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暨“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05年是我国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的最后一年,为此,我们将“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一并作了汇总和分析,以利各地对“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整体把握。现将2005年度暨“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会审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考核情况来看,2005年全国的征管质量水平普遍提高,各地的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一)登记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登记率平均为99.8%,比上年提高0.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9.9%,比上年提高0.08个百分点;个体为99.7%,比上年提高0.01个百分点。

  (2)地税局:登记率平均为97.4%,比上年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9.5%,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个体为96.6%,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税务登记率逐渐提高并趋稳定,由2001年的97.19%提高到2005年的98.50%,提高1.31个百分点,尤其是2003年后,登记率基本稳定在98.50%以上。其中,国税局由97.86%提高到99.80%,提高1.94个百分点,登记率逐年提高且基本稳定在99.42%以上;地税局由96.40%提高到97.40%,提高1个百分点,也基本稳定在97.40%以上。

  “十五”期间,税务登记率的逐年提高说明各地对税收的源头管理日益重视,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逐步提高税务登记率。特别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通过加强与工商信息交换、共享和比对,定期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建立日常的登记户管理机制等手段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为日常税收征管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申报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纳税申报率平均97.9%,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7%,比上年提高0.08个百分点;个体为97.9%,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2)地税局:申报率平均97.2%,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6%,比上年降低0.1个百分点;个体为96.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申报率除2002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年度都呈提高趋势,由2001年的96.01%提高到2005年的97.50%,提高1.49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96.71%提高到97.90%,提高1.19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4.30%提高到97.20%,提高2.9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申报率的提高因素:一是各地建立了多元化的申报格局,通过广泛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特别是积极推行电子申报方式和在双定户中采用简易申报、减并征期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促进了纳税效率的提高;二是基层税务机关以催报催缴工作为突破口,加强税源监控与催报工作力度,促进纳税人按期申报;三是各地积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了对纳税人申报行为的辅导,促进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三)入库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入库率平均98.6%,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8.6%,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个体为99.4%,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2)地税局:入库率平均97.3%,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3%,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个体为98.2%,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入库率持续提高,由2001年的96.48%提高到2005年的98.20%,提高1.7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入库率逐年提高,由96.66%提高到98.60%,提高1.94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6.30%提高到97.30%,提高1个百分点,但每年的入库率有所波动,特别是2004年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下降为96.67%,与国家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收紧银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有一定关系,2005年恢复到97.30%.

  “十五”期间,入库率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而逐年提高,一是各地深化税款缴库方式改革,大力推行电子化缴税,加快了税银库联网和税款无纸化工作进程,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强化了税款和罚款催缴力度;三是加强委托代征工作,完善了零散税款的源头控管。

  (四)欠税增减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欠税增减率为-5.3%,清理欠税力度比去年略有下降,降低了4.7个百分点。

  (2)地税局:欠税增减率为1.1%,清理欠税力度比去年有较大下降,降低了11.3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欠税增减率变化幅度较大,除2005年地税局欠税增加外,每年欠税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国税局2002年和2004年、地税局2001年至2004年的清理欠税力度较大,分别降低了10多个百分点。

  从欠税增减率来看,各地每年都采取了压缩欠税的一系列措施,如完善欠税核算体系、落实欠税公告和欠税人报告制度、实施欠税目标管理办法等措施,清欠力度不断加大,欠税逐年减少。但个别地区欠税的控制和清理工作仍不理想,新欠增长较快,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加大控制新欠和清理陈欠工作的力度。

  (五)滞纳金加收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4.9%,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73.7%,比上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

  (2)地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5.5%,比上年下降了1.4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95.1%,比上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滞纳金加收率,从户次角度看,各年度呈上升态势,由2001年的91.98%提高到95.30%,提高3.3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90.93%提高到94.90%,提高3.97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3.11%提高到95.50%,提高2.39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滞纳金加收率,从加收金额看,呈持续提高趋势,由2001年的71.66%提高到86.50%,提高14.8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71.81%提高到73.7%,提高1.89个百分点,但各年度起伏较大,2004年达到91.72%,2005年回落到73.70%;地税局由69.23%提高到95.1%,提高25.87个百分点,且从2002年后一直稳定在95%左右。

  滞纳金加收率的提高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密不可分,但与严格税收执法的要求相比,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六)处罚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4.9%,比上年提高了5.7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59%,下降了8.1个百分点。

  (2)地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0.1%,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24.6%,下降了27.4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基本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都有大幅度的提高。按户次由2001年的57.1%提高到2005年的91.4%,提高34.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68.5%提高到94.9%,提高26.4个百分点;地税局由48.81%提高到90.1%,提高41.29个百分点;按金额由2001年的13.78%提高到2005年的36.7%,提高22.9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20.25%提高到59%,提高38.75个百分点;地税局由11.41%提高到24.6%,提高13.19个百分点。

  从“十五”期间处罚率统计图表看,由于各地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涉税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处罚率明显提高。但2005年国税局、地税局按金额计算的处罚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说明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处罚标准执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较多的应处罚未处罚现象。

  二、2005年报表会审情况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的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汇总的同时,对报表在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及正确使用软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地区能够做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年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编报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经对各地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以及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较好的单位有(按考核结果)陕西、江西、浙江、贵州、山东、大连、天津、内蒙古、山西、河南、甘肃、福建、云南、重庆、四川、北京、江苏、深圳、青岛、湖南、吉林、新疆、广西、宁波、黑龙江、厦门、上海、安徽、河北、湖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东、湖北、湖南、天津、福建、江苏、青岛、浙江、北京、内蒙古、山西、厦门、河南、四川、黑龙江、重庆、新疆、安徽、贵州、陕西、广东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此外,不少单位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不断创出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机制、狠抓落实,定期分析、定期找漏,结合实际,把征管质量考核纳入税收管理员日常考核、能级评定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不断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保证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如大连市国税局建立征管质量分析会议制度,由市局局长亲自主持,查找问题,分析不足,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征管质量主要指标显著提高;福建省地税局实行欠税“有色警报”制度,对不同性质欠税采取不同的压欠措施;陕西省国税局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加大清欠力度,欠税大幅降低。

  (二)依托信息技术,利用综合征管软件,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数据准确性。浙江省国税局结合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自行开发了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不仅由省局自动产生征管质量报表,而且加大了对征管质量的分析监控,规范了征管业务操作,有效地确保了系统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促进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福建省国税局完善以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的征管质量考核管理机制,结合省局“数据枢纽”进行统一量化考核,报表质量在内容完整度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三)拓展信息化应用渠道和提高应用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山西省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部分单位运用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或综合征管软件监控工具,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切实提高源头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江苏省国税局、浙江省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部分单位开发了银税库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行税银库联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江西省国税局、河南省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大连市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等部分单位定期出具数据质量报告,加大对数据的分析利用。黑龙江省地税局通过计算机开展行业评税,规范定期定额操作、公平税负,增加了个体税收收入。

  少数地区仍存在对报表编报工作缺乏重视,组织不力,人员调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力等问题;有的还存在人为调整指标现象。海南省地税局、甘肃省地税局等少数单位迟报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全国的报表汇审工作。

  三、对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

  会审结果反映出部分地区对报表的报送不够重视,在报表编报工作中数据填报不完整、不按规定口径填报、逻辑关系明显错误、经催报仍不及时上报等老问题仍然存在。今后,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

  (二)稳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会审上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部门广,数据来源渠道多,分析统计量大,逻辑关系性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从事报表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进一步加强对报表编报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今后,凡已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地区,一律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未使用总局征管综合征管软件的地区也要依托本地征管软件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在提高报表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同时,要强化对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数据的分析利用,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以利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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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18
文号:国税函[2006]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积极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计和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报送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现将2005年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税务稽查情况统计工作,税务稽查统计报表质量有所提高,差错率进一步下降。其中,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质量综合考评分为100分;广东、浙江、西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贵州、辽宁、广西、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分在95分以上(详见附件1)。现对以上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望戒骄戒躁,继续做好税务稽查统计工作。

  二、存在问题

  从全年报表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季度报表仍存在不及时现象;二是报表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三是个别地区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四是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五是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其中,季度报表不及时的有浙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山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数据出现差错的有河南、海南、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的有安徽、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稽查统计工作对科学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打击防范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稽查报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保持报表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强化他们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要建立相应的考评检查督促制度,切实加强报表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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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19
文号:国税函[2006]3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一季度信访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从2006年始,总局实行信访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进行通报,以便各地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切实抓好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推动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现将2006年第一季度信访情况通报如下:

  一、来信、来访基本情况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收到人民来信918封,转外单位7封。其中,涉及国税局的来信790封,来信较多的地区为:江苏省72封,浙江省68封,河北省61封,北京市51封,广东省46封,山东省40封。涉及地税局的来信121封。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接待来访70起157人,其中咨询税收业务6起6人,转地方政府2起7人。涉及国税局的来访53起125人,来访较多的地区为:安徽省9起29人,辽宁省5起22人,天津市5起9人,吉林省5起5人,山东省4起12人,黑龙江省3起5人。涉及地税局的来访9起19人,来访地区为:河北省3起4人,山东省2起7人,山西省2起2人,河南省1起5人,北京市1起1人。

  二、滞留访、集体访、重复访情况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滞留访5起31人,均涉及国税系统。来访情况为:安徽省2起17人,反映退伍军人安置问题;辽宁省1起9人,反映人事编制问题;山东省1起3人,反映离休干部子女工作问题;黑龙江省1起2人,反映人事问题。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五人以上集体访5起48人,其中国税系统4起43人,来访情况为:安徽省1起15人,反映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江苏省1起14人,反映临时工被辞退问题;辽宁省1起9人,反映人事编制问题;天津市1起5人,举报企业偷税款查处后入库问题。地税系统为河南省1起5人,反映人事问题。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重复访25起63人。其中涉及国税局的重复访23起60人。

  为进一步加强紧急、重要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于本地区发生的五人以上集体访及重要信访情况及时向总局汇报,并上报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等信息。

  各单位收到本通报后,请将本级主管信访工作局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主任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信息通过传真或邮件上报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具体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电话等。传真号码:010-6341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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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22
文号:国税办发[200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研究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等完善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深入开展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查研究,是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条件的重要措施。为开展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研工作,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优势,根据今年各地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研究课题的情况,现将研究课题及分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组织开展好课题调研工作。

  一、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领导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各单位要组织专门的课题组,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任课题组成员,也可以吸纳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课题组的研究工作。课题牵头单位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课题总负责人。课题参与单位的课题组组建后,要将课题组组成人员名单、课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课题牵头单位,各课题牵头单位汇总后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各课题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在与各参与单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课题研究思路,拟定调研和写作提纲,落实主执笔人,明确课题参与单位的工作分工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课题各部分研究、写作的具体方法、格式、时间进度和其他要求,掌握和推进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课题调研任务。

  三、各课题参与单位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工作。要按照课题牵头单位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配合整个课题的调研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和有关要求撰写课题分报告,分别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课题牵头单位。

  四、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和按时上报。各单位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认真总结和充分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各个参与单位发现当前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和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要主动及时与课题组其他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和统一观点。需要由总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反映。

  各课题牵头单位在汇集各参与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课题总报告,并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各参与单位研究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各牵头单位总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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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27
文号:国税办发[200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查处“夏都专案”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指挥的“夏都专案”查处工作,在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下,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奋战,取得圆满成功。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企业众多,是继2000年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后又一起典型的系列虚开、骗税案件。参加案件查处工作的同志认真执行两部局的决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团结奋战,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彻底破获了这起涉及全国11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的系列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个庞大的虚开、骗税网络,为国家挽回和避免税款损失4.5亿元。

  为鼓舞士气,振奋精神,激励先进,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给予在案件查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一等功、奖金3万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二等功、奖金2万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三等功、奖金1万元。给予在案件查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刘太明等4人记一等功、每人奖金1万元,冯光泽等11人记二等功、每人奖金5000元,邱磊等22人记三等功、每人奖金2000元,郑明珠等28人记嘉奖、每人奖金1000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人员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各地稽查部门和稽查干部要以立功受奖单位和人员为榜样,脚踏实地、爱岗敬业,为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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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18
文号:国税发[20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税函[2005]7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现将过渡期内车购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和方便纳税、便于征管的原则设置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  

二、设置模式

(一)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管理机构。原由省车购办负责管理的车购税政策、收入计划、征收、票证、人事、经费等业务分别归省国家税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管理。原省车购办的人员原则上划转到省会城市国税局车购税征收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划转2~3人到省国家税务局工作。

(二)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区、自治州、盟(以下简称市)国家税务局在过渡期内,结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机构设置布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市、城市的区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可以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或“××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其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2.设置在汽车专业市场的车购税征收窗口,可作为所属市或城市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征收窗口延伸,其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3.直辖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原有车购税管理机构同时管辖多个车购税征收场所的,该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收工作。其管辖的车购税征收场所的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三)县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省内各级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二)保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总局审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需作调整的,要根据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随着国税系统征管软件的逐步更新、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能力的逐步加强,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能纳入现有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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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7-29
文号: 国税函[2005]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总局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贺邦靖(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郭奉滨(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成员:杨益民(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司长)

  范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

  张连顺(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司长)

  董志林(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郝一心(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办主任)

  权芳楼(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邢幼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要求,分析研究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确定开展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方案。

  2.对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3.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如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具体研究以下工作:

  (1)及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

  (2)研究制定总局机关及税务系统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以及检查、考核的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审议和研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研究确定通报表扬的先进典型和批评的部门及单位;研究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4)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任:郭奉滨(兼)

  副主任: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任荣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

  桑珉(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牛新文(办公厅新闻中心主任)

  张苏林(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

  郝军辉(征管司纳税服务处处长)

  张玉香(财务司综合处处长)

  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

  李惠玲(巡视办综合处处长)

  姜建会(监察局监督检查室主任)

  胡惠萍(监察局办公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施长恩(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方立新(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

  (二)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度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及相关报告、日常工作函件等文稿。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向中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就业务问题进行咨询请示;负责与各地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4.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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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3
文号:国税发[200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显著成绩。2005年10月,中央文明委授予税务系统104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35个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国家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此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温总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新台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为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各项税收任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总体目标

  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政风建设、道德建设和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争做好学上进的模范、勤政廉洁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团结协作的模范、勤俭节约的模范,着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励党员干部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务干部为实现"十一五"规划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持理论武装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根本政治保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转变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政为民的本领。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切实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本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政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努力培育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纳税人。力戒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减少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按照政策认真解决税务干部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四)加强道德建设,弘扬敬业奉献的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进一步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努力做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税务职业道德素质。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和谐相处、生动活泼、奋发进取的机关工作环境。

  (五)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公务员队伍。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力培育和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努力做转变政府机关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改善机关工作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做好学上进的模范。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税收、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做勤政廉洁的模范。坚持执政为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做求真务实的模范。带头深入群众,密切与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联系,在制定和执行各项规定办法中时刻代表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讲真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做开拓创新的模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分析新情况、把握新特点、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做团结协作的模范。坚持以大局为重,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做勤俭节约的模范。牢记"两个务必",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带头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做表率。

  四、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大力表彰和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群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此项活动总局不单独进行评比和表彰,开展活动的情况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作为评选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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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4
文号:国税发[200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安排,为加快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的推广应用,满足基层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圳国税局征管软件优化版的基础上,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的开发、测试、试点运行工作,于2005年10月定版,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的推广应用,得到了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的大力支持,许多优秀的业务、技术骨干参与了软件的开发、测试、培训和上线支持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对积极参与并为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做出贡献的下列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二、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2.0版推广应用先进个人

  总局业务组:王震(南京地税)、廉世峰(河南国税)、吴月皎(辽宁国税)、闫建利(河南国税)、王旭东(山东国税)、罗名(河南国税)、王新生(河南国税)、王豪(湖北国税)、戴志杰(浙江国税)、刘界伟(辽宁国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刘剑斌、李钟瑞、高伟、张冬、杨奎、吴昱、秦应纪、王彧娟、邱洋、杨立松、任国富、王育辉、赵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袁大中、徐志群、张之伟、吴炳新、田崧、丁一宾、蒋建蓉、何立炯、王思汉裘胜强、钱浩、袁征、申树军、汪向前、王国洪、肖骏、徐民、张鸿、周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陈一龙、陈东可、杨贵林、郭云峰、陈北、李红伟、徐翔、颜友宁、叶少信、张建坤、田仲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张永明、杨世界、林东、汤旭东、杨萍、程勇、雷讯、罗世伟、郑伟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李兴伟、杜立平、孙映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周玉铸、邱晓雨、郭敏纳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赵伟、吕刚、陈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王安萍、蔺涛、周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杜飞彪、魏源、李润先、连彦政、叶琛、刘晔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徐岳明、孙晔、马红、励杰树、李争春、史隆、赵舒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刘荣军、陈伟奇、欧阳慕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朱光涛、黄晓云、边秋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黄易中、甘璐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李朝学、邵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赵军、李传松、刘永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朱丹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郑巍巍、徐旭、吴源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张保安、张蕊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刘瑞锋、李文姝

  希望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励,努力工作,继续为金税工程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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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7
文号:国税函[200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贯彻《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对推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积极促进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掌握专项工作的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存在的问题和税务人员涉案情况,一案一报。对发生瞒案不报、拖延上报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规范执法。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除重大案件外,对2003年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二要针对本地区已发生案件的情况举一反三,分清责任,认真整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对已有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实施而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在2月底前将前阶段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本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及税务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情况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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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1-28
文号:国税发[2006]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务系统互联网站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来,一些网站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名义招揽业务、从事经营活动,非法牟利,严重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规范网站管理,维护税务机关形象,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总局决定对税务系统所办的互联网站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税法宣传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6号)的要求,及时发布税收政策法规,加大纳税咨询辅导力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集中力量办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级集中的方式建设统一的互联网站,规范网站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上建立子站,县级税务机关可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子站上建立子站。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建立网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暂时保留,但要在2007年底前转变到省级集中的网站建设模式。省级集中网站建设模式必须符合金税工程(三期)的统一规划。

  (三)各地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办网站,也不得与社会机构合作办网站。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关注社会上的涉税网站,及时制止以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名义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行为。税务干部不得担任经营性网站的顾问,不得向企业打招呼拉客户。

  二、网站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网站清理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分为网站登记、审查核定、组织验收三个阶段。

  (一)网站登记

  2006年2月15日-3月31日,由各地对所办网站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并按附表的要求登记汇总。

  (二)审查核定

  2006年4月1日-5月31日,由各地按网站清理的政策界限对已登记网站逐一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保留、暂时保留、关闭或中止合作等处理意见。

  (三)组织验收

  2006年6月1日-6月30日,由各地对网站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并将网站清理情况报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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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09
文号:国税办发[200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工作,总局在辽宁、湖南、河南省和深圳市成立了四个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业务支持中心。现将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业务支持中心同时承担税控收款机后台系统的业务支持工作,具体任务按国税函[2006]143号文件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征管司)反馈。

  联系人:总局征收管理司信息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34178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支持中心设在征管处,主任由征管处负责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有8-12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科学合理。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要在支持中心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支持中心负责人的配备及调动事先应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编写和修订软件业务需求。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调整变化,或基层单位先进的工作经验,编写和修订相应业务需求,确保软件应用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变化保持同步,并保证软件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十条 提供业务支持。对软件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审核软件业务规范性。对软件开发和修改进行业务指导,审核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测试与培训。对软件版本升级进行综合业务测试,对下发的软件补丁进行专项业务测试;协助总局编写业务和操作培训教材,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线支持。为上线单位提供现场支持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务支持平台维护。参与业务支持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工作实际,对软件应用、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和其他调整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编写和修订业务需求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和书面报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问题,由主管支持中心负责及时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由支持中心编制业务需求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不能确定的问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和修改的各种文档下发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对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软件版本升级或调整规模较大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试。一般性软件补丁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进行专项业务测试,支持中心将测试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联网建立统一的软件业务支持平台,支撑全国软件运为行维护工作。通过该平台实现具体任务的分配和接收、结果乡的反馈及支持中心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支持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登录业务支持平台,接收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省(市)提交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问题的提交,各支持中心问题答复和需求编写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多(市)提交的问题,支持中心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程序修改要求或业务需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烈军属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复杂问题,支持中心在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心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知识库的维护。

  第五章 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为支持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支持中心经费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支持中心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和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支持中心的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撤消支持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支持中心的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支持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国家税务总局对表现优异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支持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工作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各支持中心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各支持中心进行工作研讨、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支持中心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在实施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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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16
文号:国税发[200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第三款、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尚未执行期满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即对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统计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国税发明电[2003]43号附件2的口径汇总统计。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的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将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数额通报同级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上报。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减免税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季汇总统计上报。

  四、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五、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统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季逐级汇总上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报送次年一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时,汇总本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及免征税额。统计口径为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统计年度截止的累计数字。

  七、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应当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20日内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分析工作,每年要对政策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问题形成一次书面材料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八、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责任更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勇挑重担,确保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要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统计要准,情况要实。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积极配合,协助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协作要做到制度化,与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要做到经常化,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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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0
文号:国税函[2006]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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