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发展民营经济及特色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省薏仁米加工耗用农产品实际,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对我省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糙米耗用1.50吨薏仁谷(带壳);购进薏仁糙米加工薏仁米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17吨薏仁糙米。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薏仁米加工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连续生产薏仁米的,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生产1吨薏仁米耗用1.755吨薏仁谷(带壳)。


  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附件1《贵州省扩大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关于薏仁米加工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期,我省薏仁米生产协会及部分纳税人提出原核定扣除标准过低,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议对该扣除标准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经与薏仁米加工行业纳税人座谈,并到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走访,省局决定对我省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是对我省新的薏仁米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二是对购进薏仁谷(带壳)加工薏仁糙米并用于连续生产薏仁米的纳税人扣除标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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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税费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虚增空转收入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西部大开发、集成电路、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的税收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对外拓展出口业务,进一步稳定我省货物贸易出口。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自然人纳税人实名认证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在黔落地。(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二)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我省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缫丝、中成药、辣椒制品等产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试点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研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无力建账建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民营企业,开展调研,适当下调应税所得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四)引导民营企业采用汇总纳税方式。民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支机构间产生的盈亏、有限额的扣除项目可相互冲抵,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责任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五)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适应征管职责划转新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责任部门:社会保险费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依托“贵州税收政策法规云”平台,及时将最新出台的涉税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分类别的税收优惠指引,按税种、分行业或产业推送“云”上,把各类办税流程、审批流程聚集云上,帮助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纳税人例会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定期向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推送实体纳税人学堂培训计划,收集民营企业培训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班专题培训。开展“千户集团个税直通车”专项活动,通过网上纳税人学堂、现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为民营经济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做好政策培训。对现行有效的资源和环境税政策,省局将汇编成册,满足征纳双方业务需求,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七)积极研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机制,围绕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完善研究,积极提出富有建设性的税收政策建议。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反馈,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积极研究提出简明易行好操作的改进完善建议。(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税收经济分析处)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八)改进和优化办税服务。按税务总局的部署,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8年底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加快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且符合相关情形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推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和“承诺制”容缺办理。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相关情形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简化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收优惠办理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办理优惠事项备案。探索建设智慧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智慧税务APP等非接触式多元化办税服务渠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税效率。2018年办税时间再压缩10%以上,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放宽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比例降低为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调)的60%,取消三类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取消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缩短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时间,将分类调整工作时限由20个工作日调减为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在出口退税受理、审核、评估、调查和函调、稽查等环节提速提效,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竞争力。(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信息中心)


  (九)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税。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进一步拓展电子税务局办税功能,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继续推动建设多渠道缴款平台,在各商业银行手机端、网页端和大厅,开通自助查询税款缴纳、社保费缴纳,拓展多渠道缴款接口,在银行端实现简易涉税事务的办理。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在持续完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并争取尽快实现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缴款方式。按照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在2019年全面实现电子退税、更正、免抵调业务,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退税时间,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资金流动性。(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


  (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落实《“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加强国别税收投资指南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落实好与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及时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通过税收协定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降低在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争议解决质效,避免重复征税。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办理,采取“自行计算、自行抵免、自行结转”的方式,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的办税负担。(责任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


  三、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十一)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巩固扩大前期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成果,针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涉税问题,分类施策,妥善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和协会商会等部门,定期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认真做好省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服务工作,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定期走访企业,切实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相关涉税问题。升级税企沟通渠道,试点为千户集团民营企业设立纳税服务联络员,逐一盘点千户集团民营企业涉税诉求,系统梳理涉税政策,提出集团风险防控建议,为企业提供精准纳税服务。配合税务总局做好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工作。(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纳税服务中心)


  (十二)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并积极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十三)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严禁在发票领用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对纳税信用A级的民营企业,可以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纳税信用B级的民营企业,可一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不断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为无自建能力或不愿意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民营企业,提供安全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将新增行业的民营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故意虚开和接受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外,不得随意停供发票。(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十四)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税收信用评价管理全覆盖,继续推广应用“税务信用云”,升级完善功能, 持续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基本实现20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参与税银合作全覆盖,将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与“贷款信用”相结合,共享数据资源,以信换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纳税服务处)


  (十五)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新兴经济增长点。切实执行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落实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措施,积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助力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做好新兴业态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强与省工商联的联系,梳理和筛选出一些新兴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大企业,按照千户集团管理和服务规范进行服务,适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四、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定期组织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已经制定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修改或废止。(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


  (十七)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除上级交办或接受举报、征管工作中发现重大偷逃骗税线索,需实施税务稽查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户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在不影响检查效果和无税收执法风险的前提下,就税收风险疑点与纳税人进行沟通,经过案头分析、纳税辅导、税务约谈等方式可以排除风险疑点的,不再入户检查。除举报等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税务检查。(责任部门:稽查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八)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税收失信纳税人信息,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小微企业,以风险导向下的定向抽查为主,适当降低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随机抽查的民营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其依法诚信纳税。严厉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稽查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


  (十九)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按照司法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全面推行“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着力打造“阳光、规范、法治”税务。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随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责任部门:督察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系统党建工作处、纪检组)


  (二十)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建立中小民营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省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科学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落实好全省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实现“同案同办”。探索开展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配合税务总局做好民营企业咨询专线设立工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硬的人员担任咨询专席。组建公职律师税法服务团队,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涉税法律咨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前调解工作,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人事处、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主动担当,靠前服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强化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时,要主动作为、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积极成效,促进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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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仍按现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变更等,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信息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应缴纳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征收,保持缴费人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具体征收地点及方式、办事流程、服务指南等由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仍由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国家有新的意见出台,再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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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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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起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缴费人方便、快捷地办理缴费业务,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及缴费地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


  (一)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


  (二)市(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市(州)政府所在地指定税务局。其中贵阳市为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云岩区税务局;六盘水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遵义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安顺市为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毕节市为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铜仁市为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碧江区税务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凯里市税务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都匀市税务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贵安新区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


  (三)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的征收机关为单位参保地同级税务机关。


  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为参保地税务机关。


  三、缴费地点


  全省各征收税务机关设立的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征费对象的缴费事项。办税服务厅地址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或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dzswj.gz-l-tax.gov.cn/zyywn-cjpt-web/view/bsfw/bsdt/bsdt.html),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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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0日至31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0日20:00至1月31日7:59,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所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端、微信税务号端、手机APP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包括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手机APP端)、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委托代征系统暂停服务。


  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正常运行。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8:00起,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委托代征系统对外开放,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按照各地正常上班时间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房屋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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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科通[2019]24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税务局:


  为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我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定职责分工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市(州)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其中,企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其全部研发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均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由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所在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地)科技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二、鉴定工作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工作程序


  各地按照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由鉴定部门审核盖章后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各地科技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意见为最终鉴定意见。具体工作流程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见附件2)。


  (二)所需资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5.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见附件4);


  7.技术鉴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


  (一)为优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集中组织一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县(区)级税务部门于4月15日—4月30日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技术鉴定后于5月31日前出具鉴定意见(见附件5)。


  (二)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县(区)级税务部门将项目技术鉴定所需资料转请县(区)级科技部门,科技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间的技术鉴定资料交接应制作移交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各项目相关资料清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地技术鉴定项目详细清单(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项目名称、支出金额)。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16]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3.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


  4.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附件5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模板)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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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黔科通[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4月征收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相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4月,是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实施后生产经营所得季度申报的首个大征期。为确保纳税人能正常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进行申报纳税,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税途径


  定期定额户经营所得的申报缴款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除此之外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说明如下:


  (一)ITS系统在线申报


  ITS系统生产经营所得(定期定额户除外)主要支持两种在线申报模式: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可通过银联卡在线支付以及个人三方协议扣税。二是由被投资单位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可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税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


  二、注意事项


  首次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时需要申报密码,应先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密码。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进行扣税的纳税人,请提前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三方协议的办理。


  由于4月征收期办税服务厅将特别繁忙,建议纳税人合理安排相关事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建议在征收期前前往办理,或尽量采用在线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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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纳税人需通过退库方式享受优惠。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进一步提高退库效率,现将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纳税人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税务机关或全省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退税流程


  (一)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为提升退库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理负担,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通过自助终端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一致的,税务机关将采取“逐户核实、批量处理”方式处理,通过原渠道将应退税款返回申请代开时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


  申请代开人与缴纳税款银行卡账户名称不一致的或缴纳税款的银行账号已注销的,需申请代开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代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由全省邮政网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退税流程


  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缴纳税款的,自2019年4月15日起,应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代开网点申请办理退税。


  三、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会以办理退税为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纳税人索要身份证信息和银行账号,纳税人接到类似电话或短信时,应高度警惕,不向陌生人透露任何个人信息,并可立即就退税事项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本人如无法亲自到场申请办理退税的,需由代理人持具有相关法律效力文书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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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及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的通告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渠道,方便参保单位缴费,提高征缴效率,我局决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


  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任一险种征收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能使用外,其余机关事业单位均可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务机关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及缴费地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9年第1号通告)相关规定。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适用于全省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功能


  (一)查询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


  (二)根据应缴金额,通过三方协议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应缴金额,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


  三、登录地址及资料获取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为:http://dzswj.gz-l-tax.gov.cn。


  (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并安装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


  (三)资料获取方式


  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和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引,均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z-n-tax.gov.cn),先后选择【网上服务】—【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进行下载。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电子税务局或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二)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申请添加电子税务局运维专用QQ群,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群号:669068502、548903760、425255816、561374650。


  (三)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可通过随客户端一并安装的“办税服务中心”软件,联系运维人员予以解决。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功能模块(机关事业单位)操作手册


  2.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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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府办函[2019]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工伤保险继续以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部署,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纳入各地政府工作责任制内容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强化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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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黔府办函[201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更新《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工作要求,让纳税人享受更加高效的政务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进行第二次梳理,现就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并联办理类等8类179项办税事项。


  二、贵州省税务局对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制作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纳税人可自行登陆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办税指南”专栏查看和下载。


  三、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附件: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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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省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19年6月对本省的省重点稽查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了6户企业(集团)确定为2019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现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进行公告:


  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大西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将对上述企业(集团)(含其所属全部层级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开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部门交办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协查案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发现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企业,不列入上述随机抽查范围,稽查时间和频次不受上述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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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4档税额幅度区间和我省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每平方米20元,第五条规定的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的要求,遵循“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原则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县(市、区、特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一)云岩区、南明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观山湖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红花岗区、汇川区、钟山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0元;


  (三)西秀区、七星关区、碧江区、万山区、凯里市、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都匀市、兴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


  (四)赤水市、仁怀市、普定县、三穗县、锦屏县、丹寨县、三都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


  (五)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播州区、正安县、习水县、湄潭县、六枝特区、盘州市、平坝区、关岭县、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江口县、玉屏县、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黄平县、镇远县、岑巩县、剑河县、雷山县、麻江县、福泉市、瓮安县、惠水县、荔波县、独山县、兴仁市、晴隆县、安龙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六)开阳县、桐梓县、绥阳县、道真县、务川县、凤冈县、余庆县、水城县、镇宁县、金沙县、石阡县、施秉县、贵定县、平塘县、罗甸县、龙里县、长顺县、普安县、贞丰县、册亨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


  (七)紫云县、威宁县、望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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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多元化征缴渠道的通告

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养老保险”)征缴效率,优化缴费服务,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贵州省税务局组织各应用系统厂商开发相关功能,并与我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协商合作,全面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目前已初步实现“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征缴渠道。现将相关征缴渠道通告如下: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社保部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本人身份证号,选择缴费档次或查询应缴费额进行缴纳。


  (二)村(居、社区)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村(居、社区)指定的代办人员根据税务机关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组织完成本村(居、社区)城乡养老保险代收工作后,携费款、纸质版和电子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集中办理申报和缴款。


  (三)办税地址


  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栏目,查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二、通过银行柜面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1.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信社,以下同)、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


  2.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往年度补缴手续后,可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


  3.重残低保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失地农民等涉及相关部门资助的特殊缴费人(以下简称“特殊缴费人”),可在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查询缴纳本年度应缴城乡养老保险。


  (二)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已实现柜面批量办结集中代收费款申报和缴纳业务。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制作《贵州农信个人社保批量缴费表》(附件2),携费款和相关资料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批量办结集中代收费款的申报和缴纳。


  2.村组(社区)等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可携费款和纸质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逐户代办费款缴纳。


  (三)各银行相关营业网点


  各银行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的营业网点如下:


  1.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所有营业网点柜面均可办理。


  2.交通银行部分营业网点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纳业务,详见《交通银行柜面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网点清单》(附件3)。


  3.光大银行、贵阳银行除“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外,其他营业网点柜面均可办理。


  三、通过其他缴费渠道缴纳


  (一)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1.我省目前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签订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新参保缴费人需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自行选择银行,前往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2.原已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但扣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可前往营业网点重新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


  3.请缴费人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4.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仅适用于非特殊缴费人缴纳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


  (二)网上银行缴纳


  1.网上银行(WEB版)缴纳


  我省目前可通过网上银行(WEB版)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和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商业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和贵州银行。


  2.手机银行APP缴纳


  我省目前可通过网上银行(APP)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和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PP)、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云)、四川天府银行(天府手机银行)和贵州银行(贵州银行手机银行)。


  工商银行(工行手机银行APP)仅可办理非特殊缴费人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


  (三)银行自助机具缴纳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补缴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


  可通过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办理本年度特殊缴费人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银行包括农业银行。


  (四)代办服务站点缴纳


  1.我省目前已在乡镇、村组(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城乡养老保险代办服务站点的银行包括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农业银行(惠农通服务点)、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


  2.缴费人可自行前往服务站点办理缴纳业务,其中,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农业银行(惠农通服务点)和遵义长征村镇银行(农金通)均可办理各类城乡养老保险缴费业务;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建设银行(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仅可办理本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纳(非特殊缴费人)业务。


  3.上述代办服务站点地址详见《贵州省各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服务站点清单》(附件4)。


  四、办事指南


  缴费人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缴费的流程详见《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附件5)。


  附件:


  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xls


  2、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xls


  3、贵州农信个人社保批量缴费表.xls


  4、交通银行柜面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业务网点清单.xls


  5、贵州省各银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服务站点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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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在2019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底前纳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统筹地区探索将生育保险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严格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参数指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州)医保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统筹地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加快实现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由同一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


  各地要充分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防范风险转嫁;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做好总结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医保、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合并实施工作落实到位。医保部门牵头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参与政策制定,负责基金合并后的财政专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医保征缴职责划转过渡期间有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税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配合编制医疗保险费年度预算收支草案。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在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同时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本地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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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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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的承诺函(建议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申请理由”栏次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在“申请人承诺”栏次填写:“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并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等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行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还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办理,通过税务机关扫描设备将申请资料扫描后上传至电子税务局。


  (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C级、D级的,可以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邮政特快专递或电子文书送达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 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随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功能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的及时性需求已满足。有必要对办税流程予以优化调整。


  四、审查情况的说明。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本公告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政策法规部门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五、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网络上传、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六、征求意见情况。公告内容征求了各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基层税务机关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未对公告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八、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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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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