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为支持疫情防控,我公司准备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请问,这次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哪些?较之之前的旧捐赠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次新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旧政策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旧政策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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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答疑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怎么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具体来讲,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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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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