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7月5日中评协下发了《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21〕33号),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文件要求,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首席评估师备案工作将与下一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同时开展。


  特此通知。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 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非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评估师的产生


  第六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


  (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第七条 首席评估师由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提名产生。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任命首席评估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其中:证券评估机构向中评协备案,非证券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办理首席评估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命或聘任首席评估师的文件;


  (二)首席评估师基本情况备案表;


  (三)本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制度。


  第九条 评估协会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首席评估师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更换人选。


  第三章 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首席评估师代表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负责本机构下列工作:


  (一)确保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二)组织制定机构内部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四)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承办最高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评估师应当积极参加评估协会组织的专业监管工作,参与课题研究、准则制订、培训教学和专业咨询等行业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评估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机构违反质量控制体系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制止或者纠正无效的,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二)对本机构有重大争议的评估报告,有权组织专业评审,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提请最高管理层处理;


  (三)优先参加评估协会举办的学术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成为评估协会专家库成员;


  (五)优先作为评估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首席评估师的意见。


  第四章 首席评估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 首席评估师任期3年,可连任。


  首席评估师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评估协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和本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首席评估师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变更首席评估师,并向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职责的;


  (二)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且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首席评估师任职条件的。


  第十七条 评估协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档案。地方协会应当将首席评估师档案向中评协备案。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评估协会应当每年对首席评估师进行胜任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评估协会对涉及评估报告执业质量的案件,可以对该机构首席评估师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首席评估师,评估协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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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皖评协[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和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职责


  (一)管理范围。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盟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日常监测,负责做好网站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等工作。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主管职责,负责新媒体备案管理、开办关停、整合注销、日常监测、协调监督等工作。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作为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域名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管理、安全等级保护等工作。


  (三)主办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主办职责。主办单位应履行网站和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全力推进各项重点任务


  (一)推动政府网站建设。


  1.规范建设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自治区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自治区本级政府各部门网站全部迁移至该集约化平台;各盟市将现有政府网站群平台升级改造为集约化平台,并将辖区内所有政府网站(含旗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全部迁移至本级集约化平台。各盟市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托统一信息资源库,建立统一的政府网站功能支撑体系,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应用服务,推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集约。各盟市的集约化平台要优化升级和开发完善政务新媒体多账户管理、监测服务等功能,逐步将各类政务新媒体迁移至集约化平台,实现政务新媒体统一监管,统筹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融合发展。


  2.构建政府网站统一信息资源库。自治区及各盟市应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已建成集约化平台和统一信息资源库的盟市,要尽快实现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的对接;未建设的盟市可基于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升级改造现有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对接共享。自治区统一信息资源库向各盟市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自治区、盟市数据互联融通。


  3.规范网站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规范网站管理,新开设政府网站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登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基本信息,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并通过安全检测方可上线运行。未按指引要求程序办理关停手续擅自下线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


  1.规范运维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级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原则上应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账号。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以及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和利用率不高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2.建立政务新媒体备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获批后方可注册;变更、关停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不在监管范围内、需从“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删除的政务新媒体,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关停均需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中提交申请。


  3.打造“蒙速办”全区统一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将“蒙速办”作为全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网上总门户、总平台,整合各部门(行业)政务服务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强化服务监管评价。


  (三)加强功能建设。


  1.深化政务公开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建立政务新媒体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要实现相互关联。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重要政策信息要做好效力标注。着力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宣传、网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2.集成办事服务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统筹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政务大厅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所有能在网上办理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要全部入驻“蒙速办”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3.完善政民互动功能。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留言办理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以及统一、权威、全面的咨询问答库。


  4.强化宣传引领功能。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政治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意识形态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网上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沟通、主动发声、有效引导。


  三、切实加强运维管理


  (一)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的原则,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各级主办单位要全面履行内容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职责,加强信息发布风险前置审核,确保信息来源合法正规、权威准确、及时有效。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等言论。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与地理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二)完善运维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等工作。主办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和协同联动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运行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出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送主管单位。要按规定编制《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加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主管单位要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技术平台和内容进行安全评估。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重点敏感信息每日进行扫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四)健全监管机制。各主管单位要加强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全面巡检,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被国家和自治区抽查通报的问题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实施问责,相关地区在通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的整改和问责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要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完善主动监测、网民举报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明确岗位职责。要认真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信息编发、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深化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测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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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内政办字[202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自身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各资产评估机构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遵纪守法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自身行为,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思想阵地建设


  各执业机构要加强“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管理,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绝不能让举办的活动成为错误思想及不良文化传播的渠道和平台。


  二、严禁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各执业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坚决杜绝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严禁各执业机构党员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要积极发挥正能量,在乡村振兴、养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中作出应有贡献,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严禁各执业机构借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活动。


  三、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各执业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涉外活动管理,筑牢祖国西南安全屏障。鼓励各执业机构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不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各执业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党对执业机构的领导,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党建引领、立足服务大局、促进能力提升、重视风险防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执业机构及党组织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好相关要求。


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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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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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1年7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


  (一)《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1988]181号批准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三)《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2005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四)《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五)《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六)《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七)《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


  (一)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十二条中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州(市)级税务机关”,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修改为:“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三)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省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并将第四项修改为:“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州(市)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


  (五)将《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应急管理、民航、烟草、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由作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进行岗前培训,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符合规定的人数”。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信息、灾情、水文、火情、污染状况等资料。”


  (六)将《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以随机抽取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具体情况,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失信惩戒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监销、拆解、零部件流向等流程的信息化监控管理。


  “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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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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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广大纳税人:


  2016年4月1日起,我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经征求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的意见,我局拟进一步扩大我市退税代理机构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拟向社会公开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7月27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zswljts@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让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到离境退税工作中,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1年x月x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402室;


  (二)2021年x月x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1年x月x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杨珮艺


  联系电话:83878760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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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942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3826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20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942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3826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0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95309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85927元。


  四、上述标准均从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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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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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再次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先发优势,率先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前期,我们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结合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任务部署,对文件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8日前反馈我厅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0571-87050857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为目标,以数字自贸区建设为核心,以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为载体,以数字贸易全产业链为重点,构建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治理五大数字闭环,助力实现碳达峰和建立低碳经济体系,着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数字战略枢纽,着力建设数字变革策源地、数字平台集聚地、数字服务汇聚地、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制定先行地,推动数字贸易成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中向新制度、新市场、新技术开放的重要内容,成为赋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且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贸易发展机制、监管模式和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初步建成以规则引领、行业领先、产业集聚、应用创新为特征的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全省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全省数字贸易占全国比重达20%以上,占全球比重达2.5%以上。跨境电商占消费品货物贸易比重50%以上,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5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与举措


  (一)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贸易新渠道、新主体、新品牌、新队伍、新空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平台集聚、主体云集、服务高效、生态完善的跨境电商强省。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包括综合性平台、垂直平台、独立站等多元跨境电商渠道体系。深化“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培育壮大应用主体规模,支持传统外贸、制造和流通企业通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数字化营销。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收购外国知名品牌等方式培育自主品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辟商用跨境网络通道,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税收、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提升集聚发展水平。(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赋能服务贸易,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加快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业态创新发展,鼓励教育、文化、健康、出行和商业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培育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扩展国际市场,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贸促会)


  (三)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数字出版、网络文学、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业态。聚焦“之江文化产业带”,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应用数字化,发展流媒体、短视频、电子竞技、视频点播等。围绕国际动漫之都、全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等文化品牌建设,鼓励通过数字载体和形式,提升原创内容国际影响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IP和企业品牌。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助推数字文化“走出去”。(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支持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依托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等重大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原创技术,增强技术供给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合作,强化全球创新资源的有效承接和转移转化。鼓励发展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和专有云等多元化的云部署模式,集聚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的云服务商。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数据产业链整体效能。推进数据及衍生品流通交易,构建数字确权、加工、存储、流通、交易的产业链,逐步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稳妥推动数据可交易、可流通,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数据国际交易市场,促进数据国内国际双向有序流动,以数据双循环助推经济双循环。拓宽数据应用领域,加快开发数据衍生产品、技术及服务,丰富数据贸易品类。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突破数字化堵点和信用难点,探索建立相关平台和规则,加快数字签名、数字身份、数字单证和电子发票的普及应用,推进交易全过程数字化。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和交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交付、支付、通关、代理服务与交易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增强整体协同。加强交易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征信体系的整合,营造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六)引导数字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打造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和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创新,拓展跨境支付业务。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及其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数字贸易核心企业依托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供应链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保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保浙江分公司)


  (七)大力培育数字化供应链。以数智化融合项目为载体,主动布局未来供应链,通过“供应链+数据”智能实现全维应用实时同步,推动智慧供应链生态建设。引导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全球售后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网络健全、服务优质、响应快速、便捷高效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支持、管理咨询、流程外包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国际数字物流服务企业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加快海外仓建设和布局,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提升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水平。到2025年,培育5个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平台,建成海外仓1000个,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达到30个。(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八)加快构建数字物流网络。充分发挥我省宁波舟山港、义新欧和快递物流企业优势,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联合、兼并等形式扩展经营网络,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节点布局eHub,完善全球智能物流骨干网,建设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快规划国际货运空港枢纽,推动杭州落实开通第五航权开放,加大杭州、宁波机场开辟国际航线、航空货运航线力度,构建“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国内通达、全球可达”的航空货运协作网络。加强全省资源统筹,创新“义新欧+”班列运行模式,提升班列市场化、常态化、专业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五大洲航空货运航线全覆盖,国际通航点达150个以上(全货机通航点30个以上),全省运输机场货邮吞吐能力达300万吨。中欧班列运输线路达到15条以上,辐射服务50个以上国家,运行超3000列。(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九)优化数字口岸营商环境。探索“互联网+口岸”新服务,建设并推广单证资料等智能采集、智慧分类、自动翻译等智慧报关服务系统。推进港口单位、货代、报关行、承运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共用,并实现数据国际“同传”、自动生成进口国(地区)报关文件。进一步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打造“数据管住、口岸放开、进出高效、全程可控”的数字口岸。(省口岸办、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四、高能级平台与体系


  (十)大力打造数字自贸区。充分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争取数据分类监管政策,开展商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试点。大力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探索设立数据交易所。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推进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设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中心,争取设立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节点。设立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开展第三方认证、定价和合约业务。打造跨境数据流通服务基地。(省自贸试验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继续完善“六体系两平台”,支持各综试区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以B2B2C、B2B为主攻方向,完善9810、9710等监管方式和配套政策。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创新,积极争取进口正面清单扩增、购买限额提高和医药等特殊品类商品准入管理试点政策。推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权试点改革,加快提升我省国际快递网络建设及服务能力。支持在浙江设立全球退换货中心仓。开展综试区综合评价,营造“比学赶超”氛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


  (十二)加快打造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依托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数据资源丰富、数字贸易企业集聚的优势,打造示范区“核心区”。依托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和云城,吸引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入驻,打造示范区“数字云区”。发挥钱塘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优势,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贸易金融、保税贸易、保税服务等领域,打造示范区“特色集聚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沪嘉杭G60科创走廊等为载体,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联动、创新联动、贸易联动,着力孕育世界级数字贸易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三)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依托浙江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呈现数字贸易发展成就、呈现数字化改革成果”为目标,以“专业化、数字化、场景化、国际化”和线上线下联动为特色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时代新平台、新窗口、新秩序。加大展览业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精准对接展览和采购需求,培育认定一批展览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基于5G技术的新型展览业态,大力培育“数字孪生”云展会,打造“浙江数字会展”地域品牌。(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杭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体系。建立大数据运行监控体系,实时进行数据监控、统计、分析、发布。研究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测度评估模型,适时发布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及数字贸易“浙江指数”。建立浙江省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开展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科学测度和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成效。(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五)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组建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和行业规则、标准研究制订,支持企业申请数字贸易相关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的内容。积极接轨RCEP、CPTPP等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领域规则,探索在数据交互、分级分类、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及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十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布局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安全、智慧城市安全等关键赛道,加强攻防研究、漏洞挖掘、威胁情报分析、安全事件响应等技术积累。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加强数据保护规制合作,研究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等数据安全领域相关规则。布局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十七)建立数字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数字贸易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切实推动跨境贸易法庭发展。提升驻外机构、行业商(协)会和涉案企业共同应对工作机制,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和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制建设。(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贸促会)


  五、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人才保障。打造国际人才流动特区,建设数字贸易人才流通图谱,绘制全球人才资源分布地图。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推动高校开设数字贸易相关专业,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学院(研究院)。举办数字贸易各领域的专业培训班,搭建数字贸易人才培训中心。加大数字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对业务骨干实现股权、期权等有效的激励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十九)加强财政土地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数字贸易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牌推广等。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加大对数字贸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省数字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数字贸易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发展评估机制和宣传推广机制,动态化掌握进度,常态化评估评价,总结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省商务厅、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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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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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我局根据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7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797-8152399


  信函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32号赣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政编码:34100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8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2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1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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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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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以及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会[2021]19号)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检查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执业质量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


  (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


  (四)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


  (二)具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附件1),即时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和填报统计表(内容详见附件3)。


  (三)上报材料。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已签章的自查报告和统计表PDF文件和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xjgb@tjicpa.org.cn


  联系电话:58182329(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2328788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


  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关于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3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部署要求,我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同步开展挂名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无证经营”行为等4个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实际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加大对以下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一是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二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含中注协或其他部门转交省级注协处理的执业质量问题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事项);四是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二)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工作。


  (三)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


  (四)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完成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开展检查


  1.执业质量检查。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相关检查工作规程,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将结合自查情况,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选聘素质高、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检查专家督导组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2.挂名执业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通知精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3.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等行为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进行重点检查。


  4.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出具审计报告数量;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三)组织处理


  1.市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行政监管职责的问题拟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予以行业自律处理。


  2.市财政部门依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要求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按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所内全面自查,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认真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自行清理整顿,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认真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及时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完成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http://acc.mof.gov.cn/)和市注协业务报备系统(http://baobei.tjicpa.org.cn)的录入,以及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三)规范报送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报告和统计表须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配合检查


  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将于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报告(模板)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注协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0年度审计项目在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中受到惩戒,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五、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存在该情况。如存在,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如存在,提出整改措施。]


  七、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本所共有注册会计师人数。其中2020年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理由。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首席合伙人(签章)


(主任会计师)


(分所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盖章


2021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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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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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及负面清单》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推出“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进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予以发布。


  一、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措施一:使企业开办更简化


  从2021年5月1日起,实行“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必需办理环节压缩至3个,所需提交材料按照统一标准精简到6份以内,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


  措施二:使税务注销更便利


  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纳税人4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三:使跨区迁移更快捷


  根据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相关工作要求,简化办理,压缩湘潭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


  措施四:使行政许可更高效


  压缩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时限,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措施五:使发票使用更省心


  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高发票电子化率,促进发票使用提速增效。减少纳税人领取发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除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1次可以领取不超过一个月的发票用量。


  措施六:使不动产交易办税简便


  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平台”建设,通过税务部门不动产交易涉税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民政部门婚姻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支持不动产交易纳税24小时自助申报、多元缴款,实现不动产办税登记“一窗通办,并行办理”,在市城区使用成熟的基础上加快县域推广。


  措施七:使出口退税“无纸化”


  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对所有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做到两个“全覆盖”。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二类出口企业及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措施八:使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再提速


  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自税务机关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九:使办税体验更提升


  构建“自主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人工办税兜底”的全域智能办税体系。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各县市区局成立电子税务局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纳税人线上办理需求快速响应,做到同类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时限同步,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并重。全面落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业务清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异地办税。推行纳税人办税线上预约服务,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办税缴费最长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措施十:使监管执法更规范


  坚持完善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除对偷逃税、虚开骗税等明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外,税务稽查普遍实行“双随机”抽查。实行税务人员下户工作任务统筹执行,做到无任务不下户、有任务需统筹,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二、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一)不达条件不得继续办理的四项涉税事项


  第一项:不得继续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项: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纳税人除符合《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予受理的情形。纳税信用不为A级或B级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不能连续6个月大于零,或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的。


  第四项:不得继续使用发票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税务人员的六项禁止行为


  清单一:不得私自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


  所有涉税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机内、机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门槛,增加审批项目、环节。对纳税人缴费人依申请事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按照规定时限办结;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办理的,应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备注说明,并下达文书告知,不得随意作废金税三期系统流程。


  清单二:不得增加纸质资料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市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留存、流转的纸质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尽可能使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


  清单三:不经统筹不得下户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筹下户事项,有目的、有任务、多事项、多部门下户,且下户后必须反馈情况、共享下户结果,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打扰。


  清单四:不得要求纳税人反复报送税务部门已采集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现有资源,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落实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清单五:不得扩大税务注销一般流程适用范围


  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不得适用一般流程。


  清单六:不得对符合承诺后可容缺办理的事项增加前置条件


  对可承诺容缺办理事项,在纳税人、缴费人按规定作出承诺后必须立即办理,不得增加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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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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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安排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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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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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7月31日,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876033224@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466号交远物流大楼赣江新区税务局1005室,邮编33001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赣江新区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赣江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813元/月,赣江新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938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1年7月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赣江新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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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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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041914):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共和新村C区B226-401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取得由平森莱(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8355655-68355679,金额合计:249769.15元,税额合计:42460.85元,价税合计:292230.00元),于2017年6月认证抵扣增值税;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6月增值税42460.8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26元、教育费附加1273.83元、地方教育附加849.2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累计销售收入43540847.03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483267.7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70816.94元,已缴0元,少缴870816.9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42460.8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2.26元以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870816.94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49750.0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273.83元、地方教育附加849.2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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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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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决定在我省注税行业继续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现就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程序


  2021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A-AAA级)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以下简称“办法”)


  1、新申报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向省税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提供材料,由省税协对材料进行考核审定。


  2、对以前年度已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对复核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按照程序降低或取消相应等级。


  3、新申请AAAA级和AAAAA级及单独授牌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提出申请并报送等级认定材料,申报程序按中税协发[2018]02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基准数和内容的说明


  1、营业收入:以2020年行业报表为准。


  2、执业税务师人数:按2020年度全年平均数计算。(执业税务师是指与本所签有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执业税务师)


  3、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及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受聘税务顾问咨询、代理税收筹划和涉税培训等业务。


  4、申请AAAAA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4级;申请AAAA级及以下等级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应不低于TSC3级,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三、2021年等级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


  1、申报期:2021年的等级税务师事务认定申报工作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8月15日截止。


  申报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8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税协,经省税协复核后上报中税协。


  2、9月31日前,省税协评审小组完成初审和必要的实地综合考评。


  3、10月31日前,省税协完成考评报告的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


  4、认定结束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联系人:吕玲玲联系电话:0571-85828635


  邮箱:zjctaa@sina.com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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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文号:浙税协发[202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会〔2019〕353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并已审核通过。


  4.完成近五年(2016—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2.资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并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上述学历(学位)、资历限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主持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结项且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2)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工程培养项目。


  (4)被财政部聘为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咨询专家。


  (5)由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专业组织推荐且担任国际会计、审计专业组织理事、委员。


  (6)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会计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报转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但申报时必须满足《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评审、认定条件


  (一)评审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含转评)的,其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经历和业绩成果须符合《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第三章规定要求。


  (二)认定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的,其应为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名家、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的毕业学员。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整理个人申报材料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含《评审条件审查表》)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并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无异议,材料真实,同意上报”〕——单位审核评审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申报材料——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答辩(申请认定的无需答辩)——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意见——公示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颁发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评审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可电脑填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以下同)


  2.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每页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如业绩材料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同时加盖原完成单位公章):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申报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8000字以内)


  (5)《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附件4)


  (6)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无法提供该材料的企业类人员,需提供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始考核结果认定情况)


  (7)政策理论水平材料。专业论文(不含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收集或发表的论文)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等,需同时提供经相关权威机构(如海南大学图书馆等)查询后出具的属于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详细查询结果证明(加盖查询机构公章或证明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优秀毕业论文、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专业著作(含高等院校教材,但不含其他教材、论文集、手册)复印件需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和封底等;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括本人作为第一撰稿人和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佐证材料。


  (8)专业经历材料


  ①在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及同等规模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或担任会计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②在大中型或具有证劵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以及持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专职执业并担任高级经理(或相当职务)及以上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③在其他单位或组织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及其年限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9)业绩成果材料


  (10)其它证明材料


  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转评人员为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以下同)。


  ②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③2016-2020年度会计人员(转评人员为转岗以来)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6-2020年度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④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⑤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兼)任行政职务的任职(聘用)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⑥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聘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已被注销或撤销的除外);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录取文件复印件,获得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优秀人才证书复印件。


  ⑦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21年半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⑧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二)申报认定材料


  1.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电脑填写,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2.胶装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本项材料应以A4纸双面打印(复印)后按如下顺序胶装成册,并标注流水号页码(复印件需每页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1)目录


  (2)诚信承诺书(附件3)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录取及毕业等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现所在单位公章,原件提交审核后当场退回)


  (4)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6)2016-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页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6-2020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只需提供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的查询页面截图。


  (7)申请人在海南省的社保缴费记录清单(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8)评审委托函(仅限于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格式参考附件6)


  五、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1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0898-68531650。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或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评审或认定。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或认定。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


  (四)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要求以省人才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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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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