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一辆属于免征车船税范围的新能源车辆,该车辆车船税的减免税手续是直接在保险公司办理还是需要先去税务机关办理并出具相关证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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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因此,企业可以直接在保险公司办理减免税手续,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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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新政对购进客运服务抵扣增值税的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区分不同的运输方式设置不同的扣税凭证和可抵扣进项的计算方法。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对于取得凭航空和铁路客票的是按9%计算抵扣,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是按3%计算抵扣。


  由此,带来一个问题,一般纳税人从这些免征、减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相关票据,如何抵扣增值税。


  第一类情形,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扣除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税额,最基本的扣税凭证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直接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按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


  (二)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据实抵扣。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客运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以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注:上述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因此,如果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由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的,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同理,取得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注明“免税”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不存在以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由于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减税优惠,实务中将会出现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或减税的情形。


  (一)如果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由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那么,取得方应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1%计算的增值税)据实用于抵扣。


  (二)鉴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而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是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方应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按3%计算的增值税)据实用于抵扣。


  第二类情形,按取得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计算抵扣


  (一)凭航空和铁路客票按9%计算抵扣。具体来分,航空运输是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铁路运输是铁路车票。取得这两类客票均以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9%计算抵扣。


  (二)凭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3%计算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公路、水路在内的其他旅客运输,以取得的客票上注明的价款按照3%计算抵扣。


  【注: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且手写旅客身份信息的无效】


  关于购进上述旅客运输服务,按取得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


  (一)对于本次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而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湖北省)、减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事航空、铁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基本不涉及这两项优惠政策。仍按原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二)而对于纳税人提供城市轻轨、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了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后开具的客票(铁路车票);以及从事国内公路、水路等旅客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客票,取得方该如何计算抵扣呢?


  由于本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相关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时,并未规定因此要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所规定的以取得的客票(铁路车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的政策。


  因此,即使开具这些旅客运输客票的纳税人,享受了上述免征、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取得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铁路车票)的纳税人仍可按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最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仍需遵循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例如,只有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才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还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以及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


会追缴分公司以前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们的公众号在之前发布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之后》,详细说明了税务总局停止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后的应对。


  有一位财务人员看了这篇文章后,问了我一个可怕的问题,税务部门会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思考了一下,回答:有这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小。


  这件事的起因主要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大幅扩围。在此之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较小,税务总局并未关注到在实际操作中,对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一瑕疵。在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后,很多纳税人提出这一问题,税务总局才意识到,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人税制相冲突,才突然决定对这一政策进行纠正。


  所以说,对于以前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主要责任还是在税务部门。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波及面太广也是一个因素。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的独立纳税的分公司符合条件的,都允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要补税,波及面有些广。


  还有就是以前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和范围没有财税〔2019〕13号规定的那么大和那么广,减免税的幅度比较小,损失也非常有限。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加之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很难主动承认自身执行政策失误。因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是可能性非常小不代表完全没可能。假如某个税务部门要求补交前期已享受的减免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最坏的结果是:税务部门只能要求补交三年内的税款,并且不能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


  所以,已经享受过减免税的分公司不用太担心,也不用过于在意,等熬过三年的追征期,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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