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6]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1号)收悉,批复如下:
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中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920.86万美元(其中外方3512.73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等,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奥托昆普铜管(中山)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加油站是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资产的实际使用者,且加油站已作为独立纳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对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到租牌经营加油站的资产,允许加油站凭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的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入账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同时BP广东石油公司不得对相应的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6]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总局已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CTAIS2.0和CTAIS1.1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部分软件修改工作。考虑到各地使用的征管系统不同,为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与完善,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和效率,现将总局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征管系统的实际情况使用。
各地应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化工作,拓展申报信息化工作向纳税人延伸力度,加大数据的电子化采集、分析和应用,全面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法规财税[2006]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人均已赚净保费、人均营业利润和人均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核定该公司2005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9.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6年起,该公司以上一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包括利润和所得税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当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
请遵照执行。
法规财税[2006]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冲减完毕的应收未收利息,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2006年4月20日财税法[2006]427号文转发。
法规国税函[2006]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是1999年在南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CD296型焊针式长寿命耐大纹波电流铝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微电子元器件”中“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围。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南通海立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5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主要从事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2004年10月正式投产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从事电力开发经营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无锡锡山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密度电子线路板、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等。其主导产品“高密度电子线路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电子元器件”中“其它片式元器件(序号:01030605)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规定,同意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61号)收悉,批复如下:
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园艺植物产品及其研究开发、农用检测仪器等。2001年,该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为拥有全国经营资质的生产型农业企业。该公司2001年进入获利年度,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待遇至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农业的经营所得,从2006年度起10年内(至2016年),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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