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涉税资料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甘肃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外,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独立核算的年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应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致。即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不在甘肃省内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对应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上述规定中的报送日均含本日,如遇有法定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报送途径


  (一)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认可的互联网渠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互联网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未采用互联网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税场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报送对应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应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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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6月17日


大连市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在我市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大连市工商联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新设小微企业服务栏目,优化大连市税务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大连市工商联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于每月月末将本单位“春雨润苗”落实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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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大税函[202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深财资〔2021〕35号)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其中,南山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统一征收。


  三、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五、自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六、自2021年7月1日起,垃圾处理费由代征单位或缴纳义务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按期申报缴纳。


  对于委托代征的,代征单位使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申报缴纳,并由代征单位给被代征人开具缴费凭证。


  对于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七、代征单位或缴纳义务人可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申报缴纳,或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


  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委托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进行申报。


  八、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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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精神,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的


  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乡)管理等部门核定缴费信息后,向税务部门传递缴费信息,缴费信息应当载明缴纳义务人名称、缴纳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纳义务人身份证件号码)、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期限等事项。缴纳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缴费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二)代征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的


  代征单位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程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同时报送征收信息清册。


  四、缴纳义务人和代征单位自行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税务部门为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欠费底册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资料包括: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代征协议等现行政策文件;2021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核定缴费信息名单;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的征收明细数据。移交资料需形成纸质件并附电子文档,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确认。


  七、2021年7月1日以前已缴费款的退库工作,仍由原执收部门按照原有规定办理;2021年7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各级税务部门与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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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晋税发[202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省(不含宁波)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组织开展我省第二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省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7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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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ah.singlewindow.cn)”、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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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要求,加快推动本市“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推动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扩大规模并形成制度化长效机制,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生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退出渠道,推动份额转让试点扩大规模、取得实效,吸引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并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按照“规范转让流程、促进份额转让、吸引耐心资本、打造北京样板”的原则,创新转让机制,提高转让效率,积极稳妥开展份额转让试点。


  二、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三)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对于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形成的份额,经该基金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基金设立协议等对基金份额转让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四)简化国资相关基金份额转让审批流程,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三、探索建立基金份额登记备案和出质服务体系


  (五)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


  (六)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四、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七)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简称S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由北京证监局牵头并协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S基金管理人设立和基金备案事项给予支持。探索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外资政策和外汇政策在份额转让试点进行先行先试。


  (八)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我市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九)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


  (十)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十一)鼓励相关机构依法发起设立S基金专业委员会等行业组织,通过开展行业交流、举办高峰论坛、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为我市各类S基金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自律管理等服务,推动S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完善份额转让试点服务支持体系


  (十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各区为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各区可对积极参与份额转让试点的基金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购租房补贴等支持,对贡献较大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给予一定资金激励或保障服务。


  六、建立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基金份额变更信息对接机制


  (十三)探索建立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定期报送相关基金份额转让数据信息的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提供服务。逐步探索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金融数据专区建立各方信息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信息共享方式。


  七、保障措施


  (十四)市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各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指导和监督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份额转让试点。各部门可依照本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或领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操作规则。国家和我市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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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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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划出或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原则上保持划出或计提方式不变。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划转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称县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受理渠道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四、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合同等文书,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填写《费源信息表》等方式,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等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征缴流程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缴参照财综〔2021〕19号文所附流程图办理,土地闲置费征缴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并对部分事项补充明确如下:(一)缴费通知。县税务局在接收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按期出具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注明缴纳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方式等内容。(二)代缴申报。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使用金的,由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财政等部门作为代缴单位,代竞得人、受让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三)优化服务。持续精简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切实便利缴费人,特别是对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缴纳海域使用金等缴费事项,市、县税务局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海洋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无感”划转。


  六、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退库管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县税务局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土地闲置费退库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


  八、欠缴处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


  九、平稳试点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划转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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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1-06-29
文号:冀税发[202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等规定,我省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妥善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及申报征收期限等政策继续按照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征收平稳有序,各市、县(区)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和单位代为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代征单位基本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代征单位,向产生城镇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缴费人、代征单位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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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0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18308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1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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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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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8
文号:建办标[202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1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现将2021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红色税收开天地)、2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边区税制固政权)、5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财源筑基迎解放)、1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税政统一启新篇)、2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利税改革添活力)、5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分税改革助转型)、1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和谐税收促发展)、5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宏图绘就新时代)和10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砥砺奋进新征程)。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1”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二、税票规格


  2021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其他事项


  2021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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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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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知识: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权益成分对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影响】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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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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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0项举措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南通市税务局推出“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


  一、设置24小时智慧办税服务厅


  在市区设置24小时智慧办税服务厅,融合自助办税、智能咨询、一键呼叫、纳税人学堂、沉浸式体验办税等功能。在全市综合性办税厅上线智能导税系统,将纳税人等候时长再压缩50%。


  二、提供新办纳税人快速开办服务


  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智能审核功能,通过流程自动受理、自动退回以及部分人工审核,提高事项办结速度,企业开办税务环节平均时长缩短至15分钟。


  三、推行综合性办税厅“简事极速办”服务


  根据办税事项的操作流程和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划分,根据先期试点情况将22个事项优先快速办理,无需等、立即办。


  四、试点五项“信用+”便利化措施


  在不损减纳税人既有权益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信用状况,对22项相关业务事项在资料报送、办结时限、管理措施等方面试点实施差异化服务与管理,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进一步精简资料报送、减少业务流转环节、压缩事项办结时间。


  五、提供发票免费邮寄服务


  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推出发票免费邮寄服务,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后即可享受发票免费邮寄服务。


  六、提速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再提速10%以上,正常退税平均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一类出口企业不超过2个工作日;除四类出口企业外,推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无纸化。


  七、减少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次数


  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纳税次数从6次缩减至4次。编印《南通市土地增值税全流程服务指引》,推行土地增值税一次性告知制度。


  八、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


  实现全部高频税务事项能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手机办税方式。推广上线不动产交易自助缴税终端,提供不动产交易涉税业务自助办理渠道。


  九、招募首批纳税服务体验师


  招募南通市首批纳税服务“体验师”,创新推出日常反馈体验、专项体验、暗访式体验、体验师沙龙等多种“把脉”模式,以需求为引领、问题为导向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十、实施“办税一次成”创新项目


  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和业务规范,切实解决纳税人发票“调版”“增量”等20项高频业务的“多头跑”“多次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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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5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image.png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5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发票领用、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低风险纳税人反馈、发票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套餐等7项业务功能。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5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5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发票领用


  优化“发票领用”功能,在可领用发票类型中新增“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一联无金额限制版76mm×177.8mm)”发票票种,并支持邮寄领取。


  二、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在“证明开具”目录下,优化“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子目录中13个功能模块,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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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风险纳税人反馈


  在“互动中心”目录下,优化“我的消息”子目录中“低风险纳税人反馈”功能模块。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产生的低风险涉税信息以“待办任务”的形式推送至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通过该功能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反馈。


  四、发票信息查询


  在“发票信息查询”目录下,新增“发票信息查询(出口退税)”功能模块,出口退税企业可通过此模块查询可办理出口退税相关联的发票信息。


  五、出口退税管理


  在“出口退税管理”目录下,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4个子目录,并新增32个下级功能模块,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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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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