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19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需在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


  (四)关联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五)关联申报延期的规定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国别报告


  (一)国别报告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⑴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⑵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⑶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⑷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三)国别报告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同期资料


  (一)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提供时限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0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四)同期资料免除准备规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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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0]33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


  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评估等工作。各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见附件1.贵州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2.贵州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每年年底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1、贵州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


  2、贵州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汇总名单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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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黔财税[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对本市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17户企业确定为2020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贵阳国贸逸天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睿泽通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滔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百江西南燃气有限公司


  贵州美杏林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筑城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品筑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贵阳国贸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大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将对上述企业组织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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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人社发[2020]10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指数按规定据实计算。


  二、各地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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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黔人社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人社发[2020]12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挂钩。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养老金水平挂钩。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7元;满80周岁,不足90周岁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8元;满9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超1岁增加9元。计算上述增加金额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社会保险结余资金。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其余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精神,2020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0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经原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代调代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参保后再进行结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发放工作,确保2020年7月底前企业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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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黔人社发[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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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税发[2020]6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税收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完成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到2022年,贵州省营商环境达到世界190个经济体前30位水平(2020年达到45位、2021年达到35位)、所有参评城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达到全国参评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工作目标,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减少纳税次数


  实现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税种综合申报,减少纳税次数。及时将减少纳税次数的政策、流程、指南、信息简报等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财行部门。


  完成时间:2020年10月,持续。


  (二)压缩缴纳税费时间


  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时间,包括准备、申报、缴纳三个环节。


  1.减少纳税人学习政策时间


  (1)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及政策解读,减少纳税人学习新政策、会计账簿取数、收集资料、汇总计算申报数据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融合运用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及创新优化服务。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宣传中心、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持续开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数据共享和计算生成功能,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间。公布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导入接口;公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数据导入接口。将便利性功能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减少申报时间。优化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持续扩大申报表数据自动填入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和提交申报表的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个人所得税部门、社保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4.减少缴纳时间。大力推行多元缴税,持续推进网上申报,指引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自主网上申报。减少纳税人前往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税行为。及时将相关文件、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纳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减轻税费负担


  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的税种部门(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贯彻最优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应享尽享。并将贯彻文件、措施、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税收政策管理部门、社保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四)优化报税后流程


  1.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准备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开发完善电子税务局自动计算并生成《退(抵)税申请表》功能,供纳税人确认提交申请。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货劳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压缩增值税受理至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间


  (1)自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和开出收入退还书工作。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纳服部门、货劳部门、收规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规范电子退税。规范统一税务部门与同级人民银行间电子退税资料传递内容和传递方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294号)所列的无法通过TIPS传递的退库申请资料,由省局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规范统一各退税类型所需退税资料、传递方式、传递时间,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退税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收规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压缩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时间。保障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系统稳定通畅,支撑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及时办结。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途径、更正申报视频、办税指南、培训辅导材料及时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企业所得税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五)优化其他涉税指标工作


  1.协助做好开办企业涉税指标优化工作。压缩申领发票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货劳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2.协助做好登记财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优化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买卖双方支付税款的环节,减少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财行部门、征管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3.协助做好办理破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


  责任部门:征管部门、破产企业涉及税种部门。


  完成时间:持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责任部门主动作为、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地推进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上线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人社、住建、医保、财政、人行等涉税指标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提升涉税(费)营商环境指标工作。加强与投促局、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接,做好第三方评估准备牵头工作。(责任部门:纳服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指标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统筹推进指标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人具体落实好评价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主动衔接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合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三)营造浓厚氛围。在贵州税务官网、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建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栏(此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及时宣传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缴纳税费时间、减轻税费负担、优化报税后流程的具体政策、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维护更新机制,根据栏目要求实时发布相关内容。各市(州)局官网同步按省局官网布局、宣传。(责任部门:宣传中心、纳服部门、征管部门)


  (四)强化绩效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是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每年都要开展考核性评估,省委省政府考核“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各级要将营商环境纳入绩效考核,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以及考评标准,根据纳税指标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评估内容的相关承接部门,将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责任部门:考核考评部门)


  为做好2021年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增强税法辅导力度,开通便民渠道等方面的工作举措、推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做好资料归集和数据汇总,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提交税宣中心在各级税务网站发布。(责任部门:各级相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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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黔税发[20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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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黔财税[2020]49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2022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规定,现将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62家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将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具体名单如下:


  1.贵州省慈善总会


  2.贵州省红十字基金会


  3.贵州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4.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5.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


  6.贵州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贵州省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8.贵州省同心光彩事业基金会


  9.贵州省送温暖基金会


  10.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11.贵州省大地公益基金会


  12.贵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贵州省百年聚公益基金会


  14.贵州省厚德公益基金会


  15.贵州省育佳公益基金会


  16.贵州海恒公益基金会


  17.贵州滴水之家公益基金会


  18.贵州省善德公益基金会


  19.贵州省海杉公益基金会


  20.贵州省禾惠公益基金会


  21.贵州万心公益基金会


  22.贵州省鸿济公益基金会


  23.贵州省笑盈盈慈善基金会


  24.贵州泊宁慈善基金会


  25.贵州省汉阳公益基金会


  26.贵州省信合公益基金会


  27.贵州省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


  28.贵州省耐一公益基金会


  29.贵州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贵州省励志助学中心


  31.贵州省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


  32.贵州省贵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3.贵州省贵阳市智行大数据发展基金会


  34.贵阳市慈善总会


  35.贵州省遵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6.遵义市慈善总会


  37.贵州省遵义市知行公益基金会


  38.贵州省六盘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9.六盘水市慈善总会


  40.贵州省安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1.贵州省毕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2.毕节市慈善总会


  43.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44.毕节市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服务中心


  45.贵州省毕节市农信公益基金会


  46.贵州省铜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7.铜仁市慈善总会


  48.铜仁市阳光志愿者协会


  49.贵州省黔东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51.黔东南州青鸟助学会


  52.黔东南州普济爱心公益联合会


  53.贵州省黔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4.黔南州慈善总会


  55.贵州省黔西南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56.贵州省黔西南州金盾基金会


  57.金沙县慈善会


  58.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慈善会


  59.赫章县慈善会


  60.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61.榕江县慈善总会


  62.罗甸县慈善总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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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9
文号:黔财税[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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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完成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向其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缴费人持该通知单及其他核定缴费资料,按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四、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七、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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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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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缴费人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


  四、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21年4月1日起,由缴费人每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八、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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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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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在缴费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主管人防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人防部门核定费额后,向缴费人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规定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征缴。


  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且缴费人有补缴需求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欠费补缴。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人防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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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持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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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系统,纳税人可通过该系统进行行政审批事项的预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范围


  纳入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项(附件1)。


  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办理方法


  (一)网上申请网址


  http://www.hitax.gov.cn:91/fpyj_v1/


  (二)预申请方法


  纳税人填写好相关表单保存后(具体操作见附件2:外网操作手册),可凭网上申请填报的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携带纸质资料(各审批事项办理所需资料见附件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对于通过网上预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将优先受理。


  三、其他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申请人可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itax.gov.cn/)查询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二)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反馈,我们将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联系电话:0898-66792502;12366服务热线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表


  2.外网操作手册


  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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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4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需要把握的几项政策要点明确如下: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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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地址为:http://www.hitax.gov.cn/bsfw_5_1/。


  二、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itax.gov.cn,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请参阅《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逐户通知辖区内所有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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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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