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6]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138号 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研究,现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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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1
文号:财税[2006]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6]1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本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依据财税[20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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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15
文号:财税[2006]1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市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4号)收悉,批复如下: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现注册地址在广东省肇庆市所辖四会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其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产品、钽铌系列产品、可充电池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研发、生产及经营。该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纯氧化钽、高纯氧化铌,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一)金属材料”类。其中,电容器级钽粉属于“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序号:06011405)、电容器级钽丝属于“稀有金属及稀土金属材料”(序号:06010419)、高纯氧化钽和高纯氧化铌属于“高纯金属及氧化物”(序号:06010116)范围。2006年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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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4
文号:国税函[2006]1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1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巨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巨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4家全资控股企业,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巨化集团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巨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巨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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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22
文号:国税函[2006]1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4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作为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收入的比重较大,为保证这两个行业的营业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尤为迫切和重要。总局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指导部分地区开展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如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已经取得了成功的试点经验,不仅有力地加强了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也取得了大幅增长。考虑到全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总局在试点地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开发了两套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管的软件:版本Ⅰ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版本Ⅱ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的地区。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总局决定在全面推广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进一步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将选定部分地区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试点工作,有意承担试点的地区须将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申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统一考虑安排试点工作。

  二、总局将统一免费下发税务端使用的软件,并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协助试点地区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总局将下发两个版本软件供各地选择使用。对申请承担试点工作的地区,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的演示工作。

  三、与上述软件相配套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总局也将于近期下发。

  四、各地不要再自行开发有关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的软件,以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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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30
文号:国税函[2006]4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5]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为统一税制、规范税基,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进行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并如实上报情况。

  二、清理上报范围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清理上报内容按照中、外籍人员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或提高标准,也不得将各项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捆绑后以定额方式适用于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

  此前各地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统一规定越权自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扣除标准的,应一律按照财税[2005]183号文件予以处理。

  四、清理情况务必于2006年1月26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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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8
文号:财税[2005]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93.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首次突破2000亿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收入情况

  (一)2005年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28.94亿元,同比增长22.8%,增收320.85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1146.73亿元,增长22.0%,增收206.97亿元)。

  1.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283.87(含深圳90.32)亿元;上海257.87亿元;北京191.83亿元;浙江143.65(含宁波34.64)亿元;江苏136.72亿元;山东73.65(含青岛17.09)亿元;辽宁62.61(含大连16.86)亿元;福建58.95(含厦门15.16)亿元;河北50.89亿元;四川40.31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内蒙古42.5%;山西40.8%;河北35.9%;陕西34.6%;青岛30.5%;四川29.8%;新疆28.8%;江苏27.9%;湖北27.8%;贵州27.7%。

  3.与去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增收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8个,分别为:上海54.92亿元;广东46.13(含深圳14.86)亿元;江苏29.78亿元;北京28.74亿元;浙江22.46(含宁波6.81)亿元;山东14.85(含青岛4.00)亿元;河北13.45亿元;辽宁10.62(含大连1.90)亿元。

  (二)2005年全国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356.61亿元,同比增长11.2%,增收35.85亿元。

  1.利息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44.13(含深圳6.46)亿元;江苏28.20亿元;山东23.57(含青岛3.22)亿元;上海21.82亿元;浙江21.65(含宁波3.72)亿元;河北19.64亿元;北京19.40亿元;辽宁19.39(含大连4.21)亿元;河南16.96亿元;四川14.86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息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湖北27.1%;厦门19.0%;上海17.5%;贵州、深圳16.6%;湖南14.9%;山西14.6%;江西14.3%;内蒙古、青海14.1%;海南14.0%;青岛13.9%。

  二、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全年各月收入增幅和往年基本一致。除2月份因政策性因素略有影响外,其他各月同比相对均衡,200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各月收入增幅分别为33.1%、8.4%、33.1%、20.7%、18.7%、20.6%、14.4%、19.4%、17.3%、17.9%、17.3%、24.1%。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推动了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54.76%,比上年增长22.0%,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高1.5个百分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有12个地区增幅在30%以上。

  (三)中西部地区部分能源大省收入增幅高,东部重点税源地区收入绝对值和增量仍排在前列,对税收贡献率较高,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增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十名地区的收入为1300.35亿元,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75.21%,增收额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累计增收额的比重达73.82%。

  (四)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利息税收入呈总体增长趋势,但各地增幅和计划完成情况不平衡。分地区看,个别地区收入为负增长,其他地区虽增长但增幅普遍较低。

  三、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

  (一)经济增长充实了税源,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2005年我国经济运行稳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平均工资继续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9%,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增加158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9.3%,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部分行业企业效益提高,工资、薪金和分红派息发放数较上年有较大提高,推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由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加大,石油、煤炭和原材料市场需求扩大和价格上升,一些能源生产和资源型地区的企业效益持续攀升,工资、薪金发放和分红、派息增加,拉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加。河北、山西、青海、宁夏和西藏等地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40%以上;河北、山东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首次突破1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过10亿元的地区增加至8个。

  (三)各地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2005年,各地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各地继续做好重点纳税人建档工作,截止2005年底,已对77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内蒙古、贵州、江西、湖南、广东等地采取定期核对户数,合理调整纳税定额,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深圳市清理无照经营,防止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比增长161%,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保证了利息税税源增长。2005年1-12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利息税收入1-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2%。

  (五)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对收入产生影响。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调整,一些企业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并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影响了相关月份收入,特别是2005年2月份收入下降最为明显。2005年6月13日起对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一些上市公司较集中的地区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2005年一些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规范工资发放制度,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加;各地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为突破口,有效打击了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也保证了收入的增加。

  四、2005年个人所得税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

  2005年,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广东、上海、湖北、山东、浙江、河北、四川、河南、山西、湖南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广东、江苏、北京、浙江、深圳、河北、山东、四川、辽宁、湖北、宁波、山西地方税务局增收较多,为全国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贡献较大;在税法宣传方面,湖南、广东、厦门、北京地方税务局形式多样,效果显著;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山东、江西、吉林国家税务局和广东、浙江、北京、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厦门地方税务局走在全国前列;在加强收入分析方面,北京、浙江、甘肃、广东、福建、青岛、黑龙江国家税务局和江西、北京、山东、广东、大连、福建、陕西、河北、云南、贵州、内蒙古、海南、青岛地方税务局报送及时,质量较高;在贯彻总局工作部署、加强调研方面,福建、安徽、浙江、江西、上海、厦门、广东、河南、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北京、河北、四川、贵州、重庆、深圳、陕西、甘肃、宁夏地方税务局重视程度高,工作认真负责;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方面,上海、广东、江苏、江西、北京地方税务局积极行动,效果良好。以上单位,特予表彰。

  五、今年工作要求

  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以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为重点,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为核心,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一)严格执法,规范税基,做好全员全额管理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清理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现有各项不征税、减免税的补贴、津贴及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要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和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以往对高收入者征管的经验和做法,重点加强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独立纳税人的管理,一个一个所得项目、行业(职业)地逐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二)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2006年每个省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级市作为试点单位,组织实施,分步到位。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税法宣传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方式,声势浩大地开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反复宣传,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改进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三)落实办法,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工作。要充分保证“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提供;要加强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不仅要关注收入总量的增减变化,更要分析利息所得税收入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结构、利率、结付利息额等相关指标的内在联系,也要研究居民消费市场、资本市场等变化对利息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管。

  (四)定期分析,及时应对,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制度,做好每月收入分析及预测工作。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具体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分析,通过逐层剖析,全面准确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五)监控税源,挖掘潜力,构筑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点

  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执行,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将受到一定影响。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实际,认真分析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并认真分析当地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充分挖掘征管潜力,确保收入增长和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和分配格局,在管理上强化主导税源、聚集零散税源、稽查流失税源,不断拓展新税源。如对个人投资者、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艺术品拍卖收入、办班收入、各类中奖收入依法征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要随时了解掌握新生税源,拓宽税基,跟踪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六)开展检查,堵塞漏洞,有效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新税法的执行情况,二是减免税政策的清理落实情况,三是二手房交易征税情况,四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等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查处的力度,坚决有效地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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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2-24
文号:国税函[2006]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建投报[2005]88号)。经研究,现对该公司2005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准予该公司2005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先以清单(见附件)的形式进行申报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要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5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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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24
文号:国税函[2006]3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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