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五)纳税人从中标的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及配套使用税控卡和用户卡,并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税务机关进行卡片初始化操作,并由税务机关将机器编号贴条贴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上。由于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致使不能初始化卡片的,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其余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六)纳税人使用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

(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将其所购纸质发票的电子信息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发票电子信息分发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

(八)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时必须携带用户卡,税务机关接收用户卡报送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和清零解锁等处理,并将监控数据写入用户卡,纳税人应将用户卡上监控数据回送到税控机具和税控卡上。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正常使用工作流程图》。    

 二、异常处理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对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操作,初始化操作不成功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如属税控卡或用户卡初始化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不能正常开具发票,不能正常生成报税数据,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

(三)纳税人持用户卡到税务机关报送数据和购买发票时,如属用户卡原因不能正常读/写卡,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解决。如属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税务机关负责解决。(四)纳税人不能在税控机具上实现用户卡监控管理数据回送或发票分发的,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提供支持,属用户卡写入数据有误,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相关材料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五)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1.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纳税人应携带税控机具、损毁税控卡、《税控卡损坏证明》、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补卡申请,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原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税控卡损毁,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损坏不可修复,纳税人需要补税控卡,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损坏证明》、《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损毁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六)税控卡丢失处理流程1.在税控机具使用过程中,若税控卡丢失,需要进行补卡时,纳税人需携带税控机具、用户卡、该机剩余发票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税务机关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在税务机关采用税务管理卡读取发票明细数据之前,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根据《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办理新税控卡的初始化业务。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再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2.在税控机具初始化之前,若税控卡丢失,纳税人需要进行补卡时,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纳税人携带税控机具、《税控机具未初始化证明》、用户卡及其他基本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卡。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作废丢失的税控卡,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依据纳税人提交的《允许新购税控卡证明》销售新税控卡给纳税人。纳税人持新税控卡、机器编号及用户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新税控卡初始化。之后,纳税人使用新税控卡和原用户卡对原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此过程中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税控机具存储器内数据与税控卡和用户卡内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七)税控卡注销处理流程。纳税人注销税控卡,应携带税控机具、税控卡、用户卡、剩余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注销税控卡。注销时,税务机关应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税控机具内的发票明细数据,进行发票缴销及数据申报等相关业务处理。税控机具必须保证其存储器内数据的安全。如果该税控机具将来再次投入使用,按新购税控机具的管理流程执行。

(八)税控卡PIN码锁死处理流程。如果税控机具不能正常使用,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判断为税控卡PIN码锁死问题,应出具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纳税人持税控卡、税控卡PIN码锁死证明及其他基本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锁,如果解锁不成功,纳税人应补办新税控卡。处理流程与税控卡损毁处理流程相同。(九)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因用户卡损坏、丢失,纳税人需要补办用户卡时,应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处购买合格用户卡,携带新用户卡、未分发的纸质发票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补卡手续并缴销未分发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原用户卡作丢失损毁处理并对新用户卡进行初始化。如果原用户卡的发票信息已全部分发,则不必缴销纸质发票,直接补卡。其间发生的费用问题,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与纳税人协商解决。

(十)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损毁处理流程。按照上述流程,先处理税控卡,再处理用户卡。

(十一)若税控机具损坏,则该机具使用的税控卡按税控卡损毁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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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根据国税发[2009]45号 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自2009年3月18日起停止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自2015年2月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失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 ,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 [条款失效]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第四条 [条款失效]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


  第八条 [条款失效]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附件二);


  (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四)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委派管理员到生产企业所在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原料油品输入、输出管道、炼化装置、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门的具体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安装位置。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在一定温度下重量= 体积×密度),统计部门燃料油品产量计算方式、商品量的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依据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油品销售对象进行监控。定期将纳税人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销售对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计记录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及第三方信息资料(如原油加工损失等)和本办法附件四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开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凭证)按照销售对象进行清分,将有疑点的发票信息及时传递给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环节购进货物用途、再销售对象进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内将核查结论反馈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本环节仍有疑点的发票,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向下一环节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第十八条 [条款失效]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计划每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 [条款失效]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条款失效]使用计划内可用于调和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单位销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进行取样备检,可以要求纳税人于销售货物前提供备检样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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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5
文号:国税发[2005]13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6]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此次换证,增加了对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税源,减少因税源零星、分散给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的纳税事项,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住换证这一契机,认真做好房屋、土地、车船有关情况的登记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通过换证工作,切实摸清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总体税源及分布情况。

  二、加强宣传和辅导,周密部署各项工作

  将登记房屋、土地、车船的有关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要通过网络、电话、公告等多种形式,事先告知纳税人在换证的同时要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告知纳税人新办、变更税务登记以及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都需要填报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多种渠道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地取得登记表,并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填表进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登记表的内容、填报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登记表。对登记表的发放、收集、审核、整理工作要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个环节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信息的沟通共享

  对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和换证工作的,地方税务局要主动和国家税务局沟通,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做好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内部的协调沟通,信息接收部门要认真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内容和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及时将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和比对,对情况不清的,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各地要继续争取房屋、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搞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信息,核实房地产税收和车船税收的税源情况,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地产和车船。

  四、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实行税源动态管理与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运用计算机技术,根据本地区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建立并完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通过新办或变更登记及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等方式,结合房产、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房地产和车船的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各地要进一步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把税收收入分析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对税源数据库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地方税征管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建立房屋、土地、车船有关信息数据的分级汇总上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2007年1月底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汇总(汇总表附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总局地方税务司(邮件地址:zhangchaochinatax 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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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4-28
文号:国税函[2006]4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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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4
文号:发改经贸[2005]16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5]4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以审批退税日期为准,下同)起,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维持经国务院批准核定的数额不变。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一)从2005年9月1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各级财政、国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进行账务调整。账务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三、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     

四、为反映出口退税变化情况,对《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下列调整: (一)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将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改为中央专用科目,反映按“免、抵”税额调减的增值税。(二)取消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202款“一般预算上解收入”下增设720203项“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税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602款“一般预算上解支出”下增设660203项“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反映地方上解中央的出口退税支出。     

五、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地方预算收支需作相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有关调整情况,并要针对本地区出口退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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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2
文号:财预[2005]4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是否代扣代缴附加税——

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面的文件来看: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是“按照”,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的是“比照”——一个字的差异。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需要解释一下。但是教育费附加不需要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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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20
文号: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6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898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增收1428.65亿元。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完成5639.68亿元,增长19.3%,增收912.16亿元;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3348.18亿元,增长18.2%,增收516.49亿元。

  一、一季度税收收入特点

  一季度税收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延续了上年较快增长的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和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流转税和所得税平稳增长,是税收增收的主体。一季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共完成4905.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3%.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2253.59亿元,增长18.2%.流转税、所得税合计增收1070.47亿元,占增收总额的74.9%,拉动税收增长14.2个百分点。

  第三,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增势良好,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有所上升。前2个月,原油、汽车和机电等商品进口大幅增长,带动一般贸易进口增幅明显回升,同比增长25.4%,一季度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完成1116.97亿元,相应增长23.5%;股市回暖,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19.87亿元,增长38.9%;汽车市场销售形势好转,一季度车辆购置税完成159.56亿元,增长28.3%.三项合计增收253.0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7.7%.

  第四,东、中、西部税收协调增长,所占比重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一季度,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6340.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中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413.74亿元,增长18%;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233.87亿元,增长18.2%.东、中、西部税收呈现协调增长态势,占全国比重分别为70.5%、15.7%和13.7%,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

  第五,宏观调控效果在税收上继续体现,行业税收增势与调控方向一致。2005年,国家实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反映到税收上,与投资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税收增幅继续回落。2006年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分别下降19.1%和1.1%,上年末这两个行业分别增长22.7%和18.8%;煤炭和有色金属行业分别增长10.4%和25.2%,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45.2和34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增长56%,比上年末回落30.5个百分点。

  二、一季度税收增长原因分析

  一季度,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工业、物价、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金融等多项经济指标呈现良好开局,工业生产较快增长,产销衔接顺畅,消费需求稳中趋活,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增势较好,进口增速明显回升,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和微观税源管理,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保障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在加强税收征管的作用下,各主体税种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基本协调。

  (一)全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以及免抵调库大幅增加,带动了国内增值税总体较快增长。一季度,国内增值税完成3144.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增收504.91亿元。其中,直接收入完成2719.21亿元,增长14.9%;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一季度工业增值税税源增长15.6%.前2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增长16.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综合测算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约增长15%,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增长基本适应。

  从主要行业看,电子、原油、纺织、机械、电器、电力等行业增值税涨幅较高,快于相关经济增长。前2个月与上年同期比较,电子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25.3%,主要电信产品产销量大幅度增长,计算机、手机、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主要产品产量增长都在50%以上,同时,出口交货值增长33.8%,加上去年结转过来的免抵调库,部分地区电信行业免抵调库收入大幅度增加,带动一季度电信设备行业增值税完成150.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6%,列各行业增值税涨幅之首;国际原油价格总体仍保持高位,国内原油价格继续大幅上涨,一季度国内原油出厂价格上涨39.1%,原油增值税完成179.17亿元,增长65%;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增长16.7%、21.3%和19.4%,一季度增值税增幅在27%-43%之间;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11.2%,电力行业增值税增长18.5%;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24.1%和22.6%,一季度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增值税分别增长25.8%和25.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5%,一季度商业增值税同比增长14.4%.

  一季度,煤炭行业增值税低幅增长,化工、钢铁、成品油增值税下降。前2个月,煤炭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8.9%,出厂价格上涨10%(涨幅比2005年回落13.2个百分点),税收增长10.4%;橡胶等主要化工产品价格下降5%左右,钢材价格下降5%到17%,化工和钢铁行业增值税收入分别下降1.1%和19.1%;成品油行业由于进销价格长期倒挂,增值税收入继续下降,一季度降幅为31%.

  (二)国内消费税低幅增长,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增势突出。一季度,国内消费税完成484.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增收40.99亿元。消费税增收主要是受汽车摩托车行业的拉动,前2个月,汽车销售大幅度增长,汽车销量同比增长47.8%,其中轿车销量增长80%,带动一季度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同比增长51.7%,增收22.63亿元,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55.2%.一季度卷烟销售产值同比增长8.7%,销量增长6.1%,一季度卷烟消费税增长5.9%.前2个月汽油、柴油产量分别增长2.5%和6.7%,汽油、柴油消费税下降0.9%,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同期清理欠税较多抬高了基数。消费税增长基本与相关经济增长适应。

  (三)营业税总体收入平稳增长,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回落明显。一季度,营业税收入完成1276.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2%,增收177.76亿元,税收增长主要来自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前2个月,金融机构贷款额增长14.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6%,一季度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分别增长21.9%和20.8%,合计增收84.84亿元,占总增收额的47.7%.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有所回落,与房地产相关经济发展趋势基本一致。前2个月,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14.7%,较上年同期回落20.6个百分点,反映在税收上,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完成286.75亿元,增长12.6%,较上年同期回落12.5个百分点,增收32.09亿元。

  (四)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较快增长,内资企业所得税增幅明显低于上年同期。2006年前2个月企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继续上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上年同期提高7.6个百分点。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共完成1529.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04.47亿元,增长15.4%.增幅大大低于上年同期。一是受2005年以来企业利润增幅回落的影响,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4362亿元,比上年增长22.6%,增幅比2004年的38.1%回落15.5个百分点;二是总局去年明确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延长,致使一季度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减少,2005年一季度汇算清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07亿元,同比增长43.4%,今年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仅19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1亿元,下降36.2%.本季预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223亿元,增长26.8%,增收258亿元,略高于同期企业利润的增长。

  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完成723.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5%,增收142.36亿元。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增长13.7%,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一些单位上年的奖金延迟到春节期间集中发放,致使前两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增长26.4%.3月份,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税收的影响开始显现,当月收入下降10.7%.

  (五)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一季度,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共完成532.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6%,增收105.11亿元。由于去年和今年年初先后提高煤炭和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标准,一季度资源税收入继续大幅度增长,完成46.82亿元,增长48.2%.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成效继续体现,一季度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分别增长56%、31%和22.8%.

  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1003.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8%,增退333.73亿元。其中办理退税578.59亿元,增长45.5%;办理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

  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开局良好,为完成全年国家预算打下了良好基础,但组织收入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受产能过剩、产品价格回落的影响,部分行业税收增幅回落或者负增长。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9.1%和1.1%,共减收31.1亿元,上年同期这两个行业共增收52.03亿元,占工业增值税增收总额的12%;一季度,煤炭增值税仅增长10.4%,去年同期增长88.4%,增幅回落78个百分点。由于成品油价格长期倒挂,炼油厂普遍亏损,其增值税自去年以来就呈负增长,而且相当一部分进项税金应抵未抵,留抵较多,一季度炼油企业增值税同比下降3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持续显现,这些行业税收增长将会进一步回落,将对整体税收增长带来负面影响。此外,一季度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与去年相比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前两年高基数的情况下,预计房地产税收今年难以出现去年的高增长,增幅将趋于平稳。

  二是一些政策性因素导致税收减收。近期出台的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税前列支将减少企业所得税;成品油提价理论上可以增加增值税收入,但由于炼油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金较大,成品油增值税难以因成品油涨价而增收,而下游用油企业却要因涨价增加进项税抵扣,总的来看,石化企业税收今年会受到较大影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相应带来个人所得税减收;减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今年翘尾减收一些;继续落实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西部大开发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将继续减收。

  三是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加工企业效益下降,增值额和利润减少,直接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前2个月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上涨6.6%,钢铁、化工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4.6%和11.4%,石油加工及炼焦行业净亏损46亿元。2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帐款净额同比增长18.6%,增幅比上年同期上升1.2个百分点。企业应收账款增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增加新的欠税。

  三、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当前组织收入形势,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继续加强各税种征收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对今年各项税收工作的部署,继续做好各税种征管措施的落实工作,搞好增值税征管,落实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重视发票比对不符的原因分析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加强卷烟消费税征管,防止企业通过流通环节偷逃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结合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按照源泉控管的思路,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二)切实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一是要做好对煤炭、冶金、石化、烟草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这些行业经济发展动态和税收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与相关经济的协调增长;二是要深入开展地区和行业税负比较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税负较低地区,要将同行业税负分析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落实到具体企业分析查找原因。要加强对纳税户管理,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和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数据,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宏观上找问题、微观上查原因的思路,明确职责分工,疏通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税收分析和征管水平的提升;四是要着重加强对全年收入趋势的分析。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对减收因素进行跟踪分析测算,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率,努力弥补政策性减收因素的影响。

  (三)高度重视对欠税的管理。大力清缴陈欠,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发生。积极推进税、库、银联网,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和税款征收入库信息。要抓好欠税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认真建立欠税档案,切实落实以票控欠、以欠抵退、欠税人报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严格缓征税款的审批,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进一步做好免抵调库工作。近年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很快,在外贸出口中占的比重逐年增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快速增长对增值税直接收入、增值税总体收入,对地区和全国税负影响都很大,要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变化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分析,加强免抵调库工作,促进增值税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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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5-11
文号:国税发[2006]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完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2005年7月开始,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检查范围,突出检查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检查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一)精心组织,充分准备。检查工作之初,各地制定了检查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北京、天津、重庆、上海、黑龙江、河北、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地国税局和河北、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四川、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地地税局都成立了以“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确定检查重点,分工负责,层层落实。有的地方还对检查人员进行了培训,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自查为主,重点抽查。各地普遍采取了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安徽省地税系统700多个基层分局先进行自查,省地税局再抽调业务骨干28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全省17个市局、26个县(区)局及127个基层分局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河南省国税系统对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征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省国税局抽调骨干力量36人,组成9个工作组,抽查了35个基层县(区)局,检查的重点为税源管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滞纳金加收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六个方面。

  (三)扎实深入,务求实效。在具体的检查方法上,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除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外,还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档案资料、建立专门网页、询问纳税人等方式,摸清情况,查找问题。如河南省国税局在检查期间,听取了18个省辖市的汇报,实地抽查了35个集贸市场,1312户个体工商户,210户小规模企业,同70多位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向纳税人发放问卷1万余份,调查内容包括纳税人满意度、税收执法环境评价、《税收征管法》完善意见等,同时还在外部网站制作有关此次专项检查的网页,发布关于检查的通知,公布电子邮箱地址,并通过网上投票,进行网上调查。

  (四)以查促改,提高工作。此次检查中,各地既查找存在的问题,也总结经验,并充分重视检查结果信息的综合利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大多数地区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进行整改,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以查促改,完善制度,打牢管理基础。如北京市地税局在检查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线索,补办税务登记7212户,对非正常户、注销户、税务登记失效户依法处理后,将1808户转为正常税务登记户管理。江苏国税局对全省1050722个税务登记户和55204个非正常户进行信息比对,发现了6635个“走逃”户,并对其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追缴欠税69.9万元,追缴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追缴普通发票183本,检查补税82户,查补税款37.4万元,处罚32.03万元。

  二、规范执法,强化管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得以有效实施

  从检查情况看,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税收征管秩序更加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一)税收征管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总局加快了相关配套制度办法的建设步伐,目前,已按计划完成了对22个配套制度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陆续颁布实施了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担保、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税收减免管理、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等办法。个别办法(如税务机关与银行信息共享的规定等)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总局正在积极协调,争取早日下发。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征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设定、税源管理、税款征收、过错追究等,涵盖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保证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据不完全统计,江西国税系统制定的征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达800项。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切实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如广西南宁国税局制定的小淀粉厂税收征管办法,采取以电控税的管理办法,促使企业2005年自报淀粉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48.49%,税收大幅增长。

  (二)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干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治税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税收征管法》知识培训,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各地采取集中学习和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作出维持决定的占66%,撤销、变更等占34%;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83%.这说明广大税务干部的执法规范性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强减、免、缓税的审批管理,加大清缴欠税力度。2005年共清理欠税200亿元,查补税款367亿元。各地还依法检查清理了各项违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全国各地共纠正关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文件99份,追缴违规少缴税款4.8亿元。三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各地加强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特别是加强了对重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同时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分解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认真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如江西南昌市国税局2005年1-7月共进行行政处理301人次,其中批评教育193人次,责令书面检查64人次,通报批评32人次,责令待岗7人次,取消执法资格6人次,给予经济惩戒598人次。河北省地税局2005年1至3季度,共追究各类税收执法过错行为6602人次,给予经济处理6169人次,扣发奖金津贴204877元。

  (三)征管基础得到加强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各地积极探索加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开展纳税评估,“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如辽宁省国税局积极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划分税收征管责任区2011个,配备税收管理员6071人,基本做到了“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同时,还要求各县、区局每年选择30%的企业作为评估对象。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进行纳税评估37995户次,发现有问题的2646户,补征税款1178.4万元,加收滞纳金97.8万元,移交稽查局262户,补征税款1115.9万元,加收滞纳金24.6万元,罚款31.9万元,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通过国、地税协作及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了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管理,提高了税源管理能力。近几年全国税务登记户数逐年上升,国、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户数分别从2002年的1244.12和1572.97万户上升到2004年的1408.42和1797.52万户,分别增长13.21%和14.28%.北京市地税局与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民政局、司法局、社团办、编委、总工会、教委、新闻出版局、人事局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税源管理有效加强。三是严格“六率”考核。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中,把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作为衡量征管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与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绩效挂钩,夯实了基础工作。从2002年到2005上半年,欠税率逐年下降,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处罚率(按户次)稳中有升,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四)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增强了对涉税违法行为的防范,加大了打击力度。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共19322户次,金额77877.67万元;全国共冻结存款12025户次,金额332992.2万元;扣押、查封财产68323户次,金额159871.43万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9297户次,金额140509.75万元;拍卖变卖5810户次,金额28568.85万元。《税收征管法》颁布五年来,各地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查处涉税违法行为,检查纳税人847万户,查补收入1890亿元,其中2005年检查纳税人108万户,查补收入361亿元;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349万起,查处超百万税款的案件15883起,查补收入490亿元;受理涉税举报47万起,立案查处了38万起,查补收入226亿元。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公告欠税433589户次,占应公告户数的96.54%,公告欠税金额12807173.6万元,占应公告金额的91.81%.

  (五)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各地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与培训活动,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各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公告税法,免费发放税收资料,网上送税法,以及利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税法宣传栏等,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和培训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各项税法规定和享有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国税局网上调查显示,纳税人表示熟悉和基本熟悉《税收征管法》的比例达到89.15%.二是推进纳税人权益保障工作。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开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工作,坚持和落实民主监督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援助。三是健全和完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纳税服务长效机制。2005年,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各地按照总局要求,坚持服务观念创新化、手段多元化、行为多样化,积极探索和实践各种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方式、方法,通过改进办税方式,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和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建设,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等工作,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税收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

  尽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颁布实施几年了,但由于各地宣传辅导不够等原因,对其理解还存在偏差,执行中也存在执法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表现在:

  (一)税源控管力度不够,漏征漏管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底,税务登记户数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相差两千多万户。相差部分全部为个体户。这种数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纳税人的问题,如一人办多个营业执照而只办一个税务登记;有相关部门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由集贸市场统一办一个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要求配合不够等;但更重要的是税务机关自身的问题,主要是漏征漏管户的存在,特别是对大量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另外,在税务登记管理中还有手续不齐全,实地调查不够,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未及时限期改正,企业注销后未及时收回税务登记证,非正常户认定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个别地方还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相关会计核算软件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普通发票管理不规范,企业注销后发票不及时收回,农副产品发票填开不规范等问题。

  (二)执法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个别税务机关存在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与电子数据不符,对未申报纳税人未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有的地方擅自延长法定申报纳税期限,不对欠税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还有的地方对部分企业长期按照个体户“双定”办法进行核定征税,甚至出现为企业办理停、歇业的情况。个别地方执行起征点政策不当,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征税。越权减免、违规减免、违规批缓等问题在有的地方依然存在。2004年全国执法检查共发现越权减免税少征税款89万元,违规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1803.6万元,违规少计滞纳金411.34万元,违规批缓税款87.72万元,中央收入混地方库141.45万元。

  (三)税务检查不规范,处罚偏轻。个别地方稽查案件调查取证不完整,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账、取证、告知、送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稽查报告违法事实叙述不清、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涂改,询问笔录不规范,稽查底稿填写不统一等问题在有的地方依然存在。2004年全国税务处罚不当案件发生766起,税务处罚决定不规范1908件,涉嫌犯罪应移送未移送案件43件。问题主要表现在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未及时入库,或者不收罚款、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案件处罚和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四)其他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干预执法,有关部门不支持配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管理账户,税收信息系统与业务需求之间存在时滞,个体工商户建账面偏低,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欠税公告后续措施乏力,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粗放,包括国税局、地税局在内的部门配合不协调等。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制环境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外部原因,也有税务干部对《税收征管法》的综合性理解差,不能准确理解并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与措施,以及面对企业负担重,主张“施仁政”的思想等原因。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不仅考虑税收问题,还更多的从合理性、社会接受程度、稳定方面考虑,从而出现变通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等问题。此外,管理基础较为薄弱,部分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权无责、有责不究,管理上失之以宽等也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

  四、深入研究,强化监督,确保《税收征管法》贯彻落实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要在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收征管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要从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几个环节着手,进一步规范征管程序,提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做到立法环节的“有法可依”

  进一步开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情况的调研活动,研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身存在的不足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准备。要针对当前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切实解决法律规定缺位、操作性不强以及某些条款落后于税收征管现状的问题。要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实践成果作为调研总结的一项重点,尽快将其规范化、制度化。

  (二)深入落实征管制度办法,做到执法环节的“有法必依”

  今年,总局将开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抽查工作,通过典型调查,具体分析,不断整改。要通过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全面掌握基础税源信息。要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机制。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要通过加强欠税公告、税款追缴、税收保全和强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要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实现流程清晰,岗责明确。

  (三)严格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到监督环节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以税收信息化为支撑,加强日常检查考核,确保登记、申报、入库数等真实和准确。要健全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以全面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狠抓落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手段,最终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可控的良性循环中,进而确保《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全面贯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要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进行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对法律的全面综合理解和运用能力,保证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与措施的准确充分运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要注重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坚决杜绝以支持发展为名不执行各项税法和政策的现象发生,更不得越权减免税、违规批准延期纳税。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马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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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5-19
文号:国税发[2006]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下推一级,经总局研究决定,从今年4季度起,各省国家税务局的所有三级预算单位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鉴于改革范围扩大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量增加,新增改革单位尚不熟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内除总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外,其他中央财政拨款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现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国务院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行。各省局要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一)上报《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次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需填写《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省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表中信息作为预算单位、财政部和代理银行支付系统的基础资料,如有缺项、错项和不完整项等,将会影响各单位用款额度的申请、划转和支付,必须认真填写。

  行政预算单位应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对全职能局的规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中对地(市)局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系统财务和机关财务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各省局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上报。

  (二)填写《国家税务局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各省局需将本省预算指标拆分到全部改革单位,包括省局机关财务和全部改革新增单位,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的预留资金并入省局机关预算中。请各省局登录国税集中支付临时软件拆分预算,并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软件将电子数据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各省上报数据生成建议表,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新增改革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省局汇总后,在2006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电子文档通过软件上报),由总局上报财政部。请各预算单位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变更开户银行必须经过财政部批准,年度中间只允许本行间的账户变更,跨行变更只能到每年年终方能办理。

  财政部批复并为新增改革单位配置银行账号后,总局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省局,由省局通知新增改革单位。改革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银行开户手续,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加盖预留印鉴后上报省局。省局应于9月8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四)填报用款计划表

  各省局应于2006年8月23日前,使用国税集中支付软件填报10、11、12月的《下半年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考虑时间紧急,省内新增改革单位的用款计划暂由省局代填。

  三、做好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总局拟对新增改革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新版)操作。培训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至8月12日,每期4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省局根据上述安排,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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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6-28
文号:国税函[2006]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总局对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发现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地区比较突出,已发现个别地区利用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政策偷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较严重案件;二是增值税申报异常的情况较为严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应纳税额合计”两项之和全年累计为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全年零税企业)在各地均占有较高的比重;三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以下简称超标未认定)。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总局决定对上述问题开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组织

  此次核查由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核查,稽查局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核查过程中,总局将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核查的对象

  (一)农业产品

  1.各省工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2.各省商业一般纳税人中,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二)废旧物资

  1.各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免税货物销售额最大的前25户。

  2.各省平均税负率小于1%、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最大的前25户。

  3.全国申请抵扣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比对异常,且涉及税额最大的前1000户。

  前1、2类核查对象,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2006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3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第3类核查对象,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6年1季度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

  (三)零税申报

  各省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四)超标未认定

  各省2005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入标准+截止到2006年4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2005年起综合征管数据集中到总局的16个省市,由总局信息中心按2005年数据清分名单并下发各地;其他省市由省级税务局按上述标准自行清分名单并报总局备案。

  总局信息中心将通过税务系统内网FTP服务器方式将企业明细数据分省存放,各地信息中心通过本省用户名和口令登陆到FTP服务器自行下载本省数据,提供给流转税等业务部门。FTP地址为130.9.1.101.

  三、核查的重点与方法

  对前三类纳税人,重点核查其2005年的涉税情况,核查中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要追溯到以前年度,一查到底。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照核查重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约谈、实地核查等各种有效方法开展核查。

  (一)农业产品

  1.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二)废旧物资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1)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出售人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废旧物资的购、销、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7)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8)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2.用废企业

  (1)废旧物资的购买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价格的问题;

  (2)当期购买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3)调查进货渠道,根据进货发票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4)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5)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与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6)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7)单位能耗与产量、进货数量是否匹配;

  (8)废旧物资购、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9)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买废旧物资的业务是否相符。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或用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发生虚开或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对方税务机关查处。

  (三)零税申报

  对照名单,逐户查明纳税人2005年全年零税申报的原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等问题。特别是年应纳税额为0,年应税销售额、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的商贸企业,要作为本次核查的重点。

  (四)超标未认定

  对照名单,逐户落实未认定的原因,凡是按照规定应认定的,要立即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核查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9日~7月29日。

  总局下发通知及26省市的异常名单,召开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各地将核查任务及要求下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做好核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05年综合征管数据尚未集中到总局的省市,将自选的核查名单报总局备案。

  (二)实施核查阶段,7月30日~9月21日。

  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核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9月22日~l0月10日。

  对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完成总结报告及附表并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局。

  五、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要注重地区之间与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切实提高核查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入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和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要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日常管理中的经验,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在此基础上,按农业产品、废旧物资、零税申报、超标未认定分项写出总结报告,以省级国家税务局的名义上报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农业产品。

  本地区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情况;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虚开抵扣凭证的主要途径,处理的结果;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方案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逐户说明核查结果。

  2.废旧物资

  本地区废旧物资免税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情况;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虚开抵扣凭证的主要途径,处理的结果;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方案及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逐户说明核查结果。

  3.零税申报

  本地区全年零税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等;本次核查发现的问题,偷骗税的主要手段,处理的结果;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4.超标未认定

  本地区超标未认定的基本情况,包括户数、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等;未认定的原因;本次核查发现应认定的户数、销售收入、应纳税额等;处理的结果;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附件:

  1.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2.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核查结果统计表(略)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4.用废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5.废旧物资核查结果统计表(略)

  6.2005年全年零税企业核查情况统计表(略)

  7.超标未认定核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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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7-18
文号:国税函[2006]7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7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纳入税收大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经财政部批准(批件附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使用期延长至2006年6月底,在此之前,各地可继续使用专户办理车辆购置税缴库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所属征收单位专户延期的报批和备案手续,批复后及时通知征收单位。    

二、在专户使用期内,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种类、式样、用途保持不变。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的印制、发放、使用、结报等工作,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专户管理,及时办理税款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专户存入车辆购置税税款以外的其他收入、办理其他划转和支出。     


附件: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及相关征缴方式问题的复函     


附件: 

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及相关征缴方式问题的复函 2005年7月5日 财库便函[2005]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你司《关于申请延长车辆购置税专户使用期和解决征缴方式问题的函》(计便函[200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问题。鉴于你局系统经我部批准保留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到期后,有关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设置、征管系统业务流程改造、软件开发等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在过渡期内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同意你局系统内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所开设的“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保留期延长至2006年6月底,限期撤销。期间,若你局上述工作提前完成,应立即办理撤户手续。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问题。鉴于车辆购置税移交你局征收管理后仍沿用支票、银行卡和现金等征缴方式,为妥善解决“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撤销后有关支票、银行卡纳税所带来的资金清算和税款入库等操作问题,建议你局尽快就车辆购置税征缴方式问题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我部和人民银行共同配合,对上述问题进行调研。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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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8-08
文号:国税函[2005]7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当年进入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预算资金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无论项目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报送《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新增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除填报上款规定的附件外,还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报送总局申请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三)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后,随时向总局申报。

  (二)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入库,即时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核管理,省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第八、第九条的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十二、十三条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十四、十五条的审批管理要求。

  (二)新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进行调整,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二)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项目面积、投资概算以及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

  总局将各省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项目情况随时在网上反映,各省对本省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对符合本办法调整条件拟进行调整的项目,随时提出调整申请。总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局每年根据财政部要求编报下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入库的截止时间点,各省按照当时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局内各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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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7-20
文号:国税发[2006]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级国家税务局需要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未经授权,各地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属于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防病毒软件等项目的采购,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可以申请跟标采购,即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跟标采购有关事宜。属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分别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上述(一)、(二)两项外的其他采购项目,2006年暂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汽车保险、加油、维修等服务类项目可积极尝试定点采购,努力扩大服务类项目的定点采购范围和规模。

  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但属于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且项目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三)信息化采购项目中,属于总局已经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骨干网络线路租用项目,以及正在进行招标采购的网管产品等项目,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另外增购的,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四)UPS电源项目的采购工作,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五)总局统一规划的税收业务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对上述各类软件项目进行修改或再次开发的,涉及的采购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费用问题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负担,但应及时与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费用支付和业务开发上出现重复。

  三、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办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即为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即自行组织采购)。分散采购具体事项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但这个标准:一属于上限,不得突破;二在执行当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部门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拓宽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范围;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不断规范和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大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普通发票印制等重大项目的省级集中采购力度。普通发票印制应当按照省级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印制企业,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强化对中标印制企业的管理。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含宿舍)和装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界定,按照国办发[2006]14号文件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关于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工作的办理

  (一)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采购所有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协议供货、跟标采购除外),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执行。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即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质疑,采购工作、采购程序严重失误或违规等重大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总局报告或报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制度。

  五、关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

  为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总局今年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积极探索和推行电子化采购,即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充分利用总局现有网络和报纸等宣传媒体,积极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软件的开发和试运行工作;并逐步对上述总局已经或正在组织招标的协议供货等各类采购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中标情况等定期公布于总局“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半月周一出刊),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给予关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合理竞价后,下载合同直接进行采购,并报总局备案。2006年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将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中心,方便基层,与各级国税部门共同努力,逐步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六、关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与信息统计工作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6年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做到与政府采购预算相符,减少采购随意性,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006年信息统计工作要重点加强易漏项目的统计,将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将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本单位确定的具体采购限额标准之间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准确统计系统正在不断扩大的集中采购数额,并在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分析和利用。今年总局将把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草案的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等项工作,逐步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探索和完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考评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006年,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任务十分艰巨,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管理力度,认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有关产业政策对政府采购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及时研究和反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共同推动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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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7-21
文号:国税发[2006]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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