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关总署2006年第53号公告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现行“短期贷款年利率”为6.12%.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即按“短期贷款年利率”计息。

  (二)利率的适用:

  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即按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利率。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四)计息期限的确定: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

  违规内销计息的终止日期为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征收滞纳金。

  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的起止日期比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4.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亦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对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帐保证金的利息,应由中国银行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帐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帐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三、经审核准予内销的,海关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并批注相关意见,同时,加注征收缓税利息的适用利率种类:“活期存款”或“短期贷款”,交经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经营企业凭上述纸质或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在填制内销报关单时,若适用短期贷款利率,无需在备注栏中标注;若适用活期存款利率,则需在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

  海关核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纸质或电子数据内容和内销报关单数据并确认无误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内销货物审单、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署税发[2003]126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20
文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征管措施。对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出租房屋税收的,要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代征税款缴库和票证管理制度等,规范管理。要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并落实责任制,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夯实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二、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及保有环节有关税种的征管信息,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情况。要加强与公安、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特别是要通过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掌握外地人员承租房屋的情况,进而掌握居民住房的出租情况;通过对写字楼、商住楼开展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办公用房的出租情况;通过对企业经营场所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工商业用房的出租情况。要将从各种渠道获得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税源的监控。    

 三、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外来人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对实行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代征人员严格执法;要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要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税收政策的解释工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设立便利纳税人的缴税网点或采取上门征收等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     

五、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8-03
文号:国税发[2005]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52号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的调整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 公告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5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6年第52号联合公告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

失效提示: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08年03月0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

  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20
文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5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7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各环节税收的管理,增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有关税收采取“一条龙”管理办法,即通过“以票控税、协同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机动车辆各环节税种的征收效率。目前,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尚不能完全满足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已有的涉及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人工采集、软件清分和利用软盘、网络传递信息等方式,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如下:     

一、异常发票采集、传递、清分相关操作规程

(一)异常发票信息采集车辆购置税管理岗位人员,应对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但发票的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二)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及传递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通过异常发票清分工具对汇总后的异常发票进行清分以后,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读取。同时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每月20日前,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的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

(四)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和维护“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FTP服务器”,供辖区内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上传异常发票信息。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上述各次清分获得的异常发票信息统一下发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二、车辆识别代码采集、清分、比对相关操作规程

(一)车辆识别代码采集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负责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并加以保存。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二)车购税代码信息传递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将汇总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同时将异地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三)车购税代码信息比对及查询     每月20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三、部门信息交换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按照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商定的方式获取车辆入籍信息。将获取的信息传递给各辖区内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以供查询比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可利用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导出工具,定期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库和公安车管机构交换的车辆入籍信息导出购车纳税人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通过网络、软盘介质等形式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数据下发给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和完善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新的管理系统将基于省级数据集中模式运行,投入使用后,相应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上述相关软件及具体操作步骤参见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各地每月15日前,登陆总局FTP服务器下载异常发票和车辆识别代码的具体方法,总局将另文通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8-03
文号:国税函[2005]7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服务的内容;突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容;突出依法诚信纳税的要求”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税务机关2006年4月围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主题,认真开展第1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局机关认真筹划,整合资源,税收宣传项目精品迭出

  (一)3月31日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谢旭人局长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纳税人、专家学者、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代表围绕主题,畅谈依法诚信纳税重要意义和对“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认识,提出普及税法知识、加强税收工作的意见,表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播《马斌说税》及电视公益广告。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河南省局和南京市局办公室积极参与,付出了艰辛劳动。《马斌说税》通过FLASH动漫、现场采访、主持人解说、观众短信互动等形式,对税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宣传月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连续播出,社会反响强烈。此外,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纳税服务就在你身边”为主题,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两则税收电视公益广告,分别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和各省(市、区)电视台黄金时间播出,并且2006年播出时间从往年宣传月期间拓展至全年(每月1-10日)。

  (三)召开曝光涉税违法案件新闻发布会。4月20日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曝光“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等9起涉税违法案件。总局崔俊慧副局长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范围和力度,推进依法治税。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各新闻节目以及《焦点访谈》栏目对新闻发布会和重点案件予以集中报道,其他中央主要媒体均作了全面、深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刊登、转载稿件的媒体达70余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四)举办税法FLASH作品比赛。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4-7月联合举行第二届全国税收FLASH作品比赛,分大赛启动、作品征集、作品评审、颁奖仪式4个阶段组织实施,共收到全国26个省(市、区)作品200多件,内容涵盖税收征管、税政热点、纳税服务等各方面,形式有税收知识系列剧、情节剧、宣传片、案例剧等。陕西、江西、湖南省国税局和湖南省地税局面向社会组织税法宣传FLASH比赛,选送优秀作品参赛。经初选、初评、评优、领导专家评奖4个步骤,评选出获奖作品。总局钱冠林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出席颁奖仪式。部分地区税务人员自编自演了文艺节目。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经济日报等媒体报道了比赛情况。运用FLASH进行宣传是税收宣传手段上的一个创新。

  (五)举办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总局办公厅与人民日报社所属讽刺与幽默报社联合举办了全国税收宣传公益漫画大赛。从3月10日至4月10日共收到1007幅漫画参赛作品,其中纸质漫画900幅、电子漫画107幅。参赛选手包括税务、公安、教育、美术等行业人员。全国税务系统共有44个单位组织了集体参赛。经专家鉴定,共评选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50名,其中总局原副局长程法光作品《偷骗税者法网难逃》获特别奖。大赛获奖作品均在《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讽刺与幽默报》刊登。

  (六)开展网络税法宣传活动。宣传月期间,在总局网站设立第15个税收宣传月专区,发布税收宣传动态信息,解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使互联网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针对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总局在机关网站设立“税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坛,开展税收宣传方式问卷调查,适时与纳税人互动交流,耐心解答涉税疑问,听取意见、建议。

  (七)强化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局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策划制作电视专题访谈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播出,受到广大观众好评。在总局网站开设“个人纳税知识竞赛”专区,对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宣传解读。总局通过《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举办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共有1万多人报名参赛,择优评选了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

  (八)刊播重要税收宣传文章、节目。总局谢旭人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发挥税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提供财力保障,提高支农水平》署名文章。文章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坚定性,全面、扎实地推进税收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建设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据统计,宣传月期间总局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刊播新闻稿件150条(次)。其中,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会客厅》等名牌栏目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报道20条(次),收到了良好宣传效果。

  二、各地税务机关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税收宣传活动异彩纷呈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各地税务机关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赢得支持。福建、西藏、贵州、河南等省(市、区)党政领导先后以撰写专题文章、发表电视讲话、参加现场活动、题词致信等形式,积极参与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加强合作,山西、湖南、海南、深圳等(市、区)共同组织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均把举办高层次座谈会作为税收宣传月启动活动,北京市国税局举办“总部经济与税收”座谈会、北京市国税局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对话会、“中介组织与纳税服务”座谈会;内蒙古区国税局、地税局积极争取,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草原”座谈会;辽宁省国税局举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工作回顾与展望”座谈会;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及其30多个市、县局统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暨开门纳谏”座谈会。

  (二)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税收宣传。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各地税务机关深入开展税收宣传,表彰依法诚信纳税户,曝光一批偷逃抗骗税和欠税户,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骗税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辽宁省国、地税局第三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纳税百强排行榜。江西、宁夏、新疆、重庆等省(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举行授牌仪式等形式,表彰纳税大户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浙江、安徽、大连、青岛等(市、区)国税局、地税局集中曝光典型涉税违法案件,以案说法,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此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加强涉农税法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河南省国税局开展“情系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包括“税法宣传赶大集”,“税收温暖系三农”,乡村企业“诚信纳税”万人签名等活动。山东省国税局开展“服务三农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系列税收宣传服务活动。新时期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好榜样、全国劳动模范王乐义向山东省广大农民发出“依法诚信纳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倡议。湖北、江西、吉林、福建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税务人员送税法、组织文艺演出、赠送涉农税收宣传书籍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税收政策,受到广大农民欢迎。

  (三)深入开展“送税法”活动。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业务骨干深入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采取召开税法宣讲会和举办税法专题讲座、办税辅导培训班等形式,宣传税法知识,现场解疑解惑。甘肃省国税局开展“万名税官送税法,服务经济促发展”活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创文明社区”现场咨询服务、“税收与百姓-税收宣传进社区”系列活动。哈尔滨市地税局开展“走近纳税人、税法送上门”活动,组织1000名税务人员,每人深入4户大中型企业,赠送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青海省国税局举办20期企业税收知识讲座和公务员、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税收政策培训班。黑龙江省地税局举办税法知识培训班、税收知识讲座180期,培训10万人次。青岛市国税局组织2万名青年志愿者赴农村宣传税法,发放“支农绿卡”等税收宣传资料5万份。此外,各地还开展了各种专题税法宣传活动。厦门市国税局举行台商座谈会,为台资企业讲解两岸税制差异,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甘肃省地税局针对房屋租赁业征管难点,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税法宣传。

  (四)依托传统媒体开展税收宣传。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密切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联系,通过播出税收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开设税收宣传专栏、专版,开展税收系列报道、广播直播等形式进行税收宣传。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与上海电视台联合制播“12366”咨询服务热线宣传公益广告。北京市地税局参与拍摄电视情景喜剧《税务所的故事》,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播出。重庆市国税局在重庆电视台“龙门阵”栏目录播“税收与信用”电视访谈节目。河南省国税局创作22集大型税法宣传系列动漫剧《大水和小水》,在河南电视台播出。重庆市地税局制作11集动漫剧《皮皮外传》,在重庆电视台、轻轨视频、公交视频上播出。此外,江苏省国税局组织新华社等1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当一日税官”,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东省地税局联合中国日报等知名英文报纸,发布税法宣传新闻,刊登驻穗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专版。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与青海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税收直通车直播节目。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广西新闻记者协会开展“老记看税收”税收宣传好新闻竞赛评选活动。

  (五)利用网络、现代通讯平台宣传税法。江苏、甘肃、青海等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设置税收宣传专栏,开展网上征文、网上知识竞赛、网上论坛,启动网络博客,开通局长信箱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青岛市国税局与人民网等媒体联合举办“中国公民诚信纳税网上签名调查活动”,利用网络实时开展访谈、签名和调查。江西省南昌、吉安市国税局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税法,景德镇市国税局开展网上税收知识竞赛。此外,河北省、浙江省国税局向手机、小灵通用户发送税收宣传标语、纳税提醒、税法知识问答短信。海南、河南、西藏等省(区)国税局、地税局开通使用税收宣传彩铃。厦门市国税局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创意税收短信”。吉林省国、地税局联合开展“税收连着你我他”12366税收知识有奖竞赛活动。湖南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局长接听12366纳税服务热线,处理税收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近千个。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税法。

  (六)开展服务纳税人活动。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宣传服务,进一步贴近纳税人。北京市地税局编制2006年北京纳税交通便民服务图,将税收政策与交通游览图相合,并在北京交通游览图中标注全市契税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场所具体位置、地址和联系电话。江西省地税局开展地税领导走访挂点企业活动,现场宣传税收政策,帮助解决涉税问题,走访挂点企业500户。江西省宜春市国税局开展“诚信纳税示范街”创建活动。天津市国税系统举办“局长接待日”税收宣传活动,全市22个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咨询,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四川省国税局通过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专栏、办税指南等形式公开纳税人办税事项和程序,开展“星级服务评比”活动。湖北省地税局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作为税收宣传重要内容,开展“纳税人在我心中,我为纳税人做什么”活动。河南省国税局开展“征纳互动”系列宣传活动。浙江省杭州市国、地税局联合举办“涉外税收沙龙”,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外税收政策。

  (七)利用文体活动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融入丰富的文体活动中,寓教于乐。宁夏区地税局配合宁夏京剧团举行“沿黄河万里巡演”活动,以宁夏坐唱、数花、秦腔小段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税法。山西省国税局开展“税收宣传走进根祖文化”系列活动,展现税收文化底蕴。陕西省国税局组织“税收与文化同行”系列活动,邀请书画爱好者创作以税收为主题的书画作品,开展国税文化征文活动,编写“税收百家史话”图书。武汉市地税局将“纳税人,我们与你同行”税收宣传片搬上湖北电视台“春满楚天”文艺节目颁奖晚会。四川省泸州市国税局“心连心税收文化列车”税收宣传系列活动,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组织“重走长征路,长征路上地税行”税收宣传活动,传播税法知识。广东省国税局成立“广东国税摄影艺术沙龙”。深圳市地税局举办“税月风景线”书画摄影展,展示税收事业辉煌成就。贵州省地税局与贵阳市木偶剧团创作木偶剧“中华税收小故事”,在贵阳市10多所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巡回演出。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演出融入苏州式滑稽、评弹等地方特色的轻喜剧《发票风波》。浙江省地税局举行“寻找地税形象使者”活动。大连市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参加国际徒步大会,在20公里的徒步路段上宣传税法。厦门市地税局举行“牵手纳税人”税收宣传自驾游活动,扩大税收宣传影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推出“精明杆”、“迷糊脸”、“税罗汉”系列漫画人物,开展“诚信纳税”税收漫画宣传周活动。

  (八)借助民族特色和地方资源开展税收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将税收宣传与地方特色有机结合,营造了税收宣传良好氛围。云南省国、地税局组成“泼水节流动税收宣传队”,巡回宣传税法。海南省国、地税局借助“博鳌亚洲论坛”品牌效应,在博鳌镇主干道、会场专用车道路段设立税收公益广告,组织50名义务宣传员宣传税法。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借助“世园会”开展税法宣传,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干部骑车赴北京、杭州、厦门等地,开展“行万里路、迎世园会、传国税情”主题宣传游活动。安徽省黄山市地税局发挥“中国徽州税文化博物馆”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徽州税文化宣传活动。广西区、湖南省、江西省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在阳朔、张家界、井冈山等著名景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开展税收宣传。黑龙江、内蒙古税务部门借助“俄罗斯年”有利时机,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进行税法宣传。山东省地税局依托潍坊国际风筝节,开展地税管理服务知识有奖问答、地税风筝比赛、发票摇奖获奖车巡展税收宣传三部曲活动。

  三、总局“三社”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税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一)中国税务杂志社组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中国税务杂志社制作推出4集大型政论片《第三次变革》,通过采访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农村实地调查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党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为主要内容的大变革,着重反映了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和多项配套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大力宣传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七套播出7次,受到中央重大影视题材办、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较高评价和广大观众好评。围绕宣传月主题,《中国税务》编辑部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组稿件,回顾税收宣传月活动历程,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全国部分省区税务局长应邀为《中国税务》杂志题辞,纪念15年税收宣传月活动丰硕成果。其中,《十五年铸就税收宣传路》回顾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经历的4个阶段,讲述了15年间税收已由少人问津变为老百姓关注焦点,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显著增强的历程。《我在中南海讲税法》通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宣讲税法者的深情笔触,生动地描述了在中南海讲税法的故事和细节,引人入胜。《他们:见证纳税意识的成长》讲述了4个纳税人的小故事,通过不同角度,见证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的不断增强。

  (二)中国税务报社推出三大特别专题报道。一是及时报道重大税收宣传题材。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社组织记者采访,对总局举办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重点宣传报道。4月3日,中国税务报在一版整版刊登《总局谢旭人局长:依法诚信纳税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拉开帷幕》、《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座谈会》一组文章。4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登《国家税务总局曝光9起涉税违法案件》文章。此外,还连续刊发了展示“十五”税收辉煌成就、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系列报道。二是宣传第15个税收宣传月给公民纳税意识带来的巨大变化。中国税务报社记者集体采写的长篇报道《税收宣传十五年悄然变化十五点》,通过15个“亮点”展示15年来公民在纳税意识上的悄然变化,给读者以深刻启迪。《15年税收宣传15年春风化雨》等稿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纳税人纳税观念的转变。三是通过四大选题把税收宣传做深做透。围绕15年来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纳税公平,以及纳税人需要何种税收宣传等方面,中国税务报社组织策划了《意识篇》、《权利篇》、《公平篇》、《需求篇》4个重点选题。通过深入采访,刊发了《纳税:从抵触到遵从》、《维护纳税人权益:还有多少事要做》、《用税公平:事关民众纳税遵从度》、《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宣传》4个专版,详实地反映了公民对税收从陌生到熟悉,从要不要缴税到要怎样缴税的转变,系统、深层次地进行了报道。宣传月期间,中国税务报首次推出了《税收宣传专刊》,刊发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力度、可读性强的稿件。同时,中国税务报社网站发挥优势,开展了“税宣方案展播”、“镜头瞄准纳税人”、“税收业务擂台赛”和“税宣代言人推荐”四大主题活动,并在网站“税务专区”、“E税论坛”分别开设专区进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网上税收宣传氛围。

  (三)中国税务出版社搞好税收公益招贴画和宣传册发行。税收公益招贴画已连续第11年发行,成为全国税收宣传月品牌。中国税务出版社组织专家提早策划和设计,使2006年税收公益招贴画突出共和国发展与税收、纳税人与税收的关系,融知识性、艺术性为一体,受到广泛欢迎。此外,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组织出版了一系列税收宣传图书和宣传册,如《青少年税收知识读本》、《看图学税法》、《个人纳税知识问答》、《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等宣传册,受到公众一致好评。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是强化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把税收宣传月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切实抓出成效,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再迈新台阶。一是要创新宣传月启动活动。在启动活动的宣传项目和内容上,紧跟时代,贴近群众;在宣传形式上,丰富手段,力求新颖,形成声势,取得实效。二是要建立上下左右联动机制。树立宣传月活动“一盘棋”观念,密切部门协作,发挥主要媒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增强宣传月活动计划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早统筹规划税收宣传月重点内容、活动项目、人员及经费等情况,确保宣传月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四是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精雕细刻,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税收宣传精品项目,不断增强税收宣传效果。五是要调动高端人群积极性。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利用专家学者、社会名人光环效应和聚焦效应,扩大税收宣传影响力。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发[2006]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一条内容删除;第二条中涉及“由各省国、地税务局分别”的内容修改为“由各省国、地税务局”;第三条的内容修改为“二、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附件1中4.1中注的内容修改为“税务系统各稽查局为检查证的打印设计了专门的软件,如果征管类检查证也使用此软件,印刷格式如下图所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t;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经总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部门启用新版(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现就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4月30日。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国、地税务机关以征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1日启用新版税务检查证后,旧版税务检查证同时作废。

  二、各省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由各省局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税务检查证的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合同样本规定执行。检查证件需用数量由各省国、地税务局分别[修改为]由各省国、地税务局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提供并按规定签订印制合同(质量标准、合同样本、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

  三、[条款修订]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XX省XX市XX县国家(地方)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修改为]税务检查证内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共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税服彩色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税务局。证件编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税”简称;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税务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检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各办证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

  四、税务检查证换发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发放人数。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要清点数量,并造册上报地市级税务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换发税务检查证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确保换证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新版税务检查证的式样、防伪功能等特点告知社会,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3-15
文号:国税发[2006]3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检查内容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容是: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

  (八)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九)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

  (十)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十一)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十二)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适当范围的专项执法检查,其中(一)、(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为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4月至7月为自查阶段;8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7年2月底以前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检查总结和报表。

  七、考核评比

  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查出问题纠正、报表填写等。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04
文号:国税发[2006]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5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96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428个青年集体为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希望被命名和认定的单位要珍惜荣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税收工作中作出更大成绩。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正在深入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扎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圆满完成“十一五”期间的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5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07
文号:国税发[200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暨“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2005年是我国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的最后一年,为此,我们将“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一并作了汇总和分析,以利各地对“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整体把握。现将2005年度暨“十五”期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会审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考核情况来看,2005年全国的征管质量水平普遍提高,各地的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一)登记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登记率平均为99.8%,比上年提高0.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9.9%,比上年提高0.08个百分点;个体为99.7%,比上年提高0.01个百分点。

  (2)地税局:登记率平均为97.4%,比上年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9.5%,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个体为96.6%,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税务登记率逐渐提高并趋稳定,由2001年的97.19%提高到2005年的98.50%,提高1.31个百分点,尤其是2003年后,登记率基本稳定在98.50%以上。其中,国税局由97.86%提高到99.80%,提高1.94个百分点,登记率逐年提高且基本稳定在99.42%以上;地税局由96.40%提高到97.40%,提高1个百分点,也基本稳定在97.40%以上。

  “十五”期间,税务登记率的逐年提高说明各地对税收的源头管理日益重视,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逐步提高税务登记率。特别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通过加强与工商信息交换、共享和比对,定期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建立日常的登记户管理机制等手段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为日常税收征管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申报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纳税申报率平均97.9%,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7%,比上年提高0.08个百分点;个体为97.9%,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2)地税局:申报率平均97.2%,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6%,比上年降低0.1个百分点;个体为96.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申报率除2002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年度都呈提高趋势,由2001年的96.01%提高到2005年的97.50%,提高1.49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96.71%提高到97.90%,提高1.19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4.30%提高到97.20%,提高2.9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申报率的提高因素:一是各地建立了多元化的申报格局,通过广泛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特别是积极推行电子申报方式和在双定户中采用简易申报、减并征期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促进了纳税效率的提高;二是基层税务机关以催报催缴工作为突破口,加强税源监控与催报工作力度,促进纳税人按期申报;三是各地积极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了对纳税人申报行为的辅导,促进了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三)入库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入库率平均98.6%,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8.6%,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个体为99.4%,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2)地税局:入库率平均97.3%,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企业为97.3%,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个体为98.2%,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入库率持续提高,由2001年的96.48%提高到2005年的98.20%,提高1.7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入库率逐年提高,由96.66%提高到98.60%,提高1.94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6.30%提高到97.30%,提高1个百分点,但每年的入库率有所波动,特别是2004年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下降为96.67%,与国家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收紧银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有一定关系,2005年恢复到97.30%.

  “十五”期间,入库率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而逐年提高,一是各地深化税款缴库方式改革,大力推行电子化缴税,加快了税银库联网和税款无纸化工作进程,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强化了税款和罚款催缴力度;三是加强委托代征工作,完善了零散税款的源头控管。

  (四)欠税增减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欠税增减率为-5.3%,清理欠税力度比去年略有下降,降低了4.7个百分点。

  (2)地税局:欠税增减率为1.1%,清理欠税力度比去年有较大下降,降低了11.3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欠税增减率变化幅度较大,除2005年地税局欠税增加外,每年欠税都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国税局2002年和2004年、地税局2001年至2004年的清理欠税力度较大,分别降低了10多个百分点。

  从欠税增减率来看,各地每年都采取了压缩欠税的一系列措施,如完善欠税核算体系、落实欠税公告和欠税人报告制度、实施欠税目标管理办法等措施,清欠力度不断加大,欠税逐年减少。但个别地区欠税的控制和清理工作仍不理想,新欠增长较快,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加大控制新欠和清理陈欠工作的力度。

  (五)滞纳金加收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4.9%,比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73.7%,比上年下降了18个百分点。

  (2)地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5.5%,比上年下降了1.4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95.1%,比上年下降了0.3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滞纳金加收率,从户次角度看,各年度呈上升态势,由2001年的91.98%提高到95.30%,提高3.3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90.93%提高到94.90%,提高3.97个百分点;地税局由93.11%提高到95.50%,提高2.39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滞纳金加收率,从加收金额看,呈持续提高趋势,由2001年的71.66%提高到86.50%,提高14.8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71.81%提高到73.7%,提高1.89个百分点,但各年度起伏较大,2004年达到91.72%,2005年回落到73.70%;地税局由69.23%提高到95.1%,提高25.87个百分点,且从2002年后一直稳定在95%左右。

  滞纳金加收率的提高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密不可分,但与严格税收执法的要求相比,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六)处罚率

  1.2005年基本数据

  (1)国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4.9%,比上年提高了5.7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59%,下降了8.1个百分点。

  (2)地税局:按户次计算为90.1%,比上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按金额计算为24.6%,下降了27.4个百分点。

  2.“十五”期间基本数据变化

  3.数据变化分析

  “十五”期间,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都有大幅度的提高。按户次由2001年的57.1%提高到2005年的91.4%,提高34.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68.5%提高到94.9%,提高26.4个百分点;地税局由48.81%提高到90.1%,提高41.29个百分点;按金额由2001年的13.78%提高到2005年的36.7%,提高22.92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由20.25%提高到59%,提高38.75个百分点;地税局由11.41%提高到24.6%,提高13.19个百分点。

  从“十五”期间处罚率统计图表看,由于各地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涉税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国税局、地税局平均处罚率明显提高。但2005年国税局、地税局按金额计算的处罚率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说明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处罚标准执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较多的应处罚未处罚现象。

  二、2005年报表会审情况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的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汇总的同时,对报表在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逻辑性以及正确使用软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地区能够做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全年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编报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经对各地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以及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较好的单位有(按考核结果)陕西、江西、浙江、贵州、山东、大连、天津、内蒙古、山西、河南、甘肃、福建、云南、重庆、四川、北京、江苏、深圳、青岛、湖南、吉林、新疆、广西、宁波、黑龙江、厦门、上海、安徽、河北、湖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东、湖北、湖南、天津、福建、江苏、青岛、浙江、北京、内蒙古、山西、厦门、河南、四川、黑龙江、重庆、新疆、安徽、贵州、陕西、广东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此外,不少单位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不断创出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机制、狠抓落实,定期分析、定期找漏,结合实际,把征管质量考核纳入税收管理员日常考核、能级评定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不断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保证了征管质量不断提高。如大连市国税局建立征管质量分析会议制度,由市局局长亲自主持,查找问题,分析不足,通过几个月的努力,征管质量主要指标显著提高;福建省地税局实行欠税“有色警报”制度,对不同性质欠税采取不同的压欠措施;陕西省国税局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加大清欠力度,欠税大幅降低。

  (二)依托信息技术,利用综合征管软件,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数据准确性。浙江省国税局结合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自行开发了征管质量考核系统,不仅由省局自动产生征管质量报表,而且加大了对征管质量的分析监控,规范了征管业务操作,有效地确保了系统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促进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福建省国税局完善以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的征管质量考核管理机制,结合省局“数据枢纽”进行统一量化考核,报表质量在内容完整度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方面有了较大提高。

  (三)拓展信息化应用渠道和提高应用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山西省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等部分单位运用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或综合征管软件监控工具,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切实提高源头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江苏省国税局、浙江省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等部分单位开发了银税库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行税银库联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江西省国税局、河南省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大连市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等部分单位定期出具数据质量报告,加大对数据的分析利用。黑龙江省地税局通过计算机开展行业评税,规范定期定额操作、公平税负,增加了个体税收收入。

  少数地区仍存在对报表编报工作缺乏重视,组织不力,人员调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力等问题;有的还存在人为调整指标现象。海南省地税局、甘肃省地税局等少数单位迟报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全国的报表汇审工作。

  三、对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管理

  会审结果反映出部分地区对报表的报送不够重视,在报表编报工作中数据填报不完整、不按规定口径填报、逻辑关系明显错误、经催报仍不及时上报等老问题仍然存在。今后,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

  (二)稳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会审上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部门广,数据来源渠道多,分析统计量大,逻辑关系性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从事报表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进一步加强对报表编报人员的培训,以确保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今后,凡已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地区,一律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未使用总局征管综合征管软件的地区也要依托本地征管软件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地在提高报表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同时,要强化对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考核数据的分析利用,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以利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18
文号:国税函[2006]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积极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统计和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报送税务稽查工作统计报表,为各级领导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现将2005年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税务稽查情况统计工作,税务稽查统计报表质量有所提高,差错率进一步下降。其中,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质量综合考评分为100分;广东、浙江、西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贵州、辽宁、广西、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分在95分以上(详见附件1)。现对以上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望戒骄戒躁,继续做好税务稽查统计工作。

  二、存在问题

  从全年报表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季度报表仍存在不及时现象;二是报表差错较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前后矛盾;三是个别地区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应统计的数据不统计,应报的基本情况不报;四是未按操作程序拷贝磁盘,致使电子数据无法接收;五是磁盘中的数据与纸制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其中,季度报表不及时的有浙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山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数据出现差错的有河南、海南、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北、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未按总局要求填报报表的有安徽、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三、有关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稽查统计工作对科学分析税务稽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打击防范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稽查报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保持报表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强化他们综合分析数据的能力和业务技能。要建立相应的考评检查督促制度,切实加强报表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杜绝虚报数据的现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19
文号:国税函[2006]3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一季度信访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从2006年始,总局实行信访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按月或按季进行通报,以便各地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切实抓好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推动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现将2006年第一季度信访情况通报如下:

  一、来信、来访基本情况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收到人民来信918封,转外单位7封。其中,涉及国税局的来信790封,来信较多的地区为:江苏省72封,浙江省68封,河北省61封,北京市51封,广东省46封,山东省40封。涉及地税局的来信121封。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接待来访70起157人,其中咨询税收业务6起6人,转地方政府2起7人。涉及国税局的来访53起125人,来访较多的地区为:安徽省9起29人,辽宁省5起22人,天津市5起9人,吉林省5起5人,山东省4起12人,黑龙江省3起5人。涉及地税局的来访9起19人,来访地区为:河北省3起4人,山东省2起7人,山西省2起2人,河南省1起5人,北京市1起1人。

  二、滞留访、集体访、重复访情况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滞留访5起31人,均涉及国税系统。来访情况为:安徽省2起17人,反映退伍军人安置问题;辽宁省1起9人,反映人事编制问题;山东省1起3人,反映离休干部子女工作问题;黑龙江省1起2人,反映人事问题。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五人以上集体访5起48人,其中国税系统4起43人,来访情况为:安徽省1起15人,反映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江苏省1起14人,反映临时工被辞退问题;辽宁省1起9人,反映人事编制问题;天津市1起5人,举报企业偷税款查处后入库问题。地税系统为河南省1起5人,反映人事问题。

  2006年第一季度我局发生重复访25起63人。其中涉及国税局的重复访23起60人。

  为进一步加强紧急、重要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于本地区发生的五人以上集体访及重要信访情况及时向总局汇报,并上报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等信息。

  各单位收到本通报后,请将本级主管信访工作局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主任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信息通过传真或邮件上报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具体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电话等。传真号码:010-63417360。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22
文号:国税办发[200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研究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等完善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深入开展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查研究,是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创造条件的重要措施。为开展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课题调研工作,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优势,根据今年各地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管和“社保费改税”研究课题的情况,现将研究课题及分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组织开展好课题调研工作。

  一、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领导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各单位要组织专门的课题组,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的有关人员任课题组成员,也可以吸纳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课题组的研究工作。课题牵头单位分管社保费工作的局领导任课题总负责人。课题参与单位的课题组组建后,要将课题组组成人员名单、课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课题牵头单位,各课题牵头单位汇总后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各课题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在与各参与单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课题研究思路,拟定调研和写作提纲,落实主执笔人,明确课题参与单位的工作分工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提出课题各部分研究、写作的具体方法、格式、时间进度和其他要求,掌握和推进课题研究工作,保证按时高质量地组织完成好课题调研任务。

  三、各课题参与单位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工作。要按照课题牵头单位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配合整个课题的调研工作,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分工和有关要求撰写课题分报告,分别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课题牵头单位。

  四、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和按时上报。各单位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认真总结和充分反映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各个参与单位发现当前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问题和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要主动及时与课题组其他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和统一观点。需要由总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反映。

  各课题牵头单位在汇集各参与单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课题总报告,并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各参与单位研究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各牵头单位总报告(含电子版)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4-27
文号:国税办发[200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查处“夏都专案”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指挥的“夏都专案”查处工作,在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下,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奋战,取得圆满成功。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企业众多,是继2000年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后又一起典型的系列虚开、骗税案件。参加案件查处工作的同志认真执行两部局的决策,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忘我的工作精神,团结奋战,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彻底破获了这起涉及全国11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的系列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个庞大的虚开、骗税网络,为国家挽回和避免税款损失4.5亿元。

  为鼓舞士气,振奋精神,激励先进,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给予在案件查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一等功、奖金3万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二等功、奖金2万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夏都专案”工作组记集体三等功、奖金1万元。给予在案件查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刘太明等4人记一等功、每人奖金1万元,冯光泽等11人记二等功、每人奖金5000元,邱磊等22人记三等功、每人奖金2000元,郑明珠等28人记嘉奖、每人奖金1000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人员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各地稽查部门和稽查干部要以立功受奖单位和人员为榜样,脚踏实地、爱岗敬业,为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6-01-18
文号:国税发[20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税函[2005]7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正式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正常运转,现将过渡期内车购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统一规范和方便纳税、便于征管的原则设置车购税征收管理机构。  

二、设置模式

(一)省、自治区(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管理机构。原由省车购办负责管理的车购税政策、收入计划、征收、票证、人事、经费等业务分别归省国家税务局各相关处室负责管理。原省车购办的人员原则上划转到省会城市国税局车购税征收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划转2~3人到省国家税务局工作。

(二)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区、自治州、盟(以下简称市)国家税务局在过渡期内,结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机构设置布局,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市、城市的区原有车购税征收机构及独立场所,可以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或“××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其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2.设置在汽车专业市场的车购税征收窗口,可作为所属市或城市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征收窗口延伸,其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3.直辖市、副省级市和省会城市原有车购税管理机构同时管辖多个车购税征收场所的,该机构在过渡期内可暂时保留,名称规范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收工作。其管辖的车购税征收场所的隶属关系由市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

(三)县国家税务局不再设置独立的车购税征收机构,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省内各级车购税机构设置情况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二)保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总局审批。省以下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如需作调整的,要根据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三)随着国税系统征管软件的逐步更新、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能力的逐步加强,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将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能纳入现有税收征管体系之中。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5-07-29
文号: 国税函[2005]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