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于2005年7月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LIBOR+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3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8号)收悉,批复如下:
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和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4号)收悉,批复如下:
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徐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供热发电、管道设备安装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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