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内政发[202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结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上述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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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内政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发改[2021]127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9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缴费)。对2021年9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照原标准征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已按照原标准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相应部分,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低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7〕94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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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京发改[2021]1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负责北京市区域内重大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负责高风险事项应对、发票协查等相关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东城区、西城区、房山区、燕山地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朝阳区、顺义区、怀柔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海淀区、昌平区、延庆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通州区、平谷区、密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六、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主要职责: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承接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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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规[2021]16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以科学研究及科技研发为主,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团队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科委应当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准予核定通过的名单同时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七条 名单核定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是否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委协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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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沪科规[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科高秘[2021]321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填报。


  3.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需要,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4.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中心905室)。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21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刘王莲 联系电话:0551-62674421


  省商务厅联系人:罗玮 联系电话:0551-63540185


  省财政厅联系人:贾凤丽 联系电话:0551-68150176


  省税务局联系人:李枫桃 联系电话:0551-62833653


  省发改委联系人:许海军 联系电话:0551-62602945


  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夏登云 联系电话:0551-65370026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3.2020年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4.2020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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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31
文号:皖科高秘[2021]3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注师协[2021]25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财会函〔2021〕42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前段时间通过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和省注协的比对核查、调查约谈等方式,分批对全省3393名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了逐一核查,目前已清理并注销288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为了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我会决定对专职执业证明材料真实性、合理性不足的及被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暂缓年检,进一步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重点


  重点核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缴纳有瑕疵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未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保的、省内省外多处缴纳社保的)、被投诉举报的以及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工作安排


  1、核实承诺书、证明材料。为严格执行承诺制,省注协对注册异常的缓检人员提交的承诺书、证明材料逐一核实,如发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承诺书失真或证明材料虚假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记入诚信档案,核实后保留注册的人员列为2022年注册会计师年检重点检查对象。


  2、实地检查。对列为缓检核查重点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社保缴纳与报销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发放记录、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等资料,确认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省际间联查。对在多个省份有多个社保缴纳信息的注册会计师,采取兄弟省份注协之间联查的方式确认其专兼职。


  4、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开设举报邮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及时核实查处。


  举报邮箱:1677450456@qq.com


  举报电话:024-23496701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省注册会计师协会1011室


  5.建立长效机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抓好问题整治,又要深挖问题根源,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专项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参加诚信宣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勤勉尽责,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三、核查时间及结果公布


  核查时间: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核查后省注协公布2021年第二批通过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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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辽注师协[202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会[2021]8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3.2017-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4.近5年(2016年-2020年)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5.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等;


  6.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5000字以内,以近5年为主);


  7.学术成果(论文、著作,以近5年为主);


  8.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近5年为主)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9.《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附件1,本人签字);


  10.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申报人提供(附件2);


  11.《单位公示证明》(附件3)及相关公示材料(公示原件网上截图或复印件等);


  12.单位推荐意见书(2000字以内,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申报人员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附件4)。


  上述材料中,第1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申报并逐级提交到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时再导出打印,线下逐级盖章;第2项至第10项由申报人在系统中录入上传;第11项至第13项由用人单位审核时上传系统(以上材料具体操作见相应操作手册)。


  四、用人单位初审


  1.材料审核。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签署审核意见,按要求盖章。


  2.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3.单位评价。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业绩、学术成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并在确认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后为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书。


  五、申报方法


  2021年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及网上评审的方式。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前,需提前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网址:http://czt.ah.gov.cn/,登录“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服务直通车”板块,点击“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行信息采集。如遇系统升级维护,请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1个月内完成信息采集)。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要求盖章确认。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9月3日8:00-9月22日24:00。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点击“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请按文件要求和系统提示填写信息、组织材料、上传提交。


  4.申报要求:按系统提示格式扫描上传,同时选择3篇最具代表性的论文(至少1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1篇论著作为主送论文,上传word版本(docx格式);其他论文论著按要求报送。上传的论文论著要包括封面、目录、刊页号、正文,每篇论文(论著)一个文档,采用pdf格式。评审将以网上提交的信息为准,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所需的全部材料,申报人网上申报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等情况,后果自负。


  (二)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员应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3日内向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3份)以及相关证书原件和论文论著原件。


  1.省属事业单位的,报送至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


  2.省属企业的,报送至所属集团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3.中直和外省驻皖单位的,由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4.上述以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市财政局(会计科)。


  (三)汇总报送。各汇总报送单位请审核后将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每人一式3份)、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每人1张用于发证,须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照片一致)及申报人的相关证书原件和论文论著原件(原件现场审核后退回),于网上报名截止日后10日内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其他纸质材料审核后由汇总报送单位留存备查,无需提交省财政厅。


  (四)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导入业绩库数据,并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推荐意见书、所在核算主体单位相关情况简表等。


  3.逐级审核。县区属单位的按县财政部门→县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的按市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的按省财政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


  4.上传委托评审函。市人社部门在线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六、注意事项


  1.关于任职、聘任、业绩成果论著、考核等年限的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本次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2.关于继续教育。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平均达到规定要求即可(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任务。


  3.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评审。根据皖人社秘〔2018〕233号文件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用人单位在系统中统一设置本单位岗位核准信息,申报人按要求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附件上传-其他相关附件)。


  4.关于答辩安排。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关于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职称认定。我省范围内经财政部组织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如需本年度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可按照本通知“三、申报材料(除去2、3、7、8项)”相关要求,准备材料、网上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6.关于审核职责。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职称评审政策宣传,全面掌握评审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由审核人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关于诚信承诺。申报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网上填报信息)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实行学术造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及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职称的,以及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将依照皖人社秘〔2018〕5号、皖人社秘〔2018〕422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关于破格申报。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社厅审核,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


  9.关于操作手册。个人用户、用人单位及管理部门操作手册可在平台下载。


  10.关于评审费用。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标准为300元/人,由申报人通过评审领取资格证书时缴纳。


  联系单位及咨询电话附后(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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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皖财会[202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注协[2021]]135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注协将联合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结合检查重点,省财政厅与省注协选取了12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分别由省、市进行检查,检查步骤如下:


  5至6月,省注协已于前期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质量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法律和准则要求,对照典型问题和案例开展了问题查摆,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落实整改。


  9月至10月,由财政部门与协会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


  二、配合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尤其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进行自查,并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以备检查。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帐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三)请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1名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当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接受检查期间的疫情防控,督促事务所人员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场所管理,保持办公场所通风,必要时做好环境消毒措施,营造安全工作环境。


  联系人:省注协监管部 黄磊,电话:020-83063583、83063940。



广东省注册会计协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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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粤注协[2021]]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9号)要求,省注协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数量


  根据中注协分配名额,我省拟推荐29名资深会员候选人(含执业和非执业)。其中:执业会员24名,非执业会员5名。


  二、评定条件


  (一)资深会员的一般条件


  1.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执业会员入会时间自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起计算;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3.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遵纪守法,从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对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调查的会员,不得参加中注协资深会员评定。


  (二)资深会员(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5)在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国际化发展和诚信执业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3)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三)资深会员(非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独立出版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著作(含翻译国外审计、会计类著作和文献),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与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


  (3)担任过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4)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三、评定程序


  1.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申报,将候选人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符合条件的非执业会员,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报省注协。


  2.已评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不再重复申报。


  3.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


  4.完成公示的资深会员推荐名单,报中注协。


  四、时间安排


  申报对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以纸质版(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省注协会员部。


  联系人:李晓娜 联系电话:0571-85179130


  电子邮箱:hyb85179130@126.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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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2
文号:浙注协[202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范全省契税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三、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七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5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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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会协[2021]57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省内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9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数量


  河北省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人数为16人,其中非执业会员原则上为20%。


  二、评定条件


  (一)资深会员的一般条件


  1.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执业会员入会时间自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起计算;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3.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遵纪守法,从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对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调查的会员,不得参加中注协资深会员评定。


  (二)资深会员(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5)在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国际化发展和诚信执业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3)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三)资深会员(非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独立出版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著作(含翻译国外审计、会计类著作和文献),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与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


  (3)担任过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4)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会员个人申报(2021年9月28日前完成)


  个人会员经所在单位向省注协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注协审核、推荐(2021年10月28日前完成)


  省注协按照公正公开原则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中注协。


  (三)中注协评定、发布(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中注协秘书处对省注协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议资深会员。评定结果在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省注协联系人:注册部 李慧静;


  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装院路198号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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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文号:冀会协[2021]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按照四川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进基础管理、税费服务、风险管理等主要税务事项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和高效联动。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按期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有序推进数据共享。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相关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涉税涉费数据安全。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依托全国税务云平台,建设“四川税务私有空间”,建立全省集中的税收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四川智慧税务联创中心”,推动四川税务数智化转型。深化“税电指数”等数据应用分析,打造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机制


  5、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严格税费管理权限,不得越权决定税费开征或税费减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征收“过头税费”。


  6、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税法授权,做好地方税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相关非税收入政策,稳步健全地方税费体系。制定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推进税费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社保费征收指引和自然人税收征管指南。


  7、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制定税费收入质量管理办法。取消税收管理员与管户固定关系,优化税收管理员制度。


  8、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涉税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促进征纳和谐。对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完善税务执法。


  9、推进成渝地区税收执法区域协同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川渝两省市税收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部分税收轻微违法行为简易处罚标准,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两省市涉税数据交换、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联合探索建立失信违法纳税人监管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方式。拓展川渝涉税涉费事项跨省市通办范围。联合推行成渝地区纳税人报验登记“零手续”、跨区迁移“一键办”。推进成都、德阳、眉山、资阳税费征管一体化。


  10、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不断丰富完善执法风险防控指标,建立内部控制指数,制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风险核查指引,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加强政策执行实时监控,健全“日常督审+定向督审”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原则落到实处,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开展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专项督查。推进督查审计监督工作。


  (三)着力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1、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12、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及配套制度。持续提升四川营商环境“纳税”指标。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继续实施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表集成”,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推广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进税务与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1年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年底前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实现办税缴费提速减负。


  13、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持续推进网上办税缴费,2021年年底前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税费征缴系统接入“天府通办”。积极推进全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实现税费申报的自动预填、智能引导和一键确认。


  14、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2022年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技术,精准提供线上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推送特色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立各级税费服务支持中心,提升税费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线下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


  15、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机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6、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开展对纳税人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应用试点,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给予更多便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对失信违法纳税人实施精准监管,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持续推进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7、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事项风险防控力度。对风险多发领域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8、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精准防范虚开骗税,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9、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进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办案和联合执法。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以“互联网+监管”为契机,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


  20、加强社会协同。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拓展税费委托代征。全面深化税邮合作,打造“天府·税邮驿站”服务品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涉税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监管。持续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1、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机关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和经侦合署办公。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涉税犯罪侦查的取证指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不起诉案件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并督促税务机关处理;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税务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诉调、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协作,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2、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开展税收护航“走出去”行动,落实“稳外资”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加强后续管理,防范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基层征管机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合理调整税费征管岗责体系,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配置,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4、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全面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素质提升“1115”工程,加强税务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5、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税务局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司法保障和社会协同共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持续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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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03
文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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