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执业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专职执业情况审查验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及备案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表2)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个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正式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见附表3);


  (六)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见附表4);


  (七)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转所使用)。


  第七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证明;


  (四)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近五年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


  (五)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附表5);


  (六)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关系转移使用);


  (七)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五年工资发放记录。


  转协会代管时,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将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的执业报告复印件报送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一般转所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填写意见。


  3.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跨省转所转入山东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4.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材料合格的现场办结,每月末发文公告。


  (二)转协会代管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将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4.因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入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前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5.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6.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一年内转所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需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并单独公告。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省注协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保存二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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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7
文号:鲁会协[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超过资产总额20%(含)的。


  (二)从事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10%(含)的。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的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年末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款的。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税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应于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一)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财务报告、报表和其他资料及说明。


  三、困难减免税由县级税务机关(含各市税务分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负责所辖企业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五、困难减免税的核准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流程等本公告未涉及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困难减免税的事后管理,强化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评估。对纳税人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困难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税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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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力推进特色文旅消费


  (一)实施“大景区”提升计划,研究出台支持民宿发展意见,打造文化特色突出的民宿集群。(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融自然、文化、红色资源等为一体的“华夏文明主根”“国家历史主脉”“治黄史诗”等文化遗产旅游精品线路。以休闲化、小团化、精品化为重点,增加中高端定制文旅产品。推出“高铁+旅游”“酒店+景区”等组合型旅游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本地游、周边游、城市游、乡村游、夜间游。充分利用古城古街、商圈老店、文化艺术场馆等特色优势,开发设计城市游线路。充分利用古镇古村、文化遗址、传统村落等,结合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特点,开发农村旅游资源,推动农商文旅消费集聚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景区周边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发展高品质酒店、乡村客栈、精品民宿等多种住宿业态,优化公厕、停车场、垃圾处理站等公共设施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推动与相邻区域、省份协同互补发展,开展“资源共享、特色互补、游客互换”行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城区消费高地建设


  (一)按照城市功能特点,围绕居民生活需要,发挥城区消费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提供多元化、高品质消费品供给。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推动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大力增加服务供给。支持郑州、洛阳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开封、安阳、南阳、商丘等市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新型消费示范城市,打造消费区域增长极。到2022年,建设20个省内特色消费中心。(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商贸品牌示范带动,继续培育和认定一批品牌消费集聚区、步行(商业)街改造提升试点,推动多业态消费集聚发展。实施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培育工程,新建和改造一批品牌连锁便利店、菜市场等商业设施。(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发展“夜经济”,打造郑州“夜商都”、洛阳“古都夜八点”、开封“大宋皇城·美食之都”等地方夜消费品牌升级版。允许市场经营主体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等方式进行销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各地对做大消费规模的大型商贸企业、获评“绿色商场”称号的商场可给予奖励。(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农村消费潜力


  (一)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集聚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打造地方知名特色农产品品牌,丰富农产品供给。(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建和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举办助农直播等展销活动,引导农村传统庙会、集市活动规范进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


  (一)支持各地出台促进汽车消费政策,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按照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家电家具更新消费,支持各地出台家电家具消费、智能手机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补贴政策,提高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的补贴标准,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等开展以旧换新、优惠让利活动,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各地与辖区内商贸综合体等家电经销企业合作,结合节假日等消费节点,联合家具家居、装修装饰企业开展优惠活动。(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新型消费发展


  (一)鼓励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拓展“线上销售、线下体验、无接触配送”全渠道营销,发展“云逛街”“宅消费”模式。(省商务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发展“直播经济”“网红经济”“宅经济”,培育和完善直播产业链,打造线上多平台流量矩阵,举办直播电商节等活动,实现“万物皆可直播”。(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各地联合平台企业开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网上家政”“网上商场”“网上培训”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免费培训、经营指导。(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支持县(市)开展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扩大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覆盖面,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措施引导


  (一)突出抓好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及寒暑假等消费节点,开展专项促消费行动。各地要联合支付宝、微信、银联、美团、携程等线上平台和电商平台分批错峰发放吃住游购娱等消费券,对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实现商家让利、百姓得利、企业获利。(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豫菜品质提升,培育信阳菜等地方特色餐饮消费品牌。鼓励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各地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河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可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对企业到辖区外参展的,各地可按照类别给予适当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公共布展费补助。企业利用当地政府管理的公共场地举办展会的,当地政府应优先保障场地并减免使用费。(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馆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增强人民群众消费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减免。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和运动休闲场所对14周岁以下儿童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省财政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实际兑现的促消费财政资金给予奖补,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量、增速位于全省前列的给予奖励。各省辖市应对所辖县(市、区)实际兑现的促消费财政资金给予奖补。(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采取分期休假、与法定节假日连休、错峰休假等形式灵活休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舒心放心环境


  (一)完善消费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城乡消费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景区及其邻近的指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对外地小型车辆实行限时免费开放,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标示和提供服务引导。客流量较大景区、夜间消费集聚区周边指定道路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临时停车,各地要加强现场服务和安全管理;临时停车点距离景区或夜间消费集聚区较远的,要通过优化线路等措施为乘客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有条件的应提供免费摆渡服务。(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消费环境评价体系,打造消费环境标杆城市。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机制,鼓励线下实体店按照指引规范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发展在线解决消费纠纷企业,推动消费纠纷在线和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形成进一步扩大消费的工作合力。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抓住重点消费领域和消费节点,细化目标和任务,创新举措,强化服务,强力促进消费增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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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9
文号:豫政办[202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和关键时期,但仍面临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较低、产业急需转型升级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大海南产业与国内外产业链的融合力度,聚焦产业投资,形成更多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推动海南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以持续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结构和质量为目标,以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和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碳排放上限、不减少林地保有量为底线,立足于海南实际情况,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制造业(即“3+1+1”产业),“五网”基础设施,民生公共服务,社会投资等重点领域,高度聚焦投资效益与质量,着力在扩大有效投资方面下功夫,通过实施三年投资新政,在完成年投资增速不低于10%的同时,到2023年,全省投资结构更加合理,投资质量明显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提升,产业集群效应进一步释放,产业投资对GDP拉动作用更加凸显,让海南自贸港建设早期收获体现在全省宏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上。


  (一)注重产业投资结构和质量,扩大有效投资。注重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投资质量,主动调整投资结构,切实提高“3+1+1”产业在投资中的占比。高质量投资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平台,建成2-3个千亿级和5-7个百亿级重大产业平台,带动形成若干创新要素集聚、配套体系完备的产业集群。2021-2023年,“3+1+1”产业每年投资增速12%左右,至2023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不低于67%,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以上。


  (二)完善“五网”基础设施。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加快推进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建设,2021-2023年,每年基础设施投资增速3%左右,进一步提高全省基础设施投资水平,填平全省基础设施发展差距。


  (三)提高民生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民生公共领域投资力度,补齐公共服务领域短板,2021-2023年,每年投资增速10%左右,到2023年,全省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持续扩大社会投资。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造诚信政府,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有事必应”“无事不扰”为主的经营便利,2021-2023年,每年社会投资增速10%以上,社会投资活力持续提升。


  更加注重重大项目对投资的拉动作用,重点推动投资权重大、影响范围广的项目建设,力争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占全年投资的比重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投资结构,构建以“3+1+1”产业为主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1.旅游业。


  加快推进海口国际免税城等项目建设,打好离岛免税“牌”。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为“主战场”,发展“医疗+旅游”,吸引国内外有医疗需求的游客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就医、康养。以海南岛国际电影节、海南国际旅游岛欢乐节等节庆赛事活动为引领,发展“文化+旅游”“体育+旅游”,吸引更多不同消费层级人群来海南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电影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2.现代服务业。


  持续推动设立海南国际清算所、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企业服务中心等项目,打造国际贸易“码头”,推动海外的央企国际结算总部集中到海南。在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等重点区域,培育打造“区块链+金融”产业集群。建设洋浦国际冷链中心,在洋浦、海口、澄迈等地建设大型国际中转型冷库。加快澄迈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基地建设,集聚一批油气技术服务、工程服务、设备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企业入驻。以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为载体,吸引英国考文垂大学、诺丁汉大学等国际名校来琼办学。打造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2021年起高水平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吸引国内外知名设计企业和设计机构落户海口江东新区等重点园区,打造“国际设计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海关,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3.高新技术产业。


  持续推动热带作物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南大学生物医学与健康研究中心等一批科技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构建高新技术全产业链,到2023年,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以上。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产业。数字经济,依托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完善对赌协议,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产业,到2023年,形成动漫游戏产业、物联网和数字贸易等数个百亿级产业集群。石油化工新材料,以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为重点,以百万吨乙烯项目为招商龙头,延长产业链,落地开工建设一批高性能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以及精细化工等产品。到2023年,率先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培育形成石油化工新材料重大产业平台。现代生物医药,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海口国家高新区为载体,招引国内外龙头企业,鼓励葫芦娃集团美安儿童药智能制造基地、皇隆制药等本省存量企业在现有产能基础上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提质升级做大做强,大力发展新型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中药现代化、化学药等,服务国内强大内需市场。到2023年,率先在海口国家高新区培育形成现代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培育发展南繁、深海、航天产业。南繁产业,以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为抓手,借鉴CRO研发模式推动南繁科技城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到2023年初步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和我国种业贸易中心。深海产业,深入实施南海海洋大数据中心、国家深远海综合试验场、深海科技产学研平台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海南深海科技城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与转化基地,到2023年,把我国更多深海科技和产业力量集聚到深海科技城,努力打造全国唯一的国家深海科技城和深海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航天产业,举办文昌国际航空航天论坛,打造国际航天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航天高端产品研发制造基地、航天大数据开发应用基地、“航天+”产业示范园区,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加速航天产业导入和集聚,加快卫星通信、导航、遥感产业融合发展,到2023年,力争园区入驻企业数量达400家,航天科技转化成航天工业的机制更加顺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市、文昌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


  优化升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制造业发展,推动国际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推动昌江核电二期、小型堆示范工程、大唐万宁气电等项目建设,以炼化和化工企业副产氢净化提纯制氢为启动资源,构建氢能产业体系。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禁塑法规落地落实,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区等地实施一批塑料替代品产业项目建设,2023年前完成替代品全产业链打造。大力推行绿色环保建筑,依托临高金牌港、定安新竹装配式建筑等基地,支持装配式建筑工厂投资扩能,确保2022年后全省全面铺开装配式建筑。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出发点,加大生态环境投入力度,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及处理率、城乡垃圾分类覆盖率,确保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站稳全国第一梯队行列。高端食品加工产业,持续推动海口国家高新区、三亚市崖州区和儋州市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万宁市槟榔产业园、定安塔岭工业园、澄迈老城开发区食品加工园等项目建设,健全农业产业发展体系。鼓励本省食品加工企业全球采购原料进行深加工,培育更多食品加工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4.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利用海南气候优势,以热带水果和冬季瓜菜、“三棵树”、渔业转型为重点,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橡胶树扩槟榔树和椰子树、深海网箱养殖、农产品深加工等途径,打造特色拳头产品,促进海南农业提质升级,增加竞争力。扎实落实土地法,压实市县长责任,将“菜篮子”用地纳入基本农田管理,抓好15万亩蔬菜种植规模,确保蔬菜自给率不低于65%。(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5.制造业。


  把制造业提质增效、稳定发展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做好增量发展和存量调整,把全省制造业做实做优做强。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定安塔岭工业园、儋州木棠工业园等园区布局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航空器、机器人、海工装备、游艇等高端装备制造及维修业态,打造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应用和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型装备企业在海南实施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省内企业绿色、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培育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生态;持续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应用新技术为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补齐“五网”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服务效率。


  路网,对现有公路提质升级,尽快开工建设“海澄文定”综合经济圈城际轨道交通,重点推进洋浦集装箱枢纽港小铲滩码头、海口港马村港区航道、海口港马村港区三期集装箱码头等工程建设,加快启动海口美兰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和三亚新机场建设,加速推动东方机场、儋州机场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形成“丰”字型+环线的多层次综合交通网络格局。光网,加快构建全省高速、泛在的光纤宽带网络,加快实现全岛5G场景全覆盖,并部署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互联网数据中心,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为建设国际信息通信开放试验区打下坚实基础。电网,加快推动昌江核电二期等项目建设,满足全省用电需求,加快构建500千伏主网架和现有电网升级改造,全面铺开抄表到户,基本建成智能电网体系。气网,加快建设“田”字型输气主网络结构,基本实现“县县通管道”,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水网,加快推动迈湾、天角潭水利枢纽、琼西北供水、南繁乐亚片区等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在构建全省骨干水网的同时,进一步疏通供水“毛细血管”,打通供水系统“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电网有限公司、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公共领域投资,提升民生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教育投入,优化基础教育资源布局,打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15分钟就学圈”;培育1-2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应用技术型和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院校;推进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海南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海南师范大学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和海南医学院桂林洋校区建设。补齐医疗领域短板,加快推进省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省疾控中心异地新建、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一批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推动省人民医院南院(观澜湖)院区、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东新院区开工建设。编牢社会兜底保障网络,优化全省福利机构区域布局和功能提质,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地区推进“养治教康+社会工作”一体化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海南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各市县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建立省一级综合服务康复中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成约1200个城镇老旧小区供水、输电、充电桩、道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全面改善旧城区设施老化、建筑破损、环境不佳的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和完善城镇服务功能,建设200个公益性惠民平价菜网点,惠及全省居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增强市场活力,吸引更多社会投资。


  实施以公告承诺和优化程序为主的注销便利、以尽职履责为主的破产便利等政策制度。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核查社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打破投资“玻璃门”壁垒,畅通投资通道,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有盈利性的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等领域建设,降低民间资本在房地产行业的依存比例,拓宽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到2023年,社会投资渠道更加畅通、领域更加广泛、机制更加健全、主体更加多元,基本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相匹配的社会投资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紧扣海南自贸港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严守生态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突破资源利用和碳排放上限,提高产业准入门槛和投资效益,进一步推广完善“亩产论英雄”机制,确保将最优质土地、生态资源留给最好的投资者。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高质量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平台,带动形成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集聚区聚变。降低投资成本,推动资源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切实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南自贸港产业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投融一体化闭环工作机制,做好项目包装,争取更多专项债;陆续扩大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盘活优质存量资产,扩大融资渠道,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构建规范高效的PPP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将一批盈利性高、回报周期短、现金流稳定、投资回报机制合理的项目推向社会。获得中央、地方政府投资补助的有收益项目,可将政府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扩大融资能力,提高社会融资总规模。发挥海南自贸港建设投资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实现政务活动“零跑动”、便民利企“优服务”,增强市场主体在海南投资兴业信心。在安全管控前提下,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国内外各类要素在岛内便捷高效流动,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适时向全球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创新投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管得住”前提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投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事前备案服务到位、事中事后监管到位。加强政府已开发系统平台整合力度,在2023年前实现全省项目监管平台横向连接顺畅、纵向对接到底,基本实现投资监管平台“一张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实行“承诺即入制”“极简审批”投资便利化制度。社会投资项目,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对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企业其投资行为符合和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作出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即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整合行业审查、项目批复、财政评审等环节第三方评审机构,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共用第三方评审报告,确保财政预算审核与审批概算保持一致,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分级推动责任制。依托海南省全社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立三年重点项目库。对每年省重点(重大)项目计划进行任务分解,省四套班子领导各牵头负责全链条推动一个省重点(重大)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亿元;其余项目由市县领导参照省领导负责项目方式进行分解推动。排出项目分工方案、清单,落实领导责任、时间节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二)全面加强项目要素保障。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资源要素省级统筹力度,提前谋划好项目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促进项目与政策体系的精准匹配和衔接平衡,全力保障项目用地、用海、用林指标。做好项目跟踪与监督,市县、园区和有关厅局及时解决影响投资进度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召开省级部门联席会,统筹解决项目要素保障的难题、打通投资工作中的堵点;联席会解决不了的,及时报送省政府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三)落实主体责任,高质量招商引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位副省长每年负责招1-2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地级市和11个重点园区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各自至少招3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其他市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招3个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确保产业项目源源不断持续落地,连续壮大产业投资规模。更加注重吸引外资参与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市县和11个重点园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引进一个外资项目。无缝对接招商和项目落地开工环节,对企业与省政府签约协议内容按季度进行跟踪评估,推动合作意向投资项目转化;对市县(园区)签约项目,建立全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库”,全链条跟踪服务。经省招商联席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注销该项目的审定结果,取消项目落地市县当年招商工作考核评估资格。(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四)细化年度项目清单。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每年初,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年度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长期开不了工的调出项目库,对成熟的项目及时增补入库,对确有必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的按程序调整。以项目为抓手,继续项目单月集中开工、双月集中签约活动,确保每月投资计划有项目做支撑。定期赴市县开展“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健全省重点(重大)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投资工作问题、掌握投资完成实况、研判投资形势、提出具体解决的办法,确保投资工作按预期平稳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五)发挥重点园区作用。加大放权力度,放园区有需要的权,放园区承接得了的权,真正做到向园区赋权,让园区说了算;园区要加大自身队伍和管理机制创新力度,加大制度集成创新,充分发挥园区在建设重大产业平台上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建立全省重点园区创建制度,明确园区创建标准,并进一步健全园区考核及动态调整机制,实行“黄牌警告、红牌退出”,形成争先创优、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导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六)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在海南省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中,适当提高投资完成情况指标分值。同时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的市县和园区,在用地、用林等方面,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用林计划指标不足时,省里通过调剂,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等,各市县政府,11个重点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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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文号:琼府办函[2021]1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省属社会组织


  1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


  2河北省凤瑞助学基金会


  3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


  4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


  5河北省重生医疗救助基金会


  6邯郸市紫山公益基金会


  7河北昊兴公益基金会


  8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


  9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


  10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


  11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


  12河北省乐仁慈善基金会


  13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


  15河北省花与拾公益基金会


  16河北省民联慈善基金会


  17河北省宏新教育基金会


  18河北省京海明珠慈善基金会


  19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


  20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1河北省石家庄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2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5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6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7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8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9河北省晋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0河北省平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1河北省赵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2河北省深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3河北省高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河北省行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5河北省正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6河北省无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7河北省元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8河北省井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9河北省灵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0河北省唐山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1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2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5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6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7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8河北省遵化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9河北省滦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0河北省迁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1河北省迁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2河北省玉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河北省滦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4河北省乐亭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5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6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7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8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9河北省卢龙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0河北省昌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1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2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3河北省邯郸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5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6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7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8河北省武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9河北省大名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0河北省广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1河北省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2河北省成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3河北省曲周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4河北省鸡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5河北省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6河北省馆陶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7河北省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8河北省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9河北省临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0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1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2河北省邢台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4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5河北省新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6河北省南宫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7河北省沙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8河北省清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9河北省广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0河北省柏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1河北省临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2河北省隆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3河北省内丘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4河北省邢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5河北省宁晋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6河北省平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7河北省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8河北省南和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9河北省临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0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1河北省保定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2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4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5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6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7河北省涿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8河北省安国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9河北省望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0河北省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1河北省曲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2河北省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3河北省阜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4河北省涞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5河北省高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6河北省定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7河北省易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8河北省顺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9河北省涞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0河北省白沟新城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1河北省张家口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2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4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5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6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7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8河北省怀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9河北省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0河北省怀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1河北省康保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2河北省阳原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3河北省张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4河北省沽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5河北省尚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6河北省涿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7河北省赤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8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9河北省承德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0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1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2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3河北省平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4河北省承德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5河北省滦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6河北省隆化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7河北省兴隆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8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9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0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1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2河北省泊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3河北省任丘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4河北省河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5河北省黄骅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6河北省肃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7河北省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8河北省青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9河北省盐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0河北省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1河北省吴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2河北省东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3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4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5河北省廊坊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6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7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8河北省三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9河北省固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0河北省大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1河北省永清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2河北省文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3河北省香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4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5河北省衡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6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7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8河北省深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9河北省景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0河北省枣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1河北省饶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2河北省安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3河北省武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4河北省阜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5河北省武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6河北省故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7河北省辛集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8河北省定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9河北省社会救助基金会


  190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91河北省栾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2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3河北省晋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194河北省元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5河北省灵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196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7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8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199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0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1河北省邯郸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02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3河北省魏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4河北省临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5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6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7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08河北省新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09河北省平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0河北省巨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1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2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3河北省望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4河北省涞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15河北省张家口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16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7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8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19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0河北省张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1河北省尚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2河北省怀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3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4河北省承德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25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26河北省平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27河北省隆化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8河北省兴隆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29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30河北省泊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1河北省河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2河北省南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3河北省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4河北省东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5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36河北省廊坊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7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38河北省霸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39河北省固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0河北省文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1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2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4河北省阜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5河北省安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46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7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8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49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0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1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52河北省新乐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53河北省正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4河北省行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5河北省深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6河北省高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7河北省赵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8河北省赞皇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59河北省平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0河北省井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1河北省无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62河北省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5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6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67河北省遵化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8河北省迁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69河北省滦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70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1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2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3河北省秦皇岛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74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5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6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77河北省昌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8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79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0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1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2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4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85河北省武安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86河北省大名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7河北省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8河北省成安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89河北省曲周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0河北省鸡泽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1河北省广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2河北省馆陶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3河北省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4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5河北省柏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6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297河北省高碑店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298河北省阜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299河北省博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0河北省蠡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1河北省顺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2河北省易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3河北省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4河北省高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5河北省曲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06河北省保定白沟新城社会救助基金会


  307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8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09河北省怀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0河北省蔚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1河北省康保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2河北省阳原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3河北省沽源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4河北省赤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15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6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7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8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19河北省承德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0河北省滦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1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2河北省沧州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24河北省黄骅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5河北省任丘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26河北省青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7河北省海兴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8河北省盐山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29河北省吴桥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0河北省肃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1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社会救助基金会


  332河北省三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3河北省大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4河北省永清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5河北省香河县社会救助基金


  336河北省衡水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7河北省饶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338河北省辛集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39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0河北省秦皇岛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1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2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3河北省沧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5河北省海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二、市、县属社会组织


  1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河北雄安新区雄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4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


  5邯郸市慈善总会


  6邯山区慈善协会


  7承德市慈善总会


  8丰宁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


  9张家口慈善义工联合会


  10张家口市怀来爱心助学助困基金会


  11赤城县慈善总会


  12保定市爱心协会


  13保定市金木慈善基金会


  14定州市思源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15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


  16滦平县慈善总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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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冀财税[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联申报


  一、业务概述


  (一)关联申报主体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国别报告报送条件见“三、业务办理流程”“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部分。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关系判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8.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更多更重要信息,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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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高端会计人才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根据财政部建立“一库两池一室”要求,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端会计人才信息采集工作,建设“高端会计人才池”,将高级、正高级会计师、全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高端班人才(原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采集入库,强化我市高端会计人才的储备与运用,提升制度研究、政策咨询、内控外评、人才建设等相关会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端会计人才(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财政部组织的全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高端班(原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中及已毕业学员;


  (二)财政部组织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班培养中及已毕业学员;


  (三)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均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采集时间


  高端会计人才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采集。申请人新取得全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高端班(原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班毕业证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后请及时对信息进行采集或更新。


  三、采集流程


  高端会计人才信息采集工作由申请人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人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进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高端会计人才信息采集工作。


  四、准备材料


  (一)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照片;


  (二)具有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照片;


  (三)参加全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高端班(原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已毕业学员,提供毕业证书照片,培养中学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请及时更新信息。其中注册会计师类人才,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如有境外执业资质证书也可提供照片资料;


  (四)参加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班已毕业学员,提供毕业证书照片,培养中学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请及时更新信息。其中注册会计师类人才,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如有境外执业资质证书也可提供照片资料;


  (五)申请人如有其他会计类专家证书,可提供对应专家证书照片。


  (所需上传照片资料每张容量小于50KB,jpg文件格式)


  五、其他要求


  (一)高端会计人才采集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


  (二)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本次高端会计人才采集工作,积极宣传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高端会计人才进行采集。


  (三)对采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请与相关技术人员反馈解决(技术人员电话:15944084060)。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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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京财会[2021]7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福利企业退税、发票代开、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缴款信息查询等10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


  在“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最新的服务消息,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阅。


  二、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告


  在“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电子专用发票二次辅导”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电子专用发票二次服务消息确认信息,提示纳税人中的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确认是否需要二次辅导。


  三、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


  在纳税人端“互动中心”目录下的“在线交互”中,新增“发票使用风险提示告知承诺书签署”子功能。电子税务局向特定的电子专用发票服务对象,推送风险承诺书,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相关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阅,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签署。


  四、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


  在“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中,增加“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功能。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可通过此功能办理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申请。


  五、福利企业退税


  在“退税套餐”中,新增“福利企业退税”功能。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


  六、发票代开


  (一)优化代开发票模块中“常用购货方信息”管理子功能,支持对常用购货方信息进行搜索。


  (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当月已代开发票金额之和≤10万(或季度≤30万),再累计本次代开金额后>10万(或季度>30万)但≤15万(或季度≤45万),减半补征本月(或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七、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支持更正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八、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一)将“一般退(抵)税”目录下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菜单名称修改为“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二)将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入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


  九、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


  优化“申报信息查询及打印”功能,支持打印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缴款信息查询


  优化“缴款信息查询”功能,下载缴款信息时,增加表格格式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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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会费收取标准》,现将2021年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会费收缴政策


  1.中注协本级会费收缴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中注协2021年减半收取本级会费。中注协收缴比例原为应缴会费总额的50%,减半后实缴比例为应缴会费总额的25%。


  2.北京注协本级会费收缴政策


  按照《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会费收取标准》(见附件),北注协收缴比例为应缴会费总额的50%。


  3.实缴会费总额的计算


  两级会费合并计算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在缴纳2021年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时,按应缴会费总额的75%交纳。


  二、2021年会费金额的查询


  按照《通知》要求,两级会费统一向我会交纳,再由我会按照规定比例将中注协本级会费划交中注协。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金额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cwbb.cicpa.org.cn)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系统“会费查询”模块中“实收会费小计7”一栏金额缴纳会费。


  三、交纳方式及时间


  1.会费交纳方式


  会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交纳。银行转账或汇款必须用会计师事务所本单位账户转账或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会费”,我会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的转账或汇款。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会费也可以选择现场交纳(现金、转账支票),如交纳现金,请备好零钱。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百万庄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1409089017794


  2.交纳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1年5月25日前交纳会费。


  3.发票领取


  会费电子收据将于2021年7月31日前发送至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预留的电子邮箱。


  如有疑问,请与我会财务部联系,联系人:牛丽梅,朱梅;联系电话:88221027,88221028,88221029。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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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京会协[202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宝奥国际玩具城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南一街税务大楼(个人所得税科)。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邮箱(stsw@vip.163.com)提出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抓好“六稳”“六保”工作,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做强做大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在《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的行业分类中“商业”行下增设“批发和零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子行业,所得率为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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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等十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 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 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 施的通知》(粤税发〔2021〕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 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 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 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 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 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 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 企业资金压力,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 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 医疗保障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抓细落实地方税费帮扶措施。在深入落实“广东 税务10条” “稳就业保就业9条” “稳外贸8条”等一系 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抓细落实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 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 获得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 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 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 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 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 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 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 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 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 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 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 用优惠政策。充分依托全省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 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


  “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 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 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 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 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 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 前宣传辅导一事中密切跟踪一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 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 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市税务局负责)


  (六) 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 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 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 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 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 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 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 道。上线应用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 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 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 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 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按照省税务 局统一部署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市的试点推广工 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 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 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 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 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 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 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 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局、潮州 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 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 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 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 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 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


  (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 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 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 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 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 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 上更正申报全覆盖。落实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 口标准,试点推行“财税衔接”。在2021年年底前纳税缴 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的基础上,2022年年底前,纳税 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 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 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 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 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 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 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 上可行”。在2020年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基 础上,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 理。(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 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作用,围绕全市“1+5+2”工作部署,“一 江两城一海湾”发展战略,构建陶瓷、现代农业、临海、文 化旅游产业、应急产业五大产业集群建设规划推出一批本地 化的税收服务举措。学习借鉴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先进经验做法,推进汕头、潮州、揭阳 粤东三市税务部门跨区域合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 为粤东三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贡献税收力量(市税务局牵 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推进落实支 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 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 “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 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市税务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 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 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 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 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 税务建设。(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落实税务总 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财政、档案等部门加 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 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 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 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 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 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 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 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 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 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 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 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 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 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 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 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 “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 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 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 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 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 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岀口”、骗取税 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 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 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 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 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 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 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市在落 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 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 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 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 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 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 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 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 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 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 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 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 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 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 协调和上下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定期研究部署、 及时总结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 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 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 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 “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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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文号:潮税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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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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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文号:财综[202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调整


  适用《规定》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二、关于衔接规定及相关披露


  企业执行本通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通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企业在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简化方法的选择应当一致应用于《规定》适用范围调整前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企业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采用简化方法的,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应当采用简化方法,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企业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选择不采用简化方法的,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不得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企业首次执行本通知,无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作为出租人不适用本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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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文号:财会[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事项


  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指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的字样。


  二、个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个人取得货物运输经营所得存在未申请代开发票情形的,也一并办理申报纳税。


  (一)申报纳税渠道。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包括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http://etax.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纳税人端”)上线“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申报”功能前,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中选择“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申报”的办理事项受理申报。在纳税人端上线“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申报”功能后,个人通过纳税人端办理申报纳税有关事项再另行通告。


  (二)申报纳税时间。个人可在纳税年度的当年1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纳税时间。个人同一月份在申请代开发票后多次办理申报纳税的,首次办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其余各次办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更正申报。


  (三)申报纳税地点。个人向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有多处经营活动地的,选择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一经选择,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地,是指货物运输的起运地或目的地,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一般为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四)征收方式。个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交通运输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依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应不低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累计不含增值税开票金额。个人每次办理申报纳税时,全年收入总额填报当年1月1日至办理申报纳税之日的累计收入总额。


  (五)已预征税款的处理。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在个人办理申报纳税时自动抵减,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次年1月15日之后办理退税;也可在作废原发票后直接申请退还已预征的税款。


  (六)纳税资料报送。个人办理申报纳税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七)相关法律责任。个人未依法办理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个人办理申报纳税后无需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若因有关政策和征管事项调整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再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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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为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综合评价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事务所切身利益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质量,各事务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并指派专人负责,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上报任务


  1.各事务所自愿参加中注协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北京注协将重点关注2020年度全国业务收入前150名事务所(北京地区)(名单见附件4)的填报进度和填报质量。


  2.2020年度综合评价排名所需部分数据及信息需要事务所自行填报。各相关事务所应于5月27日-6月8日登录中注协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2)和操作手册(见附件3)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完整地更新本所的相关信息。事务所应确保填报和更新的数据、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北京注协对各事务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中注协。


  三、及时沟通,密切关注有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涉及范围广,涵盖内容多,各相关事务所在填报材料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北京注协联系。


  联系人:北京注协会员服务部魏培莉


  电话:010-8822101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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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3
文号:京会协[202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我管理部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现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附件: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实施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逻辑合理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第七条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八条 试验区内企业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京汇[2020]16号)要求,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便利化业务。


  第九条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见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三条 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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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4
文号:京汇[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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