仲裁和公证对涉及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困难民营企业的法律救助,依法缓减免相关费用。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设立、运转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全过程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信访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9.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40.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1.开展涉企遗留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快涉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速度。开展涉企积压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提高涉企积压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对政府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实行动态销号。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持续甄别和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省商务厅、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信访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省纪委监委等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2.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具有公平性、竞争力和激励性的用工制度和薪酬体系,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推行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证监局、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分工负责)


  4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积极推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开展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创新。完善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平台资源信息,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仪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领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4.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可享受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就业保障、免费旅游等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探索打造甘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45.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省工信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分工负责)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6.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民营企业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7.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建立涉企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落实机制,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8.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积极探索让企业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红利的新方式。及时整合行业部门涉企政务数据资源,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持续改进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关键环节。(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9.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加大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信息的有效供给,加强涉企舆论环境建设,在继续加大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特点,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传递陇原企业好声音。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相关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在显著位置开辟涉企支持政策宣传互动专栏(频道、浮窗),及时发布消息,主动解读最新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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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甘政办发[20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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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政办发[2020]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残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十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用人单位可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同时出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原件,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税务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八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公告一次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税务、残联、发展改革、民政、人社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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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9
文号:甘政办发[2020]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我省资源税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我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是: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享受资源税减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企业会计报表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以及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享受减征免征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自然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储量动态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须同时留存矿山生产台账,免征伴生矿、减征低品位矿的矿石量及其所对应的矿体位置(如应在采掘平面图、纵投影图中标注相应位置)等材料。


  (三)纳税人应对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后,如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税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储量动态年报》等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时,应抄送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源税应税品目、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及应纳税额等涉税信息,对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信息,可提请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4]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甘财税[2015]4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下”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xls


  2.相关用于的含义.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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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9
文号:甘财税[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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